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标题[公告] 关於板规 6.4往後之执行规划草案
时间Fri Jun 3 18:38:45 2016
现行板规的办理流程:
一、目前板规无抵触站规的问题,可继续施行。(详附注一)
若板友们希望修订调整,请依照板规发起讨论并申请投票。
其中本板不欢迎者,乃阻却其使用本板之权利。
此意义相当於本站不欢迎者,亦为将其帐号砍除或停权处置。(详附注四)
二、依板务部说明,板主在未受申诉时进行之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属有效判决。
(详附注二)故往後判决板规 6.4之流程为:
1.板主依照简易认定判处分身帐号永久水桶,
七日後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判决有效,全案终结。
2.当事人若於七日内(帐号部公定时间),向本板板主或所上层之小组长,
提出「并非相同使用者」之申诉,
则先不桶,而进入【申诉程序】。
(详附注三)
3.板主会至小组组务提交案件引证,并寄信给当事人於72小时内至小组说明。
4.如果得到小组长附议之意见,
即认为在帐号部进一步确认其是否为多重帐号後,才能裁量行政惩处。
就会再提交帐号部认定,进入帐号部的【调查流程】。
若帐号部判定「并非相同使用者」,且无人检附事证再申诉,则全案终结。
5.若帐号部判定「其为多重帐号」,则依帐号部对其依照帐号部规定处分後,
在其分身帐号仍未停权的状况下,板主再依帐号部的认定处分身永久水桶。
(若同时还有犯其他板规,则除水桶分身外,再根据板规加罚本尊帐号。)
*.附带一点,没使用多重帐号下,跑帐号部流程应该是没事;
但若有分身又移件帐号部那里,就得注意站方还会有甚麽多罚的规定了。
以上是执行规划草案,并非已决断之公告规定,欢迎板友讨论。
若仍有悖於站方或小组作业流程,或有未竟不妥之处,亦欢迎相关上属不吝赐示。
附注一:关於板规 6.4是否抵触站规之文。
本板板规:节录自
#1DDNt07Z (JinYong)
6.4 本板板规乃针对使用人所订定,不欢迎多重帐号者(分身)使用本板。
小组长解释:节录自
#1NK5-kVd (AboutBoards)
1.
看版发文权限为各版自治范围。所以并没有与站规抵触之虞
而帐号拥有之权限与使用者可拥有多个ID并无直接关系。
各帐号其本身各项权限本来就需要经过认证之後开通
故权限本身即不是帐号天然权限。
基於两者
判决该使用者之申请驳回
2.阅读版规为使用者之义务。不应以应注意而未注意之理由可以避开
3.但经由版友提醒。认定分身帐号之权限为帐务部所有。故不可由版主认证之
故判决会改判。
→ ra065311: 小组长误会了 版主可以简易认定 06/03 08:44
→ ra065311: 但只要被申诉就必须移送帐号部判定 06/03 08:44
→ markwu123: 我再看一次。抱歉,你说的没错 06/03 08:50
小组长改判:节录自
#1NKDIcOE (WriteService)
多重id判定为帐号部拥有权限
但因当事人已承认是分身ID
唯自白不能当事证。判定目前判决需中止,需释放水桶
送帐号部进行判定
才可以决定是否进水桶
推 zkow: 等等,这有抵触该版主的判决用意 06/03 09:58
→ zkow: 他的用意是不妨碍本尊在该版的使用权利,才禁止分身的06/03 09:58
→ zkow: 这样做等於严重影响本尊&分身在PTT的使用权利 06/03 09:59
推 zkow: 不知有没有放弃申诉这个选项 我的申诉 06/03 10:19
→ zkow: 完全没有针对多重分身认定这点,而是针对版规疑虑 06/03 10:19
→ ra065311: 你的认知有误 如果只是板规疑虑那你不该来这里 06/03 10:57
→ ra065311: 应该是跟板主私下沟通 毕竟版主拥有板规制定权 06/03 10:58
→ ra065311: 至於是否与站规抵触 目前就我看来是没有 06/03 11:00
→ ra065311: 你申诉的诉求是要板主解桶 板主水桶的原因是 06/03 11:02
→ ra065311: 把你和另一帐号认定为同一人 也就是简易认定 06/03 11:03
→ ra065311: 依照板务站长公告 此类判定方式一旦被申诉 06/03 11:03
→ ra065311: 就必须送查多重帐号 至於查询结果出来前 06/03 11:04
→ ra065311: 板主处分是否停止 则由小组长决定 06/03 11:04
附注二:板务部(申诉板)《BoardCourt》之
分身认定公告(节录自
#1LcFJBGK)
《说明》为了维护使用者权益,也为了更明确区分、尊重站内各部门权限,经过与
帐号部沟通讨论後,即起所有以「多重帐号」为名之惩处,不分层级,一律必须
以帐号部认定为准,板务部门各层级不再於未经帐号部认定前以「多重帐号」名
义对使用者进行任何处分。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以简易方式自行认定多重帐号并加以处分:
1)由於板主该行为仍属
#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故
原则上
该板主不视为违反站规、原则上小组长/群组长不受理相关检举;
2)一旦该处分受到「受处分人」的申诉,受理申诉之小组长/群组长应立即将
相关所有帐号移送帐号部查询该批帐号是否为多重帐号;
3)
板主原处分仅限於未受申诉时有效,一旦受到「受处分人」(之一)的申诉
,於小组长/群组长依前述(2)移送帐号部後、帐号部公告查询结果前,小
组长/群组长得(ㄉㄜˊ)裁定暂停执行原处分。
附注三:帐号部(多重帐号处)《ID_Multi》之
提出多重帐号查询惩处案件的限制与办法(节录自
#5IW8rjT6)
申请人:
需为与该案件相关之板主以上职务(该板板主、直属小组长、直属群
组长)或站长以上职务
(注一)
由申请人於该事件所属的组务板提出,需详述案件经过,检附各项证
据文件,并请当事人到案说明
(注二),提出申请视同申请人愿对该
项检举负责。
该组务板直属组长於审理後认定当事人不适用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後
,可至多重帐号板(ID_Multi)提出附议申请,附议申请时亦需检附
前项所述文件。提出附议申请视同附议人愿对该项检举负责。
帐号站长确认相关证据文件齐备後,会将申请案予以标记,并进入调
查流程。
(注三)
申请限制:
每个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请案,请板主与组长们多多利用沟通
管道以及板务行政惩处。
(注四)
处理流程:
帐号站长调阅各项电脑记录後,会公布调查结果并依法对当事人帐号
进行惩处。帐号部将保留上站次数最多的两个帐号,其余一概予以砍
