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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板規的辦理流程: 一、目前板規無抵觸站規的問題,可繼續施行。(詳附註一) 若板友們希望修訂調整,請依照板規發起討論並申請投票。 其中本板不歡迎者,乃阻卻其使用本板之權利。 此意義相當於本站不歡迎者,亦為將其帳號砍除或停權處置。(詳附註四) 二、依板務部說明,板主在未受申訴時進行之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屬有效判決。 (詳附註二)故往後判決板規 6.4之流程為: 1.板主依照簡易認定判處分身帳號永久水桶,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判決有效,全案終結。 2.當事人若於七日內(帳號部公定時間),向本板板主或所上層之小組長, 提出「並非相同使用者」之申訴,則先不桶,而進入【申訴程序】。 (詳附註三) 3.板主會至小組組務提交案件引證,並寄信給當事人於72小時內至小組說明。 4.如果得到小組長附議之意見, 即認為在帳號部進一步確認其是否為多重帳號後,才能裁量行政懲處。 就會再提交帳號部認定,進入帳號部的【調查流程】。 若帳號部判定「並非相同使用者」,且無人檢附事證再申訴,則全案終結。 5.若帳號部判定「其為多重帳號」,則依帳號部對其依照帳號部規定處分後, 在其分身帳號仍未停權的狀況下,板主再依帳號部的認定處分身永久水桶。 (若同時還有犯其他板規,則除水桶分身外,再根據板規加罰本尊帳號。) *.附帶一點,沒使用多重帳號下,跑帳號部流程應該是沒事; 但若有分身又移件帳號部那裡,就得注意站方還會有甚麼多罰的規定了。 以上是執行規劃草案,並非已決斷之公告規定,歡迎板友討論。 若仍有悖於站方或小組作業流程,或有未竟不妥之處,亦歡迎相關上屬不吝賜示。 附註一:關於板規 6.4是否抵觸站規之文。 本板板規:節錄自#1DDNt07Z (JinYong)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小組長解釋:節錄自#1NK5-kVd (AboutBoards) 1.看版發文權限為各版自治範圍。所以並沒有與站規抵觸之虞 而帳號擁有之權限與使用者可擁有多個ID並無直接關係。 各帳號其本身各項權限本來就需要經過認證之後開通 故權限本身即不是帳號天然權限。 基於兩者 判決該使用者之申請駁回 2.閱讀版規為使用者之義務。不應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理由可以避開 3.但經由版友提醒。認定分身帳號之權限為帳務部所有。故不可由版主認證之 故判決會改判。 ra065311: 小組長誤會了 版主可以簡易認定 06/03 08:44 ra065311: 但只要被申訴就必須移送帳號部判定 06/03 08:44 markwu123: 我再看一次。抱歉,你說的沒錯 06/03 08:50 小組長改判:節錄自#1NKDIcOE (WriteService) 多重id判定為帳號部擁有權限 但因當事人已承認是分身ID 唯自白不能當事證。判定目前判決需中止,需釋放水桶 送帳號部進行判定 才可以決定是否進水桶 zkow: 等等,這有抵觸該版主的判決用意 06/03 09:58 zkow: 他的用意是不妨礙本尊在該版的使用權利,才禁止分身的06/03 09:58 zkow: 這樣做等於嚴重影響本尊&分身在PTT的使用權利 06/03 09:59 zkow: 不知有沒有放棄申訴這個選項 我的申訴 06/03 10:19 zkow: 完全沒有針對多重分身認定這點,而是針對版規疑慮 06/03 10:19 ra065311: 你的認知有誤 如果只是板規疑慮那你不該來這裡 06/03 10:57 ra065311: 應該是跟板主私下溝通 畢竟版主擁有板規制定權 06/03 10:58 ra065311: 至於是否與站規牴觸 目前就我看來是沒有 06/03 11:00 ra065311: 你申訴的訴求是要板主解桶 板主水桶的原因是 06/03 11:02 ra065311: 把你和另一帳號認定為同一人 也就是簡易認定 06/03 11:03 ra065311: 依照板務站長公告 此類判定方式一旦被申訴 06/03 11:03 ra065311: 就必須送查多重帳號 至於查詢結果出來前 06/03 11:04 ra065311: 板主處分是否停止 則由小組長決定 06/03 11:04 附註二:板務部(申訴板)《BoardCourt》之 分身認定公告(節錄自#1LcFJBGK) 《說明》為了維護使用者權益,也為了更明確區分、尊重站內各部門權限,經過與 帳號部溝通討論後,即起所有以「多重帳號」為名之懲處,不分層級,一律必須 以帳號部認定為準,板務部門各層級不再於未經帳號部認定前以「多重帳號」名 義對使用者進行任何處分。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範圍,以簡易方式自行認定多重帳號並加以處分: 1)由於板主該行為仍屬#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故 原則上該板主不視為違反站規、原則上小組長/群組長不受理相關檢舉; 2)一旦該處分受到「受處分人」的申訴,受理申訴之小組長/群組長應立即將 相關所有帳號移送帳號部查詢該批帳號是否為多重帳號; 3)板主原處分僅限於未受申訴時有效,一旦受到「受處分人」(之一)的申訴 ,於小組長/群組長依前述(2)移送帳號部後、帳號部公告查詢結果前,小 組長/群組長得(ㄉㄜˊ)裁定暫停執行原處分。 附註三: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之 提出多重帳號查詢懲處案件的限制與辦法(節錄自#5IW8rjT6申請人: 需為與該案件相關之板主以上職務(該板板主、直屬小組長、直屬群 組長)或站長以上職務(註一) 由申請人於該事件所屬的組務板提出,需詳述案件經過,檢附各項證 據文件,並請當事人到案說明(註二),提出申請視同申請人願對該 項檢舉負責。 該組務板直屬組長於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用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後 ,可至多重帳號板(ID_Multi)提出附議申請,附議申請時亦需檢附 前項所述文件。提出附議申請視同附議人願對該項檢舉負責。 帳號站長確認相關證據文件齊備後,會將申請案予以標記,並進入調 查流程。