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chuchu (梨園情gogogo)
看板KGcl-SD
標題[討論] 傳藝計畫書是否要送
時間Wed May 6 21:26:17 2009
大家討論一下是否要送傳藝的計畫案~~
每年都有的計畫案 分上下半年 如果5/15不送的話
就是明年1月送 大家討論一下吧!!
如果討論下半年就要送的話 我們就得分工寫計畫案嘍^^
我覺得如果這個補助案有申請的話 也可以當做我們劇團一年一度的目標啦
大家請在本週五前回文喔!!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 1月 2日文壹字第0911124737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3年3月29日文壹字第0931108181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2月20日文參字第0951104276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7年5月20日文參字第0972114432號函備查
一、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 曾獲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 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及有關文物等。
〈二〉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 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二〉 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度分二期辦理,詳如下表:
期別 第一期 第二期
收件起止日 當年度/1/15前 當年度/5/15前
審查結果
公布日期 當年度/2/15前 當年度/6/15前
未依期限送達者,需延至下次審查。
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處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二〉 申請者應填寫本處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處。
〈三〉 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處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評審。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處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處網站。
〈三〉 專案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初審表併原申請案,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另聘之。
〈四〉 計畫須俟本處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處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處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處代為扣繳。
八、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處得作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十、 同一案件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者,本處不再補助;同時通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處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5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