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Yong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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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 我這篇把判決想法與處置說明清楚。 不同意的,要上訴的請去上訴,要提告的請去提告,別再來吵個案。 我歡迎討論「往後」可以怎麼修板規,但盡量別再扯「之前」如何如何! 進入論述: 目前已經確定的是,T的行為被認做是亂板,流程上,已進入準備永桶的程序。 若T有異議,我有給他時間空間提,我根本不想永桶他。 也根本不用永桶他,考慮到「討噓文劣退的前例」,他總會需要擔心那帳號被噓的。 對於後來F板友的翻案文,其實爭議處只有兩點,分類成四種「可能」: Ⅰ、L板主「前文合法」,TF為「相同使用者」。 Ⅱ、L板主「前文違法」,TF為「相同使用者」。 Ⅲ、L板主「前文違法」,TF為「不同使用者」。 Ⅳ、L板主「前文合法」,TF為「不同使用者」。 攤白了講,我的判斷就是Ⅰ, 但不管是哪一種狀況,都不影響前面對T板友的處置。 1.若T來提出合理說明,我打算不永桶他,並移送帳號部還他清白。 如果光明正大沒有暗的分身問題, 這是T應得的權利,我當然不永桶他,也保障他的身份不再被任何人質疑。 反之,帳號部認定如果是另一種結論呢? 這帳號可能還是永桶,且其任何違規行為都會燒到本尊帳號。 2.若T要去提告,那是他的權益。我接手後的相關文章都幫他備份好了,沒有問題的。 而因為T在本板的法律行為,我也會把他移送帳號部釐清。 至於T提告會不會告得成,老實講,有這種法官,還真或許有機會。 sexygnome 板友說的案例在這裡,懶人可以自己看。 (https://www.goo.gl/e1q4GY不具名法官批此判決:「真的很扯!」https://www.goo.gl/3tTPbL某律師:懷疑這法官是讀書讀到腦袋壞了 jaannddyy 板友有補充過,判決不具拘束力, 也就是說前面有過那種被批腦壞的法官判決後,另案的法官不是非得援引照判。 覺得高雄該案的法官有理的可以照判,覺得高雄判決很扯的法官自然也可判免責。 T要提告,身份會曝光。 T拿這個主張智慧財產權 ↓ 要告成功,機率極小,(本事件是T要求公開的,L公開的又屬其公務判決之異議) 費時極長,所獲極少。(上例花五年得一萬一千元) 且鄉民有可能團結起來反告,反過來被告成功的機率,T自己當然也有盤算。 重點是忌憚鄉民肉搜的力量,T以後做人做事會不會受影響?也應是T的考量點。 以T板友提告的立場,我這樣揣度: 告下去沒有把握,但那口氣嚥回去豈能甘心?「提告之主張」則噴之無妨。 T應認同,L板主熱心負責、乃賴前板主德高望重。 T所不爽者,實乃F板主,是F板主判罪又給永桶。 若T要提告,勝算已經是甚微,何況告成L板主又有何益? 故表達:你L侵權,我T先道歉,我有手下留餘地,我不想興訟。 (翻譯:給我點面子,讓大家都有台階下!) 回到我的立場, 板上有些板友要我送帳號部,您們可知為何我不送? 我幹嘛逼人太甚? 對,我是壓根認為T告不成,但我們要為嗆告對象的L板主和板友著想。 他們想不想跟對方搏到底? 搏贏了,鄉民們爽了這口氣,但他們有甚麼好處嗎? 人家F板友已經把話說到這份上了…… 如果板主有意要在這種狀況之下,以推相同文章、觀點相似之類的理由查帳號, 可以直接告知即可。 我不是甚麼重要人物,可以自行刪除板上所有文章,並永遠不再上金庸板。 我幹嘛逼人太甚? 我直說吧,筆有筆跡,文有文路,是誰寫的瞞不過人。 何況每個人寫文章都有些不一樣的小動作、小習慣、小用語、小錯字, 要瞞表面可以,瞞不了肚子裡裝甚麼墨水的、瞞不了腦袋裡有多少斤兩的! 我本來是暗示性的講F板友為T代言,他知我知,我這裡留他一線好日後相見。 