(註三) 申請限制: 每個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請案,請板主與組長們多多利用溝通 管道以及板務行政懲處。(註四) 處理流程: 帳號站長調閱各項電腦記錄後,會公佈調查結果並依法對當事人帳號 進行懲處。帳號部將保留上站次數最多的兩個帳號,其餘一概予以砍 除,若保留的帳號中有註冊未達三十天,或上站未達一百次者,亦予 以砍除。若保留的帳號中有註冊不實情事,則視情況予以退註或砍除 。本尊帳號及被砍除的帳號均將公告供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站長 懲處。 累犯處理條款: 累犯遭移送帳號部處理達三次者,將列為本站不歡迎的使用者。 不受歡迎的使用者只能擁有一個帳號,其認證信箱將被封鎖,並將遭 到停權處份,禁止發表文章處份,通緝處份。(註五) 申訴辦法: 若對於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案有所異議,請於該申請案送達組務板時 於組務板提出異議,交由組長裁決。 (若無提出異議或說明者,案件送至帳號部後,將不受理對調查結果 異議之申訴) 若對帳號部所提出之調查結果有異議,請於判決公布後七日內於板上 提出申訴,並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註六) 隱私權保護: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下列情況,本站不會向任何人公開您的資料: 1. 基於法律相關規定 2. 接受司法機關或是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註一 法務站長,板務站長,帳號站長得提出申請案,且不需上級附議, 惟一經提出即需自己對該項檢舉負責。 註二 申請人需寄信通知當事人前往組務板說明,並備份該信件作為證據 ,寄信後72小時內無回音亦視為完成此程序。 註三 進入調查流程後,帳號部會調閱各項電腦記錄,通常需要好幾個工 作天,也不一定每一個申請案都能比對的出明確的結果。若已標記 表示受理,則請申請人耐心等待處理。 註四 每周的記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註五 同一行為若在不同看板遭到檢舉成立,則視為不同案件進行累記。 註六 本站禁止帳號轉讓或交接,使用同一電子信箱認證則視為同一使用 者處理。 附註四: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之 不受歡迎使用者規範(節錄自#169bsaCP) 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事項: 1.停權處份。 2.只能擁有本尊一個id,不得有其他分身。 3.該使用者曾使用過所有認證信箱一律封鎖。 4.不允許其以認證碼註冊。 5.褫奪公權。 6.賦予通緝之印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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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kshchen: 說實在的只是單純看z尻不爽吧,他的帳號文章數量早就各 06/03 18:47
2F:→ ckshchen: 版都合資格了,內容又沒問題,何來洗文章.....尤其在金 06/03 18:47
3F:→ ckshchen: 庸版他是自己寫的多又不像NBA各版狂轉不理也沒敘述 06/03 18:47
不,這一點我必須嚴正予以駁斥。 本案件是L板主承辦,後來被告上訴到小組長乃至群組長處, 其實我根本沒有與當事人有任何關連。 我只是分享板規意義及板務管理角度的意見,而且也一開始就強調對事不對人。 何況過程中我也有替當事人澄清其沒有鬧板與洗文章之意圖嫌疑,這哪是看他不爽呢?
4F:推 SeanLiao99: 這麼做表示無論使用者表現如何 只要擁有多重帳號在金 06/03 18:52
5F:→ SeanLiao99: 庸板就是一件不被容許的事 06/03 18:52
擁有沒關係,板規一開始就表示不歡迎在本板「使用」了。 板規開宗明義把管理對象當成「使用者」,而非「使用帳號」。 所謂多重帳號也只當成同一個人而已。 一言以蔽之,若分身帳號違規,我除了會永久桶分身帳號外,還加罰本尊帳號。 因為我罰的對象是人,故以單一指定帳號做為削減權限懲處,可說較為明確。 而當允許開放多重帳號,其實各種規範精神就應該整個重新制定了, 應調整為管理使用帳號,就不免將多重帳號視為不同人格, 與現在法規精神有著本質上的差異。
6F:→ SeanLiao99: 因為被檢舉、處分然後不申訴的話→永桶 06/03 18:53
7F:→ SeanLiao99: 申訴的話則送帳號部認定,即使不停權、砍帳也會留下一 06/03 18:55
8F:→ SeanLiao99: 次紀錄,而且因為證實是多重帳號 故金庸板還是能依6.4 06/03 18:56
9F:→ SeanLiao99: 判永桶。這下好玩了,被處分人難道申訴心酸的? 06/03 18:58
10F:→ SeanLiao99: 不能理解站規允許擁有分身 卻又容許子板訂定無差別禁 06/03 19:04
11F:→ SeanLiao99: 止分身板規的道理在哪 06/03 19:04
我是覺得這本來就沒有互相矛盾呀。 若我有五個帳號,分別在不同的板有不同的經營帳號模式,這當然沒問題。 但在同一個板內,禁止用分身不同人格,這很正常吧。 我們台灣也承認訪客可以「擁有多重國籍呀」, 但入關時他要用哪一本護照,我們就只認那一個身份不是嗎? 以人權來說每個人也可以擁有多國貨幣在多國消費呀, 但有的國家店鋪願意收好幾種貨幣,有的國家只收其本國單一貨幣,都該予以尊重, 且「擁有」與「在何處適用」本來就是兩件事。
12F:→ SeanLiao99: 舉HardwareSale為例 與分身相關的處罰也是在主帳號違 06/03 19:06
13F:→ SeanLiao99: 規或用來規避2天一po文限制的情形下,才加重至永桶 06/03 19:08