除,若保留的帐号中有注册未达三十天,或上站未达一百次者,亦予
以砍除。若保留的帐号中有注册不实情事,则视情况予以退注或砍除
。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
惩处。
累犯处理条款:
累犯遭移送帐号部处理达三次者,将列为本站不欢迎的使用者。
不受欢迎的使用者只能拥有一个帐号,其认证信箱将被封锁,并将遭
到停权处份,禁止发表文章处份,通缉处份。
(注五)
申诉办法:
若对於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案有所异议,请於该申请案送达组务板时
於组务板提出异议,交由组长裁决。
(若无提出异议或说明者,案件送至帐号部後,将不受理对调查结果
异议之申诉)
若对帐号部所提出之调查结果有异议,请於判决公布後
七日内於板上
提出申诉,并检附各项证明文件。
(注六)
隐私权保护:
基於个人资料保护法,除下列情况,本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您的资料:
1. 基於法律相关规定
2. 接受司法机关或是其他有权机关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注一 法务站长,板务站长,帐号站长得提出申请案,且不需上级附议,
惟一经提出即需自己对该项检举负责。
注二 申请人需寄信通知当事人前往组务板说明,并备份该信件作为证据
,寄信後72小时内无回音亦视为完成此程序。
注三 进入调查流程後,帐号部会调阅各项电脑记录,通常需要好几个工
作天,也不一定每一个申请案都能比对的出明确的结果。若已标记
表示受理,则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处理。
注四 每周的记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注五 同一行为若在不同看板遭到检举成立,则视为不同案件进行累记。
注六 本站禁止帐号转让或交接,使用同一电子信箱认证则视为同一使用
者处理。
附注四:帐号部(多重帐号处)《ID_Multi》之
不受欢迎使用者规范(节录自
#169bsaCP)
不受欢迎使用者处分事项:
1.停权处份。
2.只能拥有本尊一个id,不得有其他分身。
3.该使用者曾使用过所有认证信箱一律封锁。
4.不允许其以认证码注册。
5.褫夺公权。
6.赋予通缉之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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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kshchen: 说实在的只是单纯看z尻不爽吧,他的帐号文章数量早就各 06/03 18:47
2F:→ ckshchen: 版都合资格了,内容又没问题,何来洗文章.....尤其在金 06/03 18:47
3F:→ ckshchen: 庸版他是自己写的多又不像NBA各版狂转不理也没叙述 06/03 18:47
不,这一点我必须严正予以驳斥。
本案件是L板主承办,後来被告上诉到小组长乃至群组长处,
其实我根本没有与当事人有任何关连。
我只是分享板规意义及板务管理角度的意见,而且也一开始就强调对事不对人。
何况过程中我也有替当事人澄清其没有闹板与洗文章之意图嫌疑,这哪是看他不爽呢?
4F:推 SeanLiao99: 这麽做表示无论使用者表现如何 只要拥有多重帐号在金 06/03 18:52
5F:→ SeanLiao99: 庸板就是一件不被容许的事 06/03 18:52
拥有没关系,板规一开始就表示不欢迎在本板「使用」了。
板规开宗明义把管理对象当成「使用者」,而非「使用帐号」。
所谓多重帐号也只当成同一个人而已。
一言以蔽之,若分身帐号违规,我除了会永久桶分身帐号外,还加罚本尊帐号。
因为我罚的对象是人,故以单一指定帐号做为削减权限惩处,可说较为明确。
而当允许开放多重帐号,其实各种规范精神就应该整个重新制定了,
应调整为管理使用帐号,就不免将多重帐号视为不同人格,
与现在法规精神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6F:→ SeanLiao99: 因为被检举、处分然後不申诉的话→永桶 06/03 18:53
7F:→ SeanLiao99: 申诉的话则送帐号部认定,即使不停权、砍帐也会留下一 06/03 18:55
8F:→ SeanLiao99: 次纪录,而且因为证实是多重帐号 故金庸板还是能依6.4 06/03 18:56
9F:→ SeanLiao99: 判永桶。这下好玩了,被处分人难道申诉心酸的? 06/03 18:58
10F:→ SeanLiao99: 不能理解站规允许拥有分身 却又容许子板订定无差别禁 06/03 19:04
11F:→ SeanLiao99: 止分身板规的道理在哪 06/03 19:04
我是觉得这本来就没有互相矛盾呀。
若我有五个帐号,分别在不同的板有不同的经营帐号模式,这当然没问题。
但在同一个板内,禁止用分身不同人格,这很正常吧。
我们台湾也承认访客可以「拥有多重国籍呀」,
但入关时他要用哪一本护照,我们就只认那一个身份不是吗?
以人权来说每个人也可以拥有多国货币在多国消费呀,
但有的国家店铺愿意收好几种货币,有的国家只收其本国单一货币,都该予以尊重,
且「拥有」与「在何处适用」本来就是两件事。
12F:→ SeanLiao99: 举HardwareSale为例 与分身相关的处罚也是在主帐号违 06/03 19:06
13F:→ SeanLiao99: 规或用来规避2天一po文限制的情形下,才加重至永桶 06/03 19:08
两规范的用意不同呀。
或许该板其条例是在防违规……
但本板则是开宗明义就是只承认单一帐号人格,
而透过此辨识,希冀敦促使用者在此用心经营其唯一帐号,
并以此简化管理增强民意表述的效果。
试问,键盘左右互搏讨论板规事宜,合法又理性对吧?
但这样会否从「数量上」影响观瞻呢?
这样不是违法,纯粹就是民意的表述能力打了一些无谓的折扣。
那麽,许多取决民意的政策与规范,公信力也就再连带地折损了!
这是大家要的吗?
「要分身」而宁可「舍弃帐号辨识能力」?
如果是,那议案而表决通过,也就可以修改施行啦。
您可以发表您开放分身正方的意见,但总该有允许反方意见表达的雅量吧。
我很早就提出开放分身整个板规要重订,而且要有一整个配套措施。
然而正方如您,怎麽就没有试着研拟一套配套措施来说服大众呢?
相反的,在缺乏配套措施的当下,
甘冒板规重订、管理有漏洞、配套建立跟不上开放引发的问题……这些风险,
反方的人们一直在问……为甚麽要用这麽大成本开放分身帐号呢?
到底有甚麽理由非要用分身帐号不可呢?
也不见正方的人正面回应其「必要性」理由呀!
