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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njor (哞哞)》之銘言: : 其實啊... : 我只是想說句很客觀的話 : 在國文用法上 : 就算我說剪刀、膠水、釘書機等文具用品 : 也不代表有其它的東西 : 也有可能就只是單純表達這三種物品 : 把句子補完會更好理解 : 例如說 : 『明天請把剪刀、膠水、釘書機等三種文具用品帶來。』 : 其實也可以用 : 『明天請把剪刀、膠水、釘書機等文具用品帶來。』 : 其實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等"的不同用法啦... : "等"這個字在中文上其實有時候也可以代表如前所述的各種人事物 : 不完全說只有"還有諸如此類"的用法... : 其實"等"在文學上的用法只是表達複數型 : 真正在文法上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應該是"等等" 我認為要以作者寫作習慣來觀察。 若說「等」字是作「表達前述為複數」,那就與原文中說法相左了。 兩人都是四十上下年紀,或是全真七子的弟子。 他自在桃花島隱居後,不與馬鈺互通消息,是以全真門下弟子都不相識, 馬鈺一人,是複數形式麼? 按照句中語意,「馬鈺等」擺明是指「全真教眾人」啊。 回過頭來看, 關於郭靖、楊過的說法,根據著作的前後文也是也包含在內的架勢。 且不說四絕被拿來比較武功都是說相若平手, 講「等」字該段還說周伯通對四絕(東北)強度不甚認同, 又說楊過參與這認同周伯通比較強卻故意逗他的心意。 按照著作所寫,論語文、論理由……這「等」字都沒啥疑義啊。 所以我希望您不是舉剪刀、膠水的例子,而是回到金庸著作來看, 能否證明作者有您所述那種寫法? 更進一步再證明一燈、黃藥師等那一段,是您所述那種寫法! 題外話,回應一下標題。 套許多板友所說的「張無忌戰神」論,張無忌真的不該有啥好吵的。 張無忌自己都認為九陰九陽並駕齊驅,張三丰也認為郭靖有其內力境界。 這認證力已經十足十。 要說張無忌內力強過當年五絕是笑談,他頂多是相當。 說他全作第一更是令人發噱。 何況他缺乏功力悉敵的對手砥礪(光是督促的背後壓力也有差了), 武技應變上面的磨練要如何與五絕時代的環境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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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0.87
1F:推 wilsw645:光版上討論的這麼熱烈 張無忌不算(話題)第一也難 05/09 01:36
2F:→ saiet:蒙古諸武士來我中土為虐,其中金輪法王、尼摩星、霍都等已然 05/09 09:10
3F:→ saiet:伏法,達爾巴、馬光佐作惡不深,只剩下瀟湘子和尹克西這兩個 05/09 09:11
4F:→ saiet:傢伙。 05/09 09:11
5F:→ saiet:並不是只有你所提的用法 05/09 09:12
我不否認可能有其他用法,但我開的題目是說: 我希望您不是舉剪刀、膠水的例子,而是回到金庸著作來看, 能否證明作者有您所述那種寫法? 更進一步再證明一燈、黃藥師等那一段,是您所述那種寫法。 您要接卻只回前半是怎地? (而且還特別抄別人說法一遍就多餘了,對方的回應我也會回啊。) 再者,您的舉例可沒證明那必然是您認定的用法啊。 蒙古武士有很多啊,掛點的也不少,可不只金輪、尼摩星、霍都伏法。 彭長老也伏法啦! 在中土幫蒙古為虐之中有名的剩下達爾巴、馬光佐、瀟湘子、尹克西也沒錯啊。 而真正有否定其他用法的是您們文章中這兩句: 其實"等"在文學上的用法只是表達複數型 真正在文法上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應該是"等等" 所以我馬上拿明確反例證明, 我做的功課還不只這些, 1.我舉的是書中「明確的」例子,證明著作中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 2.我也引證論述周伯通武力之強該段採信列舉不盡用法的適切性。 所以我也對等的請您們拿出比我更具說服力的反面證據。 (至少要對等吧?) 且不說您招式只接前半,光是講1.之中您上述舉例的「明確性」,我就很質疑了。
6F:→ saiet:所以彭長老是蒙古諸武士之一?如果你對書的理解依然與眾不同 05/10 12:55
7F:→ saiet:那發文跟你討論真的很浪費時間 05/10 12:55
人家湘西名宿瀟湘子算不算蒙古武士? 那彭長老為何不算? 蒙古武士可多了,在您理解只死了三個? 與您不同就是與眾不同? 跟我討論是浪費時間? 請啊,我又沒邀請您加入。 拾人牙慧敲邊鼓,還沒一次對的人倒說起人來了。
8F:→ saiet:我P幣雖然不多,但也不想用口水戰的方式來賺 05/10 12:57
9F:→ saiet:文法上明明有區隔,是作者混用了,不過中文在一般使用不需要 05/10 13:01
10F:→ saiet:這麼嚴謹,你現在是在說你對書中文字的理解等於作者嗎? 05/10 13:03
11F:→ saiet:你的問題一直都是,書中文字的解釋只能以你的論點為依歸 05/10 13:04
12F:→ saiet:最少,馬鈺等,我是當作馬鈺他們的意思,指的是全真七子 05/10 13:13
這一點您說對了。 我要表達的就是, 我能舉出「馬鈺等」明確證明「etc.」用法。 您舉的例子則「不夠明確」。 我不是說您的理解不對,是說您的理解未必對。 您文章是看一半麼? 我出題給兩個程序,您只回前面一個程序,給的還是不明確的。 我跟您解釋說您的例子「不明確」,您又扯成「我只以我為準云云」…… 您往上翻一下,我是說您不明確?還是不對? 您就不能有一次正常討論者的表現麼?