兩規範的用意不同呀。 或許該板其條例是在防違規…… 但本板則是開宗明義就是只承認單一帳號人格, 而透過此辨識,希冀敦促使用者在此用心經營其唯一帳號, 並以此簡化管理增強民意表述的效果。 試問,鍵盤左右互搏討論板規事宜,合法又理性對吧? 但這樣會否從「數量上」影響觀瞻呢? 這樣不是違法,純粹就是民意的表述能力打了一些無謂的折扣。 那麼,許多取決民意的政策與規範,公信力也就再連帶地折損了! 這是大家要的嗎? 「要分身」而寧可「捨棄帳號辨識能力」? 如果是,那議案而表決通過,也就可以修改施行啦。 您可以發表您開放分身正方的意見,但總該有允許反方意見表達的雅量吧。 我很早就提出開放分身整個板規要重訂,而且要有一整個配套措施。 然而正方如您,怎麼就沒有試著研擬一套配套措施來說服大眾呢? 相反的,在缺乏配套措施的當下, 甘冒板規重訂、管理有漏洞、配套建立跟不上開放引發的問題……這些風險, 反方的人們一直在問……為甚麼要用這麼大成本開放分身帳號呢? 到底有甚麼理由非要用分身帳號不可呢? 也不見正方的人正面回應其「必要性」理由呀! 我認為此時講他板板規有點遠, 其實應該先正面回應「怎麼配套?」、「必要性在哪?」這兩個基本議題。
14F:→ SeanLiao99: 而且程序上先送帳號部認定 確認後再給予永桶處分 06/03 19:09
15F:推 SeanLiao99: 另一個問題:為何有正常程序不走 偏偏要用簡易認定來 06/03 19:14
16F:→ SeanLiao99: 執行板規6.4?雖說BoardCourt勉強解釋為有效,但此做法 06/03 19:16
17F:→ SeanLiao99: 侵犯帳號部專屬權(理論上),正當性顯有疑慮 06/03 19:19
那就是您沒想周到了。 您所謂的正常程序就是一有分身檢舉,就送件帳號部審核,待終極審定出爐再判對吧? (假設這結果叫做A) 您有沒有想過? 金庸板主只禁言本板分身,其餘權限一律不縮限,不像有些板禁分身會連帶罰本尊。 (假設這結果叫做B) 一言以蔽之,簡易認定讓被告多了B這個選擇,如果他不喜歡B仍然可以申訴選A。 多一個選擇到底對被告好不好呢? 以本案為例, Q板友是希望L板主直接一開始就上送站務?還是多給他一個禁言分身的選項? 退一萬步來講, 對受冤屈的人而言,其申訴沒甚麼成本,也能立馬設下水桶防護罩,權限全不受影響。 對違規使用多重帳號的人呢? 即便分身被桶也是基於執法的合理判罰。 只是這樣會不小心又被站方「連帶對其他違規進行極嚴重的懲處」!!! 我相信有其他犯罪疑慮的人(例如通緝犯)打翻餐桌時, 寧可趕快付錢賠償餐具好趕快離開, 也不希望店家說「我不直接索賠,應請警察來處理備案,並推薦公正機關鑑價」。 所謂正常程序,其實對我這個執行的板主真的沒差,反而簡單。 但就是麻煩了組務、麻煩了站務,更未必是被告真的希望選擇的結果。 坦白說,我其實不用強調禁言分身處分有多輕…… 跟砍帳號、停權……這些站務處分比較起來, 甚至是跟其他會連帶罰本尊的處分比較起來,當事人會怎麼選,您會意外嗎? 在我的做法下,大致可以預期會申訴的都會是真的「不同使用者」。 申訴本來就是服務受枉的板眾, 而不是給明明自知有違反板規卻想不花成本拗拗看的人。 (對,對這種想拗的人,本來就是申訴辛酸的,有問題嗎?) 簡言之,坦蕩者無風險,儘管來申訴。 違規者自知理屈不申訴,自然就省下行政成本,組務、站務……他們不用多無謂煩勞, 違規者本身更不想送件讓他其餘與本案無關的犯行,因送件招致更嚴重千萬倍的懲處。 結論: 禁用分身板規合法、簡易認定合法、正常程序也合法。 您沒明確指出我這做法中「不合法」的地方, 且有關部門說可以,您卻質疑這樣「不正當」!? 退一萬步講, 我做法採先行簡易認定,避免組務、站務無謂的負擔, 更給與被告多一個控制在低成本的選擇, 在合法之餘,還考量情理。 當然,您要堅採直接送審的程序,我也OK。 如果本討論中,多數的板友支持您的建議,我就那樣做呀。 坦白說,直接送件對我管理上來說更方便,這才會形成踩線即處死的強大嚇阻氛圍。 (死罪是因為犯了其他的規定,只因為在此犯個相對小的問題,就被送審而伏法了)
18F:→ SeanLiao99: 可能的理由:1.板主行事方便 2.當事人只要不申訴最重 06/03 19:26
19F:→ SeanLiao99: 處罰就是分身永桶而已 申訴反倒更麻煩 06/03 19:27
對無辜者而言,申訴一點都不麻煩呀。 ^^ 可以馬上解桶、還可洗刷清白、又沒啥後遺症。 另外,您的思考怎麼會反著來呢? 明明板主如果甚麼都不用多扯、不用多做, 直接送審搞不好本尊和分身不死也只剩下半條命了,回頭說不定連水桶的動作都能省了。 還可以說人不是我殺的,啊我就收檢舉呀,是否為分身我也沒最終裁量權呀,就送審囉~ 誰知那帳號有啥他自己的問題,就讓站方把他砍了……南無阿彌陀佛……不甘我的事…… 這才叫行事方便吧!? 問題是,這符合公眾利益嗎?(讓小組、站方勞煩還當壞人) 問題是,這符合當事人利益嗎? 那我是吃撐了嗎? 自己攬下來先簡易判定,讓自己累到親上火線還被您質疑意圖偷懶!? 我就是不明白,您的思考怎麼會反著來呢?
20F:推 SeanLiao99: 至於板規有無牴觸上位規範部分 單從自治範圍來說過於 06/03 19:41
21F:→ SeanLiao99: 簡略 帳號部置底寫明每人最多5個帳號,且資料必須一致 06/03 19:42
22F:→ SeanLiao99: 這代表上位規範確實允許擁有多重帳號 06/03 19:45
23F:→ SeanLiao99: 而使用者之所以有多重帳號 其目的當然是5個帳號都有各 06/03 19:47
24F:→ SeanLiao99: 自獨立的發文權 不然根本沒理由弄出分身 06/03 19:49
各自獨立就不用在同一板出現啊。 您沒發現嗎? 您的推理根本不能支撐您的結論! 允許申請五個帳號→誰說就等於每個板都要接受多重帳號? 「擁有」帳號是一回事,怎麼「使用」帳號是另一回事。 允許擁有跟使用規範怎能混唯一談呢? 事實上若五個帳號各自使用於不同的討論板,根本不會抵觸任何一板的禁分身板規。 這樣叫獨立沒錯呀~ 若要把多重帳號跑進同一個板裡面,那就不獨立了呀。 再退一步問一次……有甚麼必要非把多重帳號跑進同一個板裡面?
25F:→ SeanLiao99: 再回到板主和小組長解釋說只留主帳發文權屬於自治範圍 06/03 19:51
26F:→ SeanLiao99: 這裡應該分成兩種情形討論:1.使用者因違反規範被水桶 06/03 19:52
27F:→ SeanLiao99: 濫用分身發言企圖規避水桶效果→這樣給永桶非常合理 06/03 19:53
28F:推 ryvius0723: zkow大部分的文章就只是轉新聞而已連討論都不討論 06/03 19:54
29F:→ SeanLiao99: 2.使用者只是擁有分身,在無違反6.4以外規範下即被永桶 06/03 19:55
30F:→ SeanLiao99: 後者是一種無差別、絕對禁止分身的規定 要說這沒有牴 06/03 19:58
31F:→ SeanLiao99: 觸站規 我認為說服力不足 06/03 19:59
誰說本板無差別絕對禁止分身的規定違反站規了呢? 小組長都解釋允許擁有跟使用規範是兩回事了呀!