我认为此时讲他板板规有点远,
其实应该先正面回应「怎麽配套?」、「必要性在哪?」这两个基本议题。
14F:→ SeanLiao99: 而且程序上先送帐号部认定 确认後再给予永桶处分 06/03 19:09
15F:推 SeanLiao99: 另一个问题:为何有正常程序不走 偏偏要用简易认定来 06/03 19:14
16F:→ SeanLiao99: 执行板规6.4?虽说BoardCourt勉强解释为有效,但此做法 06/03 19:16
17F:→ SeanLiao99: 侵犯帐号部专属权(理论上),正当性显有疑虑 06/03 19:19
那就是您没想周到了。
您所谓的正常程序就是一有分身检举,就送件帐号部审核,待终极审定出炉再判对吧?
(假设这结果叫做A)
您有没有想过?
金庸板主只禁言本板分身,其余权限一律不缩限,不像有些板禁分身会连带罚本尊。
(假设这结果叫做B)
一言以蔽之,简易认定让被告多了B这个选择,如果他不喜欢B仍然可以申诉选A。
多一个选择到底对被告好不好呢?
以本案为例,
Q板友是希望L板主直接一开始就上送站务?还是多给他一个禁言分身的选项?
退一万步来讲,
对受冤屈的人而言,其申诉没甚麽成本,也能立马设下水桶防护罩,权限全不受影响。
对违规使用多重帐号的人呢?
即便分身被桶也是基於执法的合理判罚。
只是这样会不小心又被站方「连带对其他违规进行极严重的惩处」!!!
我相信有其他犯罪疑虑的人(例如通缉犯)打翻餐桌时,
宁可赶快付钱赔偿餐具好赶快离开,
也不希望店家说「我不直接索赔,应请警察来处理备案,并推荐公正机关监价」。
所谓正常程序,其实对我这个执行的板主真的没差,反而简单。
但就是麻烦了组务、麻烦了站务,更未必是被告真的希望选择的结果。
坦白说,我其实不用强调禁言分身处分有多轻……
跟砍帐号、停权……这些站务处分比较起来,
甚至是跟其他会连带罚本尊的处分比较起来,当事人会怎麽选,您会意外吗?
在我的做法下,大致可以预期会申诉的都会是真的「不同使用者」。
申诉本来就是服务受枉的板众,
而不是给明明自知有违反板规却想不花成本拗拗看的人。
(对,对这种想拗的人,本来就是申诉辛酸的,有问题吗?)
简言之,坦荡者无风险,尽管来申诉。
违规者自知理屈不申诉,自然就省下行政成本,组务、站务……他们不用多无谓烦劳,
违规者本身更不想送件让他其余与本案无关的犯行,因送件招致更严重千万倍的惩处。
结论:
禁用分身板规合法、简易认定合法、正常程序也合法。
您没明确指出我这做法中「不合法」的地方,
且有关部门说可以,您却质疑这样「不正当」!?
退一万步讲,
我做法采先行简易认定,避免组务、站务无谓的负担,
更给与被告多一个控制在低成本的选择,
在合法之余,还考量情理。
当然,您要坚采直接送审的程序,我也OK。
如果本讨论中,多数的板友支持您的建议,我就那样做呀。
坦白说,直接送件对我管理上来说更方便,这才会形成踩线即处死的强大吓阻氛围。
(死罪是因为犯了其他的规定,只因为在此犯个相对小的问题,就被送审而伏法了)
18F:→ SeanLiao99: 可能的理由:1.板主行事方便 2.当事人只要不申诉最重 06/03 19:26
19F:→ SeanLiao99: 处罚就是分身永桶而已 申诉反倒更麻烦 06/03 19:27
对无辜者而言,申诉一点都不麻烦呀。 ^^
可以马上解桶、还可洗刷清白、又没啥後遗症。
另外,您的思考怎麽会反着来呢?
明明板主如果甚麽都不用多扯、不用多做,
直接送审搞不好本尊和分身不死也只剩下半条命了,回头说不定连水桶的动作都能省了。
还可以说人不是我杀的,啊我就收检举呀,是否为分身我也没最终裁量权呀,就送审罗~
谁知那帐号有啥他自己的问题,就让站方把他砍了……南无阿弥陀佛……不甘我的事……
这才叫行事方便吧!?
问题是,这符合公众利益吗?(让小组、站方劳烦还当坏人)
问题是,这符合当事人利益吗?
那我是吃撑了吗?
自己揽下来先简易判定,让自己累到亲上火线还被您质疑意图偷懒!?
我就是不明白,您的思考怎麽会反着来呢?
20F:推 SeanLiao99: 至於板规有无抵触上位规范部分 单从自治范围来说过於 06/03 19:41
21F:→ SeanLiao99: 简略 帐号部置底写明每人最多5个帐号,且资料必须一致 06/03 19:42
22F:→ SeanLiao99: 这代表上位规范确实允许拥有多重帐号 06/03 19:45
23F:→ SeanLiao99: 而使用者之所以有多重帐号 其目的当然是5个帐号都有各 06/03 19:47
24F:→ SeanLiao99: 自独立的发文权 不然根本没理由弄出分身 06/03 19:49
各自独立就不用在同一板出现啊。
您没发现吗?
您的推理根本不能支撑您的结论!
允许申请五个帐号→谁说就等於每个板都要接受多重帐号?
「拥有」帐号是一回事,怎麽「使用」帐号是另一回事。
允许拥有跟使用规范怎能混唯一谈呢?
事实上若五个帐号各自使用於不同的讨论板,根本不会抵触任何一板的禁分身板规。
这样叫独立没错呀~
若要把多重帐号跑进同一个板里面,那就不独立了呀。
再退一步问一次……有甚麽必要非把多重帐号跑进同一个板里面?
25F:→ SeanLiao99: 再回到板主和小组长解释说只留主帐发文权属於自治范围 06/03 19:51
26F:→ SeanLiao99: 这里应该分成两种情形讨论:1.使用者因违反规范被水桶 06/03 19:52
27F:→ SeanLiao99: 滥用分身发言企图规避水桶效果→这样给永桶非常合理 06/03 19:53
28F:推 ryvius0723: zkow大部分的文章就只是转新闻而已连讨论都不讨论 06/03 19:54
29F:→ SeanLiao99: 2.使用者只是拥有分身,在无违反6.4以外规范下即被永桶 06/03 19:55
30F:→ SeanLiao99: 後者是一种无差别、绝对禁止分身的规定 要说这没有抵 06/03 19:58
31F:→ SeanLiao99: 触站规 我认为说服力不足 06/03 19:59
谁说本板无差别绝对禁止分身的规定违反站规了呢?
