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還沒想到)
看板KMT
標題Re: 總統大選真的有作票耶
時間Tue May 31 12:15:20 2005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誰不是從制度面上來思考了?
你。
: 不要說中華民國民主時代新檢查官懷抱多少理想
: 即便是古中國威權時代
: 漢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
: 新任的官員,由於都是從科舉考試出身
: 往往都懷抱著他們當初苦學孔孟的聖人理想
: 但是他們還是往往會墮落,為什麼呢?
: 明朝號稱是打擊貪官污吏最嚴苛的朝代
: 官員貪污,有被劃破肚皮用鉤子勾出腸胃的
: 也有被灌水銀把全身的皮剝下來掛在牆上的
: 這麼嚴格的打擊
: 可是官員還不是照樣貪污?為什麼?
: 因為制度面的缺失!
: 一個官員的考核,升遷,調動
: 全部拿在上官的手裡
: 而那些上官,就是收最多賄賂的
: 你不貪污,朝廷就會彈劾你,對你栽贓,給你極刑
: 你一起貪汙,不但可以免禍,而且你也有好處
: 耳濡目染,加上利害關係下
: 那些本來真的很清高的新官,就墮落了
: 這就是中國自古以來的「新官墮落定律」
胡說八道,你根本不懂傳統中國的審判制度的運作,就在這邊胡說一氣,
傳統中國的刑案審判根本就沒有從行政事務裡面分化出來,
刑案審判的運作邏輯幾乎跟其他行政事務一致,
在那個脈絡裡,完全不存在「行政權干預司法審判」這個問題,
因為行政權與司法權是同一個系統。你拿這些例子是時空錯亂的胡扯。
而且,有那個行政系統的考核、升遷、調動不是上級管下級?
甚至有那個行政系統不是上級監督下級甚至可以取代下級做決策?
你知道什麼叫做官僚體系嗎?
照你的邏輯,任何官僚體系裡官員貪污都是必然的邏輯,
這世界上根本沒有可能存在清廉的文官體系。
我們現在談的是在當代三權分立的制度前提下,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預可能性,
跟官僚體系內個別官員甚至集體的貪污現象又有什麼關係?那是兩回事。
請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
: 現在台灣還會不會有新官墮落問題?
: 會有的
: 只要檢察官的升遷,考核,調動最終掌握在執政者的手裡
: 執政者本身又願意使用,就一定可以影響檢調
: 就算真的有少數人不同流合污好了
: 檢察體系的分案系統也可以把「危險」的案件交給「自己人」辦
: 所以你說我不是從制度面看問題
: 錯!我就是從制度面看問題
: 我把問題發生的過程,原因,結果,已發生實例(如興票案進度,顏清標案),
: 改善方向全部講了出來
: 你還要說我是「不信任者」「刻板印象」「不信者恆不信」「否定檢查官的努力」
: 「抽象的懷疑」「空泛的政治陰謀懷疑」我也沒辦法了
: 反倒是你的「威權時代」「非行政權所能控制」
: 真的是不了解「實際」的見解
鬼扯,那你對警調由行政權掌控有什麼意見?
是不是也要警調的升遷、考核、調動不受執政者的控制?
你乾脆要求所有文官的升遷、考核、調動通通不受執政者的控制好啦,
以免執政者掌握國家機器為自己圖利啊!
這種不切實際的見解,就叫做「從制度來思考」?別搞笑了。
我們把焦點集中在檢察官來討論以免開花,
前文已經提過從司法行政部到法務部的改變,
我留下一個問題沒有講,看有沒有人有能力去講出來,
如果真的對制度面的問題有關心的話一定會有這個疑問,
既然審檢分隸後各級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已經從行政院改歸司法院自理,
那麼何以同為司法官的各級檢察署的司法行政事務仍然要留在行政院下的法務部?
此外,你對於「檢察一體」的原則似乎也不是很滿意,(從之前的推文就可知道)
認為檢察一體就是政治黑手介入的重要管道,
請問你是否主張應廢除檢察一體的制度?
我已經說過,要考量這些制度設計,需要的思考事情比單純的政治黑手陰謀論多的多,
我們設置檢察官的目的是什麼?為何其獨立性無法像法官那樣貫徹到底?