32F:推 SeanLiao99: 小結:板規內當然可以加入分身永桶條款 但應是使用者 06/03 20:07
33F:→ SeanLiao99: 出現濫用分身情形下的加重連帶處分 06/03 20:08
34F:推 gigiii1134: 保障擁有就是保障發言?你可以拿這套邏輯去戰登入次數 06/03 20:36
35F:→ SeanLiao99: 那是附加條件 而且對所有帳號適用,滿足 06/03 21:09
36F:→ SeanLiao99: 條件即可發言 06/03 21:09
37F:推 gigiii1134: 看來你無法滿足選定一個帳號發文的條件。 06/03 22:29
38F:→ SeanLiao99: 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去滿足一個非必要的過度限制 06/03 23:21
是不是非必要可以討論嘛, 不要光跳結論(非必要)而卻對「必要性的實務探討」付之闕如啊。 煩請論述: 為甚麼要用這麼大成本開放分身帳號呢? 到底有甚麼理由非要用分身帳號不可呢? 然後草擬一套(可參考一些您覺得很優的他板範例)整體的配套措施, 再來試著說服本板板眾,您的那套措施更簡單、更完善,更適合本板使用。 如上才是真正的討論論述,而不是一直跳到嚷結論,對吧?
39F:→ SeanLiao99: 就如同前幾篇有人說的 這形同是種預防性永桶 06/03 23:22
40F:→ SeanLiao99: 其目的無非是想從源頭根絕濫用分身,破壞看板秩序之行 06/03 23:25
41F:→ SeanLiao99: 為。目的本身正當,但達成目的使用的手段顯有討論空間 06/03 23:29
所以超速、酒駕不該罰,要肇事了才有處罰的正當性,您的意思是這樣子?
42F:推 gigiii1134: 所以你認為不該預防性禁止新帳號發言囉? 06/03 23:31
43F:→ SeanLiao99: 兩個不同的東西怎會扯再一起講?登入限制的作用至少有2 06/03 23:33
44F:→ SeanLiao99: 其一是讓新手先熟悉ptt環境及相關規範 其二是避免特定 06/03 23:35
45F:→ SeanLiao99: 目的產生大量新帳號擾亂看板秩序 06/03 23:35
46F:→ SeanLiao99: 而且這是種積極條件,每天登入都會計算,總會有達成登入 06/03 23:37
47F:→ SeanLiao99: 條件,可開始發文的一天 06/03 23:37
48F:→ SeanLiao99: 反過來說無差別分身永桶是種消極條件,只要有分身被查 06/03 23:38
49F:→ SeanLiao99: 到就直接永桶,沒有轉圜、回復餘地 06/03 23:39
不對。 您只講帳號,但是「使用者」根本不用等,用本尊立馬可以發言。 而新帳號就只能慢慢等到時間滿了。 而正因為我們規範針對的是使用者,不是帳號,所以帳號是使用者的選擇。 如前所述,您可以申請改桶本尊,留下分身帳號在本板留言,這不啻也是種轉圜。 而且您有沒發現自己的兩套標準? 「避免特定目的產生大量新帳號擾亂看板秩序」不是您口中的「預防性」限制? 人家也是拿「預防性」反問您,結果您又去講別的…… 消極也好、積極也罷,特定目的新手擾亂云云發生了沒有? 沒有的話您限制他難道不叫「預防性限制」? 退一步講,假設您換了個新帳號, 新帳號的背後可不是新手,您所謂「無差別禁止新帳號發言」的規範沒說服力? 站規允許每人申請新帳號,故所有「無差別禁止新帳號發言」的板規都違反站方規定?
50F:→ SeanLiao99: 唯一不被限制的可能就兩種:沒有分身或有但沒被檢舉 06/03 23:41
51F:推 gigiii1134: 本來的目的就是不要一個人用兩個人格發言呀... 06/03 23:43
52F:→ gigiii1134: 說什麼積極消極,講得好像金庸板會讓你無法發言一樣。 06/03 23:44
53F:→ SeanLiao99: 積極/消極只是個中性形容詞,積極表示具備就可以... 06/03 23:46
54F:→ SeanLiao99: 消極則是一具備就不能... 06/03 23:46
55F:→ SeanLiao99: 另外照本案當事人來看似乎沒有所謂雙重人格的問題 06/03 23:48
56F:→ SeanLiao99: 他自己承認是分身,發文紀錄亦看不出有刻意誤導他人兩 06/03 23:50
57F:→ SeanLiao99: id是不同人(發文風格之類) 06/03 23:51
那要不要戰一下,老手所申請的「新帳號」又沒鬧板,為何不開放使用權? 要不要戰一下為何要無差別限制新帳號的使用?
58F:推 gigiii1134: 就分身界的舒馬克囉 06/03 23:53
59F:推 HermesKing: 簡單點來說吧。版務層級的懲處,有機會擴散到站務層級 06/03 23:54
60F:→ HermesKing: ,理由只是因為擁有分身帳號。 06/03 23:54
61F:→ HermesKing: 我是覺得這樣的規範在保護目的與懲處結果來看並不均衡 06/03 23:55
62F:→ HermesKing: ,可以再修嚴格一點。 06/03 23:55
63F:→ HermesKing: 譬如警告機制、同時觸犯他規定或在水桶期間發言等等。 06/03 23:56
64F:→ HermesKing: 當然,如果本版有比較高的標準也不違背什麼上級規範, 06/03 23:57
65F:→ HermesKing: 只是本版的版友對於版風有比較高的期待而已。 06/03 23:57
這一點必須承認。 畢竟是小板,雞犬相聞、彼此多有印象, 所以大家應該是希望彼此都能珍惜自己的討論信用, 而不希望因為多重帳號的匿名性質,破壞了討論板的風氣。 所以才投票成立了這個板規。 而實務上,這條板規的判罰,也多是經由板友檢舉才執行的。 顯示存在這些板友們,十分介意有人在此使用了分身帳號。
66F:→ SeanLiao99: 其實一路看下來我是比較疑惑當初站規開放擁有分身的目 06/03 23:57
67F:→ SeanLiao99: 的為何 06/03 23:58
68F:→ SeanLiao99: 大概是某些板比較能接受開分身來亂 甚至形成某種文化? 06/04 00:02
上述兩行沒有因果關係吧…… 站規開放多帳號,但「多帳號不撞在同一個板」,就根本沒有開分身亂這種問題。 若您要推論成「站方允許申請帳號,是接受這些人開分身在同一個板裡亂」! 我實在是很難苟同啊……
69F:推 stocktonty: 奇怪就用一個固定ID發言有那麼難嗎? 06/04 00:14
70F:推 farming: 就用同一個ID發文就好 有那麼難嗎? +1 06/04 01:01
71F:推 BITMajo: 一個人在一個版上用兩個帳號,就是塑造了兩個不同的虛擬 06/04 05:05
72F:→ BITMajo: 人格,就算那人自己發篇文澄清說我跟XX是同一個人,也不 06/04 05:06
73F:→ BITMajo: 代表其他版友都會知道,照某些人的說法,版規都不會去看 06/04 05:06
