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標題[公告] 金庸板板規「第9條」修訂前臨時條款
時間Mon Nov 20 14:21:08 2017
直接講結論:
(現行板規)
29. 本板規未修正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29.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29.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正案,並交付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在此根據現行板規第29條,針對「惡意鬧板行為」訂定臨時公告規範:
(並預備三個月後,修訂現行板規第 9條)
9. 為避免鬧板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具備「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具有劣文記錄」且「系統查詢記錄達二篇」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4 本板禁止「未主動揭露同IP」或「多重帳號(分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若於同系列文章中(有爭議時,由板主認定),出現相同IP使用者,
應於第一時間揭露此資訊,否則視為未主動揭露同IP。
揭露範例: 推 XX: 我是OO的室友(與OO的IP相同),我認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簡易認定處分多重帳號,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執行判決,全案終結。
當事人若於七日內提出申訴,則上交站方帳號部確認裁決,再視裁決處分。
(若裁決為多重帳號者,經站方砍除帳號,自然無法再執行水桶之處分。)
9.5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歡迎」或「被認定具鬧板記錄」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歡迎者」乃為曾於本板發文而被噓爆(50相異帳號噓)之帳號。
(以本條規定有效時間為準,不追溯既往。)
「被認具鬧板記錄者」乃為經由板主判定,且獲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帳號。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鬧板記錄,須將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時內,未達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否則須發動三日公投,超過65%的有效票同意,方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9.6 板主得以刪(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卻被禁之帳號使用本板。
本臨時條款(可簡稱「絕殺條款」)將於2017年11月21日生效,有效期限三個月。
─────────────────分隔線──────────────────
說明:
一、由於現行板規第9條已不足符合本板之需要,藉此機會整理修訂。
「
#1Q4GrkVL」文章的表決中,許多板友有提出建言,
為呼應板友們的提議,增加上述臨時條款第 9.5條,以符合本板現今之需求。
ifyoutry: 直接用多數決「讓它消失」不是很妥當的做法
讓板眾投票「判定為惡意鬧板行為」或許會適當一點
AppleAlice: 別版也有被噓到XX視為惡意鬧版的規範,
或許日後本版也可以考慮類似規範
greensh: 事實上就是惡意鬧板了
只是板規對這塊似乎沒有夠明確的處理準則
peterw: 還是希望有個明明白白的法條依循
c733614: 但建議可以直接將惡意鬧版的罰則明訂於版規中
至於鬧版與否 則可由版主自行認定或交版眾公投決定
jtorngl: 若能有明確法規是最好的
genesiss: 該修改版規,賦予版主認定鬧版者
是否為惡意鬧板以及是否該永桶之權限
ninjavv: 要修訂版規中對於惡意鬧版或不受歡迎Id的認定
randykaku: 認同可以再修改板規來亡羊補牢
HermesKing: 支持依版規26的惡意行為水桶7日
建議增加惡意鬧版的版規 可先依版規29發佈臨時公告
ckmeat: 應修改版規賦予版主權限認定鬧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在其他地方鬧板時說資
wahaha2005: 建議要完善現時的版規以杜絕這種惡意鬧版的…
二、關於上述臨時條款第 9.5條,訂定概念的說明。
「板主認定」與「全體判斷」的取捨。
年資較長的板友應該有印象,個人向來極力主張「避免板主專斷」的規則。
在我的看法中:
板主是民選而來,板規是民意通過,
本板要禁甚麼、不禁甚麼……也是以民為主。
只要在不違法規的前提下,民意之大,是足可把現行板規整篇修掉。
好的板規,應該是建立成「就算是不同人當板主,也會給出一致的判決」。
所以,既然板主的權力來自於民意,民意沒有明確授權的部分,板主就不該逾越。
「
#1Q4GrkVL」文章的表決,引述了板規中的律定與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既然板主權力(水桶權)來自於民意(同意本站規定所註冊的鄉民們),
民意可沒允許板主私相授受水桶處分(有人要就給),所以給之前一定要問民意。
我當然同意「公審」的危險性,然而,我更畏懼「專斷」的可怕。
兩相權衡,我決定訂定臨時條款第 9.5條時,採取上述雙重保險的概念,
希望能兼顧到各方寶貴的意見。
「
#1Q4GrkVL」文章的表決,有一點要釐清:
那一篇表決是在問:T板友向我要,則我能不能給?
這是問意見,不是審案件!
