作者oodh (oodh)
看板KMT
标题Re: [闲聊] 桃园航空城条例草案
时间Sun Apr 20 14:40:25 2008
※ [本文转录自 Policy 看板]
※ 引述《zaku7777 (zaku)》之铭言:
: 第一条,它指明了机场特区的经营范围,包山包海是最好的形容词,
: 机场特区不只是机场业务,还可以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经济园区,以及行政院核准的项目
: 因为它的野心这麽大,野心大没什麽不好,但做事不漂亮就很糟糕了,
: 第三十八条,说明机场特区的范围.
: 本条例施行後,本机场得视实际需要拟具机场特区之可行性规划报告及营运计画书,
: 徵询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财政部之意见,呈监督机关核定为桃园国际机场
: 特区(以下简称「机场特区」)。机场特区之范围不限於原桃园国际机场航空站
: 之管制区域范围。
: 这一条的问题是,它的包括范围太大,"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这可以
: 泛指台湾的任一角落都可以,如果只指桃园县,那可以单指桃园县,或是所在地县政府,
: 就可以了,
: 这是因为机场特区,需要大量额外的土地,做它的经济园区
: 39条说明公私立机关都可以加入机场特区,
: 另外38条,39条的县市政府与财政部都只有徵询的权利,核定权是行政院
: 第40条为机场特区把台湾大大小小的科学园区,经济园区的并入开了一扇门
「所在地」
桃园机场的所在地 不会是台北县吗 他自然无法并得到竹科(新竹市)
也就不可能把台湾大大小小的科学园区并入
: 41条,机场特区会协调都市计划非都市计划的变更
: 第42条
: 机场特区土地之取得,其原属其他机关管理者,本机场得申请拨用;原属私有者,
: 得予徵收,并按市价补偿之。
: 问题出在"得"字
: 第43条讲要如何徵收私人土地
: 第44条
: 机场特区内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动产应课徵之地价税、房屋税及取得时应课徵之契税
: ,得予适当减免。前项减免之标准,由财政部会商本机场拟定,报请监督机关核定。
: 公私立机关加入机场特区後,只要被认定是供机场特区直接使用(理论上他们都是有提
: 出营运计划加入的,当然是直接使用)直可以依机场特区协议的优惠税率
: 第45条
: 机场特区内之私有土地,除经本机场同意外,不得转让、出租、设定负担或为
: 民事执行之标的。
: 咦? 理论上特区内的土地都不是机场特区的嘛,就算有私人土地,也应该纳入特区的
: 营运计划之中,讲了那麽多,从38条划定特区开始,划进特区的土地,机场法人未必
: 马上徵收,45条禁止土地所有人买卖,收租获利,抵押贷款的权利,
如果你这里 「45条禁止土地所有人买卖」
是这个董事会高兴任意可以为之的 那你下面说的都对
但是呢 条文里 「第十四章 监督机关」
明文写着 监督机关为立法院 监督权责有包含
「财产、财务、
私有不动产处份与设定负担」
(感谢你的举例,我终於看懂这句了)
就算这个董事为想图私利不在乎公信力,台湾的行政院也不可能配合
之前就说了 因为占地大、既有厂商多,
所以机场园区不可能「应徵收」 当然要「得徵收」
要维持园区的主题性 并避免有心人事炒作未徵收的私有地,当然要能禁止买卖
你说「科学园区没有巧立名目」
你看我贴的那篇文里,科学园区设置条例
第十七条 私有厂房转让:
园区可以用「未经核准设立」「使用情形不当」「抬高价格转让」
与「依第十条规定」 把一个厂商强制迁出
「使用情形不当」都可以作理由了 我不懂机场条例和它的差别何在?
而同样的,你看 科学园区也禁子「抬高价格转让」
既然所谓「禁止买卖炒作」是必要的
又有行政院在作监督,自然就不是董事会爱和谁勾结就可以压榨地主的
如果说,这样你还要怀疑「行政院和董事会勾结」 或 「董事会欺瞒行政院」
那 科学园区为什麽没发生 利用乱赶人来谋利的事呢?
航空园区有的权利科学园区也有啊 只是一个全收归国有 一个留给企业可以私有而已
那,如果你可以接受
「禁止转让买卖」不是董事会、管理法人想做就做、行政院都会配合的话
你下面的後续发展 所带来的困扰及不当利得 自然也就不会发生
而实例是
科学园区就没有发生利用乱赶人来谋利的现象
科学园区的主管机关是国科会 国科会远没有行政院大、正式、公开
国科会主委也不会老是被记者、立委盯着要检查要质询
我想机场园区是不会比科学园区来得更容易谋利吧
: 所以42条才能讲一句 "按市价补偿之" 土地被禁止流动,当然不能炒作,地价只好
: 降到底,
: 如果机场特区是用到那徵到那也就算了,
: 问题是,从一开始它的经营标的,与经营范围,特区范围,都有很大的自由性,
: 操作的自由性也很大,
: 特区内的私人土地,可由机场特区徵收,也能给私人机关经特区同意价购,
: 土地所有人没有不动产的收益,就算赌气不卖,特区也能办理徵收,真是吃人够够,
: 私人机关经特区同意价购後,便可执行开发案,土地便宜,自然成本便宜,
: 大开方便之门
: 简单讲,被机场特区包括之後的土地,特区只需统合开发营运计划,
: 其余的土地价购,开发,建设,都可以交给配合的财团来搞,
: 财团有42条 44条 45条护身,买地皮的成本极度便宜,且之後特区还会协助
: 变更都市计划,万事ok
附上,我在另一篇文章的推文整理:
请注要「监察机构审核」这点
这些都不是这个管理当局自己想做就可以做的,
全都要行政院或交通部同意 几乎等於是政院 的下行部会单位 而不是公法人了;
如果行政院要给他落地签
如果行政院要同意他开的收费标准,
就让行政院长负责,行政院长也是会赴立院备询的
董事会七个人都是政院长派的 绩效报上去自然就是考核
对私有土地可以「价购」而不是出售,
而且款文里写很清楚了
机构的监督机关对 管理局的不动产、财务 都有监督权责
重复一次 董事会都可以直接让行政院长拔掉了,
这个机构充其量只是像公有行库一样,
公有银行的财产也不是国产 (国产是公银行的股份)
交通银行赚了钱会进国库吗 也不会啊 除了法定上缴之外就是政府持股股息;
你觉得几大公银 是国中之国吗?
台湾的公银问题是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代表私自掌握股权、脱离政府掌控;
但这个机构没有股权,也明定相关 产业和民代不能作董事
连公银的弊病它都没有了 还有什麽问题
我觉得 一定要用「政府机构」的角度去看 才会有诸多疑虑
今天就是要「法人化」
之前转的文章里 高雄港也会「法人化」
像公有行库 像国营事业或公卖局、中华邮政 一样 这些单位
赚的钱也不会变成预算(也只是定额上缴) 我觉得要用「法人」
的角度来看,要不然
诸多怀疑质疑的 「根本不适合法人化」要满足这些质疑就无法法人化
然後 再次要大家注意 有「监督机关」 我文章都写得很清楚了
像采购 又不是想买就买 要有采购办法 而采购办法要政院同意
这样也可以说成是「巧门」我实在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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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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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83.102 (04/20 14:48)
※ oodh:转录至看板 HatePolitics 04/20 14:50
※ oodh:转录至看板 politics 04/20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