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标题[公告] #1LQ0D6Rc (kennings) 讨论串检举之判决
时间Thu Jun 18 07:37:57 2015
经检举「kennings 板友
#1LQ0D6Rc 讨论串 不当文章及推文」一案判决如下:
查证:
kennings 板友
#1LQ0D6Rc 中内文
1-01.
所以原文没讲玄难很笨他就不算笨? 真好笑!
1-02.
你要我教你几次才会懂?
毒当然会进来: 而且这句就是老丁内力高过慕容的证据!
1-03.
你的逻辑思考力真的很好笑!
内力比老丁高的人只有虚竹吗? 萧峰呢玄慈呢? 你要不要一一解释?
1-04.
真好笑! 萧峰救阿紫时向老丁发掌叫作隔空吗?
书上还特别写明他被击以後将毒质运於掌中:
1-05.
笑死人了: 萧峰只有这里接上老丁吗?
老丁被击退以後暗运毒掌之後他们没交手吗?
我忘了你就是专门闪躲没错
1-06.
笑话! 就已经证明给你看玄难很笨太过谨慎: 谁说他一定会脏腑碎裂
1-07.
笑话了! 你拿阿紫的内力去比铁丑喔?
1-08.
像你这样解释化功不是把它踢远就只能被它毒死真的很好笑
1-09.
还说甚麽连对乔峰也是习惯空手: 真笑死人了, 乔峰是他师侄耶?!
1-10.
我今天是在质疑你玄难(或者玄慈也一样)碰上了化功他能怎麽抵御耶?
(说不过人就想改一个题目吗? 笑死人了)
1-11.
笑死人了: 你的萧峰能电你的老丁照你的说法是隔空远轰耶!
1-12.
现在要打混仗吗? 我看你是很可怜啦:
因为你拘泥字面只有卡通看法根本就没脸提架构(没这个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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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QNiWba 中推文
2-01.
不要再废话了啦: 你不是说沾者立毙? 邓百川就中到昏迷 06/07 20:13
为何他恢复得很好? 06/07 20:14
2-02.
笑死人了! 这跟想不想杀有甚麽关系? 老丁也没想要杀玄难 06/08 23:25
啊! 现在就摆明两人都中化功但是反而是功力低的人能恢 06/08 23:26
复然後功力高的只能保命嘛! 这就是伟大的你没办法解释 06/08 23:28
的地方嘛! 原文有说化功毒的效果是对功力高的人反而较毒 06/08 23:29
的吗? 啊你一天到晚强调沾者立毙很可怕: 问题是全书就没 06/08 23:31
有人沾者立毙嘛所以你是在搞笑吗? 自己书看不懂也不仔 06/08 23:32
细翻仔细想: 躲了那麽多天还给这种鳖脚解释算我败给你 06/08 23:34
2-03.
你这种回覆我姑且当你是认为老丁对邓百川留招了啦, 如 06/09 00:14
果你是这样想的话我照样能让你再糗一次的啦哈哈 06/09 00:15
2-04.
很好! 又多闪躲了三天......连答都不敢答了...... 06/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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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QzQ4V2 中推文
3-01.
功毒, 而非你想的那种沾都不能沾的物质剧毒, 没关系每 06/01 17:15
天你就闪躲好了...... 06/01 17:16
3-02.
笑死人了: 你以为只有你有眼睛看得到原文怎麽写吗? 06/05 17:49
你的看法就是会造成化功法天下无敌, 然後最简单你就没 06/05 17:51
办法解释邓百川的情形(反正你一直躲嘛) 板主都已经出来 06/05 17:52
3-03.
不到(人家身法精奇)......啧啧真是有够卡通画面啊! 我看 06/07 19:42
你读的金庸还真是港漫化啊笑死人了: 看在你这人还算善良 06/07 19:43
3-04.
元兵的玄冥为何没有一掌就毙了俞连舟? 你这种读书功力要 06/07 19:58
评论别人书没看熟我看你等下辈子吧 06/07 19:58
3-05.
