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标题[公告] 金庸板板规「第9条」修订前临时条款
时间Mon Nov 20 14:21:08 2017
直接讲结论:
(现行板规)
29. 本板规未修正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29.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後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29.2 板主必须於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正案,并交付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滥权。
在此根据现行板规第29条,针对「恶意闹板行为」订定临时公告规范:
(并预备三个月後,修订现行板规第 9条)
9. 为避免闹板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具备「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具有劣文记录」且「系统查询记录达二篇」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4 本板禁止「未主动揭露同IP」或「多重帐号(分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若於同系列文章中(有争议时,由板主认定),出现相同IP使用者,
应於第一时间揭露此资讯,否则视为未主动揭露同IP。
揭露范例: 推 XX: 我是OO的室友(与OO的IP相同),我认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简易认定处分多重帐号,七日後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执行判决,全案终结。
当事人若於七日内提出申诉,则上交站方帐号部确认裁决,再视裁决处分。
(若裁决为多重帐号者,经站方砍除帐号,自然无法再执行水桶之处分。)
9.5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欢迎」或「被认定具闹板记录」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欢迎者」乃为曾於本板发文而被嘘爆(50相异帐号嘘)之帐号。
(以本条规定有效时间为准,不追溯既往。)
「被认具闹板记录者」乃为经由板主判定,且获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帐号。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闹板记录,须将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9.6 板主得以删(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却被禁之帐号使用本板。
本临时条款(可简称「绝杀条款」)将於2017年11月21日生效,有效期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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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由於现行板规第9条已不足符合本板之需要,藉此机会整理修订。
「
#1Q4GrkVL」文章的表决中,许多板友有提出建言,
为呼应板友们的提议,增加上述临时条款第 9.5条,以符合本板现今之需求。
ifyoutry: 直接用多数决「让它消失」不是很妥当的做法
让板众投票「判定为恶意闹板行为」或许会适当一点
AppleAlice: 别版也有被嘘到XX视为恶意闹版的规范,
或许日後本版也可以考虑类似规范
greensh: 事实上就是恶意闹板了
只是板规对这块似乎没有够明确的处理准则
peterw: 还是希望有个明明白白的法条依循
c733614: 但建议可以直接将恶意闹版的罚则明订於版规中
至於闹版与否 则可由版主自行认定或交版众公投决定
jtorngl: 若能有明确法规是最好的
genesiss: 该修改版规,赋予版主认定闹版者
是否为恶意闹板以及是否该永桶之权限
ninjavv: 要修订版规中对於恶意闹版或不受欢迎Id的认定
randykaku: 认同可以再修改板规来亡羊补牢
HermesKing: 支持依版规26的恶意行为水桶7日
建议增加恶意闹版的版规 可先依版规29发布临时公告
ckmeat: 应修改版规赋予版主权限认定闹版者水桶
真永桶她在其他地方闹板时说资
wahaha2005: 建议要完善现时的版规以杜绝这种恶意闹版的…
二、关於上述临时条款第 9.5条,订定概念的说明。
「板主认定」与「全体判断」的取舍。
年资较长的板友应该有印象,个人向来极力主张「避免板主专断」的规则。
在我的看法中:
板主是民选而来,板规是民意通过,
本板要禁甚麽、不禁甚麽……也是以民为主。
只要在不违法规的前提下,民意之大,是足可把现行板规整篇修掉。
好的板规,应该是建立成「就算是不同人当板主,也会给出一致的判决」。
所以,既然板主的权力来自於民意,民意没有明确授权的部分,板主就不该逾越。
「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於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既然板主权力(水桶权)来自於民意(同意本站规定所注册的乡民们),
民意可没允许板主私相授受水桶处分(有人要就给),所以给之前一定要问民意。
我当然同意「公审」的危险性,然而,我更畏惧「专断」的可怕。
两相权衡,我决定订定临时条款第 9.5条时,采取上述双重保险的概念,
希望能兼顾到各方宝贵的意见。
「
#1Q4GrkVL」文章的表决,有一点要厘清:
那一篇表决是在问:T板友向我要,则我能不能给?
这是问意见,不是审案件!