板友紛紛說不是同一人,這樣就算恰到好處了。 不料有板友估狗發現了一些東西…… 那時,我雖想把話題拉到討論「板規修訂」也拉不太動了。 以前曾有位板友說我的文章像是九劍,句句搶攻不留情面。 我想改變,沒必要的話,不太想趕人入絕境。 所以我敬乃賴前板主、重L板主,他們有我所欠缺的基因。 F板友以前也也有過與乃賴板主交互分享文墨的年代, 這次把那個帳號拖下水,是他的損失,也是金庸板的損失。 我不是挺喜歡F板友那樣的格調,但我珍惜他的那副文章肚腸。 我看著他當年推崇乃賴前板主的文章,再看到現今他批評乃賴前板主的模樣, 心中感到不勝欷噓。 前文我說我看著n板友與F板友文章往來之間的巧妙連結, 除了是對著newtypeL9 說的,又何嘗不是語帶雙關望向nightlight39呢? 這次T板友案子中,他們都扮演了其中的要角。 此時F板友文章的浮現,乃賴前板主的心頭又會是甚麼滋味呢? F板友也許一向瞧我不是很順眼, 無論我的管板行政或原作評論,他總傾向站在對立面批評幾下。 不過我自詡行得直坐得正,對事情看法也有自信,一直以來不太把這些放在心上。 這一回,針對本板是否開放分身帳號的想法,我一樣還是大大方方表明立場。 我不喜歡網路這種隱匿性,因為有些人在暗處往往就不珍惜自己的節操, 所以我一直是反對分身帳號交流的,如果開放養小號來這當破罐子破摔,那還得了? (引述 #1NJovyhi文章,並新作回應) 推 newtypeL9: 禁止分身,也不是什麼不好的規則,起碼可以防止一些鍵 06/01 08:21 → newtypeL9: 盤左右互搏的狀況發生XD 06/01 08:21 柯南這種事後查案的不算多厲害,能預知的才真高明。 推 Fernandeo: 這真的有點奇怪,我在這個板快十年,也參加過很多討論 06/01 19:35 → Fernandeo: 根本沒注意有這種規定,也曾用不同帳號在板上推發文。 06/01 19:36 → Fernandeo: 原來只要有人檢舉,我其實也該被永久水桶呀。 06/01 19:38 → Fernandeo: 金版的第一原則不是善意使用嗎? 06/01 19:40 善意使用更要強調不用分身。 例如n板友上述所謂「鍵盤左右互搏」的狀況,就不算是善意使用了。 → Fernandeo: 不能指摘具有惡意,又沒有人權益守損,卻要處以永久水 06/01 19:41 → Fernandeo: 桶這種不能恢復的處罰,有點讓人不太認同。 06/01 19:42 推 Fernandeo: 為何未具惡意要使用多重帳號?這樣問是要以動機入人於 06/02 13:49 → Fernandeo: 罪。但處罰不是該以行為為依據嗎?是執法者該先說服大 06/02 13:50 → Fernandeo: 家,這樣的行為具有該處罰的惡意才對吧。 06/02 13:51 推 Fernandeo: 動機完全也可以單純是使用習慣,不能連結具有惡意的結 06/02 14:02 不是這樣看的。 分身帳號處以永桶,但本尊帳號沒被禁止發言。 要參與本板討論,認定專門在本板使用的帳號,讓所有板友明確辨識, 這是要求,並沒有出現甚麼實質上的處罰,因為其本尊帳號在本板的權利並未受限制。 關於「動機」入罪之說,這裡容我質疑, 如果以F板友認知為準則,那是否PTT各板均應廢除劣文上限的門檻? 劣二的人,其記錄不是在本板被劣退的話,我們憑甚麼阻卻這樣的人來本板發言? 再拿我之前舉過的例子, 超速的人,又還沒肇事,憑甚麼要限制?憑甚麼要處罰? 無論您我主張為何,本著民主的精神,最後還是會回歸民意決定。 本板禁不禁使用分身?限不限劣文記錄? 甚至說要不要訂登錄次數和發文門檻,還是由大多數使用者投票決定。 → Fernandeo: 論。就如同金庸本人也用四個筆名寫文章,難道也問他如 06/02 14:03 → Fernandeo: 果不是想作亂幹嘛弄四個筆名嗎? 06/02 14:04 筆名可有隱匿作者身份? 您可以知道這四個筆名後面都是同一個查先生, 但在PTT上,我們能否知道各個分身帳號的後面,是不是同一個本尊? 