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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epbreatha (deepbreath)》之銘言: : d8888 大的論點我同意,但這點恐怕影響不大。 : 檢察官目前計算貪污金額的方式,是某段時間內, : 所有的特別費收入-所有可能的公務支出。 : 如照 d8888 大的看法,只是這段時間往前平移 1 個月來計算, : 差距恐怕很有限喔。 特別費的使用,最大的寬限就是每個會計年度不能用超過預算額度,但是這 個月沒用完,可以留用至下個月(12月的就不能留用至下個月,因會計年度) ,這個月多用下個月就少用。所以計算上是還不需要用一個月一個月去看。 有人說馬英九用了某額度就請領某額度回來,所以這是私款。可是馬英九真 的是用多少就請領多少?「自93年1月起至95年7月本件案發為止,於每月中 旬時,明知該月份已有之公務數額尚未達特別費之半數,竟仍出具領據一紙 請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所以馬英九在每個月的月中就領掉原本最大可讓 首長出具領據請領的特別費總額之半數。每個月月中馬英九就用完了特別費 總額的半數?至於幻想出馬英九是在月底領當月的特別費總額之半數,或許 他們比檢察官還厲害,取得檢察官所取不到的資料。 有人說出具領據誰知道是公用還私用,的確用領據請領會看不出來,如果領 據請領的特別費入帳後(不管是用現金、支票、撥入帳戶),全部花用掉而沒 剩餘(就算沒用於公用),依照「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 ,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這樣的標準,要能找到特別費私用 的蛛絲馬跡之可能性就變低了。只是馬英九真是有「儉」的美德,花用上總 是省下來並放戶頭中,所以只要計算戶頭進出就能得知。 檢察官因為能一筆筆去核對馬英九的戶頭支出,所得出來的數字最為準確, 但是當時我用馬英九所委請的會計師計算後所公佈的資料來計算,會發現跟 檢察官所得結果相去不遠: 總數 實際捐出數字 統計出總捐款數:6809萬 6809萬 選舉補助款:4775萬 4775萬(放於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帳戶) 選舉結餘款: 242萬 230萬 國代期間的薪資: 360萬 245萬(放於中央信託局專用帳戶) 約談後捐出金額:1500萬 1100萬(400萬口頭說會捐未知有無捐出已扣除) 扣除其他戶頭捐助後所得特別費用於公益之金額為: 6809-4775-230-245-1100=459(萬) 當時我是用七年來計算,則特別費半數之總額為: 17*12*7=1428(萬) 扣除用作公益之特別費後所留於戶頭的特別費為:1428-459=969 若以檢察官所調查範圍計算,則特別費半數之總額為: 17*12*6+15.3*12(93年預算保留一成)+17*8=1543.6 扣除用作公益之特別費後所留於戶頭的特別費為:1543.6-459=1084.6 (檢察官計算認為馬英九詐領所得數為11,176,227) 「被告在上開任職期間,明知能支領之特別費,並無實際開銷,依法不能以 領條列報另一半之特別費,然仍以領條代替原始憑證列報支領特別費,致 使不知情政府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如數予以核發。」 檢察官起訴書的這段話,其實也滿符合馬英九對於用領據支領特別費的情況 。 -- 馬英九說,菜並不是市府點的,而且在現在來說,魚翅並不是特別高貴的菜。 --出自2003.10.01馬英九進出富邦招待所被揭發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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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10.148 ※ 編輯: waynedd 來自: 140.119.210.148 (04/26 12:55)
1F:推 rommel1:沒記帳...怎麼知道公務數額還剩多少? 04/26 12:55
2F:→ rommel1:明知?...檢察官沒舉證...推論之詞... 04/26 12:57
3F:推 waynedd:那何必沒公務支出卻偏偏還要出領據領出特別費總額半數呢?? 04/26 13:02
4F:推 rommel1:行政慣例阿...都這樣領... 04/26 13:03
5F:→ rommel1:沒記帳...又不用單據... 04/26 13:05
6F:推 waynedd:行政慣例是領多少就報多少..想要一口氣領掉半數包含未支出 04/26 13:07
7F:→ waynedd:那就要自己想辦法確實把多領的特別費花光..且領據也是單據 04/26 13:08
8F:→ waynedd:可沒有不需要單據..沒憑證單據的..會計怎麼核銷?? 04/26 13:09
9F:推 rommel1:領多少就報多少是指單據部分..... 04/26 13:09