自己去好好体会三修的说法是不是完全吻合我所说的? 只有 06/11 14:21
你这种死撑的人才会拘泥在"沾了就中毒"这个大家都知道的 06/11 14:24
点上浪费时间: 难怪你没时间去搞懂化功毒的性质 06/11 14:26
3-06.
反正你也没有反省能力嘛: 光是硬ㄠ老丁的化功毒就已经手 06/11 15:14
忙脚乱了! 我再加你一道游坦之的冰蚕毒好了: 萧峰跟小游 06/11 15:16
3-07.
响? 啊你不是说游的蚕毒比老丁的毒还更高段? 怎麽解释 06/11 15:22
萧峰还是在接掌? 可见你拘泥字面变成了都在瞎掰, 三打三 06/11 15:23
3-08.
当真笑死人: 都被缠住了还不算接触? 我听你在XX, 大蟒蛇 06/12 00:34
3-09.
连同萧峰不怕游坦知的寒毒也算一算......等到我周末发文 06/12 00:41
说明老邓的情况大家就会看见你有多好笑哈哈....... 06/12 00:42
3-10.
一招比划: 礼让你先攻都没关系.......自己怕又被一招OUT 06/12 00:50
只会气极败坏一味诋毁, 嘿嘿可怜哪...... 06/12 00:52
3-11.
现在又变成了侵入越深影响就更大? 这种错乱没架构也敢出 06/12 01:05
来丢人现眼喔? 告诉你经过这麽久连旁观者都知道邓胖子怎 06/12 01:06
麽回事了...... 06/12 01:08
3-12.
你用不着失控在那边硬ㄠ一些你自认为很有道理的谬论! 我 06/15 04:45
也没时间去指点你谬论里到底有多少错误, 甚麽你已经回 06/15 04:46
3-13.
硬押着的?!还有脸问转向追击怎麽回事咧! 段誉当时是一个 06/15 04:54
3-14.
水蛭有甚麽不同? 好啦! 你在这边失控失态已经够久了 06/15 04:58
没有人有兴趣看你看你这种表现的啦, 麻烦你去新开的标题 06/15 05:00
好好回答就是, 开口闭口就说别人书没看熟?!你是妹登烘 06/15 05:01
用幻想的就想美梦成真吗?哈哈 06/15 05:01
3-15.
好几名! 那你还有脸把化功大法吹捧上天? 还是说您就是星 06/16 01:28
宿派的吹鼓手: 星宿老仙德配天地啊......XD 06/16 01:29
3-16.
我实在没有办法理解一个人怎麽会只有极端畸形的认识?! 06/16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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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VUrZT2 中内文及推文
4-01.
明明就整本天龙书里并没有台面上人物因为沾到化功毒而立毙.
偏偏就有人把它想成沾都沾不得的剧毒?
我实在无法理解怎麽能有人读书理解能力低落到这种程度?
不可思议啊......忍住肚子里暗笑: 实在不得不出来说明,
如果有谁会沾到化功毒就死或失去战力而且是叫得出名字的
那也是邓百川而不是玄难! 偏偏W大您长了眼睛都还看不见咧!
4-02.
我想我一定是疯了才会浪费那麽多时间去讲解这些东西......
W 大你自己去反省吧
4-03.
告诉我自己要开心点: 原来萧峰三打三是卡通片哈哈...... 06/15 05:59
4-04.
嗯W大是力推萧峰三打三是卡通片: 跟您火车快飞的风格很搭嘎!
恭喜啊都是走青春无敌少年儿童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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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VaWtUh 中推文
5-01.
笑死人了你纠正别人? 我只能说你混网路久了知道模糊焦点 06/15 23:38
是一个很好用的奥步而已哈哈......照你的说法就是老丁化 06/15 23:39
5-02.