若一方面主張可以使用分身,一方面又不斷強調帳號法律上的人格權益, 這中間豈沒有矛盾之處? 未來,為了杜絕後患,除了上述修訂本板使用門檻、驅逐亂板規則外。 我是考慮將與板主討論公務的信,要求[板務]的分類標記。 並在板規中表示, 願意加上[板務]標記者,視做「放棄智慧財產主張,並同意板主進行公開引用」。 例如: [板務] 檢舉 #1DALdJx0 (F00L) 板規14條 或是: R: [板務] 關於 #1Q3hYF0y判決的疑問 沒加[板務]字樣者,板主有權不理會,因為當事人「認定那是私信」。 板主執行板務,沒義務理會「私信」,不是嗎? 如此一來,L板主在處理時就絕對不用再和對方為此爭執了。 → sexygnome: 檢舉制度可行,但需要公佈結果與檢舉人嗎? 11/30 14:53 硬條件是可以直接處理,得不公布檢舉人的。(但檢舉信還是要加[板務]字樣) 例如:登入次數、發文篇數、文章字數、噓文人數…… 只是IP截圖(圖檔)請協助留存備查,板主會做簡易判決永桶分身。 然若對方上訴帳號部後,板主提出說明,將無可避免的提到檢舉人。 但反正檢舉人可以截圖看到的IP記錄,帳號部都可以往前查知,這點不用擔心。 當然,板主收到檢舉後來得及自行查取IP截圖者,不在此限。 板規有問題,我們討論調整。 至於板友的個案,如前面所述: T帳號已經準備永桶了,要提出異議就請把握時間。 目前我並沒有打算移送帳號部, 我希望保存F板友帳號繼續在本板發言(繼續嗆我 XD)。 我這樣做,沒有違反板規,因為其IP有別。 桶完T帳號後,接著就是修補本案的後遺症。 包含「修訂新板規」,及「促請L板主再回任」。 我一向秉公開公正原則處理板務,這裡特別公告,直言我的判斷與做法。 任何人對「板規修訂方向」有意見,我非常歡迎,敬請踴躍發言。 任何人對「本案相關處置」有意見,可以直接上訴小組長、可以直接上法院告我。 但實在實在很想在板上公開評論本案的,煩請千萬千萬注意您的言詞。 在此希望儘速請L板主再回任,儘速還給所有板友一個好的討論環境。 金庸板 F00L -- 言論自由在前,我無權干預大家想說甚麼,只是拜託大家冷靜收斂、盡量克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7.8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JinYong/M.1512158091.A.97A.htm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2/02/2017 04:53:03
1F:推 boboleo: 推一個辛苦了 12/02 07:33
2F:推 Kaili: 如果不是分身,以原po個性,早就嗆快送法務部,再來要求大 12/02 08:17
3F:→ Kaili: 家道歉了 12/02 08:17
4F:→ Kaili: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呵呵 12/02 08:18
5F:推 kikijuice: 板務信這個處理方式不錯 12/02 09:57
6F:推 BRANFORD: 想想八戒......想想寧女俠死前說過什麼話吧! 12/02 10:04
7F:推 randykaku: 希望L板主回來加一萬萬 12/02 10:06
8F:推 newtypeL9: 推這篇,L大絕對是我看過最好的版主之一,希望他能夠回 12/02 10:28
9F:→ newtypeL9: 來繼續當版主,當然是等DQ11破關以後XD 12/02 10:28
10F:推 roson: 辛苦了 12/02 11:00
11F:推 wayne1027: 辛苦版大了,但你有沒有發現,他自己說他在這十年沒注 12/02 11:10
12F:→ wayne1027: 意不能用分身,這其實代表他根本不把板規看在眼裡啊 12/02 11:11
