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硬凹的他們的黨)
看板KMT
標題Re: 中華民國 名存實亡
時間Fri Nov 19 21:36:03 2004
才說期中考過後不想打長文(迷之音:今天約好要連 Live 2005 啊XD)
,沒想到還是破功了。
第一個要確定的問題是:能不能用「當時是專制年代」來當成「蔣介石
合法復位的理由?」答案當然是否定;理由在於,照國民黨自己的說法
,民國三十八年已經進入憲政時期,而且五五憲草的民主正當性是很強
的,我們怎麼可以遷就政治現實(老蔣是強人)而否認憲法的拘束性?
(OS:張君勱如果看到這個討論串,不曉得他會怎麼想…)
所以,對於「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有拘
束力」這個命題,我們有沒有共識了?如果有,那請繼續看下去;如果
沒有,那我對本討論串的回應就到此篇為止。
第二個要確定的問題是:老蔣的「下野」是什麼意思?它當然不是一個
精確的用語,但既然我們已經承認了「憲法有拘束性」,那不論老蔣用
的詞是下野、出國散心、QK…我們都必須在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底下
,確定「下野」的「憲法上意義」是什麼。
叉出去談一下時空背景。當時老蔣全程親自指揮的徐蚌會戰慘敗,國軍
的可用之兵(不包括後勤)從戰前的四百萬,銳減到戰後的百萬不到,
黃埔的高級將領又死的死、降的降,待得共軍幾乎兵不血刃地拿下徐州
,跟國民黨隔一條長江而治以後,國民黨內最大的反對(蔣)勢力,以
陳濟棠、李宗仁、白崇禧為首的西南軍派,開始對老蔣施加壓力,要他
下台,理由是:證諸中國歷史,所有隔江而治的兩政權中,南方政權都
不可能反攻了!既然不能反攻,那你敗掉半片江山難道不用負責任嗎?
這個理由很充分啊,而且事實上老蔣並不願意承擔「把整個中國敗光」
的歷史評價,所以他在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日期另有一說,但不
重要,總之是在通電下野前幾天)跟李宗仁見了面,聲稱願意下野,但
跟李談了一些條件;李的立場很簡單,你要開什麼條件都可以,但是你
要「辭去總統之位,使德鄰有處理國家事務之全權」、以及「德鄰接任
後將與中共和談」,老蔣在這裡含混其詞的答應這兩點,於是李宗仁接
受了他的條件。
待得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老蔣發佈下野文告,居然沒有明白寫
出辭職,而用「代理總統之位」打混過去,據李宗仁隨滬的說法,他整
個是氣翻了,差點要抄傢伙跟老蔣算帳(之前的約定不算話!),最後
還是鑑於中共即將渡江,而以當時的國軍實力,根本不可能再打仗,如
果再不趕快和談,「國民黨就真要跳海了」(當時可沒人想到台灣),
所以老蔣「下野」的定性是文告裡說的「代理」或是「辭職」,就成了
懸案。
回到正題。
那麼,下野的性質是什麼?我想,可以從下面三點來觀察:(一)憲法
的規定;(二)當時的慣用語;(三)世界各國的態度。
(一)憲法的規定
我在之前的文章裡說過了,「總統的職權」(憲法三十五條到四十四條
)只有總統本人可以行使,他人不能僭越;只有在兩個情況,才例外允
許他人來行使總統的職權:總統缺位、或總統因故不能視事。這邊的爭
點我不再重複,我只要補充一點:憲法條文裡頭,所有關於權限的規定
,原則上都是「強行規定」,當事人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變更,至於違反
憲法規定的效果呢?憲法沒有規定,這裡就要靠憲法解釋了。
最有名的例子是大法官釋字第一號(題外話,你引一四九號來類比沒什
麼意義,它的爭點跟本案無關),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能
兼任官吏」,至於違反七十五條會怎樣?憲法沒說,所以大法官的解釋
是:「這條是強行規定,如果你當了立法委員還去兼任官吏,憲法認為
你明知故犯的意思,就是不想繼續當立法委員了,所以視為自行辭去立
法委員的職位」。憲法有規定「視為自行辭去立委」嗎?沒有嘛,但是
一般憲法學者,原則上都肯定這一號解釋的意義,
因為如果不這麼解釋
,那根本就沒人要理會憲法了。
回到憲法第四十七條與四十九條,憲法的意旨其實很明白:「在任期內
,總統職權就只有你可以行使,如果他人行使了總統的職權,必須在第
四十九條所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才可以。」所以既然政治鬥爭不能作為
「不能視事」的理由(否則阿扁任內碰過的政治鬥爭難道比老蔣少?)
,而且李宗仁也實際行使了總統的職權,那麼我們把「老蔣把總統職權
讓與李宗仁行使」這件事情解釋成「老蔣自願辭職」,應該是符合憲法
的規範意旨、以及當時的客觀政治情勢的。
(二)當時的慣用語
來,H 兄你告訴我,從民國成立開始、到民國三十八年為止,有哪一個
「下野」不是解釋成「辭職」的?馮玉祥「通電下野、入山讀書」是不
是辭職?老蔣前兩次下野,是不是辭職?當然都是,那為什麼民國三十
八年的第三次下野,你會有不同的解釋?
(三)世界各國的態度
李宗仁接任以後,至少也當了幾個月的總統,也跟世界各國有所往來;
回顧當時各國(包括杜魯門),可都是以「中華民國總統」的稱呼發文
給李宗仁的,而且連胡適與李宗仁的通信,也以「李大總統」相稱,可
見依當時人們的客觀理解,李宗仁是合法的續任老蔣的職位,成為中華
民國的總統。至於後來立法院通過「解職副總統李宗仁案」,那其實根
本就是歷史笑話,因為當時根本沒有副總統了,又何從解職呢?而且當
時跟國民政府逃到台灣的,只有百來位立法委員,他們對老蔣可是忠心
耿耿,這些舉手部隊全票通過的「解職案」,你覺得又有什麼意義?
綜上,我一直以為「李宗仁是合法繼任總統」應該是個歷史與法律上的
常識,即使有早期的書刊對這點提出質疑,也遲早該丟進歷史的垃圾堆
,不過看來在這點上,我是錯的。
--
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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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onYo:小弟從J大文章裡學了不少 140.112.214.111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