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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174dc00102e6uy.html ╔═══════════════════════════════════╗ ║ ║ 作者&原文出處:鄭希遠律師/ Star News 譯者&譯文來源:jrw8008(檸)/ http://blog.sina.com.cn/jrw8008 ║ ║ 【新聞】20121130《JYJ dance now! 》 ║ ║ ╚═══════════════════════════════════╝ JYJ與SM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終於結束了。是以『合議』終結了所有糾紛程序。透過這次 的合議,JYJ放棄了理應收回的錢,而SM則是事實承認了與現行所屬藝人簽定的合約書中 ,存在著無效事由。 不過,世間最關注的,莫過於JYJ能否活動音樂節目一事了,也就是說,雖然《專屬合約 》判為無效且其效力也已解除,看似是JYJ完勝了,但是JYJ放棄了因過去不公正的收益分 配而沒能收取的錢。 想要活動的藝人,獲得了自由活動,把錢看得較重的公司,沒有掏出一分錢,這樣看來, 雙方對於彼此交換的條件,似乎很滿意。反正SM在日後簽定合約時,無關於此番合議的, 皆須按照公正委員會的模範交易基準來設定更為公正的合約條件。所以從法律層面來說, 即便SM認定了現存合約書的無效事由,也已經不再重要。 我記得此糾紛是從JYJ與其他公司簽約,而SM和JYJ各圍繞著《專屬合約》提出《假處分申 請》之際,才被社會如此關注。在大法院官網判例檢索首頁上發布的《假處分申請》決定 ,還破格放置了將近一年的時間而未刪。 我還記得,由於這不是《本案訴訟》,只不過是判決訴訟前,臨時性的從現實角度來斷定 『能否』進行特定之事的《假處分》而已,因此在過去,很難看到在大法院官網中,出現 這般事例。我認為這反映了社會對此糾紛的關注度。 我想將『專屬合約無效』和『收益分配問題』,分開來談。 ◆《專屬合約》部分無效 依法來說,我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判斷合約是否有效,必將經過以下過程。 無關於『口頭合約』還是『書面合約』,也無關於其內容為何,合約當事者之間(在此指 的是JYJ成員們和SM公司)曾經針對合約內容,進行過合議。之後,查看是否存在不合常 理的不公正條項與反社會秩序的條項,再看當事者中是否有一方是位居優越地位而單方制 定合約細節條項。然後,這般內容的合約判為不公正合約,將部分或全部條項判為無效。 SM與練習生時期的JYJ或剛出道的JYJ成員們之間的合約,從合約時效方面來看,確實濫用 了優越的地位。而13年的合約時效,足以讓經紀公司收回本錢的時間。因為他們是『慣用 於將眾多失敗案例的投資,皆從成功案例的收益來填補的號稱「經紀公司」』的企業,所 以對這樣的做法,也很無奈。 13年時效雖為不公正,但我反而覺得演藝經紀業界將『一般合約條件』與『13年時效』結 合在一起而產生的不公正,才是問題所在。如果在13年期間,無論明星錢賺多寡,經紀公 司都會支付一定金額的話,那麼13年,甚至是20年也不會覺得不公正。如同專業足球選手 一樣。不過,向『無從預料其價值下滑或上升』的足球選手,提出13年合約時效的球團, 確實不曾有過。 演藝經紀業界一向以『利用培育出來的明星來賺錢,無論錢賺多寡,公司只會挪出其收入 的一定部分與明星分享(share)』的形態,簽定合約。 這樣的話,與『成功的可能性較高的藝人』簽定拉長時效的長期合約,這就僅僅成了經紀 公司單方絕對有利的情況;而初期簽定以『低分享率』制定的合約,且長期持續下去時, 這就成了只對藝人不利的結構。而這樣的結構之下,合約期間是很難達成真意的合議。 在這般的體系之下,簽定這般的合約內容,而且還長達13年,真的非常不公正。 ◆收益分配問題 『收益分配問題』與『專屬合約無效』不同,因為這是屬於『不能即刻臧否是非』的事項 。物品的價格是由主人來定的,如果不喜歡,不買即可,客人難以為價格說三道四。說的 直白一點的話,想進SM等大型經紀公司的練習生多之又多,在這樣的情況,是不可能將SM 的收益分配率,制定成與小規模經紀公司類似的條件的。 因為公司要反映『練習生時期的投資費,直至培育成明星的宣傳費或品味維持費、經紀人 等與明星一起共事的團隊經營費』等,而且還要計算『填補投資失敗的費用』等,所以即 便成了明星,也很難向公司開口提出「我賺的錢,為何要跟大家一起分享?」