关於「审」这个字,是我在审。
我主张判断他向我要求依法依规永桶之处分。
而也是我个人为那样的判断负一切责任
所以才有那个前提,「T板友向我要」那个前提。
诸位板众只是在那个前提下,提出「意见」:
是否赞成「F应他要求就给他那个处分?」这个意见。
我没有请各位去公审。
所以各位不用也无须去帮我判断T板友那样的发言算不算跟我要。
(当然,对此有意见者,我也会参考尊重。)
上面订定的临时条款第 9.5条,也是板主审完了之後,加一层民意否决权。
以此建立板主审判时说服民意的必要,以避免公众搞不清楚板主判决想法的状况;
更能避免产生傲慢专断的恐龙法官。
(这也不是民意审,而是板主审完後,必须把审理的理由说服到民意认同。)
lijay: 自请永桶可以,只要该位板友和板主有共识即可。
不该请大家投票做决定。
chutom: 版主认定即可 不用徵询大家意见
diablo81321: 反对公审 要就要循板规管道
wittmann4213: 不赞同公审永桶,在某些版主裁量权高的版,
规定就是规定,直接水桶十年也没什麽屁放,
但现在弄到要用公审,变成像民主选举一样,
没有同意的选民也得承担共业
IVAN1999: 总不能以後要永桶谁就得投一次票
tama780: 公审是很危险的,希望别开先例
profyang: 虽然很讨厌他但我不赞成公审
m6699: 虽然他的作为很夸张,但要说他是 刻意闹版
还是 他真心如此觉得只是据理力争与逻辑错乱 还不一定
我觉得不应该公审耶
s19790824: 不能接受用公投做这种个案公审
版主可以直接桶他我没意见,但不该开这种例子
xmasgangfox: 虽然不认同他,但这样公审很爆社
三、关於「
#1Q4GrkVL」文章其它问题的说明。
bouly: 这篇是三小 照板规作事很难?
再次强调,
「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於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所以说,正式询问民意才是照板规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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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sKing: 依板规28明定,本板板规不溯及既往。
因此即使将认事用法的权限交与本板板友公投--或着说是陪审。
永桶这项处分,仍因其逾越现行板规的授权范围,而不该成为选项。
本板客观上具备永桶之判例,现行板规也具备禁止使用的条款,
表示在当事人要求永桶之当下,板规已经实质授权这样的处分范围,
故个人认为并未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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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uusa: 询问一下,通过门槛是同意者75%(含),
标准是相对(只计投票的板众的同意与反对,不计没投票的板众)
还是绝对(所有同意者/所有金庸板板众)?
因为当时未言明「有效票」之75%,故tmlc板友的废票也要计入分母。
四、关於空白的第 9.2条。
该条草案为:
9.2 本板禁止「登入未满百次」或「有效文章未满二十篇」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以取代现行板规的第 9.2条。惟
「百次」、「二十篇」数字怎麽设定?
「且」和「或」要不要调整?
我还希望集思广益,听听大家的意见。
在这里顺便也解释一下,
既然本板重视民意调查,故还是要做些防堵灌票的应有预防。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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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248.1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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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0/2017 14:44:06
1F:推 newtypeL9: 推 11/20 14:50
2F:推 nobuusa: 推 11/20 15:06
3F:推 roson: 推 11/20 15:20
4F:推 xmasgangfox: 了解 推 11/20 15:57
5F:推 weizxcvb: 推 11/20 16:33
6F:推 peterw: 推版主辛苦 11/20 16:39
7F:推 carrie376: 推板主用心 11/20 18:04
8F:推 rogner7777: 一定要推 ^^ 11/20 18:07
9F:推 randykaku: 推 11/20 18:36
10F:推 sdforce: 推 11/20 20:08
11F:→ PTTkingdom: Good 11/20 20:55
12F:推 Manaku: 有我有意见 临时公告可不可以改帅气点的名字 绝杀令之类的 11/20 20:57
呃……我尽量试试看。
13F:推 ninjavv: 支持 11/20 23:09
14F:推 HermesKing: 支持,但深蓝色有点伤眼可以改改吗?谢谢 11/20 23:31
是,已改。
15F:推 kitoik5427: 辛苦了 11/20 23:47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09:20:53
16F:→ bnn: 陪审团制度(?) 抽样部分版众参与陪审,版主实际上是检察官? 11/21 09:41
不是「陪审」是「授权」。
摘录上文:
所以,既然板主的权力来自於民意,
民意没有明确授权的部分,板主就不该逾越。
「
#1Q4GrkVL」文章的表决,引述了板规中的律定与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於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既然板主
权力(水桶权)来自於民意(同意本站规定所注册的乡民们),
民意可没允许板主私相授受水桶处分(有人要就给),所以给之前一定要问民意。
「
#1Q4GrkVL」文章的表决,有一点要厘清:
那一篇表决是在问:T板友向我要,则我能不能给?
