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标题Re: [公告] 关於新修板规之意向
时间Tue Mar 5 07:21:59 2013
: 表决办法:
: 1.两问题(劣一限制、百字限制)分别计算。
: 劣一限制达投票50%「赞成修订至正式板规」,
: 则我将依此修订新板规,并予板友表决。(注:表决通过新板规则须达75%。)
: 百字限制达投票50%赞成以《临时公告》形式暂时删除,
: 则我将视板友意见订定临时公告施行三个月後,再进行该项修订正式板规之表决。
: 2.投票方式采推文格式。
: 赞成/反对「提案内容」(个人意见)。
: 推文范例:
: 推 F00L:赞成「新增劣一限制」。反对「废除百字限制」(客观依据不宜废除)。
: 3.表决时间订为一周。(自本公告发布起始计算)
表决结果:
「新增劣一限制」
有效票25票。
赞成20票;反对 5票。
赞成比率(80%)达到标准,故将依原公告「订定《新修板规》予以表决」。
※1.原则上个人改动一字後(将「二」改成「一」),将整个板规重行表决一次。
然而若各方板友对现行板规有其他意见者,个人也可审酌予以一并修订。
(例如第 9.2条目前难以执行,是否改为计算有效文章数,或乾脆删除……)
「废除百字限制」
有效票24票。
赞成14票;反对10票。
赞成比率(58%)达到标准,故将依原公告「订定《临时公告》实行三个月」。
※1.第13条板规曾於20120125~20120424订定《临时公告》施行过,
为符合现行板规第29.3条,
个人将於合适时间提出这次的《临时公告》,并於20130425起始生效。
2.原则上个人将直接提出:
临时公告时效内,将「不予执行」板规第13条之规定。
然归纳投票者提供之意见(含无效票),以及考量正反两方票数差距不大,
故顾及折衷者与反方意见,在此提醒:
届时若出现「公认无意义」(负评)文章,
则可由板友依板规26条「讨嘘条款」提出检举(不告不理)。
为求尽可能符合大多数板友之想法,大方向表决後之执行细节暂订如上,
也请各方贤达提出您具体之宝贵意见。
本篇置底,一周内接受各方意见及讨论(发专文或於本篇推文皆欢迎)。
另外提醒一下,在未订新规且认定生效之前,板上秩序之依归仍以既行板规为准。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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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0.180.68
1F:推 f222051618:辛苦了 <(_ _)> 03/05 07:36
2F:推 bouly:9.2可以删掉了,以文章量来看,目前也不必增设门槛. 03/05 09:08
3F:推 yudi1991:版主辛苦了 03/05 10:15
4F:推 bigsha:辛苦板主了..可是只有58%而已~如果最後要修正通过的话,可能 03/06 18:11
5F:→ bigsha:要发文来拉个票才行~XD 03/06 18:12
6F:→ Fukuhara5566:哀 为何不能给有劣退记录的人一个机会? 03/07 01:14
7F:→ Fukuhara5566:国际提倡废死 结果反而不肯放过一名曾被劣退过的青年 03/07 01:15
8F:→ chordate:劣文本来就可以消...机会系统就给很多了 03/07 01:15
9F:→ chordate:死刑跟力文根本不同,被判死刑的人是半年就可以用复活术 03/07 01:16
10F:→ chordate:吗? 03/07 01:16
11F:推 Fukuhara5566:系统只能半年消一次 时间很漫长 03/07 01:19
12F:→ chordate:半年很漫长吗?那麽怕就不要有劣文.... 03/07 01:23
13F:推 Fukuhara5566:... 03/07 01:31
14F:→ bouly:三天就可以消劣了,除非你半年内被劣2次... 03/07 06:44
15F:→ bouly:忘了你另一只被劣4要等二年,再发废文我就寄信检举了 03/07 06:51
16F:推 kinnsan:不要发废文就不会有劣文了 这有那麽难吗..... 03/07 10:57
17F:推 Jabez:国际提倡废死这种搞不清楚状况的态度也好拿出来说嘴 03/07 13:56
18F:→ Jabez:嫌时间很漫长那为什麽要发废文?早知如此, 何必当初 03/07 13:57
19F:→ Jabez:正常的劣1马上就可以消了, 会长期劣1表示一开始是劣2 03/07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