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標題[公告] #1LQ0D6Rc (kennings) 討論串檢舉之判決
時間Thu Jun 18 07:37:57 2015
經檢舉「kennings 板友
#1LQ0D6Rc 討論串 不當文章及推文」一案判決如下:
查證:
kennings 板友
#1LQ0D6Rc 中內文
1-01.
所以原文沒講玄難很笨他就不算笨? 真好笑!
1-02.
你要我教你幾次才會懂?
毒當然會進來: 而且這句就是老丁內力高過慕容的證據!
1-03.
你的邏輯思考力真的很好笑!
內力比老丁高的人只有虛竹嗎? 蕭峰呢玄慈呢? 你要不要一一解釋?
1-04.
真好笑! 蕭峰救阿紫時向老丁發掌叫作隔空嗎?
書上還特別寫明他被擊以後將毒質運於掌中:
1-05.
笑死人了: 蕭峰只有這裡接上老丁嗎?
老丁被擊退以後暗運毒掌之後他們沒交手嗎?
我忘了你就是專門閃躲沒錯
1-06.
笑話! 就已經證明給你看玄難很笨太過謹慎: 誰說他一定會臟腑碎裂
1-07.
笑話了! 你拿阿紫的內力去比鐵丑喔?
1-08.
像你這樣解釋化功不是把它踢遠就只能被它毒死真的很好笑
1-09.
還說甚麼連對喬峰也是習慣空手: 真笑死人了, 喬峰是他師姪耶?!
1-10.
我今天是在質疑你玄難(或者玄慈也一樣)碰上了化功他能怎麼抵禦耶?
(說不過人就想改一個題目嗎? 笑死人了)
1-11.
笑死人了: 你的蕭峰能電你的老丁照你的說法是隔空遠轟耶!
1-12.
現在要打混仗嗎? 我看你是很可憐啦:
因為你拘泥字面只有卡通看法根本就沒臉提架構(沒這個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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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QNiWba 中推文
2-01.
不要再廢話了啦: 你不是說沾者立斃? 鄧百川就中到昏迷 06/07 20:13
為何他恢復得很好? 06/07 20:14
2-02.
笑死人了! 這跟想不想殺有甚麼關係? 老丁也沒想要殺玄難 06/08 23:25
啊! 現在就擺明兩人都中化功但是反而是功力低的人能恢 06/08 23:26
復然後功力高的只能保命嘛! 這就是偉大的你沒辦法解釋 06/08 23:28
的地方嘛! 原文有說化功毒的效果是對功力高的人反而較毒 06/08 23:29
的嗎? 啊你一天到晚強調沾者立斃很可怕: 問題是全書就沒 06/08 23:31
有人沾者立斃嘛所以你是在搞笑嗎? 自己書看不懂也不仔 06/08 23:32
細翻仔細想: 躲了那麼多天還給這種鱉腳解釋算我敗給你 06/08 23:34
2-03.
你這種回覆我姑且當你是認為老丁對鄧百川留招了啦, 如 06/09 00:14
果你是這樣想的話我照樣能讓你再糗一次的啦哈哈 06/09 00:15
2-04.
很好! 又多閃躲了三天......連答都不敢答了...... 06/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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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QzQ4V2 中推文
3-01.
功毒, 而非你想的那種沾都不能沾的物質劇毒, 沒關係每 06/01 17:15
天你就閃躲好了...... 06/01 17:16
3-02.
笑死人了: 你以為只有你有眼睛看得到原文怎麼寫嗎? 06/05 17:49
你的看法就是會造成化功法天下無敵, 然後最簡單你就沒 06/05 17:51
辦法解釋鄧百川的情形(反正你一直躲嘛) 板主都已經出來 06/05 17:52
3-03.
不到(人家身法精奇)......嘖嘖真是有夠卡通畫面啊! 我看 06/07 19:42
你讀的金庸還真是港漫化啊笑死人了: 看在你這人還算善良 06/07 19:43
3-04.
元兵的玄冥為何沒有一掌就斃了俞連舟? 你這種讀書功力要 06/07 19:58
評論別人書沒看熟我看你等下輩子吧 06/07 19:58
3-05.