10F:→ waynedd:另..怎麼了?覺得檢察官所寫的這段話讓被告承受不白之冤嗎? 04/26 13:10
11F:→ rommel1:領據.單據都是支出憑證的一種... 04/26 13:10
12F:→ rommel1:支出憑證有很多種...十幾種...單據.領據只是其中之一... 04/26 13:12
13F:→ waynedd:領據也是這樣..因為領據是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的權宜手段.. 04/26 13:11
14F:→ rommel1:連簽收...簽領...也是支出憑證的一種...都可以辦核銷... 04/26 13:12
15F:→ waynedd:所以沒有支出或沒有支出這麼多卻開錯誤的領據..怪誰?? 04/26 13:13
16F:→ rommel1:既然沒有單據證明...又怎麼能領多少就報多少? 04/26 13:14
17F:→ rommel1:怪誰?...以前都這樣領阿... 04/26 13:16
18F:→ waynedd:領據就是單據的一種..多報被抓到怪誰?? 04/26 13:15
19F:推 rommel1:領據不是單據的一種...而是支出憑證的一種... 04/26 13:18
20F:→ waynedd:所以以前有錯現在不能改正?? 04/26 13:17
21F:→ waynedd:如果你喜歡用支出憑證的話..那也應該曉得要有"支出"才能開 04/26 13:19
22F:→ waynedd:如數"支出"的領據..要多報或沒支出還報..怪誰?? 04/26 13:20
23F:推 rommel1:沒記帳...沒單據...又怎麼知道支出多少? 04/26 13:21
24F:→ rommel1:制度就是設計成這樣阿..... 04/26 13:22
25F:→ waynedd:當取不到發票或收據的時候就開領據..會不知道支出多少?? 04/26 13:22
26F:→ waynedd:怕記錯幹嘛還要"月中"就領出特別費總額的半數?? 04/26 13:22
27F:→ rommel1:沒有記帳阿.... 04/26 13:23
28F:→ rommel1:有人月末才去領特別費的嗎? 04/26 13:24
29F:→ waynedd:當取不到發票或收據就開領據..沒人說一次就要領總額半數.. 04/26 13:24
30F:推 rommel1:法律也沒說不可以...導致...大家都領光光... 04/26 13:28
31F:→ waynedd:有人都是在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才開領據領.. 04/26 13:27
32F:→ rommel1:設計這套制度的人...真的很厲害.... 04/26 13:29
33F:→ waynedd:領光光也得要花光光.. 04/26 13:29
34F:→ rommel1:沒記帳...沒單據...可以領掉一半的錢... 04/26 13:30
35F:→ waynedd:不過大家應該不包括北市府12個單位..62個中央正副首長.. 04/26 13:31
36F:→ waynedd:設計制度的人信奉的大概是Y理論吧.可是原本是給首長在無法 04/26 13:38
37F:→ waynedd:取得發票或收據時可開領據的權宜..變成有些首長一次就領半 04/26 13:39
38F:推 rommel1:這指的是單據部分...核銷後剩餘的預算繳回... 04/26 13:40
39F:→ waynedd:數..而這些的首長又有不花光節儉的"美德".. 04/26 13:40
40F:→ rommel1:預算執行率未達100%... 04/26 13:42
41F:→ waynedd:錯..12北市府單位跟62中央正副首長是未以領據核銷..或未達 04/26 13:42
42F:→ waynedd:特別費可用領據核銷之總額半數.. 04/26 13:44
43F:推 rommel1:看總額(領據+單據)...也是全部剛好花光光... 04/26 13:45
44F:→ waynedd:詳請見侯檢起訴書第11-12頁..(你以訛傳訛的東西還挺多的) 04/26 13:45
45F:→ rommel1:例如說55%單據 45%領據...還不是一樣... 04/26 13:46
46F:→ waynedd:這只是跟你說不是"大家"都用領據把特別費總額的半數"領光" 04/26 13:47
47F:→ waynedd:且..這也更說明有人就是會照規定做..沒發票收據才開領據.. 04/26 13:48
48F:→ waynedd:總不會照規定走的不成行政慣例..不照規定反而是慣例吧?? 04/26 13:50
49F:推 rommel1:領據...也是一次領掉... 04/26 13:51
50F:→ waynedd:特別費如果請領人沒有出具領據,各機關之根本不會主動發給 04/26 13:57
51F:→ waynedd:所以12個北市府單位是出具特別費總額的21%-45%領據一次領? 04/26 14:03
52F:→ waynedd:所以要該說這12個北市府單位笨.應該出具特別費總額半數領? 04/2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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