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標題[公告] #1LVr9LwE (wfelix) 推文檢舉之判決
時間Sun Jun 21 11:12:36 2015
經檢舉「wfelix 板友
#1LVr9LwE 文中 不當推文」一案判決如下:
原告:
wfelix 板友經常在敝人發文推文中無根據即使用"扯" "唬爛"等詞攻擊人
在此板主公告文中已經自陳即使經過板主警告亦執意如此:
查證:
(
#1LVr9LwE)該推文原文如下:
→ wfelix: 有啊 因為那是事實啊 06/16 12:05
→ wfelix: 版主說小心用詞,但我找不到更適合的詞語 06/16 12:06
→ wfelix: 何況你都自稱你瘋了 06/16 12:06
理由與判決:
1.訴之標的不符
原告主張 wfelix 板友於
#1LVr9LwE 推文內違反板規第17條,
但事實上該段落並無犯罪言詞,純為原告之「引證」而非「犯行」。
故實際上說
#1LVr9LwE 推文內違反板規第17條,根本不成立。
2.即便原告並未提出明確犯罪標的,我本著服務本板的立場再去瀏覽前文,
所謂「扯」、「唬爛」等詞乃評述說法之本質,且非原告所謂之無根據。
一言以蔽之,書上沒有明確說明者,皆為腦補。
以唬爛表示並非背離事實,只是語氣嫌重了些,
用
#1LWWJOsz 判決文的概念歸類,屬於綠字程度,屬爭論之激辯中忘情使然。
而同樣程度的問題,既然未以之判罰K板友,本著公平立場亦不應以之處分W板友。
審酌W板友該處沒出現原告糾舉之過失,
個人判定W板友不用因此受到任何處罰。
惟其它非告訴文章中W板友確有不適妥之處,故本案亦不對原告處以敗訴。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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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andykaku: 推一下 06/21 15:25
2F:推 kennings: 感謝板主認定其亦有不適妥之處 06/21 19:53
我還認為你這句推文「具其挑釁意味」。
都已經對雙方做出判決了,我也對你的案件盡可能給你自新的空間了,請別辜負。
麻煩瞭解到,本案中W板友當然有不妥之處,是你那篇判決文中綠字的程度;
而你的狀況遠不止如此,是被認定為違規的!
你面前道歉背後反其道也就罷了,
但若再起爭端,我將會收回前述判決文中予你的寬容空間追加定罰。
在此警告,煩請注意言行,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板友。
3F:推 Jabez: 板主真的辛苦了 + 超級大好人 06/22 09:47
4F:→ Jabez: 不免有時會想: 是否該訂立[道歉陽奉陰違]條款之類的板規... 06/22 09:50
5F:→ Jabez: (不然對那些至少堅持GUTS不道歉而被桶的使用者而言, 藉著 06/22 09:50
6F:→ Jabez: 純粹的外在道歉行為而減刑實在有那麼點不甚公平之處...) 06/22 09:52
7F:→ Jabez: (但考量到板主辛苦......就當murmur好了) 06/22 09:52
8F:推 jojombo: murmur是什麼意思? 06/22 13:43
9F:推 ps20012001: 小聲碎碎念的動作. 06/22 14:58
10F:推 LouisGrey: 好幾篇判決的推文中,極具挑釁意味的似乎不只一人, 06/22 15:34
11F:→ LouisGrey: 只針對一個人作警告不太夠吧。 06/22 15:37
身份不同,K板友是案件當事人。
反過來比喻,假如W板友在推文中寫:
感謝判決文認證某人連文章都不會看不會引,其語言邏輯果然有問題無誤……云云
我也一樣會警告W板友。
即便判決是可訴諸板上公評的,
但其它人講可以有討論空間,若案件當事人藉此向對方挑釁,我就認定其為惡意。
請問這樣解釋夠清楚嗎?是否還有其他疑義呢?
※ 編輯: F00L (1.164.207.52), 06/22/2015 2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