關於「審」這個字,是我在審。
我主張判斷他向我要求依法依規永桶之處分。
而也是我個人為那樣的判斷負一切責任
所以才有那個前提,「T板友向我要」那個前提。
諸位板眾只是在那個前提下,提出「意見」:
是否贊成「F應他要求就給他那個處分?」這個意見。
我沒有請各位去公審。
所以各位不用也無須去幫我判斷T板友那樣的發言算不算跟我要。
(當然,對此有意見者,我也會參考尊重。)
上面訂定的臨時條款第 9.5條,也是板主審完了之後,加一層民意否決權。
以此建立板主審判時說服民意的必要,以避免公眾搞不清楚板主判決想法的狀況;
更能避免產生傲慢專斷的恐龍法官。
(這也不是民意審,而是板主審完後,必須把審理的理由說服到民意認同。)
lijay: 自請永桶可以,只要該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識即可。
不該請大家投票做決定。
chutom: 版主認定即可 不用徵詢大家意見
diablo81321: 反對公審 要就要循板規管道
wittmann4213: 不贊同公審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權高的版,
規定就是規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沒什麼屁放,
但現在弄到要用公審,變成像民主選舉一樣,
沒有同意的選民也得承擔共業
IVAN1999: 總不能以後要永桶誰就得投一次票
tama780: 公審是很危險的,希望別開先例
profyang: 雖然很討厭他但我不贊成公審
m6699: 雖然他的作為很誇張,但要說他是 刻意鬧版
還是 他真心如此覺得只是據理力爭與邏輯錯亂 還不一定
我覺得不應該公審耶
s19790824: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這種個案公審
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沒意見,但不該開這種例子
xmasgangfox: 雖然不認同他,但這樣公審很爆社
三、關於「
#1Q4GrkVL」文章其它問題的說明。
bouly: 這篇是三小 照板規作事很難?
再次強調,
「
#1Q4GrkVL」文章的表決,引述了板規中的律定與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所以說,正式詢問民意才是照板規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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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sKing: 依板規28明定,本板板規不溯及既往。
因此即使將認事用法的權限交與本板板友公投--或著說是陪審。
永桶這項處分,仍因其逾越現行板規的授權範圍,而不該成為選項。
本板客觀上具備永桶之判例,現行板規也具備禁止使用的條款,
表示在當事人要求永桶之當下,板規已經實質授權這樣的處分範圍,
故個人認為並未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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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uusa: 詢問一下,通過門檻是同意者75%(含),
標準是相對(只計投票的板眾的同意與反對,不計沒投票的板眾)
還是絕對(所有同意者/所有金庸板板眾)?
因為當時未言明「有效票」之75%,故tmlc板友的廢票也要計入分母。
四、關於空白的第 9.2條。
該條草案為:
9.2 本板禁止「登入未滿百次」或「有效文章未滿二十篇」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以取代現行板規的第 9.2條。惟
「百次」、「二十篇」數字怎麼設定?
「且」和「或」要不要調整?
我還希望集思廣益,聽聽大家的意見。
在這裡順便也解釋一下,
既然本板重視民意調查,故還是要做些防堵灌票的應有預防。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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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JinYong/M.1511158871.A.339.htm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0/2017 14:44:06
1F:推 newtypeL9: 推 11/20 14:50
2F:推 nobuusa: 推 11/20 15:06
3F:推 roson: 推 11/20 15:20
4F:推 xmasgangfox: 瞭解 推 11/20 15:57
5F:推 weizxcvb: 推 11/20 16:33
6F:推 peterw: 推版主辛苦 11/20 16:39
7F:推 carrie376: 推板主用心 11/20 18:04
8F:推 rogner7777: 一定要推 ^^ 11/20 18:07
9F:推 randykaku: 推 11/20 18:36
10F:推 sdforce: 推 11/20 20:08
11F:→ PTTkingdom: Good 11/20 20:55
12F:推 Manaku: 有我有意見 臨時公告可不可以改帥氣點的名字 絕殺令之類的 11/20 20:57
呃……我盡量試試看。
13F:推 ninjavv: 支持 11/20 23:09
14F:推 HermesKing: 支持,但深藍色有點傷眼可以改改嗎?謝謝 11/20 23:31
是,已改。
15F:推 kitoik5427: 辛苦了 11/20 23:47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09:20:53
16F:→ bnn: 陪審團制度(?) 抽樣部分版眾參與陪審,版主實際上是檢察官? 11/21 09:41
不是「陪審」是「授權」。
摘錄上文:
所以,既然板主的權力來自於民意,
民意沒有明確授權的部分,板主就不該逾越。
「
#1Q4GrkVL」文章的表決,引述了板規中的律定與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既然板主
權力(水桶權)來自於民意(同意本站規定所註冊的鄉民們),
民意可沒允許板主私相授受水桶處分(有人要就給),所以給之前一定要問民意。
「
#1Q4GrkVL」文章的表決,有一點要釐清:
那一篇表決是在問:T板友向我要,則我能不能給?
