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ctw ()
看板KLSH
標題Re: 很久沒上了!!卻看到...
時間Sun Nov 29 10:41:53 2009
這件事情其實已經有人跟我反應過了
不過因為現在板上沒有版規
所以我們現在能作的也就是鎖文
如果原PO希望有什麼可以幫忙的地方
或是要提出上訴之類的
或是希望我們怎麼處理可以站內信告訴我們
我們一定會配合協助辦理
當天早上接到f0621642562的電話
我就打電話跟小凡說,也儘快處理了
段考後我也會和小凡版主討論板規制訂
※ 引述《d80022 (追求自由)》之銘言:
: 上次上線時看到以前待過的社團出現在版上,
: 只看標題時...有些好奇就進去看了。
: 但是看到的文字卻令我產生極大的負面情緒....
: 其實我的重點在於,
: 如果你不悅為什麼不去黑特,
: 又不是沒有黑特版可以讓你去罵和發洩你的個人情緒,
: 但是你卻是在自己學校的版發表言論。
: 在黑特發文罵和在自己學校版內發文的意思差很多,
: 不要告訴我你唸到高中了,
: 這麼容易分辨的事情你不清楚。
: 在黑特裏不說學校只說社團我不會知到你在說機中的合唱團,
: 但是你卻在學校的版發文了。
: 沒錯!!
: 你的標題大家都看的出來是疑問句,
: 那所以呢!?
: 在文章內你都會說他們也有人權了,
: 所以我現在想知道的是....
: 你到底有沒有把他們的人權當作一回事??
: poboq0002我現在在文章內告知你,身為以前合唱團的團員,
: 請您在此篇文章內公開道歉。
: 這是一個請求,也可是說是最後通牒。
: 因為在此我保留法律追溯權。
: 你已經違反了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
: 在此我打上你此條文的三項條例,
: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五百元是指銀元請x30 500*30=NT 1500)。
: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居易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沒寫新台幣的法條都是銀元請自行換算。)
: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不在此限。(這一項的重點在後面的但書,不要以為是前面。)
: 還有版主阿,
: 以後這種事麻煩可以請您儘快處理嗎??
: 當初我已有和您反應過了,
: 我是說曹版主。
: 接著是,qq50415
: 如果你是他的朋友幫他說話護航我是沒有意見拉,
: 只是你真的以為大家都是眼睛瞎了嗎??
: 都看不到他的標題打什麼了嗎??
: 我也有看見他不是打歷屆阿,
: 但是,請問一下??"從以前就這樣嗎?"
: 這句話和歷屆的意思有什麼不一樣??
: 我個人是不太懂你的意思呢??
: 可以請您說明一下嗎??
: 在此的大家都是有唸過書的人,
: 應該都願意用理智去處理所有的事物對嗎!?
: 如果用協調的沒辦法的話??
: 其他的方法我也是願意你們提出來做處理的方式之一的。
: 謝謝指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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