指出老丁跟玄难内力相当化完玄难自己也差不多了, 你把 06/15 23:43
老丁当神拜才是需要被纠正的...... 06/1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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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ings 板友
#1LVlI4oU 中内文
6-01.
笑死人了: 邓胖是现场数二数三的可以让他随便处理的吗?
又不是包不同一脚就可以
6-02.
真笑死人了: 书中的设定就是段誉只有被动的万毒不侵之能,
根本就不会主动用身体里的毒质毒别人! 他又没练过毒功!
从你这句就可以看出你还是把毒功跟毒物两者傻傻分不清......
这种读书能力还侈言要纠正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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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红字部分(13处)判定为
针对人的攻击言论,
紫字部分(10处)判定为
藉着对事物的评述行使针对人的攻击言论,
上述部分违反现行板规: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7.1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警告,请犯规者於24小时内对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再者,
黄字部分(20处)判定为
藉着对事物的评述行使针对人的恶意言论,
上述部分违反现行板规:
26. 其他於本板交流时未竟规范之恶意行为,使用者得依据本条检举。
发恶意讨嘘文章,或具其他恶意(例如:你讨论的有够cy)……等皆属之。
26.1 是否为恶意,经使用者检举後,由板主判断。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於24小时之内修正其描述。
若时间期满未依要求执行,板主得删除之。
26.3 七日内恶意重复违反本条规则者,板主得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此外,
绿字部分(24处)判定为
藉着对事物的评述行使针对人的不当言论,
上述言论严格说来也可判定为恶意,
然而审酌双方於争论之激辩中忘情使然,暂且不罚。
若再有违反板规行为,可再一一衡量论处。
判决:
1.依据板规17.1条,请 kennings 板友於24小时内,
针对红字与紫字之部分,一一叙明,向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2.依据板规26条,请 kennings 板友於24小时内,
针对黄字之部分一一重新发文修正叙述(原文已由L板主锁文作为据证)。
3.针对现行板规进行说明,
24.1 累犯的定义为一年内有重复犯规者,犯本章不同规条亦在累犯定义之内。
25.2 一文多犯者,公开道歉文中须一一说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则,违规次数以一次计算。
若悖离此原则,违规次数依文中次数算累犯。
若 kennings 板友於24小时内,依照板规及本判决文道歉及修正,
属於4文4犯第17条、6文1犯第26条。
若 kennings 板友未於24小时内,依照板规及本判决文道歉及修正,
属於23犯第17条、20犯第26条。
本板仅欢迎具备善意之使用者,请各位板友谨守讨论分际,谢谢配合。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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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aquacomfort: 一句话没说完,K大脸上又现出诡秘之极的笑容... 06/1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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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zxvbnm: 我得意的笑~又得意的笑~求得一生乐逍遥 06/1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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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newtypeL9: 「如果对我没有意思,秋香姊为何对我三笑留情?」 06/1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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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推 gn00063172: 而且针对目标超明显到我在猜是不是有人欠钱了勒= = 06/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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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推 bearhwa: 轻轻的笑 微微的笑 比不了情人的那一笑 06/18 21:49
