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ers (省客)
看板KMT
標題Re: 馬英九的二審宣判才是關鍵?
時間Tue Aug 14 08:31:45 2007
※ 引述《mathbug (頂哇子 VS 哈巴子)》之銘言:
: ※ 引述《thinkers (省客)》之銘言:
: : 很遺憾,這一句話的同意詞就是「不知者無罪」
: 如果「明知故犯」的同意詞就是「不知者無罪」
: 那請教「過失殺人罪」或是其他「過失罪行」是〝明知〞還是〝不知〞?
: 邏輯放諸四海皆準 不會因為硬凹而改變喔
我並沒有說每一條法條都是不知者無罪,沒錯吧?
所以您拿其他的法條來比喻,有什麼意義?
圖利罪的條文中有任何「過失」的意義嗎?
至少在圖利罪,就是不知者無罪。
而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知道特別費沒用完應該要還回去」也是詐術的前提。
邏輯是放諸四海而準,但法律的構成要件卻不是。
(您知道構成要件是什麼意思嗎? 若不知道,我可以再解釋給您聽)
而且您的邏輯也有誤,是「明知故犯才有罪->不知者無罪」
可見不論是法律和邏輯,您都是錯的。
: : 我已經解釋給您了,
: : 不是我找不到條文,是您看不懂。
: 找不到條文就麻煩找一個檢察官起訴,辯方用無犯意辯解,法官放人
: 的案例來討論這麼難喔?
圖利罪就是不知者無罪的條文,只是您看不懂。
我實在很驚訝,一個法律知識淺薄如您的人,
卻有膽量對法律案件大放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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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73.82
※ 編輯: thinkers 來自: 59.124.73.82 (08/14 08:33)
1F:推 mathbug:最好你現在就把法律跼限在〝圖利罪〞啦 08/14 08:33
2F:→ mathbug:明明你說〝 很遺憾,這一句話的同意詞就是「不知者無罪」" 08/14 08:35
3F:推 thinkers:是您說「法律沒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的不是嗎? 08/14 08:35
4F:→ thinkers:現在已經證明您錯了。 08/14 08:35
5F:→ mathbug:有限於圖利罪嗎? 08/14 08:35
6F:→ thinkers:所以法律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對不對? 08/14 08:36
7F:→ thinkers:所以您錯了,對不對? 08/14 08:37
8F:→ mathbug:只能說你喜歡硬凹 因為條文的寫法並不是 不知者無罪 08/14 08:36
9F:→ thinkers:錯了您又不敢承認,這樣對您的成長是有害的。 08/14 08:37
10F:→ thinkers:條文的結果就是不知者無罪,如果您要說「不是這五個字」 08/14 08:37
11F:→ mathbug:條文寫 明知故犯 邏輯上 兩者是不同的 08/14 08:38
12F:→ thinkers:那我只能說,您回到小孩子的水準了。 08/14 08:38
13F:→ thinkers:明知故犯才有罪的邏輯上結果就是不知者無罪 08/14 08:38
14F:→ mathbug:你再凹吧 08/14 08:39
15F:→ thinkers:您不只法律差,邏輯也差嗎? 08/14 08:39
16F:→ mathbug:請你給出判例也給不出來 08/14 08:39
17F:→ thinkers:您對自己的無知,用別人在凹來安慰自己,太令人遺憾了 08/14 08:39
18F:→ thinkers:您連條文都看不懂,有什麼資格要求判例呢? 08/14 08:40
19F:→ mathbug:16條寫假的喔? 08/14 08:40
20F:→ thinkers:當初您是說「沒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可不是說判例呢 08/14 08:40
21F:→ thinkers:現在我舉出條文您才又講判例,何必這樣耍賴呢? 08/14 08:41
22F:→ thinkers:您還好意思舉出十六條,那麼多人解釋給您聽您還不懂 08/14 08:42
