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標題Re: [公告] 關於新修板規之意向
時間Tue Mar 5 07:21:59 2013
: 表決辦法:
: 1.兩問題(劣一限制、百字限制)分別計算。
: 劣一限制達投票50%「贊成修訂至正式板規」,
: 則我將依此修訂新板規,並予板友表決。(註:表決通過新板規則須達75%。)
: 百字限制達投票50%贊成以《臨時公告》形式暫時刪除,
: 則我將視板友意見訂定臨時公告施行三個月後,再進行該項修訂正式板規之表決。
: 2.投票方式採推文格式。
: 贊成/反對「提案內容」(個人意見)。
: 推文範例:
: 推 F00L:贊成「新增劣一限制」。反對「廢除百字限制」(客觀依據不宜廢除)。
: 3.表決時間訂為一週。(自本公告發佈起始計算)
表決結果:
「新增劣一限制」
有效票25票。
贊成20票;反對 5票。
贊成比率(80%)達到標準,故將依原公告「訂定《新修板規》予以表決」。
※1.原則上個人改動一字後(將「二」改成「一」),將整個板規重行表決一次。
然而若各方板友對現行板規有其他意見者,個人也可審酌予以一併修訂。
(例如第 9.2條目前難以執行,是否改為計算有效文章數,或乾脆刪除……)
「廢除百字限制」
有效票24票。
贊成14票;反對10票。
贊成比率(58%)達到標準,故將依原公告「訂定《臨時公告》實行三個月」。
※1.第13條板規曾於20120125~20120424訂定《臨時公告》施行過,
為符合現行板規第29.3條,
個人將於合適時間提出這次的《臨時公告》,並於20130425起始生效。
2.原則上個人將直接提出:
臨時公告時效內,將「不予執行」板規第13條之規定。
然歸納投票者提供之意見(含無效票),以及考量正反兩方票數差距不大,
故顧及折衷者與反方意見,在此提醒:
屆時若出現「公認無意義」(負評)文章,
則可由板友依板規26條「討噓條款」提出檢舉(不告不理)。
為求盡可能符合大多數板友之想法,大方向表決後之執行細節暫訂如上,
也請各方賢達提出您具體之寶貴意見。
本篇置底,一週內接受各方意見及討論(發專文或於本篇推文皆歡迎)。
另外提醒一下,在未訂新規且認定生效之前,板上秩序之依歸仍以既行板規為準。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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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0.180.68
1F:推 f222051618:辛苦了 <(_ _)> 03/05 07:36
2F:推 bouly:9.2可以刪掉了,以文章量來看,目前也不必增設門檻. 03/05 09:08
3F:推 yudi1991:版主辛苦了 03/05 10:15
4F:推 bigsha:辛苦板主了..可是只有58%而已~如果最後要修正通過的話,可能 03/06 18:11
5F:→ bigsha:要發文來拉個票才行~XD 03/06 18:12
6F:→ Fukuhara5566:哀 為何不能給有劣退記錄的人一個機會? 03/07 01:14
7F:→ Fukuhara5566:國際提倡廢死 結果反而不肯放過一名曾被劣退過的青年 03/07 01:15
8F:→ chordate:劣文本來就可以消...機會系統就給很多了 03/07 01:15
9F:→ chordate:死刑跟力文根本不同,被判死刑的人是半年就可以用復活術 03/07 01:16
10F:→ chordate:嗎? 03/07 01:16
11F:推 Fukuhara5566:系統只能半年消一次 時間很漫長 03/07 01:19
12F:→ chordate:半年很漫長嗎?那麼怕就不要有劣文.... 03/07 01:23
13F:推 Fukuhara5566:... 03/07 01:31
14F:→ bouly:三天就可以消劣了,除非你半年內被劣2次... 03/07 06:44
15F:→ bouly:忘了你另一隻被劣4要等二年,再發廢文我就寄信檢舉了 03/07 06:51
16F:推 kinnsan:不要發廢文就不會有劣文了 這有那麼難嗎..... 03/07 10:57
17F:推 Jabez:國際提倡廢死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態度也好拿出來說嘴 03/07 13:56
18F:→ Jabez:嫌時間很漫長那為什麼要發廢文?早知如此, 何必當初 03/07 13:57
19F:→ Jabez:正常的劣1馬上就可以消了, 會長期劣1表示一開始是劣2 03/07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