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KMT
标题Re: 真相本来就是投票产生
时间Tue Sep 21 01:24:16 2004
※ 引述《BBTOR (中间选民)》之铭言:
: 挖 真多人回这一篇
: 不过基本上我并不是在替这个版本辩论
: 我也觉得这个真调会争议很大 有违宪之虞
: 我主要想厘清的一点就是
: 真调会的决议 本应该就是表决产生
: 有某位仁兄提到美国的陪审团是共识决
: 但遇到有争议的时候呢?
: 一样是投票表决啊
: 失控的陪审团里面 最後就是投票决定不是吗?
: 更何况 什麽叫做真相调查"委员会"??
: 所有委员会的决议 遇到争议时 本来就几乎是采用表决啊
: 所以我重点就是在认为前一阵子的一堆文章
: 对真调会的决议是由表决产生很不满的样子
: 所以提出厘清
: 因为委员会的决议 本来就是经过表决
今天下午本来针对这个问题写了一篇,
结果ptt当机害我白写一堆,心灰意冷,
本来想说算了。
但是,想来想去还是觉得应该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其实,问题出在两个名词身上,也就是「真相」与「表决」。
先谈表决。
表决是一种意志行为,而不是理性思维,
固然,不管是立法院、行政院院会、法院的合议庭,
在最後要达成一个结论的时候,因为要综合多数人的意见,
所以最後都必须透过表决的方式来形成这个结论,
但这并不表示这个机关的决策过程就只仅仅是这个表决而已。
至少还有两个层面必须考量:
一、在表决之前与表决的过程中,有必须践行的程序,
二、成员在下判断要在表决的时候作出怎样的决定,有必须遵守的规则。
以合议庭为例,审判必须经过依法践行听取原被告意见、调查证据、诘问证人等程序,
在合议的时候必须各自陈述意见,相互讨论并说服,尽可能的求取共识,
甚至连选项都是在讨论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并修改,
最後如果真的无法达成全体一致的共识,才采取表决的方式。这些是一的部分。
(可参考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不是很好懂,但大概是这样)
而法官必须依法审判,因此他们在作判断的时候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解释适用,
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依照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这是二的部分。
这些影响什麽?这些影响表决的品质,影响决策的好坏。
这些让表决的内容不再只是单纯的意志决定,而是有是非真假可言的东西,
也因此,在上诉的时候上级法院才能审查下级法院的认事用法有无错误,
不然如果只是单纯的表决,那来的对错可言?
再来谈真相。
真相是什麽?当一件事情发生了,过去了,後来的人要怎样重建那件事情?
他们依靠的是记忆、记录和该事件留下的痕迹,也就是俗称的证据,
但可惜的是,证据永远是片断的,不完整的。
因此人们必须想办法串连这些证据,把事情说得合理而完整,於是我们重建了真相。
换言之,真相是一种人为的建构,虽说是建构,但并不是说那就是虚假的,而是说,
追求真实是有极限的,在时光机发明之前人类追求过去的真相只能做到某个程度。
金田一或柯南只能是卡通人物的道理就在这里。
而在刑事司法的领域里面,追求真相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目的,
但追求真相的目的又是什麽?追求真相的目的,
不管在刑罚论上要采取应报赎罪、一般预防还是特别预防,
总之都是要维持一个让大家的法益不会被随便侵害的秩序,
让大家可以在这里面某程度上安心的生活。
因此讲到最後,追求真相也不过就是为了要保障人权。
当我们追求真相的目的是为了要保障人权,
而事实上我们可能追求的真相又是那样的有其限制之时,
我们就必须考虑我们到底要用什麽样的手段来追求真相。
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存在目的之一,
就是限制国家机关不得无限制的追求真相,
所以不能任意羁押,不能随便搜索,不能刑求。
如果我们为了追求真相而放任更多人权的被侵害,那是舍本逐末。
扯远了,现在把这两件事情拉在一起看。
真相究竟能不能被表决?我说,这是个烂问题,
因为这一方面没有看到真相是有极限的,另一方面也没有看清楚表决是什麽东西。
在集体决策的机制里面,没有任何结论不是被表决出来的,
但重点往往不在於最後的表决,而是在前面的理性思维相互交叉检验的过程。
然而,人的理性思维是有其极限的,
因此要调查真相固然是好,固然没错,但是要这样不择手段,
运用政治力来介入,把一个案子搞到非查出来不可,
这是一种失心疯。
这次真调会条例的问题在於,这些政客利用人民对真相的单纯期待心理,
却暗地里玩弄着无聊的政治斗争手法,无视法律无视宪法,甚至无视常理。
表面上说用政党比例代表,但却无视於追求真相该有的严谨态度与限制,
在真调会条例中我们完全看不到表决之外的种种程序与规范,
反而看到不断的排除与例外,这种表决怎能有品质可言?
在结论上,这个案子如果都已经重要到必须特别成立一个委员会来查,
那麽难道不应该用三分之二决甚至共识决?而只要单纯的二分之一决?
就人选的部分,
如果连对考试出身有身分保障的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体系都已经不能信任其独立性,
那由政党推派的人选难道就可以信任?
(阿扁执政後考上的司法官根本都还没有人实任-_-,
更不用说谁执政管得到谁能考上司法官吗?)
总统当选人要利益回避,总统落选的政党难道就不必利益回避?
讲难听一点,现在抬面上那个政治人物在总统大选中没有其利益所在的?
要追查真相是一回事,
但是要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那又是另一回事。
更不用说,这些政客的动机有多麽不堪,
为什麽我们要为了这些人的私欲赔上我们的民主法治?
就把这篇当作一个结尾吧。
看有没有人有意愿把我这段时间写的这些论点整理整理写成一个简要版本让大家参考,
就当作是真调会条例的FAQ,也是简单的公民常识宪政入门教材。
这些文章都是版权没有,欢迎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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