74F:→ BITMajo: 了,更何況其他版友發的文 06/04 05:07
75F:→ ckshchen: 不要急著拉椅子,我敘述的對象不是你 06/04 05:30
那抱歉我誤會了。 因為我的文您第一個推文,就自然誤會成您是在說我…… ^^
76F:推 BRANFORD: 這個判例本身 z尻前倨後恭的樣子實錄下來 嚇阻力夠強了 06/04 06:20
77F:推 qweewqq: 針對特定使用者沒意義,現在是討論版規 06/04 07:49
78F:→ qweewqq: 爭取自己的權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 06/04 07:50
79F:→ qweewqq: 當年太陽花的領導群每個還不是慷慨激昂的 06/04 07:52
80F:推 chyan: 如果有人被誤判多重帳號,提出申訴,就可能被移送帳號部處理 06/04 07:57
81F:→ chyan: 草案提到:沒使用多重帳號下,跑帳號部流程應該是沒事 06/04 07:58
82F:→ chyan: 可是根據帳號部條款,遭移送帳號部處理,不是會留下記錄嗎? 06/04 07:58
83F:推 HermesKing: 樓上所說的正是我的疑慮之處,另外樂推版主耐心回應。 06/04 09:56
我不是這麼解讀的吔, 帳號部就是多重帳號的主管機關, 若其認定「不是多重帳號」……我不懂,那要用甚麼理由去註記處罰當事者呢? (而且還用「累犯」這樣的字詞,應該是指「被認證是多重帳號的」才要罰吧……) 這樣吧,在實際作業流程公告出來之前,我會設法請教一下帳號部站長, 等確認好再公告,這樣各位應該可以比較放心些吧。 ^^
84F:推 ryvius0723: 一個跨版被永桶家族全員的ID講自身權益實在很可笑 06/04 10:43
85F:推 qweewqq: 今天問題在於版規而不是在於特定使用者 06/04 11:51
86F:→ qweewqq: 一碼歸一碼,我在金庸版使用很正常 06/04 11:51
87F:推 amaranth: 都違規用分身了還算正常嗎 06/04 12:16
88F:推 qweewqq: 前面很多老版友都有推文說,他們有用分身PO只是沒抓而已 06/04 12:20
89F:推 qweewqq: 我指的是我在本版整體使用情形 06/04 12:24
坦白講,您應該也知道我沒有針對您, 早在多年以前一直到現在都是同樣原則在處分的。 我只能說按照一直以來的處理原則,有人檢舉分身,板主就必須去處理。 依照板規,本板是不能使用分身的, 若您使用分身,就是違規, 當違規還被檢舉時……L板主也只能對您公事公辦。 稍稍不是那麼客氣的說,即便有老板友用過分身, 也只能說該分身行為違反本板板規(違規很難算是正常使用吧), 若被檢舉,一樣還是對他們必須公事公辦呀。
90F:推 SeanLiao99: 首先感謝F前板主耐心回應 可以理解本板禁分身的理由 06/04 12:51
91F:→ SeanLiao99: 從實務層面來討論,的確簡易判決有諸多優點,包括減少站 06/04 12:55
92F:→ SeanLiao99: 務層級資源使用、對當事人處罰較輕...等 06/04 12:56
93F:→ SeanLiao99: 我有個疑問:依據#1NKDDn9o的說明,板規6.4到底是多重 06/04 13:01
94F:→ SeanLiao99: 帳號認定,抑或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性質? 06/04 13:03
我的認知中,討論板的處分,就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性質。 所以要做的就是:一旦發生,就要利用行政懲處手段達到板規的要求。 當然,站務用砍帳號或停權的手段,也可以做到同樣的效果…… 但這裡是終端討論板,不具頂端站務權力, 我們的權限就只到討論板層級的行政懲處(水桶、劣文……等)。 至於您說的帳號認定, 相關部門在當事人不申訴的情況下,認定討論板板主的行政處分有效。 但若當事人申訴時(表示對板主的簡易認定提出異議), 就要讓最終判定機關帳號部來審核。 在審核確認之前,小組長或群組長是「可以」先撤銷下轄板主對當事人之行政處分的。 (據此精神,我在上面流程中表示,本板會立即主動撤銷該案的行政處分。) 我把該文說明的概念著重在「最終」認定權屬於帳號部。 但當事人無異議的情況下,站務是認可各討論板板主的簡易認定判決有效的。
95F:→ SeanLiao99: 同篇文中明確提到,原則上多重帳號認定由帳號部執行,而 06/04 13:04
96F:→ SeanLiao99: 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盡量避免使用多重帳號作為理由 06/04 13:05
該文有論述其由來。 A)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板主與小組長有認定空間; B)介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與「站級懲處」之間的模糊地帶:傾向帳號部認 定為主; c)站級懲處:一律必須經過帳號部認定 也就是這規定的基本精神,在「水桶、刪文……」這樣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上, 站方是尊重且明確賦予板主與小組長這等級的行政裁量權。(A) 然而,經過長期以來施行的結果,發現討論板層級對分身裁量的認證能力有限。 要到站方才能具備一一檢測上站時間地點歷史紀錄的能力, 要到站方才能具備檢閱帳號申請人各項目填表資料的權限。 顯然這「最高端」的認證,由站方的帳號部來統一解釋最為專業清楚。 於是基於實務需要及各板自治空間, 站方採沒有舉證爭執的前提下,簡易認定的判決有效。 然而在當事者申訴時,站方就要以「最高端」的認證姿態來給與判定。 在我的理解,討論板就像是調解庭,在不爭執的狀況下,是具備法律效益的。 但是當出現有爭執狀況時,就以高端的法院判決做為依歸。 再來一點就是說, 我個人解讀帳號部是傾向於儘量建立送件門檻,不要大小事一天到晚丟帳號部! 做為最高端認證部門是基於站務需求,但資源宜有效利用,不要沒事就申請要查。 所以他們註記「累犯」, 所以他們要求「板主」簽認申請之外,還要求「小組長」附議案件。 更重要的是,他們拉高拉高到站級處分,是會來「砍帳號」、「停權」……的。 意義是…… 你們小打小鬧(水桶這種雞蟲之爭)別嚷過來,來的話被砍頭可別怪我! 如果可以行政處分處理好,煩請你們這些板主盡量自己協調。 可以的話,沒有「多重帳號」這種字眼更好,那就與本部門無關了,謝謝合作。
97F:→ SeanLiao99: 由此可見板規6.4處在兩者間的模糊地帶,構成要件屬於多 06/04 13:07