小组长都解释允许拥有跟使用规范是两回事了呀!
32F:推 SeanLiao99: 小结:板规内当然可以加入分身永桶条款 但应是使用者 06/03 20:07
33F:→ SeanLiao99: 出现滥用分身情形下的加重连带处分 06/03 20:08
34F:推 gigiii1134: 保障拥有就是保障发言?你可以拿这套逻辑去战登入次数 06/03 20:36
35F:→ SeanLiao99: 那是附加条件 而且对所有帐号适用,满足 06/03 21:09
36F:→ SeanLiao99: 条件即可发言 06/03 21:09
37F:推 gigiii1134: 看来你无法满足选定一个帐号发文的条件。 06/03 22:29
38F:→ SeanLiao99: 我看不出有什麽理由去满足一个非必要的过度限制 06/03 23:21
是不是非必要可以讨论嘛,
不要光跳结论(非必要)而却对「必要性的实务探讨」付之阙如啊。
烦请论述:
为甚麽要用这麽大成本开放分身帐号呢?
到底有甚麽理由非要用分身帐号不可呢?
然後草拟一套(可参考一些您觉得很优的他板范例)整体的配套措施,
再来试着说服本板板众,您的那套措施更简单、更完善,更适合本板使用。
如上才是真正的讨论论述,而不是一直跳到嚷结论,对吧?
39F:→ SeanLiao99: 就如同前几篇有人说的 这形同是种预防性永桶 06/03 23:22
40F:→ SeanLiao99: 其目的无非是想从源头根绝滥用分身,破坏看板秩序之行 06/03 23:25
41F:→ SeanLiao99: 为。目的本身正当,但达成目的使用的手段显有讨论空间 06/03 23:29
所以超速、酒驾不该罚,要肇事了才有处罚的正当性,您的意思是这样子?
42F:推 gigiii1134: 所以你认为不该预防性禁止新帐号发言罗? 06/03 23:31
43F:→ SeanLiao99: 两个不同的东西怎会扯再一起讲?登入限制的作用至少有2 06/03 23:33
44F:→ SeanLiao99: 其一是让新手先熟悉ptt环境及相关规范 其二是避免特定 06/03 23:35
45F:→ SeanLiao99: 目的产生大量新帐号扰乱看板秩序 06/03 23:35
46F:→ SeanLiao99: 而且这是种积极条件,每天登入都会计算,总会有达成登入 06/03 23:37
47F:→ SeanLiao99: 条件,可开始发文的一天 06/03 23:37
48F:→ SeanLiao99: 反过来说无差别分身永桶是种消极条件,只要有分身被查 06/03 23:38
49F:→ SeanLiao99: 到就直接永桶,没有转圜、回复余地 06/03 23:39
不对。
您只讲帐号,但是「使用者」根本不用等,用本尊立马可以发言。
而新帐号就只能慢慢等到时间满了。
而正因为我们规范针对的是使用者,不是帐号,所以帐号是使用者的选择。
如前所述,您可以申请改桶本尊,留下分身帐号在本板留言,这不啻也是种转圜。
而且您有没发现自己的两套标准?
「避免特定目的产生大量新帐号扰乱看板秩序」不是您口中的「预防性」限制?
人家也是拿「预防性」反问您,结果您又去讲别的……
消极也好、积极也罢,特定目的新手扰乱云云发生了没有?
没有的话您限制他难道不叫「预防性限制」?
退一步讲,假设您换了个新帐号,
新帐号的背後可不是新手,您所谓「无差别禁止新帐号发言」的规范没说服力?
站规允许每人申请新帐号,故所有「无差别禁止新帐号发言」的板规都违反站方规定?
50F:→ SeanLiao99: 唯一不被限制的可能就两种:没有分身或有但没被检举 06/03 23:41
51F:推 gigiii1134: 本来的目的就是不要一个人用两个人格发言呀... 06/03 23:43
52F:→ gigiii1134: 说什麽积极消极,讲得好像金庸板会让你无法发言一样。 06/03 23:44
53F:→ SeanLiao99: 积极/消极只是个中性形容词,积极表示具备就可以... 06/03 23:46
54F:→ SeanLiao99: 消极则是一具备就不能... 06/03 23:46
55F:→ SeanLiao99: 另外照本案当事人来看似乎没有所谓双重人格的问题 06/03 23:48
56F:→ SeanLiao99: 他自己承认是分身,发文纪录亦看不出有刻意误导他人两 06/03 23:50
57F:→ SeanLiao99: id是不同人(发文风格之类) 06/03 23:51
那要不要战一下,老手所申请的「新帐号」又没闹板,为何不开放使用权?
要不要战一下为何要无差别限制新帐号的使用?
58F:推 gigiii1134: 就分身界的舒马克罗 06/03 23:53
59F:推 HermesKing: 简单点来说吧。版务层级的惩处,有机会扩散到站务层级 06/03 23:54
60F:→ HermesKing: ,理由只是因为拥有分身帐号。 06/03 23:54
61F:→ HermesKing: 我是觉得这样的规范在保护目的与惩处结果来看并不均衡 06/03 23:55
62F:→ HermesKing: ,可以再修严格一点。 06/03 23:55
63F:→ HermesKing: 譬如警告机制、同时触犯他规定或在水桶期间发言等等。 06/03 23:56
64F:→ HermesKing: 当然,如果本版有比较高的标准也不违背什麽上级规范, 06/03 23:57
65F:→ HermesKing: 只是本版的版友对於版风有比较高的期待而已。 06/03 23:57
这一点必须承认。
毕竟是小板,鸡犬相闻、彼此多有印象,
所以大家应该是希望彼此都能珍惜自己的讨论信用,
而不希望因为多重帐号的匿名性质,破坏了讨论板的风气。
所以才投票成立了这个板规。
而实务上,这条板规的判罚,也多是经由板友检举才执行的。
显示存在这些板友们,十分介意有人在此使用了分身帐号。
66F:→ SeanLiao99: 其实一路看下来我是比较疑惑当初站规开放拥有分身的目 06/03 23:57
67F:→ SeanLiao99: 的为何 06/03 23:58
68F:→ SeanLiao99: 大概是某些板比较能接受开分身来乱 甚至形成某种文化? 06/04 00:02
上述两行没有因果关系吧……
站规开放多帐号,但「多帐号不撞在同一个板」,就根本没有开分身乱这种问题。
若您要推论成「站方允许申请帐号,是接受这些人开分身在同一个板里乱」!