這是問意見,不是審案件!
所以說那是詢問授權意見,不是審理案件。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09:51:08
17F:推 HermesKing: 如果把問題簡化到「是否允許板主執行自桶請求」的話, 11/21 10:51
18F:→ HermesKing: 是支持的喔 11/21 10:52
H板友邏輯清楚文筆好,能言簡意賅表示清楚,前文就是那個意思。 ^^
如果因為溝通問題造成板友誤解,個人在此致歉。
不過即便如此,若H板友在進一步釐清公投命題後,意欲改變投票選擇,
也只能煩請您自行再至公投文中「推文表示您要改投」。
畢竟對於公投文我不便修文,到時計算票數時也必定是見一是一見二是二……
例如即便enjoytbook板友為最初提議授權我的人,
但因在投票文中他沒有實際投票,故我還是必須將他計入「未投票」。
造成您的困擾敬請海涵。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1:55:01
19F:推 randykaku: 再推一個 11/21 11:59
20F:→ randykaku: 泰溫的要求是依法依規求永桶,不算是單純的求板主桶 11/21 12:01
當然。 ^^
依法他說「可以」就可以。
但依板規,要民意授權我才可以執行喔。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2:09:29
21F:→ cloud1017: 公投有設定投票數門檻嗎 比如50人表達意見或更多 11/21 17:12
沒有,只有設天數。例如板規的公投要放七天讓板眾投票。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7:18:46
22F:→ cloud1017: 這樣為了避免爭議 是否訂一下人數低標比較好 11/21 18:57
23F:→ cloud1017: 好比說只有20人或30人表達意見就不成案 11/21 18:57
呃……
這個建議不是不採納,而是本板使用者來來去去,總量實在難以界定。
有些議題或許是多數板友興趣較低的,用人數門檻予以否決似乎欠當。
當然,板規上我也會應用人數限制,但比較傾向是看「否定」人數。例如:
達到50人否定的文章(表示這板友發文章真的很有問題)。
達到五人否定板主的「亂板名單」判定(表示板主的理由真的不夠說服力)。
但從認定上來說,我個人還是認為相對比例重於絕對票數。也就是說,
就算我們這個小板的投票達二百人贊同,但比例門檻沒過仍是要否決。
就算我們這個小板的投票只剩三人贊同,但比例門檻過了仍是要讓板務走下去。
而公平性的問題,我已經從投票有效時間上客觀的先律定好了,應可相對減少爭議。
當然,在這個議題上我也沒有要堅持的意思,您提出的意見我非常尊重也感謝,
這三個月的時間先看看板眾怎麼想,我們再調整,您覺得如何?
24F:推 Kaili: 未來修法,板主認為重大亂板者直接永桶就好了 11/22 01:13
本篇臨時條款有敘述過程(9.5、9.6),敬請參考,若有意見也請不吝提出討論。
25F:推 randykaku: 笑死!! 板主的內文真的有照某樓的意見改 這個幽默 11/22 11:06
幽默的是M大啦。 ^^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2/2017 18:47:05
26F:→ cloud1017: 門檻的部分 確實不好掌握本板常態使用者的人數 11/22 18:58
27F:→ cloud1017: 暫時我也沒有好的數字構想 F板主的想法我大致認同 11/22 19:00
28F:→ cloud1017: 我的想法是票數+得票率雙門檻 不過制定數字是個難題 11/22 19:03
我也深有同感。
我就是擔心若訂下「不適當的數字」說不定會比「沒有這數字限制」還糟……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2/2017 19:41:28
29F:推 wayne1027: 我認為桶或不桶對那個鬧版的並無分別,因為他十之八九 11/22 21:46
30F:→ wayne1027: 不會再來,這裡也算小板,十年出一次亂子也是很神奇了 11/22 21:46
31F:→ wayne1027: 我認為版主應有永桶權,但應採合議制,就是不能獨斷 11/22 21:47
32F:→ wayne1027: 但也不適合以類似公審的方式面對每一次的亂版 11/22 21:47
33F:→ wayne1027: 不是不能公審,而是這種作法太費時費力~對版主不利 11/22 21:48
34F:→ wayne1027: 其實這個版大部分版友都是有社會常識並且有基本道德的 11/22 21:48
35F:→ wayne1027: 極少會有類似這次無理取鬧的人出現,所以在相信大家是 11/22 21:51