自己去好好體會三修的說法是不是完全吻合我所說的? 只有 06/11 14:21
你這種死撐的人才會拘泥在"沾了就中毒"這個大家都知道的 06/11 14:24
點上浪費時間: 難怪你沒時間去搞懂化功毒的性質 06/11 14:26
3-06.
反正你也沒有反省能力嘛: 光是硬ㄠ老丁的化功毒就已經手 06/11 15:14
忙腳亂了! 我再加你一道游坦之的冰蠶毒好了: 蕭峰跟小游 06/11 15:16
3-07.
響? 啊你不是說游的蠶毒比老丁的毒還更高段? 怎麼解釋 06/11 15:22
蕭峰還是在接掌? 可見你拘泥字面變成了都在瞎掰, 三打三 06/11 15:23
3-08.
當真笑死人: 都被纏住了還不算接觸? 我聽你在XX, 大蟒蛇 06/12 00:34
3-09.
連同蕭峰不怕游坦知的寒毒也算一算......等到我周末發文 06/12 00:41
說明老鄧的情況大家就會看見你有多好笑哈哈....... 06/12 00:42
3-10.
一招比劃: 禮讓你先攻都沒關係.......自己怕又被一招OUT 06/12 00:50
只會氣極敗壞一味詆毀, 嘿嘿可憐哪...... 06/12 00:52
3-11.
現在又變成了侵入越深影響就更大? 這種錯亂沒架構也敢出 06/12 01:05
來丟人現眼喔? 告訴你經過這麼久連旁觀者都知道鄧胖子怎 06/12 01:06
麼回事了...... 06/12 01:08
3-12.
你用不著失控在那邊硬ㄠ一些你自認為很有道理的謬論! 我 06/15 04:45
也沒時間去指點你謬論裡到底有多少錯誤, 甚麼你已經回 06/15 04:46
3-13.
硬押著的?!還有臉問轉向追擊怎麼回事咧! 段譽當時是一個 06/15 04:54
3-14.
水蛭有甚麼不同? 好啦! 你在這邊失控失態已經夠久了 06/15 04:58
沒有人有興趣看你看你這種表現的啦, 麻煩你去新開的標題 06/15 05:00
好好回答就是, 開口閉口就說別人書沒看熟?!你是妹登烘 06/15 05:01
用幻想的就想美夢成真嗎?哈哈 06/15 05:01
3-15.
好幾名! 那你還有臉把化功大法吹捧上天? 還是說您就是星 06/16 01:28
宿派的吹鼓手: 星宿老仙德配天地啊......XD 06/16 01:29
3-16.
我實在沒有辦法理解一個人怎麼會只有極端畸形的認識?! 06/16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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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VUrZT2 中內文及推文
4-01.
明明就整本天龍書裡並沒有檯面上人物因為沾到化功毒而立斃.
偏偏就有人把它想成沾都沾不得的劇毒?
我實在無法理解怎麼能有人讀書理解能力低落到這種程度?
不可思議啊......忍住肚子裡暗笑: 實在不得不出來說明,
如果有誰會沾到化功毒就死或失去戰力而且是叫得出名字的
那也是鄧百川而不是玄難! 偏偏W大您長了眼睛都還看不見咧!
4-02.
我想我一定是瘋了才會浪費那麼多時間去講解這些東西......
W 大你自己去反省吧
4-03.
告訴我自己要開心點: 原來蕭峰三打三是卡通片哈哈...... 06/15 05:59
4-04.
嗯W大是力推蕭峰三打三是卡通片: 跟您火車快飛的風格很搭嘎!
恭喜啊都是走青春無敵少年兒童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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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VaWtUh 中推文
5-01.
笑死人了你糾正別人? 我只能說你混網路久了知道模糊焦點 06/15 23:38
是一個很好用的奧步而已哈哈......照你的說法就是老丁化 06/15 23:39
5-02.
指出老丁跟玄難內力相當化完玄難自己也差不多了, 你把 06/15 23:43
老丁當神拜才是需要被糾正的...... 06/1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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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VlI4oU 中內文
6-01.
笑死人了: 鄧胖是現場數二數三的可以讓他隨便處理的嗎?
又不是包不同一腳就可以
6-02.
