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sma (New Order)
看板KMT
標題[公告] 看板規定
時間Tue Nov 22 19:33:14 2005
最後修訂日期:Jan.30 2006
一般規定
(一) 標題、簽名檔、個人暱稱視同文章本文。
(二) 名片檔非板主權責,故本板不限制不介入。
(三) 作者有刪除推文之權利,但不得擅改他人推文內容。
(四) IP來源相同時原則上視為同一人,特殊情況將報請帳號部調查。
(五) 板規有未竟周延處,由其他公告補充規範。
(六) 本版歡迎世界各地的朋友前來討論,但請尊重彼此的理念和文化。
(七) 如強烈無法認同本版風格、國民黨理念的朋友,拜託您請前往適合的地方討論。
違規處分辦法
處理原則: 從重量刑、一過一罰。亦即,若一違規行為同時適用兩條處分辦法,則引其
中較嚴重者作為處分依據。但同一文章或推文可能同時出現多個違規行為,
遇此情況則分別處分。遭禁言卻拒不離板繼續發言者,即給予
劣文處分。
╔════╦════════════════════╦════╦════╗
║違規類別║ 說 明 ║文章罰則║推文罰則║
╠════╬════════════════════╬════╬════╣
║偏離板旨
║偏離本板討論範疇之文章。
(註一) ║ 刪 除
║ 無 ║
╟────╫────────────────────╫────╫────╢
║不當轉貼
║一日內轉貼超過五篇,或遭原作者提出抗議。
║ 刪 除
║ 無 ║
╟────╫────────────────────╫────╫────╢
║無效公告
║非板主或組、站務人員使用公告作為標題。
║ 刪 除
║ 無 ║
╟────╫────────────────────╫────╫────╢
║無效檢舉
║於置底檢舉區以外之處提出檢舉。
║ 刪 除
║ 無 ║
╟────╫────────────────────╫────╫────╢
║妨礙閱讀
║1.以謀求私人利益(P幣、抒發心情…)為目的
║ 刪 除
║ 無 ║
║ ║ 之文章。包含但不限於灌水、聊天、發洩。
║ ║ ║
║ ║2.刻意使用非正常文字之符號,或難以理解之
║ 刪 除
║ 無 ║
║ ║ 語法詞彙。包含但不限於注音文、火星文。
║ ║ ║
║ ║3.發表實際內容僅有一行之文章。
║ 刪 除
║ 無 ║
║ ║4.連續違反以上條文者。
║ 警 告
║ 警 告
║
╟────╫────────────────────╫────╫────╢
║措辭惡劣
║以惡劣詞語或態度表達自己的感情、意見。
║ 警 告
║ 警 告
║
╟────╫────────────────────╫────╫────╢
║人身攻擊
║1.針對當事人(非本站使用者)本身進行攻擊。
║ 警 告
║ 警 告
║
║ ║2.針對不確定對象本身進行攻擊。
║ 警 告
║ 警 告
║
║ ║3.針對當事人(本站使用者)本身進行攻擊。
║禁言三日║禁言三日║
╟────╫────────────────────╫────╫────╢
║主張暴力
║主張以非和平手段解決問題或達成目標。
║禁言三日║禁言三日║
╟────╫────────────────────╫────╫────╢
║群體攻擊
║無視一廣大範圍內對象之差異,全面性攻擊。
║禁言五日║禁言三日║
╟────╫────────────────────╫────╫────╢
║竄改名號
║擅改他人或團體現用之名號以貶抑之。
(註二)║禁言五日║禁言三日║
╟────╫────────────────────╫────╫────╢
║妨礙看板
║發表以擾亂本板秩序為目的之言論。包含但不
║禁言五日║禁言五日║
║ ║限於蓄意挑釁、評論或比較他板、羞辱本板。
║ ║ ║
╟────╫────────────────────╫────╫────╢
║詛咒他人
║發表期望他人遭受不幸之言論。
(註三) ║禁言五日║禁言五日║
╟────╫────────────────────╫────╫────╢
║使用禁詞
║使用本板於公告中明確禁用之語詞。
(註四) ║禁言七日║禁言七日║
╟────╫────────────────────╫────╫────╢
║蓄意造謠
║散播與司法判決結果相違背之謠言。
(註五) ║禁言七日║禁言七日║
╟────╫────────────────────╫────╨────╢
║無視警告
║警告次數累積達三次者。
(註六) ║ 禁言七日 (bonus)
║
╟────╫────────────────────╫─────────╢
║連續違規
║違規點數累積達十點者。
(註七) ║ 禁言七日 (bonus)
║
╟────╫────────────────────╫─────────╢
║分身鬧板
║本尊在禁言期限內,用分身繼續發言。
║ 禁言七日 (bonus)
║
║ ║(凶頑愚劣無視處分者將永久禁言、提報站方)
║ 永久禁言 (option)
║
╟────╫────────────────────╫────╥────╢
║侵害隱私
║除板務需要外,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前即公佈其
║永久禁言║永久禁言║
║ ║個人資料、信件、訊息記錄。
║ ║ ║
╚════╩════════════════════╩════╩════╝
(註一) 特殊性質之文章,如廣告文、募款文等,須取得板主同意後方得張貼。
(註二) 名號包含本站使用者ID和看板板名。
(註三) 1.若有合理之因果關係或經過合乎科學的推論,不予處分。
2.明顯以祝福形式包裝其詛咒者,應予處分。
(註四) 本板禁詞:
泛統、
泛建、
支那、
歹完、
廢文及其衍生詞。
(註五) 1.司法判決包含各級法院(亦即無須定讞),各審結果不同以上級法院判決為準。
2.已由檢察官起訴或偵察中但尚未判決之案件得提出討論,但不得以肯定語氣作
為文章標題,亦不得妄下結論。
(註六) 不額外記點,處分後累積警告數減三,但不影響違規點數。
(註七) 1.不額外記點,處分後違規點數減十,但不影響累積警告數。
2.違規點數計算法:警告一點;
禁言三日三點;
禁言五日五點;
禁言七日七點。
爭議文章處理辦法
1.爭議文章: a) 缺乏明確證據(含文件、影像、聲音),但經查證非謠言(本板定義),
同時也不違背常理之文章。
b) 針對非公眾人物之個人的文章。
c) 未觸犯板規,但對看板秩序有不良影響之文章。
2.處理方式: a) 刪除部分或全部討論串。
b) 保留討論串但宣告為爭議文章。
3.遭板主宣告為爭議文章,該標題即禁止回應。違者板主應公開勸告,不理會則視情況
給予
劣文處分。
檢舉辦法
請於置底檢舉區依規定之格式檢舉,其餘任何形式之檢舉均視為無效,不予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189.27
※ 編輯: plasma 來自: 222.157.189.53 (01/30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