我实在是很难苟同啊……
69F:推 stocktonty: 奇怪就用一个固定ID发言有那麽难吗? 06/04 00:14
70F:推 farming: 就用同一个ID发文就好 有那麽难吗? +1 06/04 01:01
71F:推 BITMajo: 一个人在一个版上用两个帐号,就是塑造了两个不同的虚拟 06/04 05:05
72F:→ BITMajo: 人格,就算那人自己发篇文澄清说我跟XX是同一个人,也不 06/04 05:06
73F:→ BITMajo: 代表其他版友都会知道,照某些人的说法,版规都不会去看 06/04 05:06
74F:→ BITMajo: 了,更何况其他版友发的文 06/04 05:07
75F:→ ckshchen: 不要急着拉椅子,我叙述的对象不是你 06/04 05:30
那抱歉我误会了。
因为我的文您第一个推文,就自然误会成您是在说我…… ^^
76F:推 BRANFORD: 这个判例本身 z尻前倨後恭的样子实录下来 吓阻力够强了 06/04 06:20
77F:推 qweewqq: 针对特定使用者没意义,现在是讨论版规 06/04 07:49
78F:→ qweewqq: 争取自己的权益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 06/04 07:50
79F:→ qweewqq: 当年太阳花的领导群每个还不是慷慨激昂的 06/04 07:52
80F:推 chyan: 如果有人被误判多重帐号,提出申诉,就可能被移送帐号部处理 06/04 07:57
81F:→ chyan: 草案提到:没使用多重帐号下,跑帐号部流程应该是没事 06/04 07:58
82F:→ chyan: 可是根据帐号部条款,遭移送帐号部处理,不是会留下记录吗? 06/04 07:58
83F:推 HermesKing: 楼上所说的正是我的疑虑之处,另外乐推版主耐心回应。 06/04 09:56
我不是这麽解读的吔,
帐号部就是多重帐号的主管机关,
若其认定「不是多重帐号」……我不懂,那要用甚麽理由去注记处罚当事者呢?
(而且还用「累犯」这样的字词,应该是指「被认证是多重帐号的」才要罚吧……)
这样吧,在实际作业流程公告出来之前,我会设法请教一下帐号部站长,
等确认好再公告,这样各位应该可以比较放心些吧。 ^^
84F:推 ryvius0723: 一个跨版被永桶家族全员的ID讲自身权益实在很可笑 06/04 10:43
85F:推 qweewqq: 今天问题在於版规而不是在於特定使用者 06/04 11:51
86F:→ qweewqq: 一码归一码,我在金庸版使用很正常 06/04 11:51
87F:推 amaranth: 都违规用分身了还算正常吗 06/04 12:16
88F:推 qweewqq: 前面很多老版友都有推文说,他们有用分身PO只是没抓而已 06/04 12:20
89F:推 qweewqq: 我指的是我在本版整体使用情形 06/04 12:24
坦白讲,您应该也知道我没有针对您,
早在多年以前一直到现在都是同样原则在处分的。
我只能说按照一直以来的处理原则,有人检举分身,板主就必须去处理。
依照板规,本板是不能使用分身的,
若您使用分身,就是违规,
当违规还被检举时……L板主也只能对您公事公办。
稍稍不是那麽客气的说,即便有老板友用过分身,
也只能说该分身行为违反本板板规(违规很难算是正常使用吧),
若被检举,一样还是对他们必须公事公办呀。
90F:推 SeanLiao99: 首先感谢F前板主耐心回应 可以理解本板禁分身的理由 06/04 12:51
91F:→ SeanLiao99: 从实务层面来讨论,的确简易判决有诸多优点,包括减少站 06/04 12:55
92F:→ SeanLiao99: 务层级资源使用、对当事人处罚较轻...等 06/04 12:56
93F:→ SeanLiao99: 我有个疑问:依据#1NKDDn9o的说明,板规6.4到底是多重 06/04 13:01
94F:→ SeanLiao99: 帐号认定,抑或是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性质? 06/04 13:03
我的认知中,讨论板的处分,就是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性质。
所以要做的就是:一旦发生,就要利用行政惩处手段达到板规的要求。
当然,站务用砍帐号或停权的手段,也可以做到同样的效果……
但这里是终端讨论板,不具顶端站务权力,
我们的权限就只到讨论板层级的行政惩处(水桶、劣文……等)。
至於您说的帐号认定,
相关部门在当事人不申诉的情况下,认定讨论板板主的行政处分有效。
但若当事人申诉时(表示对板主的简易认定提出异议),
就要让最终判定机关帐号部来审核。
在审核确认之前,小组长或群组长是「可以」先撤销下辖板主对当事人之行政处分的。
(据此精神,我在上面流程中表示,本板会立即主动撤销该案的行政处分。)
我把该文说明的概念着重在「最终」认定权属於帐号部。
但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站务是认可各讨论板板主的简易认定判决有效的。
95F:→ SeanLiao99: 同篇文中明确提到,原则上多重帐号认定由帐号部执行,而 06/04 13:04
96F:→ SeanLiao99: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尽量避免使用多重帐号作为理由 06/04 13:05
该文有论述其由来。
A)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板主与小组长有认定空间;
B)介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惩处」之间的模糊地带:倾向帐号部认
定为主;
c)站级惩处:一律必须经过帐号部认定
也就是这规定的基本精神,在「水桶、删文……」这样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上,
站方是尊重且明确赋予板主与小组长这等级的行政裁量权。(A)
然而,经过长期以来施行的结果,发现讨论板层级对分身裁量的认证能力有限。
要到站方才能具备一一检测上站时间地点历史纪录的能力,
要到站方才能具备检阅帐号申请人各项目填表资料的权限。
显然这「最高端」的认证,由站方的帐号部来统一解释最为专业清楚。
於是基於实务需要及各板自治空间,
站方采没有举证争执的前提下,简易认定的判决有效。
然而在当事者申诉时,站方就要以「最高端」的认证姿态来给与判定。
在我的理解,讨论板就像是调解庭,在不争执的状况下,是具备法律效益的。
但是当出现有争执状况时,就以高端的法院判决做为依归。
再来一点就是说,
我个人解读帐号部是倾向於尽量建立送件门槛,不要大小事一天到晚丢帐号部!
做为最高端认证部门是基於站务需求,但资源宜有效利用,不要没事就申请要查。
所以他们注记「累犯」,
所以他们要求「板主」签认申请之外,还要求「小组长」附议案件。
更重要的是,他们拉高拉高到站级处分,是会来「砍帐号」、「停权」……的。
意义是……
你们小打小闹(水桶这种鸡虫之争)别嚷过来,来的话被砍头可别怪我!
