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yz (Oyz)
看板KMT
標題真調會結論
時間Wed Jan 19 01:59:27 2005
一、結論
陳總統腹部的創傷,不是所謂於3 月19 日當天下午1 時45 分在台南
市金華路3 段以扣案的鉛彈頭所造成的。
二、建議
(一)繼續追查全部真相
(二)罷免總統
(三)移送監察院彈劾相關違法失職官員
(四)建置獨立檢察官制度
本會意見分述如下:
(一)繼續追查全部真相
請立法院從制度面及執行面,使本案全部真相得繼續追查明白,向
全民做出完整的交代。
(二)關於罷免總統部分
陳水扁總統在三一九槍擊事件中,居焦點地位;既自稱問心無愧,
面對疑雲漫天,理應積極支持調查真相,還其清白。乃在〈真調會條
例〉立法審議時,竟持反對立法調查之態度。迨立法通過,又要覆議;
覆議失敗,又於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布該
條例之同時,分函五院示以不得違憲調查之意,且進而公然指斥真調
會「無法無天。」視憲法、法律為無物,導出政府對抗法律之荒謬現
象,以致真相至今難明,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實開憲治以來前所未有
之奇。總統就職誓詞有云:「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
守憲法,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
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試問公布法律之目的本即在施行,既
經公布,又干擾其施行,能否算是遵守憲法,盡忠職守?又能否算是
無負國民付託?此則應經全民再作一次檢驗,方有最後答案。而檢驗
之手段,亦惟有由立法院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宣告
成立罷免案,再依同法第七十七條通過罷免,解除其職務,方與「國
家嚴厲之制裁」之憲法期待相當。美國水門案尼克森總統,僅因不肯
交出一捲錄音帶即被指為掩飾真相,而黯然自動辭職,與此相較,進
行罷免程序,雖感社會成本太高,然捨此已別無選擇。
(三)移送監察院彈劾相關違法失職官員
行政院院長游錫?公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立
法院就法律覆議時所為之決議,應即接受」之憲法義務,以行使政
府對於法律有抵抗權為藉口,使其所屬各機關及人員對於真調會提
出之調查協助及人員借調、經費撥付等要求,一律予以拒絕,且不
承認真調會為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而與之對話協商,坐視調查真相之
有效時間流失。其不惜踐踏憲法與法律,以圖達到三一九槍擊案之
真相不被調查之目的,膽大妄為,實已使我國為法治國之名蒙羞,
應請嚴予彈劾。其餘有關部會首長,只知服從行政院而不知遵守法
律者,並請按情節輕重,一併追究之。
至憲法所期待於法律者,法律之內容倘與此期待不盡相符,致生法
律與憲法牴觸之問題,而統稱之為違憲之法律;然違憲之程度有深
淺,影響有大小,故違憲之法律,並非一律當然自始無效(此點與
民法上之無效概念不同)。我國釋憲機關常只對之作「警告性裁判」,
命相關機關自行檢討修正;或使之向後失效(包括自解釋文公布日
起失效或緩衝期間屆滿時失效)之類,多不勝舉。此種情形,使違
憲之法律,在一定時間內依然有效,殆與「惡法亦法」之說,同其
意涵。執政團隊具法律修養背景者眾,不可諉為不知。「三一九槍擊
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此次釋憲雖有若干關於權限性之條
文,被認為違憲,但僅宣示:「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亦即在
該日之前仍為有效,關於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組織性條
文,則僅被指出有待改正之處,並未宣示各該條文失效。其餘條文,
更均在完全合憲之列。是行政院貿然杯葛真調會,使之自始全面癱
瘓,並不能因有此次釋憲結果,而可免責,亦無待言。
(四)建置獨立檢察官制度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賦調查委員以刑事偵
查權,借調來會辦事之檢察官,既免受「檢察一體」之牽絆,又得
調查委員之合力,為其最後決定之背書,辦案心理壓力因之而分散,
其實質意義,實與獨立檢察官之概念相當,而優點或猶過之。不料,
五八五號解釋,拔除調查委員之刑事偵查權,甚至借調來會之檢察
官,亦失去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此與獨立檢察官之功
能設計,已背道而馳。除儘速更行正式立法建置名實相副之獨立檢
察官制度外,已別無他法可使人民對於本案真相可能查明之信心恢
復。高層政治人物亦將從此更無忌憚,而恣意違法亂紀。至於建置
此制度,除參考外國先例外,其基礎在:
1.於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增設第二項:「獨立檢察官之建置,依
特別法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增設第二項:「前項檢察
官,包括獨立檢察官。」
2.制定「獨立檢察官建置條例」,定明立法院為查明極端特殊案件
之事實真相,得經院會之決議,選定特定之人(是否為現任檢察
官,在所不問,但以素著清望、經驗豐富、立場中立,具有特定
專長者為遴選之實質條件),為獨立檢察官,使之行使檢察官之
刑事偵查及起訴權,並排除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一體」規定之
適用。至於所謂極端特殊案件之範圍,則採列舉方式(例如總統
犯內亂外患罪者;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涉及選舉作弊者;行政院
長、副院長、法務部長、內政部長涉案、部會首長或其他政務委
員涉及重大牽連複雜之貪污瀆職案者)以免浮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2.151
1F:推 FutilityMan:文章臭又長 想表示的結論只(二)罷免總統 59.105.113.10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