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torad (相信台湾坚持改革)
看板Lianzhan
标题Re: 总统跟公投的废票认定标准不同
时间Tue Mar 30 18:13:53 2004
※ 引述《Derticulture (caught unawares)》之铭言:
我再说一次,你真的很番
不过我还是很好心的跟你讲解法律知识
希望你迷途知返
也不枉了我一番力气
: 是的,所以要求修法,不是吗?或者有总统提出紧急命令也合法。
: 那请问你对黄信介那次验票的程序有没有什麽看法?
: 如果黄信介可以验,并且在公告前,是总统选罢法的差别吗?
这一点你终於掌握到了,「修法」是要求行政验票的唯一途径
黄信介选的是立委,所以适用的是公职人员选罢法
那次事件,坦白讲,我对过程并不清楚,所以我没办法回答你
如果验票的程序是违法的,我只能说我不赞同,同时也不能接受其他同样违法的要求
: : 所以你说的行政验票在现行法制下不只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违法」的。
: 封存是提出告诉之後吧,不提告不封存对吧?
: 行政验票的前提要撤告诉这我知道,哪撤告之後要验票的话法律上有规定或禁止吗?
告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专有名词,这里叫做「起诉」
选票的封存要分两个层次
首先是这个主题一直在讲的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五十三条就有规定,开票完後选务人员就
必须把选票和选举人名册包封签名,送地方选委会保管。这是由行政机关将选票封存,从
这个阶段开始,就只有法院和检察官可以开拆
其次是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因国亲的声请,所以法院裁定查封全国票匦,这是在行
政机关已经封存选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再行介入将选票查封,从这个阶段开始,这些选
票只有法院可以动。
讲这个是要告诉你,按照总统副总统选罢法规定的流程,选票在开票後就会自动被行政机
关封存,不管国亲告不告都一样。国亲再向法院声请「证据保全」,是因为他们不相信
选务机关的中立,所以要求法院介入查封选票。但声请法院保全证据,可以在起诉前为
之,事实上这次国亲的做法也是如此,他们是先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事後才提选举无
效和当选无效之诉。诉讼被驳回後,法院也说了,选票查封不受影响。
要法院撤销对选票的查封,不是「撤告」(君不见,国亲提的诉讼被驳回以後,选票还
是封着吗?)而是要撤回「证据保全的声请」。
问题是,即使法院撤封了,前述的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还是存在,选票
还是封存在地方选委会,只有法官或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才能验票
所以才要修法变更这条法律规定呀!先生(或小姐)!
: : 一定要讲到这样才懂吗?
: : 我也不想跟你多说,只是没想到有人连白话文的法律都看不懂罢了
: : 选票为什麽要封存?
: : 选票为什麽要封存?
: : 去问问邱毅、胡志强、沈智慧、黄珊珊等人,问他们为什麽要声请证据保全啊?
: : 就是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行政验票,所以民进党才提议要修改法律呀!
: : 所以才有立法院修法争议吵得一团乱呀!
: : 真是!说你番还不承认。
: : 唉
: 你更番...我只能这样说,告诉被驳回,那能不能行政验票?又为何不验?
理由如上,请你仔细看
我是念法律的,现在从事法律工作
不是说我讲的一定对,但请你仔细看一看,至少评论这个事件会比较有基础。
这个网站可查到我国大部分的法规
http://law.moj.gov.tw/fn.asp
至少是个对你有益的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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