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KMT
標題Re: 種中國人報紙,該撕掉!
時間Fri Nov 5 11:14:02 2004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我覺得你才是中國人
: 倒是這句話請參考一下
: 「合議庭並說,即使槍擊事件是自導自演,也未達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
: 段,改變選民投票及候選人選舉活動自由意志的地步,與當選無效之訴的
: 法律要件不符。」
: 也就是說:就算我使用詐騙的手段
: 只要你還有自由意志
: 我就不算違法
看一下司法院的新聞稿吧,在司法院首頁就有。
(二)原告主張被告假造槍擊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
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理由?
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訴
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
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
用之列。」,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導自演三一九槍擊事件,
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及有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請
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述舉證責任分
配原則,原告自應就上開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2、關於物證檢視鑑識之相關報告,李昌鈺鑑定報告之物證檢視
鑑驗及現場重建之範圍涵括刑事警察局「0319專案現場勘察
重建暨證物鑑定報告」之範圍,其檢閱參考之資料包括原告
提出之「三一九槍擊案彈道性能測試報告」及刑事警察局之
「三一九槍案模擬試射實驗報告」。而李昌鈺鑑定團隊於三
一九槍擊事件發生現場實際勘查並進行雷射彈道重建實驗,
較之原告所提出之終端彈道重建實驗,較為接近實際發生現
況。又李昌鈺鑑定團隊檢驗物證、檢視被告傷勢、奇美醫院
的X光片及被告病歷、檢閱評估刑事警察局上開報告及原告
所提出之陳笏、帥化民先生所為之試射報告、檢查吉普車並
勘察槍擊現場重建彈道實驗,其鑑定報告所檢視之物證、參
考之資料及實驗之項目較為完整,佐以鑑定團成員之專業、
經驗綜合判斷所鑑定而建立之事證結論,參以原告一再質疑
刑事警察局相關報告之過程及結論,則本件關於物證檢視及
鑑識方面,原則以李昌鈺之鑑定報告為參考之基準。
3、依李昌鈺鑑定報告物證檢視鑑識結果,被告陳水扁腹部長十
一公分之傷,符合新近造成由右往左之單一擦過槍傷型態,
彈頭擦過皮膚及皮下脂肪組織,但未貫穿腹腔。被告呂秀蓮
右膝之傷與一彈頭直接撞擊新近造成之的傷勢相符,彈頭穿
過長褲、護膝,造成皮下傷,但未貫穿膝蓋。被告所辯其等
所受之傷為槍傷,尚非無據。而原告所提「三一九槍擊案:
彈道性能測試報告」及「槍擊事件測試報告摘要」之結論,
亦僅表示「使用改造之8釐米光膛槍管及改造之8釐米鉛彈
頭子彈射擊陳水扁,子彈穿過夾克、襯衫、內衣,擦傷下
腹,穿過內衣,留在內衣與襯衫之間,此時子彈之能量是不
足以令人即刻死亡」,亦即「三一九槍擊案究係自導自演、
他導他演或偶發事件、選舉乘勢而為,俱不能排除」,並未
否定係槍傷。則被告所辯其等所受之傷為槍傷,尚非無據,
原告須就自導自演之主張負舉證之責。惟原告未主張上開槍
傷係在三月十九日當天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之前或之後何時?
以何方式另行作成?而依原告提之證據方法及相關「疑點重
重」之質疑,尚不足積極證明三一九槍擊事件係被告自導自
演。亦即原告就主張三一九槍擊事件乃被告自導自演,難認
已盡使法院達成確信之舉證責任。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非法方法」,須與強暴
、脅迫相當,足以使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喪失意
思自主權,始足當之。而三一九槍擊事件之發生,尚未使選
民及候選人之意思決定自由受到壓制而達於不能不遵守之狀
態,即難認係施以強暴、脅迫或與強暴脅迫程度相當之非法
方法,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亦有未符。
兩個關鍵字:舉證責任,強暴、脅迫。
: 嘟嘟嘟嘟嘟~~~~~~~~
: 黑函的號角已經響起
: 各位親愛的立委候選人們
: 台灣高等法院明確宣判:只要不剝奪投票者的自由意志,詐騙不能構成當選無效
: 這實在是台灣司法史上嶄新的一頁
: 這也證明了政黨的確有輪替
: 法院從國民黨開的變成民進黨開的
: 原來兩大黨都一樣
: YA~~~~~~~
選舉詐騙本來就很難認定,
大大小小的選舉空頭支票一堆,通通都當選無效嗎?
: 只是這一條:
: 第八十一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怎麼都沒有人理會了?
很簡單,因為那不是本案的訴訟標的,
那是另一個刑事訴訟要處理的問題,
即使有人因本條規定被判刑,跟當選無效的要件判斷還是沒有關係,
還好國親的律師團還有一點基本sense。
看清楚原告的主張是什麼:
三、本件兩造之爭點為:
(一)原告主張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有無理
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
人競選及有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選綁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妨害原告競選
,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理由?
2、原告主張被告假造槍擊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
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理由?
3、原告主張被告於槍擊事件後刻意渲染、扭曲或隱匿事實,以
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
理由?
4、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於非必要情況下違法啟動國安機制,以非
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妨害,並妨害部分有投票權之軍、憲、
警等人員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理由?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有無理由?
1、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選綁公投之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
結果,有無理由?
2、原告主張被告假造槍擊事件,係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
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有無理由?
3、原告主張被告於槍擊事件後刻意渲染、扭曲或隱匿事實,係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有無理由
?
4、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於非必要情況下啟動國安機制,係以非法
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有無理由?
: 算了,管他!
: 既然高院都說可以了,還用擔心嗎?
: 一定是我弄錯了,因為我沒有學法律
: 你看,詐欺原來不能夠成當選無效,是符合選罷法的
: 可見我對於法律多麼無知啊,不是嗎?
閣下的最後一句的確是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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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onko:最後一句真是一針見血耶....呵呵呵 211.72.114.77 11/05
2F:推 polarbear:同感... 220.132.160.94 11/05
3F:推 lostmind:好大的一個耳光~ 211.74.215.222 11/05
4F:推 rareair:真痛啊... 218.166.42.145 11/05
5F:推 advr:推最後一句正確無誤! 61.230.79.135 11/05
6F:推 ykleu:推最後一句! 211.20.23.90 11/05
7F:推 rayven:推最後一句真是精彩 61.64.132.14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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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推 windgoing122:大推最後一句!! 140.113.93.93 11/05
10F:推 sklguy:推~ 優文 ^^ 218.163.155.248 11/05
11F:推 delink:推 140.112.151.241 11/05
12F:推 delink:請問一下如果當選後被依81條判刑怎麼處理ꄠ 140.112.151.241 11/05
13F:推 delink:例如立委,當選有效但抓去關嗎? 140.112.151.241 11/05
14F:推 markbex:推啊!! 最後一句一針見血 讚 140.116.143.84 11/05
15F:→ lolly:好文!不得不服 218.167.157.21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