如果可以行政处分处理好,烦请你们这些板主尽量自己协调。
可以的话,没有「多重帐号」这种字眼更好,那就与本部门无关了,谢谢合作。
97F:→ SeanLiao99: 由此可见板规6.4处在两者间的模糊地带,构成要件属於多 06/04 13:07
98F:→ SeanLiao99: 重帐号,罚则却使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的永久水桶 06/04 13:08
99F:→ SeanLiao99: 故执行板规6.4必须循#1NKDDn9o文中所承认具效力的例外 06/04 13:11
100F:→ SeanLiao99: 情况,即所谓的简易判决 06/04 13:12
101F:→ SeanLiao99: 因此有两种作法可选:1.走一般程序,送帐号部认定,有分 06/04 13:16
102F:→ SeanLiao99: 身者本板再永桶→完全照#1NKDDn9o的原则,对站务资源当 06/04 13:18
103F:→ SeanLiao99: 用则用,无关乎「浪费」;对当事人来说处罚可能较重 06/04 13:20
104F:→ SeanLiao99: 2.简易判决,当事人不申诉即具效力,若申诉则再走一次一 06/04 13:21
105F:→ SeanLiao99: 般程序→#1NKDDn9o的例外,当事人不申诉情况下不动用站 06/04 13:22
106F:→ SeanLiao99: 务资源,当事人处罚仅止於分身永桶 06/04 13:23
107F:→ SeanLiao99: 既然本板如此拒斥多重帐号,走一般程序也许更符合期待 06/04 13:29
108F:→ SeanLiao99: 考量到板主、站务不愿意当坏人,仅予当事人分身永桶,那 06/04 13:33
109F:→ SeanLiao99: 走简易判决亦无不可 06/04 13:34
对,其实按照合法规定,就是只有这两个选项。
110F:→ SeanLiao99: 不论最後决定如何,我认为现行板规6.4的条文不足以说明 06/04 13:43
111F:→ SeanLiao99: 这背後如此复杂的运作模式,是否可加注说明,以避免再发 06/04 13:45
112F:→ SeanLiao99: 生类似此次当事人,因不明究理而提出无救济可能之申诉 06/04 13:46
113F:→ SeanLiao99: 这才是真正浪费板务、站务资源 06/04 13:49
板规本身不容易动,但是新增临时条文来加注说明执行上的流程,这是没问题的。
甚至说进板画面中就提醒,予有分身考量的板友阅读参考,这都能做到。
我这篇作业流程,就是打算等讨论到时机成熟,再汇整各方意见修订表决,
然後置底,并於板标或进板画面提醒禁用分身(详阅临时条文),宣导个一阵子。
依照板规……三个月後再看要怎麽重订 6.4比较好,
那时就可以依照临时条文修订板规表决了。
114F:→ stocktonty: 扯别人就像自己红灯被抓骂警察怎麽不去抓别人 06/04 13:54
115F:推 killeryuan: 分身帐号不是板主的业务 这一句就够了 06/04 21:55
熊熊一看,这句漏回了……
当然,分身认定的最高主管机关是帐号部,不是讨论板主的专职没错。
然而,哪个讨论板主逃得过这业务?
人家能用分身再上来的话,水桶这类一般行政处分不就形同虚设?
如此说来,
任何会桶人的讨论板,是否至少都要考验板主「被桶的人是否有开分身再来」?
那麽,其板规中能根绝「多重帐号」这词汇吗?
既然无法避免地,各讨论板实在是要存在对「多重帐号」做出规范与限制,
所以在法理上,站方才会认可各板主简易认定的行政裁量呀。
所以说……分身帐号业务是板主必须处理的问题。
这一句够不够呢?
116F:→ wfelix: 对板规有异议的可以发文讨论吧 若附和者众便有机会修 06/04 22:31
117F:→ wfelix: 不需要在这里一直和版主卢这板规合不合理 06/04 22:32
118F:→ wfelix: 板规从没说这版的分身是违规乱版才会桶的 06/04 22:32
119F:→ wfelix: 而是只允许一个ID在这版发言 06/04 22:33
120F:→ wfelix: 本来每个版有每个版的自行规范 06/04 22:34
121F:→ wfelix: 中华民国允许一个人拥有很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又如何? 06/04 22:35
122F:→ wfelix: 商家依样可以自行规定 我只接受中信卡不接受别家银行 06/04 22:36
123F:推 Fernandeo: 这类比不太妥当,ID 是用来发文章的,顶多算是笔名 06/04 23:09
124F:→ Fernandeo: 不过也对,长篇累牍的推文下去很没意思。 06/04 23:10
125F:推 SeanLiao99: 楼上意思是可以直接对这篇公告回文? 06/04 23:13
126F:推 Fernandeo: 你也可以发文 06/04 23:23
127F:→ SeanLiao99: 感谢提醒 06/04 23:28
128F:→ rocket34: 版主扪心自问,不是因人设事就好,其他都是多言 06/05 01:28
129F:推 newtypeL9: N年前就有这个板规了 06/05 01:44
可能R板友并未全程参与此事。
一来我本身并未介入此案,二来这个禁令与处分方式早已行之数年。
要说我因人设事的话……
是在多年前就针对Q板友,然後挖这个洞等数年後他跳进来吗?
未卜先知!? XD
【采纳S板友後文(
#1NKnjHSu)的建议,流程中水桶执行的时间点有所更动,请参阅】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06/05/2016 13:00:14
130F:→ salami: 我觉得 版主跟当事人都照着规定和流程在讨论和申诉 06/05 13:56
131F:→ salami: 不用去猜什麽是因人设事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管他在 06/05 13:56
132F:→ salami: 别版的行为什麽的 更不说设了一个十年的局等着桶他这种事 06/05 13:57
133F:推 BITMajo: 「十六年後,在此桶你,版主情深,勿忘版规!」 06/05 18:05
134F:推 siliver: 版主真辛苦了. 06/05 18:31
135F:推 killeryuan: 板务站长都公告说分身的认定与处罚不是板主权限了 06/06 23:09
136F:→ killeryuan: 你觉得你的板规比板务站长还大 这一定有甚麽误会 06/06 23:10
137F:→ killeryuan: 还有站方没有"认可" 站方只是说"我不会刻意去抓" 06/06 23:11
我是不知道我有甚麽误会的地方,但您显然是一定有甚麽误会了!
1.我可没说分身的认定与处罚以板主为准,
我是根据站方给的标准,「以站方认可的方式」做为执行板规的选项。
您到底从哪一句话可以得出「F00L觉得金庸板规比板务站长还大」?