真笑死人了: 書中的設定就是段譽只有被動的萬毒不侵之能,
根本就不會主動用身體裡的毒質毒別人! 他又沒練過毒功!
從你這句就可以看出你還是把毒功跟毒物兩者傻傻分不清......
這種讀書能力還侈言要糾正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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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紅字部分(13處)判定為
針對人的攻擊言論,
紫字部分(10處)判定為
藉著對事物的評述行使針對人的攻擊言論,
上述部分違反現行板規: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再者,
黃字部分(20處)判定為
藉著對事物的評述行使針對人的惡意言論,
上述部分違反現行板規: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惡意討噓文章,或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26.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判斷。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修正其描述。
若時間期滿未依要求執行,板主得刪除之。
26.3 七日內惡意重複違反本條規則者,板主得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此外,
綠字部分(24處)判定為
藉著對事物的評述行使針對人的不當言論,
上述言論嚴格說來也可判定為惡意,
然而審酌雙方於爭論之激辯中忘情使然,暫且不罰。
若再有違反板規行為,可再一一衡量論處。
判決:
1.依據板規17.1條,請 kennings 板友於24小時內,
針對紅字與紫字之部分,一一敘明,向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2.依據板規26條,請 kennings 板友於24小時內,
針對黃字之部分一一重新發文修正敘述(原文已由L板主鎖文作為據證)。
3.針對現行板規進行說明,
24.1 累犯的定義為一年內有重複犯規者,犯本章不同規條亦在累犯定義之內。
25.2 一文多犯者,公開道歉文中須一一說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則,違規次數以一次計算。
若悖離此原則,違規次數依文中次數算累犯。
若 kennings 板友於24小時內,依照板規及本判決文道歉及修正,
屬於4文4犯第17條、6文1犯第26條。
若 kennings 板友未於24小時內,依照板規及本判決文道歉及修正,
屬於23犯第17條、20犯第26條。
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使用者,請各位板友謹守討論分際,謝謝配合。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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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InOrz: 笑點真低 06/18 09:48
2F:推 lngygy123: 他好愛笑 06/18 14:05
3F:推 aquacomfort: 一句話沒說完,K大臉上又現出詭秘之極的笑容... 06/18 14:08
4F:推 IronWolf: 三笑留情 06/18 14:14
5F:推 zxvbnm: 我得意的笑~又得意的笑~求得一生樂逍遙 06/18 14:14
6F:推 jojombo: 看來某人是中了丁春秋的毒 06/18 14:45
7F:推 newtypeL9: 「如果對我沒有意思,秋香姊為何對我三笑留情?」 06/18 15:12
8F:→ newtypeL9: 唐伯虎一句話沒說完,只見秋香又現出詭秘之極的笑容... 06/18 15:12
9F:推 siliver: 笑到你心寒~~~~ 06/18 15:18
10F:推 pk1275: 這很明顯是因為看不起丁春秋 被偷放了三笑逍遙散 06/18 15:20
11F:→ pk1275: 塊陶阿~~~~ 06/18 15:20
12F:→ alan576: 他超常失控跳針 終於被制裁了XD 06/18 15:28
13F:推 IronWolf: 秋香:我笑了嗎?9527小心!這是...... 06/18 15:35
14F:推 BRANFORD: 推上色和整理 06/18 16:37
15F:→ BRANFORD: 包括敝人在內 相信很多人現在才仔細看推文k君說過啥 06/18 16:38
16F:推 gn00063172: 而且針對目標超明顯到我在猜是不是有人欠錢了勒= = 06/18 18:13
17F:推 Funashi: 最近板主實在是辛苦了... 06/18 18:19
18F:推 bearhwa: 輕輕的笑 微微的笑 比不了情人的那一笑 06/18 21:49
19F:推 diablo81321: 丁老:這不是三笑逍遙散 是三笑面目全非散 06/18 22:42
