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殺性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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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馬英九的市政成績
時間Thu Dec 29 18:36:02 2005
請容許在下發表一些淺見...
就行政法而言,依民眾申請授益行政處分本來多是形式審查
這是為了不致不當限制人民權益,形式上不違反建築法規,政府即應做成處分
如果每件受益行政處分都要進行實質審查...考試院可能要增加高普考錄取率...
至於監工的部分...當然這可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但是也同時會影響
營造商的工程進度...台灣一年有多少工程建設...兩者間的平衡不是那麼簡單的
至於法院判決,其實我認同,以司法的角度來看,因為公法人的賠償能力通常較高
法官判民眾勝訴這也是合理的...
但是台北市政府上訴的決定是正確的,以法律的觀點,除非有人的<行為>介入
導致利益損害明顯不均衡,否則一般的原則是<讓損害留在原地>
這就是為什麼通常的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害人)
例外地在經濟,資訊,地位...等等顯著不均衡的情況下有舉證責任的倒置
而且就目前的說法以及憲法條文,政府具備的是社會救助責任而非社會保險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國賠法 <不會> 用上 <無過失責任>
以此案來說,北市政府對法院的 <事實認定> 有異議,自然應提起上訴
如果北市政府怠於行使權利反而有負北市市民所託...
對於災民我們應該同情並於能力內予以協助,但是因果關係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上
不能因為同情改變,政府依國賠法所為賠償是一種 <連帶責任> 這與一般個人主義
原因自由行為的法律原則有牴觸,之所以會容許存在,是因為符合社會期待,構成要
件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該當案件,因此對於這種責任的擴張才有正當性,政府是應當
有所作為,也不能因為同情心就當凱子...
補充說明,政府願意以官股支持民股讓兆豐金控債務人的利益關係人擔任董事長
(民股代表,官股日後即使不滿也只能等下一次股東大會,如果是官股代表,政府
仍有撤換此人權利)這真是一種大度的行為,讓債務人能直接掌控金主安心地拼
經濟,讓台灣產業能獲取更大的成長,除了讚嘆...我們還有什麼好說呢
啊~~~我詞窮了,說不出更華麗的詞藻,官老爺們要體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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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寫的好啊!!!此時不推更待何時啊!!! 220.140.90.13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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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ERRIST:寫的好啊!!!此時不推更待何時啊!!! 12/29 18:36
2F:推 proletariat:好啊!!!此時不推更待何時啊!!! 控制碼命令我推的 12/29 18:56
3F:推 duomaxlee:我沒這麼大吧 囧 12/29 20:20
4F:推 CrazyMarc:最後一段是寫給真正的官老爺們看的XD 12/29 20:35
5F:推 alcoholic:的好啊!!!此時不推更待何時啊!!! 12/29 21:11
6F:推 HaHaSue:寫的好啊!!!此時不推更待何時啊!!! 12/29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