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ki (中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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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放寬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規定
時間Tue Nov 16 15:46:22 2004
[轉自J'study]
鑒於國內外學制的差異,役男適應國外環境及加強語文訓練的需要,有關「役男
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所稱「就學」放寬為包括就讀語言班,且不限定
就讀正式學歷學校,惟依規定役男就學期間如果返國停留再出境時,仍必須符合二
十四歲以前就讀大學修習學士學位,二十七歲以前修習碩士學位,三十歲以前修習
博士學位,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其畢業
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三十三歲為限之規定。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係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訂定,同條文第二項規
定: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
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
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
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
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
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
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依前項規定,現行對於役齡前出境就學條件之審核,係依當時立法意旨,規定役
男必須役齡前出境,在十九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必須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
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始得在國外辦理換護照及入出境事宜,惟考量
國內學制及國外學制之差異,只要役齡前出境,十九歲之年已在國外就學,不限定
就讀正式學歷學校,惟如果返國休假,必須符合二十四歲前就讀大學,二十七歲前
就讀碩士班,三十歲前就讀博士班之條件,並持有經驗證之大學在學證明,才可辦
理出境繼續就學。
取材:民國93年(2004年)10月28日內政部役政署發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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