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杀性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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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马英九的市政成绩
时间Thu Dec 29 18:36:02 2005
请容许在下发表一些浅见...
就行政法而言,依民众申请授益行政处分本来多是形式审查
这是为了不致不当限制人民权益,形式上不违反建筑法规,政府即应做成处分
如果每件受益行政处分都要进行实质审查...考试院可能要增加高普考录取率...
至於监工的部分...当然这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是也同时会影响
营造商的工程进度...台湾一年有多少工程建设...两者间的平衡不是那麽简单的
至於法院判决,其实我认同,以司法的角度来看,因为公法人的赔偿能力通常较高
法官判民众胜诉这也是合理的...
但是台北市政府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以法律的观点,除非有人的<行为>介入
导致利益损害明显不均衡,否则一般的原则是<让损害留在原地>
这就是为什麽通常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害人)
例外地在经济,资讯,地位...等等显着不均衡的情况下有举证责任的倒置
而且就目前的说法以及宪法条文,政府具备的是社会救助责任而非社会保险责任
这也是为什麽国赔法 <不会> 用上 <无过失责任>
以此案来说,北市政府对法院的 <事实认定> 有异议,自然应提起上诉
如果北市政府怠於行使权利反而有负北市市民所托...
对於灾民我们应该同情并於能力内予以协助,但是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
不能因为同情改变,政府依国赔法所为赔偿是一种 <连带责任> 这与一般个人主义
原因自由行为的法律原则有抵触,之所以会容许存在,是因为符合社会期待,构成要
件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该当案件,因此对於这种责任的扩张才有正当性,政府是应当
有所作为,也不能因为同情心就当凯子...
补充说明,政府愿意以官股支持民股让兆丰金控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人担任董事长
(民股代表,官股日後即使不满也只能等下一次股东大会,如果是官股代表,政府
仍有撤换此人权利)这真是一种大度的行为,让债务人能直接掌控金主安心地拼
经济,让台湾产业能获取更大的成长,除了赞叹...我们还有什麽好说呢
啊~~~我词穷了,说不出更华丽的词藻,官老爷们要体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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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CrazyMarc:最後一段是写给真正的官老爷们看的XD 12/2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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