23F:→ thinkers:是真的有學習上的障礙嗎? 08/14 08:42
24F:→ mathbug:你找一個 明知故犯的條文硬塞 好像用血球裝X女 硬要人同意 08/14 08:42
25F:推 LLD:mathbug,我沒看你這麼難看過,太丟臉了啦 08/14 08:44
26F:推 gocd:mathbug別硬凹了,有錯承認即可,回到該討論的議題不是很好嗎 08/14 08:44
※ LLD: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8/14 08:45
27F:→ LLD:你到底是學什麼的啊,學數學的人邏輯都很好的啊 08/14 08:45
28F:推 mathbug:LLD也來臭一腳啦 喜歡用中國式文字硬凹就請吧 08/14 08:45
30F:→ LLD:哈,被電了以後就講什麼傲慢啊中國啊,超好笑的啦 08/14 08:47
31F:→ mathbug:找不到判例硬要說 明知故犯 同意於 不知者無罪 笑死人了 08/14 08:46
32F:→ LLD:對對對,thinkers一定是中共同路人,mathbug被電是台灣人被欺 08/14 08:47
33F:→ LLD:負,我都幫你想好囉。 08/14 08:48
34F:→ LLD:你太好笑了啦,當初你講的是「沒有不知者無罪的條文」 08/14 08:49
35F:→ LLD:是說判例嗎? 人家幹嘛幫你這個連條文都看不懂的找判例啊 08/14 08:49
36F:推 mathbug:算了 我要專心看王建民了 你們說了算吧 08/14 08:49
38F:→ LLD:不要啦,你繼續凹嘛,我超想看你接下來會講什麼的 08/14 08:50
39F:→ mathbug:再推下去 你的文又被M 我可沒那麼好運 08/14 08:50
41F:→ LLD:mathbug,繼續不認錯嘛,拜託~~我想看~~~~ 08/14 08:52
42F:→ gocd:你要判例給你了,別硬凹了可以嗎 08/14 08:52
43F:→ LLD:gocd幹嘛幫他找,看他出糗不是很好笑嗎?何況他也不一定看得懂 08/14 08:52
44F:推 gocd:前兩天才有一個拾荒老婆婆的判決被新聞報出來.... 08/14 08:55
45F:推 susstar5:T大別理青娘軍 我知道你是對的 反正有人從不罵謝的 08/14 08:56
46F:→ susstar5:超動態雙重標準 08/14 08:57
47F:推 j00000:別太認真對吱吱~通常一開始講道理,講到一定程度,他們講 08/14 09:02
48F:→ j00000:不下去的時候,就會天花亂墜~再下一步就是裝死蹺頭.. 08/14 09:03
49F:推 susstar5:明明就是若P則Q的問題 若P不成立Q不管是對是錯 08/14 09:10
50F:→ susstar5:都不影響結果 08/14 09:11
51F:→ susstar5:因此只要P無犯意 不管Q有沒有犯行 都無罪 08/14 09:12
52F:→ susstar5:連這種高一數學都不懂 看來T大一直在跟18分大學生爭論 08/14 09:12
53F:→ susstar5:其實對青娘軍而言只要講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 能多騙到一 08/14 09:14
54F:→ susstar5:個笨蛋就算賺到了 這種出賣自己靈魂傳黑心錢的人 我呸ꄠ 08/14 09:15
55F:→ susstar5: 賺 08/14 09:16
56F:推 eagleofsouth:有人明明不懂法律 卻要硬凹...真丟臉... 08/14 09:35
57F:推 pikpikpik:mathbug我覺得尼沒資格看王建民的比賽! 08/14 09:44
58F:推 Mudders:貪污可以無罪 唉 08/14 10:13
59F:推 Nelson:樓上惱羞成怒了XD 08/14 10:19
60F:推 thinkers:馬英九沒有貪汙,所以無罪。 08/14 10:20
61F:推 nine527:司法世上最黑暗的一天 吱! 08/14 10:34
62F:推 Conpana:牠只是隻吃綠屎長大的蛆而已 乖乖去當牠的蛆就好 學人家講 08/14 12:23
63F:→ Conpana:什麼中文 用什麼中國式文字啊? 08/14 12:25
64F:推 LLD:笨蛋一個 08/20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