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zydondon (2260就是我的終生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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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馬英九:請李逸洋部長多讀讀憲法
時間Fri Oct 13 03:21:52 2006
※ 引述《sevenhahaha (小強)》之銘言:
: 內政部介入凱道的集會遊行核准,內政部長李逸洋再度批評,台北市長馬英九對於法源的
: 引用錯誤,台北市長馬英九下午再度回應,李部長批評他要讀讀警察法,他則希望李逸洋
: 多念念憲法。
: (林麗玉報導)
: 對於內政部長李逸洋的批評,台北市長馬英九說,怎麼內政部長搞不清楚,中央與地方的
: 權限在哪裡?他說,中央是督導通案性的,如果內政部連個案都要管,那內政部的編制,
: 比現在大一百倍都不夠。
: 李逸洋部長應該要多讀讀憲法。
: (t)
: 另外馬英九也批評,蘇貞昌院長之前表示,如果台北市的秩序亂,是市長的責任,他們的
: 作法又互相矛盾。
: (t)
: 對於內政部的批評,馬英九說,執政黨搞不清楚地方中央政府的權責,如何把國家治理好
: ?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一種是委辦事項,一種是自治事項,治安是屬於自治事項。
: 台北市政府的法律見解沒有問題
: 中廣新聞
: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bcc/20061012/index-20061012181554210186.html
昨天上行政法 補習班老師剛好說到這個議題
引用大法官釋字553號
這個釋字就是當初北市里長延選案
先看看集會遊行法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 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再看看集會遊行法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
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內政部究竟可不可以管到地方自治團體
擷取釋字553號
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
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
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
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 (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
條第三項) ;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
監督。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
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
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即上述所謂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中央須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判斷
但是如果判斷流於恣意或有違法情事
上級機關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除非認為紅衫軍國慶當天的表現不足認有危害社會秩序or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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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84.204
※ lazydondon:轉錄至看板 ma19 10/13 03:28
1F:推 moondark92:中央有權無責的說法!? 10/13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