20F:推 yudi1991: 辛苦了 06/19 00:06
21F:推 Jabez: 糟糕我光看內文就失控笑了不知多少次.我到底中了什麼毒XDD 06/19 08:51
22F:→ voko: 令狐沖,你們剛剛唱的那首歌很好笑,以為世上很多事情都可以 06/19 12:13
23F:→ voko: 笑,可是世上很多事情是不能笑的,笑錯會沒命的 06/19 12:14
24F:→ voko: 很好笑 可以笑 不能笑 會沒命 06/19 12:14
25F:推 wittmann4213: 讓我想到歷史討論類版,也有個人動不動就笑死,可惜 06/19 16:46
26F:→ wittmann4213: 好像也只有自己知道笑點。某些角度來看,這樣的人滿 06/19 16:46
27F:→ wittmann4213: 幸福的。 06/19 16:47
28F:推 rogner7777: ...怎麼有辦法這麼針對而尖銳的發言? 不知是否隱藏在 06/19 20:58
29F:→ rogner7777: 網路背後發言才如此,或者真實為人亦如是? @@ 06/19 20:58
30F:推 wittmann4213: 老實說網路的隱身功能,常常能刺激出隱藏人格,但真 06/20 00:22
31F:→ wittmann4213: 實世界表現往往都不是如此。 06/20 00:22
由於 kennings 板友已於24小時內依規定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故依板規如上述判決認定4文4犯第17條、6文1犯第26條(本條不罰),
處執行水桶 15 週之處分。
1+2+4+8=15(週)
24小時之後執行。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06/21/2015 09:44:28
32F:推 randykaku: 辛苦了板主 06/21 15:39
33F:推 kennings: 感謝板主辛勞犧牲連續假期審理諸案 06/21 19:56
34F:推 leo255112: 感恩 仗著匿名隨意發言是常有的事 06/21 20:10
考量公平性、合法性、其他各方之主張,含當事人希望一一就板規論處的概念,
(將說明於置底公告)在此續議上述綠字部分的罰則。
一、1-01、04、05、06、07、08、09、10、11、
2-02(前)、02(後)
3-02、03、08、13、15
5-01(前)
6-01
上述18處,依違反板規第17條論處。
依據板規17.1條,請 kennings 板友於「出桶後之24小時內」,
針對不同違規處一一敘明,向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二、2-14、5-01(後)、6-02
上述 3處,依違反板規第26條論處。
依據板規26.2條,請 kennings 板友於「出桶後之24小時內」,
針對不同違規處一一重新發文修正敘述(原文已由L板主鎖文作為據證)。
三、1-12、3-05
上述 2處不罰。
四、若 kennings 板友於「出桶後24小時內」,依照板規及本判決文道歉及修正,
屬於 6文 6犯第17條、 6文 1犯第26條。
若 kennings 板友未於「出桶後24小時內」,依照板規及本判決文道歉及修正,
屬於22犯第17條、 4犯第26條。
其中 4犯第17條已經執行:1+2+4+8=15(週)
五、特別說明:
→ wfelix: 最好是硬押去送死的,書沒看熟就少丟臉 06/13 09:05
→ wfelix: 我明明是寫『三版』你眼睛是看到哪裡了? 06/13 09:05
→ wfelix: 『可以』沾者立斃是二版的設定 06/13 09:05
→ wfelix: 鄧的問題早就回答過了,你看過都會忘掉不意外 06/13 09:06
→ wfelix: 所以才會書沒看熟就自顧自跑出來丟臉 06/13 09:06
→ wfelix: 當然我不需要再提醒你,反正講了你也不看 06/13 09:07
→ wfelix: 你問這個問題只是顯示你丟臉,沒仔細看人回答而已 06/13 09:07
1-03.
你的邏輯思考力真的很好笑!
內力比老丁高的人只有虛竹嗎? 蕭峰呢玄慈呢? 你要不要一一解釋?
以公平性而論,
前案事情敘述較為完整,對事比較明確,但被引用較重的板規第17條,
後者反而引用較輕的板規第26條,
造成本案中 kennings 板友判決得利的結果。
故本案中,已經判罰的不追溯既往,尚未判罰的部分依照公平原則修正。
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使用者,請各位板友謹守討論分際,謝謝配合。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07/06/2015 03:32:33
由於 kennings 板友已出桶超過24小時(水桶期間:6/25~10/08共105天),
未依照板規及本判決文道歉及修正,判定屬於22犯第17條、 4犯第26條。
扣除已經執行之15週水桶,
應追加處分 1+2+4+8+16+……+2^24-15=2^25-16=33554416(週),
即終生水桶。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0/23/2015 04: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