19F:推 diablo81321: 丁老:这不是三笑逍遥散 是三笑面目全非散 06/18 22:42
20F:推 yudi1991: 辛苦了 06/19 00:06
21F:推 Jabez: 糟糕我光看内文就失控笑了不知多少次.我到底中了什麽毒XDD 06/19 08:51
22F:→ voko: 令狐冲,你们刚刚唱的那首歌很好笑,以为世上很多事情都可以 06/19 12:13
23F:→ voko: 笑,可是世上很多事情是不能笑的,笑错会没命的 06/19 12:14
24F:→ voko: 很好笑 可以笑 不能笑 会没命 06/19 12:14
25F:推 wittmann4213: 让我想到历史讨论类版,也有个人动不动就笑死,可惜 06/19 16:46
26F:→ wittmann4213: 好像也只有自己知道笑点。某些角度来看,这样的人满 06/19 16:46
27F:→ wittmann4213: 幸福的。 06/19 16:47
28F:推 rogner7777: ...怎麽有办法这麽针对而尖锐的发言? 不知是否隐藏在 06/19 20:58
29F:→ rogner7777: 网路背後发言才如此,或者真实为人亦如是? @@ 06/19 20:58
30F:推 wittmann4213: 老实说网路的隐身功能,常常能刺激出隐藏人格,但真 06/20 00:22
31F:→ wittmann4213: 实世界表现往往都不是如此。 06/20 00:22
由於 kennings 板友已於24小时内依规定对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故依板规如上述判决认定4文4犯第17条、6文1犯第26条(本条不罚),
处执行水桶 15 周之处分。
1+2+4+8=15(周)
24小时之後执行。
金庸板 F00L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06/21/2015 09:44:28
32F:推 randykaku: 辛苦了板主 06/21 15:39
33F:推 kennings: 感谢板主辛劳牺牲连续假期审理诸案 06/21 19:56
34F:推 leo255112: 感恩 仗着匿名随意发言是常有的事 06/21 20:10
考量公平性、合法性、其他各方之主张,含当事人希望一一就板规论处的概念,
(将说明於置底公告)在此续议上述绿字部分的罚则。
一、1-01、04、05、06、07、08、09、10、11、
2-02(前)、02(後)
3-02、03、08、13、15
5-01(前)
6-01
上述18处,依违反板规第17条论处。
依据板规17.1条,请 kennings 板友於「出桶後之24小时内」,
针对不同违规处一一叙明,向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二、2-14、5-01(後)、6-02
上述 3处,依违反板规第26条论处。
依据板规26.2条,请 kennings 板友於「出桶後之24小时内」,
针对不同违规处一一重新发文修正叙述(原文已由L板主锁文作为据证)。
三、1-12、3-05
上述 2处不罚。
四、若 kennings 板友於「出桶後24小时内」,依照板规及本判决文道歉及修正,
属於 6文 6犯第17条、 6文 1犯第26条。
若 kennings 板友未於「出桶後24小时内」,依照板规及本判决文道歉及修正,
属於22犯第17条、 4犯第26条。
其中 4犯第17条已经执行:1+2+4+8=15(周)
五、特别说明:
→ wfelix: 最好是硬押去送死的,书没看熟就少丢脸 06/13 09:05
→ wfelix: 我明明是写『三版』你眼睛是看到哪里了? 06/13 09:05
→ wfelix: 『可以』沾者立毙是二版的设定 06/13 09:05
→ wfelix: 邓的问题早就回答过了,你看过都会忘掉不意外 06/13 09:06
→ wfelix: 所以才会书没看熟就自顾自跑出来丢脸 06/13 09:06
→ wfelix: 当然我不需要再提醒你,反正讲了你也不看 06/13 09:07
→ wfelix: 你问这个问题只是显示你丢脸,没仔细看人回答而已 06/13 09:07
1-03.
你的逻辑思考力真的很好笑!
内力比老丁高的人只有虚竹吗? 萧峰呢玄慈呢? 你要不要一一解释?
以公平性而论,
前案事情叙述较为完整,对事比较明确,但被引用较重的板规第17条,
後者反而引用较轻的板规第26条,
造成本案中 kennings 板友判决得利的结果。
故本案中,已经判罚的不追溯既往,尚未判罚的部分依照公平原则修正。
本板仅欢迎具备善意之使用者,请各位板友谨守讨论分际,谢谢配合。
金庸板 F00L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07/06/2015 03:32:33
由於 kennings 板友已出桶超过24小时(水桶期间:6/25~10/08共105天),
未依照板规及本判决文道歉及修正,判定属於22犯第17条、 4犯第26条。
扣除已经执行之15周水桶,
应追加处分 1+2+4+8+16+……+2^24-15=2^25-16=33554416(周),
即终生水桶。
金庸板 F00L
※ 编辑: F00L (60.248.157.89), 10/23/2015 04: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