檢察官的設置是為了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處罰的追訴,
刑事犯罪的偵查與一國的刑事政策有緊密的關聯,與刑事審判的被動處理不同,
必須要主動打擊社會上的犯罪,因此必須因應社會上的犯罪實況隨時調整打擊重點,
在我國法制下目前仍然是將檢察官定位為犯罪偵察的「主體」,
因此檢察官必須承擔有效打擊犯罪的任務,
在這樣的功能目的下,檢察官必須要能統合起來,有組織的共同作業,才能發揮效率。
就像有人會主張個別警察應該享有獨立辦案的空間,其上級警官不得干涉嗎?
就算沒有法律專業,至少看電影也知道不聽上級指揮硬要辦某個案子的警官會被停職吧?
當然,檢察官終究是司法官,不能完全與警察等視,
但其編制任務有這樣的性質仍然是必須要考量的,
這就是檢察一體制度之所以從來沒有聽過有人說要廢除的原因,
也是為什麼憲法強調審判獨立,卻未曾明言偵查獨立的原因。
只有對制度一知半解,而又心繫政治陰謀論的人才會用不正常的眼光看這個制度。
真的有心要了解這個制度,書上關於檢察一體內部的權力行使限制有細節的描述,
我就不在這裡多說。
(另外再舉一個例子,之前李子春違反檢察署的意願獨立起訴的案子可以去找來看,
你會發現個別檢察官的獨立性空間遠超過你的空想。)
至於法務部繼續管司法行政監督,我只能說這是過去制度的殘留,
自有中華民國以來就是如此,釋字五三○也沒有否定甚至肯定了這個制度的合憲性。
就我個人而言,我支持改變這個制度,但是這必須修改法院組織法才能做到的事情,
更進一步言,檢改會過去曾經主張單獨制定的檢察官法,
以及目前正在研擬的司法官法中有關檢察官的專章應如何制定,
也是討論時應該納入考量的點。這些事情早就提出來講了很久,
再一次,請教由制度思考的閣下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這裡應該如何規定?
你在發出批評的同時曾思考過嗎?
這並不是簡單的把檢察官的考核升遷劃給司法院或劃給檢察署自己就解決萬事ok了,
司法院對法官的司法行政監督仍然被批評干涉審判獨立,
因此現在的司法官法草案無論是法官或檢察官都採行多機關參與,並加入評鑑的機制,
你又覺得如何?
請問有那個政黨關心過這個議題?有那個國會議員推動過這個案子?
整天在喊司法不公,請問這些人為制度設計與改革做了什麼?
空喊檢調不獨立,全面性的質疑個別檢調的操守,是合理的做法嗎?
要講政治陰謀論,
我是不是也可以說這些放話與言論是企圖不當的干預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的獨立判斷?
我不會這樣說,因為我信任目前的司法機制與司法人員的專業性,
在沒有證據顯示的情形下我不會去抹殺這些人的努力。
我還沒有請你去看各國關於檢察官的升遷等事項是怎麼處理的,
難道通通都是行政權完全無插手之處?只知道拿這一點來大作文章,
就是你對這個議題毫無概念的最佳說明。
此外,所謂獨立性絕對不是只有目前你一直強調的外部獨立性這個層面而已,
還有司法官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的內部獨立性的層面,
你又對這個層面有什麼理解?
反正只要占據「人民」這個道德制高點,
就可以無限制的批評質疑任何機構與專業的公正性,
其實三一九之後被無端質疑的專業可多了,
除了司法之外,醫療、刑事偵搜與鑑定、選務,有那一項沒有被波及?
請問不斷質疑的人什麼時候才要負起該有的言論責任?
如何解釋這些人對同樣一直存在的問題於過去通通視而不見,到現在才突然發現?
而尋求解決的方案又不去看這些問題的根源與解決方法,
只以能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依歸,
所以質疑司法不公不尋求司法體質的改造,而想要用成立真調會的方式來遂行己意,
對專業刑事鑑定的結果不滿意,就自己去找業餘的鑑定人士試圖翻案,
對選務的質疑所提出來的證據根本通不過法庭的嚴格檢驗,就哀哀叫說司法不公,
又試圖不斷用似是而非的說法誤導大眾,
在被一電再電之後仍然不肯承認自己的認知或理解有誤。
這種態度,這些作為,又如何對得起在個別工作崗位上堅守自己任務的人?
我只能再說一次,我非常鄙視這種一知半解就想要把人家的努力一筆抹般的政治性言論,
你如果真的是要檢討問題,就請好好的做功課,
用同理心去了解在那些位置上的人他們能怎麼做事,又該怎麼做事,
而不是死抱著政治陰謀論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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