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torad (相信臺灣堅持改革)
看板Lianzhan
標題Re: 總統跟公投的廢票認定標準不同
時間Tue Mar 30 18:13:53 2004
※ 引述《Derticulture (caught unawares)》之銘言:
我再說一次,你真的很番
不過我還是很好心的跟你講解法律知識
希望你迷途知返
也不枉了我一番力氣
: 是的,所以要求修法,不是嗎?或者有總統提出緊急命令也合法。
: 那請問你對黃信介那次驗票的程序有沒有什麼看法?
: 如果黃信介可以驗,並且在公告前,是總統選罷法的差別嗎?
這一點你終於掌握到了,「修法」是要求行政驗票的唯一途徑
黃信介選的是立委,所以適用的是公職人員選罷法
那次事件,坦白講,我對過程並不清楚,所以我沒辦法回答你
如果驗票的程序是違法的,我只能說我不贊同,同時也不能接受其他同樣違法的要求
: : 所以你說的行政驗票在現行法制下不只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違法」的。
: 封存是提出告訴之後吧,不提告不封存對吧?
: 行政驗票的前提要撤告訴這我知道,哪撤告之後要驗票的話法律上有規定或禁止嗎?
告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專有名詞,這裡叫做「起訴」
選票的封存要分兩個層次
首先是這個主題一直在講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就有規定,開票完後選務人員就
必須把選票和選舉人名冊包封簽名,送地方選委會保管。這是由行政機關將選票封存,從
這個階段開始,就只有法院和檢察官可以開拆
其次是法院的「證據保全」措施,因國親的聲請,所以法院裁定查封全國票匭,這是在行
政機關已經封存選票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再行介入將選票查封,從這個階段開始,這些選
票只有法院可以動。
講這個是要告訴你,按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的流程,選票在開票後就會自動被行政機
關封存,不管國親告不告都一樣。國親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是因為他們不相信
選務機關的中立,所以要求法院介入查封選票。但聲請法院保全證據,可以在起訴前為
之,事實上這次國親的做法也是如此,他們是先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事後才提選舉無
效和當選無效之訴。訴訟被駁回後,法院也說了,選票查封不受影響。
要法院撤銷對選票的查封,不是「撤告」(君不見,國親提的訴訟被駁回以後,選票還
是封著嗎?)而是要撤回「證據保全的聲請」。
問題是,即使法院撤封了,前述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還是存在,選票
還是封存在地方選委會,只有法官或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才能驗票
所以才要修法變更這條法律規定呀!先生(或小姐)!
: : 一定要講到這樣才懂嗎?
: : 我也不想跟你多說,只是沒想到有人連白話文的法律都看不懂罷了
: : 選票為什麼要封存?
: : 選票為什麼要封存?
: : 去問問邱毅、胡志強、沈智慧、黃珊珊等人,問他們為什麼要聲請證據保全啊?
: : 就是因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能行政驗票,所以民進黨才提議要修改法律呀!
: : 所以才有立法院修法爭議吵得一團亂呀!
: : 真是!說你番還不承認。
: : 唉
: 你更番...我只能這樣說,告訴被駁回,那能不能行政驗票?又為何不驗?
理由如上,請你仔細看
我是唸法律的,現在從事法律工作
不是說我講的一定對,但請你仔細看一看,至少評論這個事件會比較有基礎。
這個網站可查到我國大部分的法規
http://law.moj.gov.tw/fn.asp
至少是個對你有益的輔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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