我若有您说那种感觉得话……
那直接让板友投票就好,干嘛依循站务上级的认知解释板规是否违反站规?
那照自己想法执行就好,干嘛依循站务解说的方式来执行板规?
从本文的始末,一段一句都依据「上级文章」来订定可行的板规执行流程。
每个环节是根据哪一段文章,还都一一附注上去。
我是不知道您是怎麽会闹出这天大的误会,
居然对我写出「你觉得你的板规比板务站长还大」这种指控!?
奇怪的是……我的写法都有所引证,您的指控却就是您空口一句话?
不然的话……我倒是请您引证一下……
我到底是哪句话说「F00L觉得金庸板规比板务站长还大」了?
(有这话就罢,没有的话可就是造谣了,对吧?)
2.您认为「站方没有认可,只是说不刻意去抓」!???
若板主仍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以简易方式自行认定多重帐号并加以处分:
1)由於板主该行为仍属
#18CI8fbq (ID_Multi)中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故
原则上该板主
不视为违反站规、原则上小组长/群组长
不受理相关检举;
2)一旦该处分受到「受处分人」的申诉,受理申诉之小组长/群组长应立即将
相关所有帐号移送帐号部查询该批帐号是否为多重帐号;
3)板主原处分仅限
於未受申诉时有效,一旦受到「受处分人」(之一)的申诉
,於小组长/群组长依前述(2)移送帐号部後、帐号部公告查询结果前,小
组长/群组长得
(ㄉㄜˊ)裁定暂停执行原处分。
是不刻意去抓?
不刻意去抓是说:「这行为违反站规」,但是「站方不主动去抓这违规」。
但人家明明是写:在该部认定的看法中「这行为不视为违反站规」。
且明确认定「该行为於未受申诉时有效」。
我是不知道您哪里卡住误会了……
若站方认为简易认定违反站规,怎会公开表示「不被定义为违反站规」?
怎会公开表示「您要检举本板他们也不受理」?
怎会公开表示「未受申诉即是『有效处分』」?
站方都说明其立场了:
A)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板主与小组长有认定空间;
B)介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惩处」之间的模糊地带:倾向帐号部认
定为主;
c)站级惩处:一律必须经过帐号部认定
讲白话一点,就是以帐号部认定「为主」,但站方认可板主有「初步」认定空间。
没人申诉时,站方直接表示板主的认定与判决属『有效处分』。
但若存在争执,也就是有人申诉时,这时就必须由帐号部来认定。
站方这样表示,
我实在很好奇,您是怎麽误会成『板主简易认定』在站方定义是「违反站规」的?
再来我们来看一下,
在分身惩处的案件中,甚麽是「一般板务行政惩处」?(A)
甚麽是「站级惩处」?(C)
上述讨论板主简易认定的处分属「设置水桶」(一般板务行政惩处)。
帐号部认定为多重帐号後,多是给予「停权、砍帐号」(站级惩处)。
而站方主管机关「
帐号部」的立场是:
每个板每周最多只能提出五件申请案,
请板主与组长们多多利用沟通
管道以及
板务行政惩处。(注四)
注四 每周的记算方式以周一 0:00起至周日 23:59止。
简而言之,
站方不仅认可各讨论板的「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在未受申诉时有效,
还很希望各讨论板尽量利用这个模式(不要一直丢过多案件过去他们帐号部那里)!
而在您的眼中,原来站方说……
板主有认定空间、於未受申诉时有效、请板主多多利用板务行政惩处
是板务行政惩处不受站方认可的意思!?
板主执行板务行政惩处不视为违反站规、上级不受理相关检举
反而是被站方认定板务行政惩处违反站规,只是不刻意去抓的意思!?
就如您说的……这一定是有甚麽误会!?
关於分身帐号的业务,
到底「
帐号部」是认定……你们各级都不要碰,相关业务请全都交给帐号部来办?
还是希望……你们能板务行政处理就尽量处理,不要全部都丢过来?
最後,大家先澄清误会,再来谈本板怎麽因应站方要求。
我还是那个立场,
能都丢给站方处理的话,板主乐得清闲。
反正爱分身来的,若被站方砍帐号、停权……最好了。
能维护板规,我又不用当坏人!(照您说:帐号部业务,就都送件帐号部处理!)
我实在不懂……真的会有人以为我喜欢抢着用简易认定吗?
就当让我自肥一下,过阵子办投个票吧。
目前L板主及本讨论串结论似乎倾向用b.,我真的挺欢迎改成a.的,
K板友的质疑刚好提供一个名正言顺的翻盘(投票也好、纠正也好)机会。
让板众决定是……
a.板主一律直接呈请帐号部认定後再以板规惩处。
b.板主先简易认定,若当事人申诉再呈请帐号部做最终审定。
就拿板务站长的意思来说,
板主若仅是想水桶的尽量避免用到多重帐号字眼,除非真要站级惩处。
好啊~那就都送站级惩处啊!
若这些分身被帐号部砍帐号了,又不是我会痛,
那我尽量上送就好啦,根本没必要坚持要水桶处理呀~
就让站方砍帐号呗……
我自己的希望是……
欢迎……尽量……烦请大家支持a.案。
请自己注意不要误触地雷就好。
到时候也请K板友尽量帮a.案拉票,
「用您不误会的观点」说服大家说b.案在您解读违反站规,若您检举必会被上级纠正。
然後最好大家一致通过a.案,我乐得遵照办理,又能轻松维护板务。
省得b.案让自己当坏人跳上火线,还被您指责爱揽权又违规,故意侵犯帐号部的权力。
138F:推 BRANFORD: (举手)如果a过了 溯不溯及既往 如果不溯 但是有人重新 06/07 05:27
139F:→ BRANFORD: 检举已经在永久水桶里的分身 板方受不受理? 06/07 05:27
那要看a.案过关的方式。
1.以「投票」通过a.案:不溯及既往
未来检举案件中,
若本尊、分身至少有一(多)个有使用时间在「a.案公告施行时间点」之後,
才适用於a.案(新案)。
若只是检举以往的使用纪录(每个帐号使用时间点皆早於新案),
则先使用原本施行的简易认定处理(即选项中b.案)。
2.以「纠正」通过a.案:溯及既往至站方公告时间
若有人检举本站行政流程违反站规,而检举成立使本板遭到上级纠正,
则须根据纠正案内容更正作业流程。
若上级要求在站方在某公告时间点之後,皆只能以a.案流程处理,则溯及既往。
期间的简易判决皆无效,改送帐号部重新审定再论。
此外,判决执行者(板主)违反站规的行为,应受到站方惩处。
而经纠正後,若有人检举之前的案子,也须按照纠正案中正确的作业流程执行。
我怎麽看……
所附站方相关资料、小组长推文对话……都表示若没申诉则板主简易判定有效。
但K板友坚持是我误会了,他认为板主简易判决侵权而且违反站规(站方不主动抓)。
他指控我觉得我的板规比板务站长还大。
K板友说站方不主动抓,我就提醒可以检举我,看站方是不是只好被动来抓!
