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yz (O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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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真调会结论
时间Wed Jan 19 01:59:27 2005
一、结论
陈总统腹部的创伤,不是所谓於3 月19 日当天下午1 时45 分在台南
市金华路3 段以扣案的铅弹头所造成的。
二、建议
(一)继续追查全部真相
(二)罢免总统
(三)移送监察院弹劾相关违法失职官员
(四)建置独立检察官制度
本会意见分述如下:
(一)继续追查全部真相
请立法院从制度面及执行面,使本案全部真相得继续追查明白,向
全民做出完整的交代。
(二)关於罢免总统部分
陈水扁总统在三一九枪击事件中,居焦点地位;既自称问心无愧,
面对疑云漫天,理应积极支持调查真相,还其清白。乃在〈真调会条
例〉立法审议时,竟持反对立法调查之态度。迨立法通过,又要覆议;
覆议失败,又於依宪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该
条例之同时,分函五院示以不得违宪调查之意,且进而公然指斥真调
会「无法无天。」视宪法、法律为无物,导出政府对抗法律之荒谬现
象,以致真相至今难明,剥夺人民知的权利。实开宪治以来前所未有
之奇。总统就职誓词有云:「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
守宪法,尽忠职守,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
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试问公布法律之目的本即在施行,既
经公布,又干扰其施行,能否算是遵守宪法,尽忠职守?又能否算是
无负国民付托?此则应经全民再作一次检验,方有最後答案。而检验
之手段,亦惟有由立法院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七十条宣告
成立罢免案,再依同法第七十七条通过罢免,解除其职务,方与「国
家严厉之制裁」之宪法期待相当。美国水门案尼克森总统,仅因不肯
交出一卷录音带即被指为掩饰真相,而黯然自动辞职,与此相较,进
行罢免程序,虽感社会成本太高,然舍此已别无选择。
(三)移送监察院弹劾相关违法失职官员
行政院院长游锡?公然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立
法院就法律覆议时所为之决议,应即接受」之宪法义务,以行使政
府对於法律有抵抗权为藉口,使其所属各机关及人员对於真调会提
出之调查协助及人员借调、经费拨付等要求,一律予以拒绝,且不
承认真调会为行使公权力之机关而与之对话协商,坐视调查真相之
有效时间流失。其不惜践踏宪法与法律,以图达到三一九枪击案之
真相不被调查之目的,胆大妄为,实已使我国为法治国之名蒙羞,
应请严予弹劾。其余有关部会首长,只知服从行政院而不知遵守法
律者,并请按情节轻重,一并追究之。
至宪法所期待於法律者,法律之内容倘与此期待不尽相符,致生法
律与宪法抵触之问题,而统称之为违宪之法律;然违宪之程度有深
浅,影响有大小,故违宪之法律,并非一律当然自始无效(此点与
民法上之无效概念不同)。我国释宪机关常只对之作「警告性裁判」,
命相关机关自行检讨修正;或使之向後失效(包括自解释文公布日
起失效或缓冲期间届满时失效)之类,多不胜举。此种情形,使违
宪之法律,在一定时间内依然有效,殆与「恶法亦法」之说,同其
意涵。执政团队具法律修养背景者众,不可诿为不知。「三一九枪击
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此次释宪虽有若干关於权限性之条
文,被认为违宪,但仅宣示:「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效」,亦即在
该日之前仍为有效,关於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组织性条
文,则仅被指出有待改正之处,并未宣示各该条文失效。其余条文,
更均在完全合宪之列。是行政院贸然杯葛真调会,使之自始全面瘫
痪,并不能因有此次释宪结果,而可免责,亦无待言。
(四)建置独立检察官制度
「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赋调查委员以刑事侦
查权,借调来会办事之检察官,既免受「检察一体」之牵绊,又得
调查委员之合力,为其最後决定之背书,办案心理压力因之而分散,
其实质意义,实与独立检察官之概念相当,而优点或犹过之。不料,
五八五号解释,拔除调查委员之刑事侦查权,甚至借调来会之检察
官,亦失去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检察权。此与独立检察官之功
能设计,已背道而驰。除尽速更行正式立法建置名实相副之独立检
察官制度外,已别无他法可使人民对於本案真相可能查明之信心恢
复。高层政治人物亦将从此更无忌惮,而恣意违法乱纪。至於建置
此制度,除参考外国先例外,其基础在:
1.於法院组织法第五十八条增设第二项:「独立检察官之建置,依
特别法之规定。」;於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增设第二项:「前项检察
官,包括独立检察官。」
2.制定「独立检察官建置条例」,定明立法院为查明极端特殊案件
之事实真相,得经院会之决议,选定特定之人(是否为现任检察
官,在所不问,但以素着清望、经验丰富、立场中立,具有特定
专长者为遴选之实质条件),为独立检察官,使之行使检察官之
刑事侦查及起诉权,并排除法院组织法关於「检察一体」规定之
适用。至於所谓极端特殊案件之范围,则采列举方式(例如总统
犯内乱外患罪者;总统副总统选举时涉及选举作弊者;行政院
长、副院长、法务部长、内政部长涉案、部会首长或其他政务委
员涉及重大牵连复杂之贪污渎职案者)以免浮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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