98F:→ SeanLiao99: 重帳號,罰則卻使用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的永久水桶 06/04 13:08
99F:→ SeanLiao99: 故執行板規6.4必須循#1NKDDn9o文中所承認具效力的例外 06/04 13:11
100F:→ SeanLiao99: 情況,即所謂的簡易判決 06/04 13:12
101F:→ SeanLiao99: 因此有兩種作法可選:1.走一般程序,送帳號部認定,有分 06/04 13:16
102F:→ SeanLiao99: 身者本板再永桶→完全照#1NKDDn9o的原則,對站務資源當 06/04 13:18
103F:→ SeanLiao99: 用則用,無關乎「浪費」;對當事人來說處罰可能較重 06/04 13:20
104F:→ SeanLiao99: 2.簡易判決,當事人不申訴即具效力,若申訴則再走一次一 06/04 13:21
105F:→ SeanLiao99: 般程序→#1NKDDn9o的例外,當事人不申訴情況下不動用站 06/04 13:22
106F:→ SeanLiao99: 務資源,當事人處罰僅止於分身永桶 06/04 13:23
107F:→ SeanLiao99: 既然本板如此拒斥多重帳號,走一般程序也許更符合期待 06/04 13:29
108F:→ SeanLiao99: 考量到板主、站務不願意當壞人,僅予當事人分身永桶,那 06/04 13:33
109F:→ SeanLiao99: 走簡易判決亦無不可 06/04 13:34
對,其實按照合法規定,就是只有這兩個選項。
110F:→ SeanLiao99: 不論最後決定如何,我認為現行板規6.4的條文不足以說明 06/04 13:43
111F:→ SeanLiao99: 這背後如此複雜的運作模式,是否可加註說明,以避免再發 06/04 13:45
112F:→ SeanLiao99: 生類似此次當事人,因不明究理而提出無救濟可能之申訴 06/04 13:46
113F:→ SeanLiao99: 這才是真正浪費板務、站務資源 06/04 13:49
板規本身不容易動,但是新增臨時條文來加註說明執行上的流程,這是沒問題的。 甚至說進板畫面中就提醒,予有分身考量的板友閱讀參考,這都能做到。 我這篇作業流程,就是打算等討論到時機成熟,再彙整各方意見修訂表決, 然後置底,並於板標或進板畫面提醒禁用分身(詳閱臨時條文),宣導個一陣子。 依照板規……三個月後再看要怎麼重訂 6.4比較好, 那時就可以依照臨時條文修訂板規表決了。
114F:→ stocktonty: 扯別人就像自己紅燈被抓罵警察怎麼不去抓別人 06/04 13:54
115F:推 killeryuan: 分身帳號不是板主的業務 這一句就夠了 06/04 21:55
熊熊一看,這句漏回了…… 當然,分身認定的最高主管機關是帳號部,不是討論板主的專職沒錯。 然而,哪個討論板主逃得過這業務? 人家能用分身再上來的話,水桶這類一般行政處分不就形同虛設? 如此說來, 任何會桶人的討論板,是否至少都要考驗板主「被桶的人是否有開分身再來」? 那麼,其板規中能根絕「多重帳號」這詞彙嗎? 既然無法避免地,各討論板實在是要存在對「多重帳號」做出規範與限制, 所以在法理上,站方才會認可各板主簡易認定的行政裁量呀。 所以說……分身帳號業務是板主必須處理的問題。 這一句夠不夠呢?
116F:→ wfelix: 對板規有異議的可以發文討論吧 若附和者眾便有機會修 06/04 22:31
117F:→ wfelix: 不需要在這裏一直和版主盧這板規合不合理 06/04 22:32
118F:→ wfelix: 板規從沒說這版的分身是違規亂版才會桶的 06/04 22:32
119F:→ wfelix: 而是只允許一個ID在這版發言 06/04 22:33
120F:→ wfelix: 本來每個版有每個版的自行規範 06/04 22:34
121F:→ wfelix: 中華民國允許一個人擁有很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又如何? 06/04 22:35
122F:→ wfelix: 商家依樣可以自行規定 我只接受中信卡不接受別家銀行 06/04 22:36
123F:推 Fernandeo: 這類比不太妥當,ID 是用來發文章的,頂多算是筆名 06/04 23:09
124F:→ Fernandeo: 不過也對,長篇累牘的推文下去很沒意思。 06/04 23:10
125F:推 SeanLiao99: 樓上意思是可以直接對這篇公告回文? 06/04 23:13
126F:推 Fernandeo: 你也可以發文 06/04 23:23
127F:→ SeanLiao99: 感謝提醒 06/04 23:28
128F:→ rocket34: 版主捫心自問,不是因人設事就好,其他都是多言 06/05 01:28
129F:推 newtypeL9: N年前就有這個板規了 06/05 01:44
可能R板友並未全程參與此事。 一來我本身並未介入此案,二來這個禁令與處分方式早已行之數年。 要說我因人設事的話…… 是在多年前就針對Q板友,然後挖這個洞等數年後他跳進來嗎? 未卜先知!? XD 【採納S板友後文(#1NKnjHSu)的建議,流程中水桶執行的時間點有所更動,請參閱】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06/05/2016 13:00:14
130F:→ salami: 我覺得 版主跟當事人都照著規定和流程在討論和申訴 06/05 13:56
131F:→ salami: 不用去猜什麼是因人設事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管他在 06/05 13:56
132F:→ salami: 別版的行為什麼的 更不說設了一個十年的局等著桶他這種事 06/05 13:57
133F:推 BITMajo: 「十六年後,在此桶你,版主情深,勿忘版規!」 06/05 18:05
134F:推 siliver: 版主真辛苦了. 06/05 18:31
135F:推 killeryuan: 板務站長都公告說分身的認定與處罰不是板主權限了 06/06 23:09
136F:→ killeryuan: 你覺得你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這一定有甚麼誤會 06/06 23:10
137F:→ killeryuan: 還有站方沒有"認可" 站方只是說"我不會刻意去抓" 06/06 23:11
