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KMT
标题Re: 种中国人报纸,该撕掉!
时间Fri Nov 5 11:14:02 2004
※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我觉得你才是中国人
: 倒是这句话请参考一下
: 「合议庭并说,即使枪击事件是自导自演,也未达以强暴、胁迫等非法手
: 段,改变选民投票及候选人选举活动自由意志的地步,与当选无效之诉的
: 法律要件不符。」
: 也就是说:就算我使用诈骗的手段
: 只要你还有自由意志
: 我就不算违法
看一下司法院的新闻稿吧,在司法院首页就有。
(二)原告主张被告假造枪击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并妨害
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理由?
1、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选举、罢免诉
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但关於
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不在准
用之列。」,本件原告主张被告自导自演三一九枪击事件,
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及有投票权人自由行使投票权,请
求宣告被告当选无效,既为被告所否认,依前述举证责任分
配原则,原告自应就上开主张之事实,负举证之责任。
2、关於物证检视监识之相关报告,李昌钰监定报告之物证检视
监验及现场重建之范围涵括刑事警察局「0319专案现场勘察
重建暨证物监定报告」之范围,其检阅参考之资料包括原告
提出之「三一九枪击案弹道性能测试报告」及刑事警察局之
「三一九枪案模拟试射实验报告」。而李昌钰监定团队於三
一九枪击事件发生现场实际勘查并进行雷射弹道重建实验,
较之原告所提出之终端弹道重建实验,较为接近实际发生现
况。又李昌钰监定团队检验物证、检视被告伤势、奇美医院
的X光片及被告病历、检阅评估刑事警察局上开报告及原告
所提出之陈笏、帅化民先生所为之试射报告、检查吉普车并
勘察枪击现场重建弹道实验,其监定报告所检视之物证、参
考之资料及实验之项目较为完整,佐以监定团成员之专业、
经验综合判断所监定而建立之事证结论,参以原告一再质疑
刑事警察局相关报告之过程及结论,则本件关於物证检视及
监识方面,原则以李昌钰之监定报告为参考之基准。
3、依李昌钰监定报告物证检视监识结果,被告陈水扁腹部长十
一公分之伤,符合新近造成由右往左之单一擦过枪伤型态,
弹头擦过皮肤及皮下脂肪组织,但未贯穿腹腔。被告吕秀莲
右膝之伤与一弹头直接撞击新近造成之的伤势相符,弹头穿
过长裤、护膝,造成皮下伤,但未贯穿膝盖。被告所辩其等
所受之伤为枪伤,尚非无据。而原告所提「三一九枪击案:
弹道性能测试报告」及「枪击事件测试报告摘要」之结论,
亦仅表示「使用改造之8厘米光膛枪管及改造之8厘米铅弹
头子弹射击陈水扁,子弹穿过夹克、衬衫、内衣,擦伤下
腹,穿过内衣,留在内衣与衬衫之间,此时子弹之能量是不
足以令人即刻死亡」,亦即「三一九枪击案究系自导自演、
他导他演或偶发事件、选举乘势而为,俱不能排除」,并未
否定系枪伤。则被告所辩其等所受之伤为枪伤,尚非无据,
原告须就自导自演之主张负举证之责。惟原告未主张上开枪
伤系在三月十九日当天下午一时四十五分之前或之後何时?
以何方式另行作成?而依原告提之证据方法及相关「疑点重
重」之质疑,尚不足积极证明三一九枪击事件系被告自导自
演。亦即原告就主张三一九枪击事件乃被告自导自演,难认
已尽使法院达成确信之举证责任。况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之「非法方法」,须与强暴
、胁迫相当,足以使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丧失意
思自主权,始足当之。而三一九枪击事件之发生,尚未使选
民及候选人之意思决定自由受到压制而达於不能不遵守之状
态,即难认系施以强暴、胁迫或与强暴胁迫程度相当之非法
方法,核与上开法律规定之要件亦有未符。
两个关键字:举证责任,强暴、胁迫。
: 嘟嘟嘟嘟嘟~~~~~~~~
: 黑函的号角已经响起
: 各位亲爱的立委候选人们
: 台湾高等法院明确宣判:只要不剥夺投票者的自由意志,诈骗不能构成当选无效
: 这实在是台湾司法史上崭新的一页
: 这也证明了政党的确有轮替
: 法院从国民党开的变成民进党开的
: 原来两大党都一样
: YA~~~~~~~
选举诈骗本来就很难认定,
大大小小的选举空头支票一堆,通通都当选无效吗?
: 只是这一条:
: 第八十一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
: 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
: 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怎麽都没有人理会了?
很简单,因为那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那是另一个刑事诉讼要处理的问题,
即使有人因本条规定被判刑,跟当选无效的要件判断还是没有关系,
还好国亲的律师团还有一点基本sense。
看清楚原告的主张是什麽:
三、本件两造之争点为:
(一)原告主张被告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有无理
由?
(二)原告主张被告对於候选人、有投票权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
人竞选及有投票权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理由?
1、原告主张被告以大选绑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妨害原告竞选
,并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理由?
2、原告主张被告假造枪击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并
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理由?
3、原告主张被告於枪击事件後刻意渲染、扭曲或隐匿事实,以
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并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
理由?
4、原告主张被告故意於非必要情况下违法启动国安机制,以非
法方法妨害原告竞选妨害,并妨害部分有投票权之军、宪、
警等人员自由行使投票权,有无理由?
(三)原告主张被告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之行为,有无理由?
1、原告主张被告以大选绑公投之非法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
结果,有无理由?
2、原告主张被告假造枪击事件,系以诈术或其他非法方法,使
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有无理由?
3、原告主张被告於枪击事件後刻意渲染、扭曲或隐匿事实,系
以诈术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有无理由
?
4、原告主张被告故意於非必要情况下启动国安机制,系以非法
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结果,有无理由?
: 算了,管他!
: 既然高院都说可以了,还用担心吗?
: 一定是我弄错了,因为我没有学法律
: 你看,诈欺原来不能够成当选无效,是符合选罢法的
: 可见我对於法律多麽无知啊,不是吗?
阁下的最後一句的确是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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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onko:最後一句真是一针见血耶....呵呵呵 211.72.114.77 11/05
2F:推 polarbear:同感... 220.132.160.94 11/05
3F:推 lostmind:好大的一个耳光~ 211.74.215.222 11/05
4F:推 rareair:真痛啊... 218.166.42.145 11/05
5F:推 advr:推最後一句正确无误! 61.230.79.135 11/05
6F:推 ykleu:推最後一句! 211.20.23.90 11/05
7F:推 rayven:推最後一句真是精彩 61.64.132.144 11/05
8F:推 kando:不懂就先做功课 不然就乖乖闭嘴就好 61.230.135.15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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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推 delink:推 140.112.151.241 11/05
12F:推 delink:请问一下如果当选後被依81条判刑怎麽处理ꄠ 140.112.151.241 11/05
13F:推 delink:例如立委,当选有效但抓去关吗? 140.112.151.24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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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lolly:好文!不得不服 218.167.157.21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