K板友说站方不认可简易认定,一样可以检举,看站方是不是撤销本板过往判决!
所以我也把他的见解影响写成2.一并整例如上。(这样够超然吧?)
140F:推 SeanLiao99: 一开始我和K板友的观点类似,误以为简易判决必定侵犯 06/07 15:50
141F:→ SeanLiao99: 帐号部权责范围,故主张全面回归帐号部认定 06/07 15:51
142F:→ SeanLiao99: 经过一番再整理与思考後,认知到板主之所以采简易判决 06/07 15:53
143F:→ SeanLiao99: 除了具有板务部公告合法授权外。最主要是得考虑到如何 06/07 15:57
144F:→ SeanLiao99: 才能在执行6.4时,同时兼顾各方利益。 06/07 15:58
145F:→ SeanLiao99: 详细过程及理由我有在下一篇回文中补充 06/07 16:00
真的……
真的是兼顾各方利益……就是没顾到自身(多做吃力不讨好的业务还被当抢权力)!
所以在被人嫌的时候……会倾向手给他一松,全都上呈帐号部认定啊。 XD
但坦白说,这样丢给站方的话,他们给的处罚真的「过重」,极有可能会被上级关切。
所以要怎麽办我还是办个明确投票,有民意基础的方案,对各方都能有所交代。
重点是投票前我也把各个问题点都详细论述了,
包括站方、帐号部、小组、板规、板众、未来可能被冤的人、未来可能踩线的人……
另对於未来「误触板规」的板友,要遭到站方那麽重的处分,也确实略有不忍。
SeanLiao99(#1NKnjHSu,第12页)
虽说各板大多设有分身相关规范,不过出发点不尽相同。
对多数板而言,水桶违反板规者(不论此人是否拥有分身),
原则并不涉及多重帐号认定。
除非被处分者有分身同时违规或企图规避水桶效果,才可能需要送帐号部审查,
事後再予加重处分。
但如果像本板6.4这样的特殊规定,直接彻底禁止分身,100%会用到多重帐号认定。
因为S板友这段话是插在该文推文缝隙中,不太好回文,故转贴至此应答。
其实重点不在用不用得到云云……
重点在於那句表达: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层级的规范中(板规)应避免用到「多重帐号」类似字眼,
因为那是帐号部的权限。
然後呢……K板友将这句话无限上纲,
指责说「金庸板规侵权抵触站规」,F00L觉得「金庸板规比站方还大」。
因为金庸板规中有「多重帐号、分身」类似字眼。
当然,我引证站方及帐号部相关规定澄清,
在站方认可的方式与条件下,各板主可进行简易认定,此不赘述。
我另外要表达的重点在:
如果照K板友指控的说法,
金庸板板规写了「多重帐号、分身」类似字眼就是抵触站规……
那麽是不是几乎各板的板规都一样抵触而违反站规了?
他们的板规能避免「多重帐号、分身」类似字眼吗?
若板务层级一般行政处分编定的规章中,
出现对「多重帐号」的特定使用论罚,即定义为越权而违反站规……
那麽,是否各板订定「此字眼的板规」都越权了?
(帐号部的业务,这字眼帐号部才能订的概念。)
是否各板依循「此字眼的板规」进行处分,也都越权了?
(帐号部的业务,只能站级惩处,板务行政无权行使涉及相关认定之处分。)
当然,结论很明显……
1.实务上各板多有涉及相关字眼的法规,不因站务那句「应避免」而被定义违反站规。
2.实务上各板既然有订定涉及相关字眼的法规,就会依照其板规执行板务行政处分,
此行为亦不定义为违反站规。
3.站方明确表示板务对相关之规范有其认定空间,其处分亦於当事人不申诉时有效。
4.帐号部本身亦明确表示希望各板尽量利用板务行政处分,送件帐号部不宜过多。
所以我的认知是应该从全文脉络仔细分析,
若仅就「应避免」一词无限上纲,则难免堕入断章取义的失真误会了。
※ 编辑: F00L (118.167.33.191), 06/08/2016 03:04:53
146F:推 SeanLiao99: 虽然我上面那段说法不完备,6.4特殊性始终须被注意。 06/08 09:56
147F:→ SeanLiao99: 故以此指责板主越权实属误解、不正确。 06/08 10:00
148F:→ SeanLiao99: 换言之,正因6.4有其独特背景脉络,仅从字面上解释确 06/08 10:05
149F:→ SeanLiao99: 实容易产生误会,这倒不是刻意无限上纲、断章取义。 06/08 10:06
150F:推 SeanLiao99: 大略浏览过本人常用20个板的板规後,大致归纳出一个趋 06/08 10:12
151F:→ SeanLiao99: 势:各板通常对於分身处理保持一定弹性。 06/08 10:13
152F:→ SeanLiao99: 涉及分身的法规,一般不会硬性规定一律送帐号部处置, 06/08 10:18
153F:→ SeanLiao99: 而是依情节轻重做区分,轻者就如板主所言,仅以简易判 06/08 10:20
154F:→ SeanLiao99: 决+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即可。 06/08 10:21
155F:→ SeanLiao99: 相对的,6.4是直接禁绝分身,客观上刚好落在单纯处罚 06/08 10:30
156F:→ SeanLiao99: 单一违规帐号,以及最严重的站规处分之间。 06/08 10:33
157F:推 SeanLiao99: 有人认为处罚比普通水桶重,又牵涉到分身认定→不可以 06/08 10:58
158F:→ SeanLiao99: 只由板务简易判决(实际上不但可以甚至是较佳选择) 06/08 10:59
159F:→ SeanLiao99: 板务却认为只不过是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又有申诉救济管 06/08 11:02
160F:→ SeanLiao99: 道,处处为使用者着想反被指为侵权,十分委屈。 06/08 11:04
161F:推 SeanLiao99: 双方在此点上的认知差异,大概是引发这场争执最关键因 06/08 11:07
162F:→ SeanLiao99: 素之一。 06/08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