我是不知道我有甚麼誤會的地方,但您顯然是一定有甚麼誤會了! 1.我可沒說分身的認定與處罰以板主為準, 我是根據站方給的標準,「以站方認可的方式」做為執行板規的選項。 您到底從哪一句話可以得出「F00L覺得金庸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我若有您說那種感覺得話…… 那直接讓板友投票就好,幹嘛依循站務上級的認知解釋板規是否違反站規? 那照自己想法執行就好,幹嘛依循站務解說的方式來執行板規? 從本文的始末,一段一句都依據「上級文章」來訂定可行的板規執行流程。 每個環節是根據哪一段文章,還都一一附註上去。 我是不知道您是怎麼會鬧出這天大的誤會, 居然對我寫出「你覺得你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這種指控!? 奇怪的是……我的寫法都有所引證,您的指控卻就是您空口一句話? 不然的話……我倒是請您引證一下…… 我到底是哪句話說「F00L覺得金庸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了? (有這話就罷,沒有的話可就是造謠了,對吧?) 2.您認為「站方沒有認可,只是說不刻意去抓」!???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範圍,以簡易方式自行認定多重帳號並加以處分: 1)由於板主該行為仍屬#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故 原則上該板主不視為違反站規、原則上小組長/群組長不受理相關檢舉; 2)一旦該處分受到「受處分人」的申訴,受理申訴之小組長/群組長應立即將 相關所有帳號移送帳號部查詢該批帳號是否為多重帳號; 3)板主原處分僅限於未受申訴時有效,一旦受到「受處分人」(之一)的申訴 ,於小組長/群組長依前述(2)移送帳號部後、帳號部公告查詢結果前,小 組長/群組長得(ㄉㄜˊ)裁定暫停執行原處分。 是不刻意去抓? 不刻意去抓是說:「這行為違反站規」,但是「站方不主動去抓這違規」。 但人家明明是寫:在該部認定的看法中「這行為不視為違反站規」。 且明確認定「該行為於未受申訴時有效」。 我是不知道您哪裡卡住誤會了…… 若站方認為簡易認定違反站規,怎會公開表示「不被定義為違反站規」? 怎會公開表示「您要檢舉本板他們也不受理」? 怎會公開表示「未受申訴即是『有效處分』」? 站方都說明其立場了: A)一般板務行政懲處:板主與小組長有認定空間; B)介於「一般板務行政懲處」與「站級懲處」之間的模糊地帶:傾向帳號部認 定為主; c)站級懲處:一律必須經過帳號部認定 講白話一點,就是以帳號部認定「為主」,但站方認可板主有「初步」認定空間。 沒人申訴時,站方直接表示板主的認定與判決屬『有效處分』。 但若存在爭執,也就是有人申訴時,這時就必須由帳號部來認定。 站方這樣表示, 我實在很好奇,您是怎麼誤會成『板主簡易認定』在站方定義是「違反站規」的? 再來我們來看一下, 在分身懲處的案件中,甚麼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A) 甚麼是「站級懲處」?(C) 上述討論板主簡易認定的處分屬「設置水桶」(一般板務行政懲處)。 帳號部認定為多重帳號後,多是給予「停權、砍帳號」(站級懲處)。 而站方主管機關「帳號部」的立場是: 每個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請案,請板主與組長們多多利用溝通 管道以及板務行政懲處。(註四) 註四 每周的記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簡而言之, 站方不僅認可各討論板的「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在未受申訴時有效, 還很希望各討論板盡量利用這個模式(不要一直丟過多案件過去他們帳號部那裡)! 而在您的眼中,原來站方說…… 板主有認定空間、於未受申訴時有效、請板主多多利用板務行政懲處 是板務行政懲處不受站方認可的意思!? 板主執行板務行政懲處不視為違反站規、上級不受理相關檢舉 反而是被站方認定板務行政懲處違反站規,只是不刻意去抓的意思!? 就如您說的……這一定是有甚麼誤會!? 關於分身帳號的業務, 到底「帳號部」是認定……你們各級都不要碰,相關業務請全都交給帳號部來辦? 還是希望……你們能板務行政處理就盡量處理,不要全部都丟過來? 最後,大家先澄清誤會,再來談本板怎麼因應站方要求。 我還是那個立場, 能都丟給站方處理的話,板主樂得清閒。 反正愛分身來的,若被站方砍帳號、停權……最好了。 能維護板規,我又不用當壞人!(照您說:帳號部業務,就都送件帳號部處理!) 我實在不懂……真的會有人以為我喜歡搶著用簡易認定嗎? 就當讓我自肥一下,過陣子辦投個票吧。 目前L板主及本討論串結論似乎傾向用b.,我真的挺歡迎改成a.的, K板友的質疑剛好提供一個名正言順的翻盤(投票也好、糾正也好)機會。 讓板眾決定是…… a.板主一律直接呈請帳號部認定後再以板規懲處。 b.板主先簡易認定,若當事人申訴再呈請帳號部做最終審定。 就拿板務站長的意思來說, 板主若僅是想水桶的盡量避免用到多重帳號字眼,除非真要站級懲處。 好啊~那就都送站級懲處啊! 若這些分身被帳號部砍帳號了,又不是我會痛, 那我盡量上送就好啦,根本沒必要堅持要水桶處理呀~ 就讓站方砍帳號唄…… 我自己的希望是…… 歡迎……盡量……煩請大家支持a.案。 請自己注意不要誤觸地雷就好。 到時候也請K板友盡量幫a.案拉票, 「用您不誤會的觀點」說服大家說b.案在您解讀違反站規,若您檢舉必會被上級糾正。 然後最好大家一致通過a.案,我樂得遵照辦理,又能輕鬆維護板務。 省得b.案讓自己當壞人跳上火線,還被您指責愛攬權又違規,故意侵犯帳號部的權力。
138F:推 BRANFORD: (舉手)如果a過了 溯不溯及既往 如果不溯 但是有人重新 06/07 05:27
139F:→ BRANFORD: 檢舉已經在永久水桶裡的分身 板方受不受理? 06/07 05:27
那要看a.案過關的方式。 1.以「投票」通過a.案:不溯及既往 未來檢舉案件中, 若本尊、分身至少有一(多)個有使用時間在「a.案公告施行時間點」之後, 才適用於a.案(新案)。 若只是檢舉以往的使用紀錄(每個帳號使用時間點皆早於新案), 則先使用原本施行的簡易認定處理(即選項中b.案)。 2.以「糾正」通過a.案:溯及既往至站方公告時間 若有人檢舉本站行政流程違反站規,而檢舉成立使本板遭到上級糾正, 則須根據糾正案內容更正作業流程。 若上級要求在站方在某公告時間點之後,皆只能以a.案流程處理,則溯及既往。 期間的簡易判決皆無效,改送帳號部重新審定再論。 此外,判決執行者(板主)違反站規的行為,應受到站方懲處。 而經糾正後,若有人檢舉之前的案子,也須按照糾正案中正確的作業流程執行。 我怎麼看…… 所附站方相關資料、小組長推文對話……都表示若沒申訴則板主簡易判定有效。 但K板友堅持是我誤會了,他認為板主簡易判決侵權而且違反站規(站方不主動抓)。 他指控我覺得我的板規比板務站長還大。 K板友說站方不主動抓,我就提醒可以檢舉我,看站方是不是只好被動來抓! K板友說站方不認可簡易認定,一樣可以檢舉,看站方是不是撤銷本板過往判決! 所以我也把他的見解影響寫成2.一併整例如上。(這樣夠超然吧?)
