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ko (RU??)
標題[轉錄]◇ 中共50年對台政策
時間Tue Apr 26 20:48:51 2005
※ [本文轉錄自 chako 信箱]
作者: tamuu (雷射原理與應用) 看板: CrossStrait
標題: 中共50年對台政策
時間: Wed Jul 28 15:23:36 2004
本周《□望》雜志刊載長文,回顧五十年來中國共產黨對台和平統一政策,指出和平統
一台灣是中國共產黨的一貫追求。
文章說,為促進和平統一,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進行了不懈地努力,提出了一系列政
策主張,歸納起來,可概括為10大問題29個具體內容:
一、關于統一方式問題
第1條 “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
第2條“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50多年來,中共在解決台灣問題上不承諾放棄使用武
力,從來都不是針對台灣人民的,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幹涉中國統一和那些搞台灣獨立的圖謀
的。
二、關于統一後台灣的制度問題
第3條 “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保持原有制度不變”。
第4條“台灣繼續保持政府架構”。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大陸方面不會幹預台灣現行的
政治制度,台灣的行政機構仍可由台灣自行組成,台灣地區的各種選舉仍可照常進行。大陸
不派人駐台,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現穭慦Z百官,官階、待遇照舊不變。
第5條“台灣繼續使用台幣”。統一後,台灣仍然實行獨立的貨幣制度,根據需要制定
自己的貨幣政策,自主發行貨幣,實行單獨的匯率,並可自行支配外匯儲備,大陸將不會幹
涉台灣的金融與貨幣政策。
第6條 “台灣是單獨關稅區”。
第7條“中央政府不幹預台灣地方事務”。在兩岸統一後,台灣將具有高度的自治權,
其內部事務歸台灣當局和人民自己決定,大陸將不會幹預台灣的地方事務。
其內部事務歸台灣當局和人民自己決定,大陸將不會幹預台灣的地方事務。
三、關于黨、政、軍管理問題
第8條 岌牷B政、軍,包括特務系統均由台灣自己管理”。
第9條“可以保留軍隊,擁有自己的自衛力量”。關于這一條,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
是沒有的。抗戰時期國共合作,蔣介石亦將共產黨的軍隊改編為三個師,軍事指揮權統一由
國民政府掌管。即使在香港駐軍問題上,鄧小平明確指出:哪怕是只駐一個人,這也是主權
象征!由此可見,祖國大陸對統一後的台灣當局,在政策上已經放寬到了何等程度。
文章說,事實很清楚,讓台灣擁有自衛權和一支獨立武裝力量,是用來抵御外來侵略,
而不是用來防御自家兄弟的。兩岸統一後,台灣在防務上仍有很大的自主性,大陸不會派軍
隊到台灣,台灣海峽將變成真正的和平海峽。台灣軍隊應當是中國人民的軍隊,而決不能充
當那些分裂祖國的野心家們的工具。
第10條“統一之後,可以購買些自衛武器,但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台灣可以根據
抵御外來侵略和正常防務訓練的需要,購買一些武飽C但是,台灣統一後購買武器,只能用
來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更不能用于分裂祖國。
四、關于財政、司法獨立問題
第11條 “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
第11條 “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
第12條 “可以實行單獨的財政預算,中央政府不向台灣收稅”。
第13條“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這表明台灣在財政開支
方面,除自保自足、不上交中央財政外,即使遇到難以承受的天災人禍或財政赤字,中央政
府也會全力相助。
五、關于對外關系問題
第14條 “保持一定漸~事權,可以同外商簽訂商務條約,保持經濟聯系,可以發護照
、辦簽証”。
第15條“允許保留同美、日和其他國家的民間關系不變”。這表明在兩岸統一問題上,
中共始終尊重台灣的現實,尊重和保留目前台灣與外國的民間關系,包括外國在台灣的投資
、民間交往照舊,對台灣同外國進行民間性質的經濟、文化往來不持異議,一切對外關系被
大陸封殺或活動空間受到限制的擔心是多余的。
第16條 “台灣可以參加允許地區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六、關于實現兩岸“三通”和各方面交流的問題
第17條“實行通郵、通商、通航,進行學術、文化、體育、科技交流”。但令人遺憾的
第17條“實行通郵、通商、通航,進行學術、文化、體育、科技交流”。但令人遺憾的
是,“三通”自提出至今已有25年,由于台灣當局的限制和阻撓,兩岸仍然處于間接、單向
、局部的狀態。
第18條“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鹵鴞U種經濟事業”。兩岸統一後,大
陸的發展將給台灣帶來更大的商機,統一是有益于台灣人民和社會發展的。兩岸同胞理應攜
手並進,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和兩岸共同繁榮。
七、關于台胞合法權益問題
第19條“保証台胞在國內的一切正當、合法權益”。這表明大陸方面不誡以政治分歧影
響和幹擾兩岸經濟合作,你的還是你的,我的也讓你分享,台灣同胞盡可以大膽放心地在大
陸投資賺錢。
第20條“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証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
去自由”。兩岸人民都是中華兒女,是一家人。兒女回家天經地義,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與歧
視。
第21條保護台胞在海外的正當合法權益,“為其與外國的經貿、文化往來提供方便”。
多年來,中國駐外使領館對待台灣同胞就像對待大陸同胞一樣,一視同仁,積極給予保護;
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測事件而蒙難受損的台胞,主動關心慰問,提供各種方便B資助和
保護,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兩岸統一後,這一問題更不存在,祖國政府將為海外台胞提供更
有力的保護。
有力的保護。
八、關于兩岸談判問題
第22條 緩和兩岸局勢,“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第23條“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文章說,這充分表明在兩岸談判方吽上,大陸充分考
慮到台灣的政治現實,照顧到台灣當局、各黨派的利益和關于平等談判地位的要求,在談判
主體的資格認定上,始終採取務實的對等談判方式,共議統一。只要台灣當局不違背一個中
國原則,不以國與國關系來定位兩岸關系,祖國大陸在兩岸的政治定位上會保持一種開放的
態度,也有可議的空間。顯見大陸重申兩岸對話與談判,不提中央對地方談判,沒有誰被誰
“矮化”、“邊緣化”、“地方化”的問題,也不存在大陸“吞並台灣”、“消滅台灣”的
問題。
第24條 “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參加”。
第25條 “談判可以分步驟進行”。
第26條“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文章說,這充分說明,中共對進
行兩岸對話與談判始終抱有很大的誠意,只要有一線希望,就盡百分之百的努力。中共的主
張,一無逼人之志,二想台灣人民所想,三採取務實可行的做法,四鴷x灣人民表示充分的
尊重。
第27條“要讓也讓給咱中國人”。只要在一個中國的框架內,雙方都有“合”的誠意,
大陸方面還可釋放更多的善意,一定能找到雙方都滿意的解決辦法。
九、關于參與管理全國事務問題
第28條“中央政府給台灣留出名額,台灣各界人士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
參與全國事務管理”。和平統一問題解決後,兩岸人民將共同參與國家管理,台灣領導人不
僅掌管台灣事務,還將在中央政府擔任要職,參與管理全中國的事務。
十、關于兩岸領導人互訪問題
第29條“歡迎台灣當局領導人以適當身份來大陸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
前往台灣”。這表明雙方領導人完全可以適當身份見面,那種提出在國際場合見面的想法是
多余的。“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需要借助任何國際場合”。海峽咫尺,殷殷相望,總
要有來有往,不能“老死不相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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