13F:→ saiet:教育部辭典 http://dict.revised.moe.edu.tw/ 05/11 18:33
14F:→ saiet:表類數之詞:(1) 表複數。如:「我等」、「爾等」、「一干人 05/11 18:34
15F:→ saiet:人等」、「紐約、倫敦、東京等世界金融中心。」 05/11 18:34
16F:→ saiet:(2) 表列舉不盡。如 :「我每天單是孩子的事都忙昏了,其他如 05/11 18:34
17F:→ saiet:廚房等等的事就更不用說了。」 05/11 18:35
18F:→ saiet:三個例子都是表複數的用法 05/11 18:37
19F:→ saiet:以金庸的經歷,我認為他不會在遣詞用字上犯錯 05/11 18:40
20F:→ saiet:更別說是習慣性的錯用 05/11 18:40
我是不認為他這算犯錯啦。 當初原PO就是主張您所查的東西啊,我是不知道您重貼一次的意義在哪。 我還用色標註明了咧。 其實"等"在文學上的用法只是表達複數型 真正在文法上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應該是"等等" 他這說法雖然具備排他性, 但好歹他也說實用上也常將等當作「etc.」解。 論金庸著作時要講客觀,拿書中證據最客觀啊。 我就證明作者書中用了他定義中的常用用法嘛。 您要定義作者錯用,我雖不甚認同,那也就罷了。 至於說您要證明您的主張,作者認為這是錯用,好歹要找到到明確引證吧? 楊過獨自守在大路之旁相候,與郭靖等會面後,直到半夜方來探視。 眼見店伴將酒菜川流不息價送到金輪法王桌上,法王等縱情飲食,大說大笑。 金輪法王等卻知那老人手掌局部運力,推動盤中的某一塊牛肉激跳而出。 黃蓉奔得迅捷,頭一低,已鑽入營中,高舉火把,見物便燒,頃刻之間, 在兩個輜重營中連點了七八個火頭,這才衝出,又和周伯通等會合。 坦白說,真的族繁不及備載,您高興的話,我還可以再多引一缸子。 倒過來說,您呢? 您對自己的標準有一致麼?
21F:→ saiet:你這些例子的用法還是(1) 表複數 05/11 20:48
22F:→ saiet:我認為金庸不會在這種地方犯錯 05/11 20:48
23F:→ saiet:你認為金庸會在這種地方混用 05/11 20:48
24F:→ saiet:我都拿字典跟你說:等(1) 表複數;等等(2) 表列舉不盡 05/11 20:50
25F:→ saiet:你是認為等跟等等,在這種地方沒有差別 05/11 20:50
我認為他不會在遣詞用字上犯錯 更別說是習慣性的錯用 這是您說的,請舉證。
26F:→ saiet:還是你認為:難道「等」在金庸版不能有其他用法嗎? 05/11 20:52
我願意討論啊。 先把前案了結嘛。 我問您的事,請您做的舉證,您給了甚麼? 我質疑您的標準,您講清楚了麼? 我請您舉明確的例證,並進一步證明爭議段落中是您說的那種意思,您做到了麼? 您把問問題當回答? 從頭到尾我哪個地方迴避了質疑? 我還問:您就不能有一次正常討論者的表現麼?
27F:→ saiet:還是你認為:難道「等」在金庸版不能有其他用法嗎? 05/11 20:52
28F:→ saiet:你如果覺得金庸在小說裡文法有錯誤的地方,提出來討論啊 05/11 20:53
29F:→ saiet:我看他的書都可以理解,我不認為哪裡的文法有出錯 05/11 20:54
30F:→ saiet:舉證?你不是引了很多文,你說他哪裡文法有問題? 05/11 20:55
所以作者會認為他那是「錯用」? 他認為錯用,他會在修訂時不改? 我認為作者根本不認為「等」字當「etc.」不對。 我舉明確證據表示,他這種用法超多的。 這樣回答夠清楚吧? ※ 編輯: F00L 來自: 114.42.102.16 (05/1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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