36F:→ wayne1027: 善意使用者的金庸同好前提之下,設一個亂版永桶的板規 11/22 21:51
37F:→ wayne1027: 實際上是保障善良版友的權益,今天不是因為他自求永桶 11/22 21:52
38F:→ wayne1027: 我認為該桶,而是他的行為其實已經是包含挑釁、亂版、 11/22 21:52
39F:→ wayne1027: 以及破壞乾淨版面多重問題,對我這個金庸愛好者是一種 11/22 21:53
40F:→ wayne1027: 精神污染,大概是這樣的概念 11/22 21:54
41F:→ wayne1027: 所以在選出一個版主並制定新的永桶機制,並採用雙或三 11/22 21:54
42F:→ wayne1027: 版主同意方可永桶的方式,會相對比較不獨裁 11/22 21:55
非常同意要制定避免獨裁的機制。
只是現在會有單一板主的空窗期,相信未來也會有。
所以本篇臨時條款第 9.5條中,用「讓全體板友監督板主判斷」的精神制定。
如果各位板友覺得有問題,也可以討論看看正式修板規時怎麼改比較好。
oldstar: 支持貝殼放逐法 11/22 08:37
原來有那樣的東西,多謝告知,長知識了。
DerLuna: 罪刑需法定 難道偷竊罪請求死刑法官可以判死嗎? 11/22 09:52
非常同意。
只是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別:
罪刑剝奪的是基本人權,不可逆(人死不能復生)。
這裡比較像是「放棄金庸黨黨籍」(說學會會籍更恰當),可逆(可申請恢復),
是他個人可以主張放棄的權益。
所以不是「判罪刑」給永桶,而是就「他本人聲請」給永桶。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3/2017 08:04:15
43F:→ ljames: 我覺得心態是反正你也變不出什麼把戲來永捅我 11/23 18:55
44F:→ ljames: 並非是真的想被永桶,不過他也不解釋,等於默認 11/23 18:56
在對T板友心態與您判斷相同的狀況下,身為板主,我還是得以其實際做為為基準……
T認為:(這是我們的猜測)
因為我們金庸板變不出什麼把戲來永捅他,
所以F板主說並不打算針對「永桶」請求做實際處理。
T行為:(這是真實的行為)
T板友就繼續堅持主張請求永桶,主張F板主不做永桶處理就是迴避他的請求。
讓我們進入核心的問題上,T板友「是否真的」要求永桶?
A.是!(無庸置疑不容閃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厲內荏嗆嗆而已,「並非真的」要求永桶)
針對T板友向我提請永桶的說法,
一開始我的理解與處置和l板友您一樣啊(B.並非真的)。
我在判決文中有說明,我當他的說法只是B.,不是真要永桶。
結果我的理解與處置,被他現身說法駁斥。
他指稱我的做法「迴避閃躲他的請求」!
直接以他的用字說:
他表示我的做法是「安靜而未回應他說永桶」,並指責我的做法是「顧左右而言他」。
也就是說,他就出聲否定了我與l板友您這種「並非真的」的判斷。
當我再度要再確認,他又不見了。
而他也主張過:「他沒義務回答我的問話。」
所以本著身為板主的職務,我就正面接受他自請永桶的訴求,做合於法規的處置囉~
換個角度講,他話都說到這份上了。
用政黨來形容:
我本來要用黨紀一條條論處,
對方宣告「開除黨籍也可以啦」、「我都講除籍了,請面對別閃躲」。
一個這樣宣告的人,等於就是在嗆「退黨」呀!
對一個嗆完退黨走人的角色,
我們還在黨紀委員會裡討論,並向他確認「真的要退黨?」……會得到回應嗎? XD
那現在問題是……我們這個黨要怎麼接這個球?要怎麼處理這種狀況?
45F:推 enjoytbook: 其實那句話主要是對卸任的版大說的,遇到蓄意找碴的 11/24 01:03
46F:→ enjoytbook: 情況,應該能直接桶了就好了@@看到版主用公投的方式 11/24 01:03
^^^^^^
47F:→ enjoytbook: 頗驚喜,還有這招xd 11/24 01:03
enjoytbook: 推版主高風亮節,其實永桶就好了@@ 11/17 09:44
我知道您在稱讚L板主的風骨。 ^^
我前文是針對後半句話所謂「應該能」就是「授權板主」執行永桶的意見了。
我是這樣理解啦~
只是即便如此,您沒有實際投票寫1.或2.,故我仍然要將您歸類於「未投票」。
而正因為您的狀況比較特殊,所以在回答板友的計票問題時,拿來做為範例。
我沒有其它的意思,純粹只是拿來做解釋範例,若有冒犯之處,敬祈海涵。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4/2017 13:30:30
48F:推 enjoytbook: 沒關係,我也只是想說反正會過就沒特地投票了xd 11/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