140F:推 SeanLiao99: 一開始我和K板友的觀點類似,誤以為簡易判決必定侵犯 06/07 15:50
141F:→ SeanLiao99: 帳號部權責範圍,故主張全面回歸帳號部認定 06/07 15:51
142F:→ SeanLiao99: 經過一番再整理與思考後,認知到板主之所以採簡易判決 06/07 15:53
143F:→ SeanLiao99: 除了具有板務部公告合法授權外。最主要是得考慮到如何 06/07 15:57
144F:→ SeanLiao99: 才能在執行6.4時,同時兼顧各方利益。 06/07 15:58
145F:→ SeanLiao99: 詳細過程及理由我有在下一篇回文中補充 06/07 16:00
真的…… 真的是兼顧各方利益……就是沒顧到自身(多做吃力不討好的業務還被當搶權力)! 所以在被人嫌的時候……會傾向手給他一鬆,全都上呈帳號部認定啊。 XD 但坦白說,這樣丟給站方的話,他們給的處罰真的「過重」,極有可能會被上級關切。 所以要怎麼辦我還是辦個明確投票,有民意基礎的方案,對各方都能有所交代。 重點是投票前我也把各個問題點都詳細論述了, 包括站方、帳號部、小組、板規、板眾、未來可能被冤的人、未來可能踩線的人…… 另對於未來「誤觸板規」的板友,要遭到站方那麼重的處分,也確實略有不忍。 SeanLiao99(#1NKnjHSu,第12頁) 雖說各板大多設有分身相關規範,不過出發點不盡相同。 對多數板而言,水桶違反板規者(不論此人是否擁有分身), 原則並不涉及多重帳號認定。 除非被處分者有分身同時違規或企圖規避水桶效果,才可能需要送帳號部審查, 事後再予加重處分。 但如果像本板6.4這樣的特殊規定,直接徹底禁止分身,100%會用到多重帳號認定。 因為S板友這段話是插在該文推文縫隙中,不太好回文,故轉貼至此應答。 其實重點不在用不用得到云云…… 重點在於那句表達: 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層級的規範中(板規)應避免用到「多重帳號」類似字眼, 因為那是帳號部的權限。 然後呢……K板友將這句話無限上綱, 指責說「金庸板規侵權抵觸站規」,F00L覺得「金庸板規比站方還大」。 因為金庸板規中有「多重帳號、分身」類似字眼。 當然,我引證站方及帳號部相關規定澄清, 在站方認可的方式與條件下,各板主可進行簡易認定,此不贅述。 我另外要表達的重點在: 如果照K板友指控的說法, 金庸板板規寫了「多重帳號、分身」類似字眼就是抵觸站規…… 那麼是不是幾乎各板的板規都一樣抵觸而違反站規了? 他們的板規能避免「多重帳號、分身」類似字眼嗎? 若板務層級一般行政處分編定的規章中, 出現對「多重帳號」的特定使用論罰,即定義為越權而違反站規…… 那麼,是否各板訂定「此字眼的板規」都越權了? (帳號部的業務,這字眼帳號部才能訂的概念。) 是否各板依循「此字眼的板規」進行處分,也都越權了? (帳號部的業務,只能站級懲處,板務行政無權行使涉及相關認定之處分。) 當然,結論很明顯…… 1.實務上各板多有涉及相關字眼的法規,不因站務那句「應避免」而被定義違反站規。 2.實務上各板既然有訂定涉及相關字眼的法規,就會依照其板規執行板務行政處分, 此行為亦不定義為違反站規。 3.站方明確表示板務對相關之規範有其認定空間,其處分亦於當事人不申訴時有效。 4.帳號部本身亦明確表示希望各板盡量利用板務行政處分,送件帳號部不宜過多。 所以我的認知是應該從全文脈絡仔細分析, 若僅就「應避免」一詞無限上綱,則難免墮入斷章取義的失真誤會了。 ※ 編輯: F00L (118.167.33.191), 06/08/2016 03:04:53
146F:推 SeanLiao99: 雖然我上面那段說法不完備,6.4特殊性始終須被注意。 06/08 09:56
147F:→ SeanLiao99: 故以此指責板主越權實屬誤解、不正確。 06/08 10:00
148F:→ SeanLiao99: 換言之,正因6.4有其獨特背景脈絡,僅從字面上解釋確 06/08 10:05
149F:→ SeanLiao99: 實容易產生誤會,這倒不是刻意無限上綱、斷章取義。 06/08 10:06
150F:推 SeanLiao99: 大略瀏覽過本人常用20個板的板規後,大致歸納出一個趨 06/08 10:12
151F:→ SeanLiao99: 勢:各板通常對於分身處理保持一定彈性。 06/08 10:13
152F:→ SeanLiao99: 涉及分身的法規,一般不會硬性規定一律送帳號部處置, 06/08 10:18
153F:→ SeanLiao99: 而是依情節輕重做區分,輕者就如板主所言,僅以簡易判 06/08 10:20
154F:→ SeanLiao99: 決+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即可。 06/08 10:21
155F:→ SeanLiao99: 相對的,6.4是直接禁絕分身,客觀上剛好落在單純處罰 06/08 10:30
156F:→ SeanLiao99: 單一違規帳號,以及最嚴重的站規處分之間。 06/08 10:33
157F:推 SeanLiao99: 有人認為處罰比普通水桶重,又牽涉到分身認定→不可以 06/08 10:58
158F:→ SeanLiao99: 只由板務簡易判決(實際上不但可以甚至是較佳選擇) 06/08 10:59
159F:→ SeanLiao99: 板務卻認為只不過是一般板務行政懲處,又有申訴救濟管 06/08 11:02
160F:→ SeanLiao99: 道,處處為使用者著想反被指為侵權,十分委屈。 06/08 11:04
161F:推 SeanLiao99: 雙方在此點上的認知差異,大概是引發這場爭執最關鍵因 06/08 11:07
162F:→ SeanLiao99: 素之一。 06/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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