的問題。 根據現在大型經紀公司『打造明星』的基本構造之形態來講,與其說是成員從練習生時期 才藝過人而加入為明星組合,不如說是經紀公司具備完善的系統,所以成員們才能成為明 星。 將『收益分配問題』以投資多寡來分配的情況來看,投資較多的經紀公司會抽走更多的收 益部分,這也是在所難免的事。只不過,太長時間地,將『已成明星,且其實力足以稱之 為藝人(Artist),沒有經紀公司也能活動』的明星,不經再協商地,以最初定制的『長 期合約之低收益分配體系』來經營,是相當的不公平的。 『收益分配問題』並不是單純的『黑與白』的問題,而是為『協商』的問題,因此,希望 這部分能往更精細的方向發展。合約條件能夠合理的整頓,這也是在雙方經歷了一場為自 身利益展開的激烈鬥爭後,才變為可能。 像是偶像明星的情況,小小年紀就出道,所以經紀公司會連同合約事項都得照顧,而兩者 之間簽定的合約為前提之下,經紀公司是無法替明星著想的,因此急需明確為明星著想的 個別法律指教者。如同體育業界,比起家人,若是專業代理人(agent)能將此部分發展 的話,那情況會變得更好些。 ◆感謝JYJ 對於JYJ在這3年4個月所踏出的每一步,身為律師的我,很想表示一下感謝之意。 『沒有將此掩蓋而選擇鬥爭』之背後,縱使遭受不當待遇,如果他們沒有痛下決心的話, 也很難繼續鬥爭下去。 JYJ決定與『不當』相抗,並按他們的計劃明智的進行下去,同時 還實實在在的積累了抗衡之力量。結果,他們沒有半途而廢的走到了今日。 雖然他們是『大衛』,而且還是名氣大的『大衛』,但是對抗『歌利亞』的這份勇氣,日 後定會成為『後輩們能夠得以持續改善收益分配結構、簽定時效為4 -5年的中短期合約及 合約期滿後所要論及的續約制度等合約內容,建立雙方當事者不再相互對立的合約體系』 的起點。 ※原文網址:http://news.nate.com/view/20121130n10447 ※新聞圖片:http://s1.sinaimg.cn/mw690/50174dc0gcfbdc0802980&690 轉貼時,請將譯者名和消息來源等從頭到尾一字不漏的轉發! 欲將此『轉譯』其他語言者,請務必先經我同意後再進行,也請尊重譯者的權益,謝謝! ◆禁止盜用、改寫◆ 作者&原文出處:鄭希遠律師/ Star News 譯者&譯文來源:jrw8008(檸)/ http://blog.sina.com.cn/jrw8008 -- 覺得這個新聞可以了解一下就PO上來了~~ 不知道這個標題分類對不對 如果有誤還請指正 是說這個"JYJ DANCE NOW!"標題一直讓我耳邊響起MISSION (幻聽? XD) 那就隨手放個MISSION LIVE http://youtu.be/9QMQOtpMUso?hd=1 F:eatangy
好想跟著"喔喔喔~"~~~~~~~ 請趕快再來演唱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7.122
1F:推 ytteb:感謝 我也是看到標題就想到MISSION 12/01 16:38
2F:→ cc6002:補 [中字]"JYJ vs SM 法律爭議結束" SBS與KBS新聞報導彙整 12/01 17:05
3F:→ cc6002:http://youtu.be/gO0-dbZBJKo F:JYJFCTW 12/01 17:06
4F:推 cherry1130:JYJ這三年來真的做了很多 也經歷了很多 希望未來能更好 12/01 17:58
5F:推 jingl:真是激勵人心的分析啊!!!!感謝轉載~~ 12/01 18:12
6F:推 Arisue:謝謝轉載!祝福JYJ此後迎向更美好的未來! 12/01 19:35
7F:推 lacvert:JYJ會更好! 12/01 20:45
8F:推 SherryTing:現在是JYJ,以後也是JYJ,但有時候我會逃家的~ 12/01 21:43
9F:推 perfumelady:JYJ,真的辛苦了!:) 12/01 22:20
10F:推 miffy7:JYJ辛苦了!!!謝謝轉載!! 12/01 23:46
11F:推 mxm:看完這篇很感動..JYJ的努力大家都能感受到!!!!! 12/02 00:07
12F:推 hulamg:律師寫得很棒 大推!!!!尤其是專屬合約後段!!! 12/02 00:19
13F:推 address0720:謝原PO 分享 12/0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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