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zydondon (2260就是我的终生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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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马英九:请李逸洋部长多读读宪法
时间Fri Oct 13 03:21:52 2006
※ 引述《sevenhahaha (小强)》之铭言:
: 内政部介入凯道的集会游行核准,内政部长李逸洋再度批评,台北市长马英九对於法源的
: 引用错误,台北市长马英九下午再度回应,李部长批评他要读读警察法,他则希望李逸洋
: 多念念宪法。
: (林丽玉报导)
: 对於内政部长李逸洋的批评,台北市长马英九说,怎麽内政部长搞不清楚,中央与地方的
: 权限在哪里?他说,中央是督导通案性的,如果内政部连个案都要管,那内政部的编制,
: 比现在大一百倍都不够。
: 李逸洋部长应该要多读读宪法。
: (t)
: 另外马英九也批评,苏贞昌院长之前表示,如果台北市的秩序乱,是市长的责任,他们的
: 作法又互相矛盾。
: (t)
: 对於内政部的批评,马英九说,执政党搞不清楚地方中央政府的权责,如何把国家治理好
: ?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种是委办事项,一种是自治事项,治安是属於自治事项。
: 台北市政府的法律见解没有问题
: 中广新闻
: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bcc/20061012/index-20061012181554210186.html
昨天上行政法 补习班老师刚好说到这个议题
引用大法官释字553号
这个释字就是当初北市里长延选案
先看看集会游行法第11条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一 违反第六条或第十条规定者。
二 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 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
四 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五 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废止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
申请者。
六 申请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再看看集会游行法第15条
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後,因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得废止许可或变更原许可
之时间、处所、路线或限制事项。
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应撤销、废止许可。
前项之撤销、废止或变更,应於集会、游行前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负责
人;集会、游行时,亦同。
内政部究竟可不可以管到地方自治团体
撷取释字553号
上开法条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即系
赋予该管行政机关相当程度之判断余地,盖地方自治团体处理其自治事项
与承中央主管机关之命办理委办事项不同,前者中央之监督仅能就适法性
为之,其情形与行政诉讼中之法院行使审查权相似 (参照诉愿法第七十九
条第三项) ;後者除适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业之合目的性等实施全面
监督。
本件既属地方自治事项又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上级监督机关为适
法性监督之际,固应尊重该地方自治团体所为合法性之判断,但如其判断
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上级监督机关尚非不得依法撤销或变更。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即上述所谓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中央须尊重地方自治团体的判断
但是如果判断流於恣意或有违法情事
上级机关仍得依法撤销或变更
除非认为红衫军国庆当天的表现不足认有危害社会秩序or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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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84.204
※ lazydondon:转录至看板 ma19 10/13 03:28
1F:推 moondark92:中央有权无责的说法!? 10/13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