这是问意见,不是审案件!
所以说那是询问授权意见,不是审理案件。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09:51:08
17F:推 HermesKing: 如果把问题简化到「是否允许板主执行自桶请求」的话, 11/21 10:51
18F:→ HermesKing: 是支持的喔 11/21 10:52
H板友逻辑清楚文笔好,能言简意赅表示清楚,前文就是那个意思。 ^^
如果因为沟通问题造成板友误解,个人在此致歉。
不过即便如此,若H板友在进一步厘清公投命题後,意欲改变投票选择,
也只能烦请您自行再至公投文中「推文表示您要改投」。
毕竟对於公投文我不便修文,到时计算票数时也必定是见一是一见二是二……
例如即便enjoytbook板友为最初提议授权我的人,
但因在投票文中他没有实际投票,故我还是必须将他计入「未投票」。
造成您的困扰敬请海涵。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1:55:01
19F:推 randykaku: 再推一个 11/21 11:59
20F:→ randykaku: 泰温的要求是依法依规求永桶,不算是单纯的求板主桶 11/21 12:01
当然。 ^^
依法他说「可以」就可以。
但依板规,要民意授权我才可以执行喔。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2:09:29
21F:→ cloud1017: 公投有设定投票数门槛吗 比如50人表达意见或更多 11/21 17:12
没有,只有设天数。例如板规的公投要放七天让板众投票。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7:18:46
22F:→ cloud1017: 这样为了避免争议 是否订一下人数低标比较好 11/21 18:57
23F:→ cloud1017: 好比说只有20人或30人表达意见就不成案 11/21 18:57
呃……
这个建议不是不采纳,而是本板使用者来来去去,总量实在难以界定。
有些议题或许是多数板友兴趣较低的,用人数门槛予以否决似乎欠当。
当然,板规上我也会应用人数限制,但比较倾向是看「否定」人数。例如:
达到50人否定的文章(表示这板友发文章真的很有问题)。
达到五人否定板主的「乱板名单」判定(表示板主的理由真的不够说服力)。
但从认定上来说,我个人还是认为相对比例重於绝对票数。也就是说,
就算我们这个小板的投票达二百人赞同,但比例门槛没过仍是要否决。
就算我们这个小板的投票只剩三人赞同,但比例门槛过了仍是要让板务走下去。
而公平性的问题,我已经从投票有效时间上客观的先律定好了,应可相对减少争议。
当然,在这个议题上我也没有要坚持的意思,您提出的意见我非常尊重也感谢,
这三个月的时间先看看板众怎麽想,我们再调整,您觉得如何?
24F:推 Kaili: 未来修法,板主认为重大乱板者直接永桶就好了 11/22 01:13
本篇临时条款有叙述过程(9.5、9.6),敬请参考,若有意见也请不吝提出讨论。
25F:推 randykaku: 笑死!! 板主的内文真的有照某楼的意见改 这个幽默 11/22 11:06
幽默的是M大啦。 ^^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2/2017 18:47:05
26F:→ cloud1017: 门槛的部分 确实不好掌握本板常态使用者的人数 11/22 18:58
27F:→ cloud1017: 暂时我也没有好的数字构想 F板主的想法我大致认同 11/22 19:00
28F:→ cloud1017: 我的想法是票数+得票率双门槛 不过制定数字是个难题 11/22 19:03
我也深有同感。
我就是担心若订下「不适当的数字」说不定会比「没有这数字限制」还糟……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2/2017 19:41:28
29F:推 wayne1027: 我认为桶或不桶对那个闹版的并无分别,因为他十之八九 11/22 21:46
30F:→ wayne1027: 不会再来,这里也算小板,十年出一次乱子也是很神奇了 11/22 21:46
31F:→ wayne1027: 我认为版主应有永桶权,但应采合议制,就是不能独断 11/22 21:47
32F:→ wayne1027: 但也不适合以类似公审的方式面对每一次的乱版 11/22 21:47
33F:→ wayne1027: 不是不能公审,而是这种作法太费时费力~对版主不利 11/22 21:48
34F:→ wayne1027: 其实这个版大部分版友都是有社会常识并且有基本道德的 11/22 21:48
35F:→ wayne1027: 极少会有类似这次无理取闹的人出现,所以在相信大家是 11/22 21:51