13F:→ wayne1027: 不管如何版主大人都是本著板規做事,我想這幾個帳號以 12/02 11:12
14F:→ wayne1027: 後也沒臉在這出現了,本來桶不桶也就是一個意識形態的 12/02 11:12
15F:→ wayne1027: 狀況,但我認為現在應該立即訂定亂版條款才是正經 12/02 11:13
16F:→ wayne1027: 因為以此人的個性這邊吃了虧,下次發文肯定是更亂的狀 12/02 11:13
17F:→ wayne1027: 況,不如直接先訂本次事件不得另行發文討論之類的條款 12/02 11:14
18F:→ wayne1027: 維持版面清潔 12/02 11:14
19F:推 PTTkingdom: 辛苦了!!~~~~~~~~~~ 12/02 11:33
20F:推 hsinhanchu: 辛苦了 12/02 13:24
21F:推 barry630621: 推,寫公告也像武俠小說的文筆,不愧是金庸板主~ 12/02 14:16
22F:推 nightlight39: 辛苦F大,班務繁重,多擔待了 12/02 14:55
23F:推 andystupid: 辛苦了 12/02 15:47
24F:→ hau7341: 辛苦了! 12/02 16:07
25F:推 PTTkingdom: 也推一下上3樓的乃賴大~~~ 12/02 18:55
26F:推 tylertyler: 辛苦囉 12/02 19:56
27F:推 Anemoneheart: 推 12/02 21:40
28F:推 BITMajo: 推,分身真的有很多問題 12/02 23:05
29F:推 sumoncat26: 同意,如果不是分身,就直接要求送帳號部了,現在這麼 12/03 06:35
30F:→ sumoncat26: 安靜,必定有鬼 12/03 06:35
31F:推 voko: 推 支持 12/03 12:32
32F:→ voko: 其實有觀察到往年F跟乃賴大的交流真的令人唏噓 12/03 12:33
33F:→ voko: 再來是說對他版推噓文的觀察 要說是巧合可以但機率多少 12/03 12:35
34F:→ voko: 合理懷疑一下公堂之下假設以下不犯法 12/03 12:36
35F:→ voko: 一 12/03 12:36
36F:→ voko: 再來是說假設多帳號此人也多種人格會隨帳號轉換語氣 12/03 12:37
37F:→ voko: 但是偶爾也會錯亂用B帳號回別人對A帳號的問題 12/03 12:37
38F:→ voko: 最後 語氣不一樣可掩飾但神邏輯只有一種 真是眾人皆醉他獨醒 12/03 12:39
39F:推 Kulan: 說的好 ! 我華山派... 12/03 22:48
40F:推 salami: 其實就說「已回應」有意見請恰小組長申訴 即可 12/05 12:11
41F:→ salami: 我覺得當然可以質疑 但已經充分回應了 沒必要繼續討論 12/05 12:13
42F:→ salami: 既然雙方都表態完了 就讓他去申訴就是了 何必一直洗版 12/05 12:13
43F:推 BRANFORD: 人家都這樣回應了,再不送帳號部,真的好像太不尊重了 12/05 12:14
44F:→ salami: 也不用刻意留他(人或發言)繼續在版上洗版 12/05 12:14
45F:→ salami: 要送就送 要桶就桶 不需要故意在那邊放著讓他回 12/05 12:15
46F:→ salami: 然後自己靠著風向來電他 我覺得這一點意義都沒有 12/05 12:15
47F:→ salami: 真有問題就送 證據不夠要合理質疑是分身就講一次 12/05 12:15
48F:→ salami: 已經充分回應就應該禁止回應 限制改以私訊討論申訴 12/05 12:16
49F:→ salami: 或直接向上申訴(理由:版主已完成答辯工作) 12/05 12:17
50F:→ salami: 你們現在是 一個有意見的不去申訴 在那邊洗版鬧 12/05 12:17
