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KMT
標題Re: 真相本來就是投票產生
時間Tue Sep 21 01:24:16 2004
※ 引述《BBTOR (中間選民)》之銘言:
: 挖 真多人回這一篇
: 不過基本上我並不是在替這個版本辯論
: 我也覺得這個真調會爭議很大 有違憲之虞
: 我主要想釐清的一點就是
: 真調會的決議 本應該就是表決產生
: 有某位仁兄提到美國的陪審團是共識決
: 但遇到有爭議的時候呢?
: 一樣是投票表決啊
: 失控的陪審團裡面 最後就是投票決定不是嗎?
: 更何況 什麼叫做真相調查"委員會"??
: 所有委員會的決議 遇到爭議時 本來就幾乎是採用表決啊
: 所以我重點就是在認為前一陣子的一堆文章
: 對真調會的決議是由表決產生很不滿的樣子
: 所以提出釐清
: 因為委員會的決議 本來就是經過表決
今天下午本來針對這個問題寫了一篇,
結果ptt當機害我白寫一堆,心灰意冷,
本來想說算了。
但是,想來想去還是覺得應該把這個問題講清楚。
其實,問題出在兩個名詞身上,也就是「真相」與「表決」。
先談表決。
表決是一種意志行為,而不是理性思維,
固然,不管是立法院、行政院院會、法院的合議庭,
在最後要達成一個結論的時候,因為要綜合多數人的意見,
所以最後都必須透過表決的方式來形成這個結論,
但這並不表示這個機關的決策過程就只僅僅是這個表決而已。
至少還有兩個層面必須考量:
一、在表決之前與表決的過程中,有必須踐行的程序,
二、成員在下判斷要在表決的時候作出怎樣的決定,有必須遵守的規則。
以合議庭為例,審判必須經過依法踐行聽取原被告意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等程序,
在合議的時候必須各自陳述意見,相互討論並說服,儘可能的求取共識,
甚至連選項都是在討論的過程中逐漸產生並修改,
最後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全體一致的共識,才採取表決的方式。這些是一的部分。
(可參考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不是很好懂,但大概是這樣)
而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因此他們在作判斷的時候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解釋適用,
對事實的認定必須依照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這是二的部分。
這些影響什麼?這些影響表決的品質,影響決策的好壞。
這些讓表決的內容不再只是單純的意志決定,而是有是非真假可言的東西,
也因此,在上訴的時候上級法院才能審查下級法院的認事用法有無錯誤,
不然如果只是單純的表決,那來的對錯可言?
再來談真相。
真相是什麼?當一件事情發生了,過去了,後來的人要怎樣重建那件事情?
他們依靠的是記憶、記錄和該事件留下的痕跡,也就是俗稱的證據,
但可惜的是,證據永遠是片斷的,不完整的。
因此人們必須想辦法串連這些證據,把事情說得合理而完整,於是我們重建了真相。
換言之,真相是一種人為的建構,雖說是建構,但並不是說那就是虛假的,而是說,
追求真實是有極限的,在時光機發明之前人類追求過去的真相只能做到某個程度。
金田一或柯南只能是卡通人物的道理就在這裡。
而在刑事司法的領域裡面,追求真相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目的,
但追求真相的目的又是什麼?追求真相的目的,
不管在刑罰論上要採取應報贖罪、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
總之都是要維持一個讓大家的法益不會被隨便侵害的秩序,
讓大家可以在這裡面某程度上安心的生活。
因此講到最後,追求真相也不過就是為了要保障人權。
當我們追求真相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人權,
而事實上我們可能追求的真相又是那樣的有其限制之時,
我們就必須考慮我們到底要用什麼樣的手段來追求真相。
現代刑事訴訟法的存在目的之一,
就是限制國家機關不得無限制的追求真相,
所以不能任意羈押,不能隨便搜索,不能刑求。
如果我們為了追求真相而放任更多人權的被侵害,那是捨本逐末。
扯遠了,現在把這兩件事情拉在一起看。
真相究竟能不能被表決?我說,這是個爛問題,
因為這一方面沒有看到真相是有極限的,另一方面也沒有看清楚表決是什麼東西。
在集體決策的機制裡面,沒有任何結論不是被表決出來的,
但重點往往不在於最後的表決,而是在前面的理性思維相互交叉檢驗的過程。
然而,人的理性思維是有其極限的,
因此要調查真相固然是好,固然沒錯,但是要這樣不擇手段,
運用政治力來介入,把一個案子搞到非查出來不可,
這是一種失心瘋。
這次真調會條例的問題在於,這些政客利用人民對真相的單純期待心理,
卻暗地裡玩弄著無聊的政治鬥爭手法,無視法律無視憲法,甚至無視常理。
表面上說用政黨比例代表,但卻無視於追求真相該有的嚴謹態度與限制,
在真調會條例中我們完全看不到表決之外的種種程序與規範,
反而看到不斷的排除與例外,這種表決怎能有品質可言?
在結論上,這個案子如果都已經重要到必須特別成立一個委員會來查,
那麼難道不應該用三分之二決甚至共識決?而只要單純的二分之一決?
就人選的部分,
如果連對考試出身有身分保障的法官、檢察官的司法體系都已經不能信任其獨立性,
那由政黨推派的人選難道就可以信任?
(阿扁執政後考上的司法官根本都還沒有人實任-_-,
更不用說誰執政管得到誰能考上司法官嗎?)
總統當選人要利益迴避,總統落選的政黨難道就不必利益迴避?
講難聽一點,現在抬面上那個政治人物在總統大選中沒有其利益所在的?
要追查真相是一回事,
但是要為此付出多大的代價,那又是另一回事。
更不用說,這些政客的動機有多麼不堪,
為什麼我們要為了這些人的私欲賠上我們的民主法治?
就把這篇當作一個結尾吧。
看有沒有人有意願把我這段時間寫的這些論點整理整理寫成一個簡要版本讓大家參考,
就當作是真調會條例的FAQ,也是簡單的公民常識憲政入門教材。
這些文章都是版權沒有,歡迎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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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lostmind:kmt:這不是真相~~ 這不是真相~~ 叭! 叭! 211.74.252.198 09/21
3F:推 lostmind:想不到下面那篇這麼快就回了~ 真是叭叭~ 211.74.252.19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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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dyzentins12:就是有人硬凹,才會讓''真相''越辯越明~~ 61.226.102.20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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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tkucuh:真的是好文,連我這個不懂法的人都看得懂 220.130.168.14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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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BO1AM:好文 理性中肯的分析跟不懂硬凹的傢伙 203.203.26.230 09/21
11F:→ BO1AM:真是天壤之別 203.203.26.230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