36F:→ wayne1027: 善意使用者的金庸同好前提之下,设一个乱版永桶的板规 11/22 21:51
37F:→ wayne1027: 实际上是保障善良版友的权益,今天不是因为他自求永桶 11/22 21:52
38F:→ wayne1027: 我认为该桶,而是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是包含挑衅、乱版、 11/22 21:52
39F:→ wayne1027: 以及破坏乾净版面多重问题,对我这个金庸爱好者是一种 11/22 21:53
40F:→ wayne1027: 精神污染,大概是这样的概念 11/22 21:54
41F:→ wayne1027: 所以在选出一个版主并制定新的永桶机制,并采用双或三 11/22 21:54
42F:→ wayne1027: 版主同意方可永桶的方式,会相对比较不独裁 11/22 21:55
非常同意要制定避免独裁的机制。
只是现在会有单一板主的空窗期,相信未来也会有。
所以本篇临时条款第 9.5条中,用「让全体板友监督板主判断」的精神制定。
如果各位板友觉得有问题,也可以讨论看看正式修板规时怎麽改比较好。
oldstar: 支持贝壳放逐法 11/22 08:37
原来有那样的东西,多谢告知,长知识了。
DerLuna: 罪刑需法定 难道偷窃罪请求死刑法官可以判死吗? 11/22 09:52
非常同意。
只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别:
罪刑剥夺的是基本人权,不可逆(人死不能复生)。
这里比较像是「放弃金庸党党籍」(说学会会籍更恰当),可逆(可申请恢复),
是他个人可以主张放弃的权益。
所以不是「判罪刑」给永桶,而是就「他本人声请」给永桶。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3/2017 08:04:15
43F:→ ljames: 我觉得心态是反正你也变不出什麽把戏来永捅我 11/23 18:55
44F:→ ljames: 并非是真的想被永桶,不过他也不解释,等於默认 11/23 18:56
在对T板友心态与您判断相同的状况下,身为板主,我还是得以其实际做为为基准……
T认为:(这是我们的猜测)
因为我们金庸板变不出什麽把戏来永捅他,
所以F板主说并不打算针对「永桶」请求做实际处理。
T行为:(这是真实的行为)
T板友就继续坚持主张请求永桶,主张F板主不做永桶处理就是回避他的请求。
让我们进入核心的问题上,T板友「是否真的」要求永桶?
A.是!(无庸置疑不容闪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厉内荏呛呛而已,「并非真的」要求永桶)
针对T板友向我提请永桶的说法,
一开始我的理解与处置和l板友您一样啊(B.并非真的)。
我在判决文中有说明,我当他的说法只是B.,不是真要永桶。
结果我的理解与处置,被他现身说法驳斥。
他指称我的做法「回避闪躲他的请求」!
直接以他的用字说:
他表示我的做法是「安静而未回应他说永桶」,并指责我的做法是「顾左右而言他」。
也就是说,他就出声否定了我与l板友您这种「并非真的」的判断。
当我再度要再确认,他又不见了。
而他也主张过:「他没义务回答我的问话。」
所以本着身为板主的职务,我就正面接受他自请永桶的诉求,做合於法规的处置罗~
换个角度讲,他话都说到这份上了。
用政党来形容:
我本来要用党纪一条条论处,
对方宣告「开除党籍也可以啦」、「我都讲除籍了,请面对别闪躲」。
一个这样宣告的人,等於就是在呛「退党」呀!
对一个呛完退党走人的角色,
我们还在党纪委员会里讨论,并向他确认「真的要退党?」……会得到回应吗? XD
那现在问题是……我们这个党要怎麽接这个球?要怎麽处理这种状况?
45F:推 enjoytbook: 其实那句话主要是对卸任的版大说的,遇到蓄意找碴的 11/24 01:03
46F:→ enjoytbook: 情况,应该能直接桶了就好了@@看到版主用公投的方式 11/24 01:03
^^^^^^
47F:→ enjoytbook: 颇惊喜,还有这招xd 11/24 01:03
enjoytbook: 推版主高风亮节,其实永桶就好了@@ 11/17 09:44
我知道您在称赞L板主的风骨。 ^^
我前文是针对後半句话所谓「应该能」就是「授权板主」执行永桶的意见了。
我是这样理解啦~
只是即便如此,您没有实际投票写1.或2.,故我仍然要将您归类於「未投票」。
而正因为您的状况比较特殊,所以在回答板友的计票问题时,拿来做为范例。
我没有其它的意思,纯粹只是拿来做解释范例,若有冒犯之处,敬祈海涵。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1/24/2017 13:30:30
48F:推 enjoytbook: 没关系,我也只是想说反正会过就没特地投票了xd 11/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