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osaur803 (一粒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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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基督教對"被害人告加害人"此事的態度是?
時間Wed Mar 6 00:22:08 2013
※ 引述《hc22 (請Tico聯繫我 謝謝)》之銘言:
: 請問
: 基督教對"被害人告加害人"此事的態度是怎樣呢? 理由又是怎樣呢?
: (不適合慕道者答, 謝謝)
: 因為我身邊有的教徒說這不是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公義,有的教徒說這樣才能彰顯公義,
: 說法剛好相反所以使我非常困惑!
: 感謝解答!
兩種說法都是對的 但應用上必須看情況
我們得先想想神是如何處理人的罪
起初神創造人時 對人是有旨意的 但人選擇背離神的旨意 犯罪墮落
於是神開始祂的作為 要讓人回到祂起初的心意裡
祂在揀選以色列人之後 頒布了"律法" 將罪過明定刑罰和贖價
律法彰顯了祂的公義 讓人知罪 讓人認罪 但不能救人脫離罪
「所以凡有血氣的,
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馬書 3:20
"稱義"是法律上的用詞 代表經過審判 被算為無罪 但聖經明說沒有一個人是無罪的
如果按律法 罪的工價乃是死 那就沒有一個人能進入神的心意
所以神在律法以外 施行了"救恩" 不憑守律法 是憑信基督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馬書 3:21-22
信的人 得以通過神的審判 在神面前白白的稱義 不是因著行為合乎律法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羅馬書 3:23-24
神面對人無法滿足祂的公義時 有兩種做法
一是施行律法彰顯公義 二是饒恕我們賜與恩典
什麼樣的人必須面對律法步入滅亡? 什麼樣的人可以得到恩典進入永生?
分界在於是否"知罪認罪" 是否"相信接受"
願意接受的人得到恩典進入永生 不接受的只好按律法滅亡
所以我們可以明白神頒布律法的目的 不是為了把人定罪 不是為了使人滅亡
「這樣,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書3:24
如果沒有律法 人就不認識罪 不知道自己有罪 不知道罪的結局
有了律法 人才懂得何為恩典 才懂得接受和享受恩典
「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羅馬書 5:8
到底基督徒受害時該不該提出告訴 這問題沒有標準答案
但我們可以從聖經中找到神的原則 神的公義是帶著愛的 神的審判是帶著憐憫的
祂的公義和審判不是為了將人定罪使人滅亡 而是為了讓人同祂得永生和榮耀
如果我們決定提出告訴 那不該是為了讓我的痛苦得到安慰 讓我的仇恨得到抒發
是為了讓對方知錯悔改 是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如果我們決定不提告訴 那不該是為了逃避衝突 不是軟弱怕事
而是為了給對方饒恕 讓對方有機會回轉向神 重新得生
但饒恕的前提是對方知錯 不知錯的人不會覺得自己需要被饒恕 不該縱容時就要堅持
也許我們可以看情況做選擇 看對方態度做選擇 禱告聖靈領我們做選擇
但我知道有些聖徒的選擇很簡單 寧可自己吃虧 也不願意傷人
聖經裡的教導是要我們吃虧 要我們饒恕 要我們為義受逼迫
不論我們怎麼做選擇 都必須以對方的生命益處為考量 我們的目的是得靈魂
陳進興這等罪大惡極之人 為了他的錯受了審判和刑罰 但受害人饒恕了他 還對他傳福音
最後他雖然判處死刑 但也接受基督得到救恩 還捐出全身器官給需要的人
基督徒所做一切決定 必須以神的永遠旨意為依歸
至於教會中的問題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5、6章有說明
故意犯罪的人教會必須處理 必須趕出教會 與他們分別
把他們交給撒旦 讓他們靈魂可以得救
如果是雙方爭執 必須在教會裡找有智慧的人審斷 不可向不信主的彼此告狀
更好的是彼此和睦 大家都情願受欺 情願吃虧
一切是為了神的永遠旨意得以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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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敬畏耶和華,耶和華必指示他當選擇的道路。』 詩篇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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