51F:→ salami: 另一個該維持版面給予禁限(桶、禁回、要求私訊、標記已回 12/05 12:18
52F:→ salami: 應)卻不進行 就兩人爽爽的在版面上爭論 這有什麼意義? 12/05 12:18
53F:推 salami: 14.5 板主判決確立後,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 12/05 12:20
54F:→ salami: 則不得再行寄信滋擾。違者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2/05 12:20
55F:噓 wayne1027: 所以,你看你不送的結果就是他又發一票來亂版~科科 12/05 12:21
56F:→ salami: 現在是怎樣?版規規定不能寄信滋擾 就跑到版上滋擾嗎? 12/05 12:21
57F:→ salami: 15. 對板主之裁決另有疑義者,應循站規向文學作家研究院小 12/05 12:22
58F:→ salami: 組(Writers)申訴。 12/05 12:22
59F:→ salami: 15.1 經板主制止後仍繼續討論者,處以水桶一個月之罰則。 12/05 12:22
60F:→ salami: 版規又不是沒有相關條文 既然有疑義 就應該向小組申訴 12/05 12:22
61F:推 salami: 版規定義的清清楚楚 根本沒必要留他在版上胡鬧 12/05 12:25
62F:→ salami: 這樣不過就是靠著風向來電他而已 對版有比較好嗎? 12/05 12:25
63F:→ salami: 裁決後 事情已經拖延這麼久 還在繼續 只要你曾經制止過他 12/05 12:26
64F:→ salami: 依據15. 15.1 你就可以/應該要 桶他一個月了 12/05 12:26
65F:推 salami: 就算不依照15.1水桶 又或者版主"並沒有"制止過當事人 12/05 12:29
66F:→ salami: 依照15. 有疑義者 就應該去小組申訴 除了寄信滋擾可水桶外 12/05 12:29
67F:→ salami: 既然指明要「應」去小組申訴 就不該在版上申訴或鬧版 12/05 12:30
68F:→ salami: 雖沒有明示罰則或處置 但應可合理刪文或鎖定或禁回處理 12/05 12:31
69F:→ salami: 這幾條版規都明顯相關 版主請依照版規處置 而不該再縱容 12/05 12:31
70F:推 salami: 再縱容下去就是怠職 不是嗎?且已結案就應去申訴 而非洗版 12/05 12:38
71F:→ salami: 既然「應」去小組申訴 版主就「不應」在版面回應 12/05 12:38
72F:→ salami: 因為他的申訴和質疑都是違規的 版主可不受理 甚至不應受理 12/05 12:39
73F:推 salami: #1Q6yh_Bl 就是已經裁決完畢 已經結案 12/05 12:42
74F:→ salami: 此外「要求公布判決過程」的是T案當事人 而非F 12/05 12:42
75F:→ salami: 既然判決已經裁決已經結案已經公告 12/05 12:43
76F:→ salami: 後續的全部討論 根據15. 15.1 都屬於違規 12/05 12:43
77F:→ salami: 全部的內容都「應」去小組申訴 而非在版面上 12/05 12:44
78F:→ salami: 我不懂F和F版主 兩位一直論及法治或法規 有沒有先看版規 12/05 12:45
79F:推 PatlaborGao: 送吧 送吧 我好想知道是不是帶頭大哥 12/0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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