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6002 (*)
看板JYJ
标题[新闻] 关於JYJ与SM诉讼《JYJ dance now!》
时间Sat Dec 1 16:35:30 2012
转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174dc00102e6u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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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原文出处:郑希远律师/ Star News ║
║ 译者&译文来源:jrw8008(柠)/ http://blog.sina.com.cn/jrw8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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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20121130《JYJ dance no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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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与SM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终於结束了。是以『合议』终结了所有纠纷程序。透过这次
的合议,
JYJ放弃了理应收回的钱,而SM则是事实承认了与现行所属艺人签定的合约书中
,存在着无效事由。
不过,
世间最关注的,莫过於JYJ能否活动音乐节目一事了,也就是说,虽然《专属合约
》判为无效且其效力也已解除,看似是JYJ完胜了,但是JYJ放弃了因过去不公正的收益分
配而没能收取的钱。
想要活动的艺人,获得了自由活动,把钱看得较重的公司,没有掏出一分钱,这样看来,
双方对於彼此交换的条件,似乎很满意。反正SM在日後签定合约时,无关於此番合议的,
皆须按照公正委员会的模范交易基准来设定更为公正的合约条件。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说,
即便SM认定了现存合约书的无效事由,也已经不再重要。
我记得此纠纷是从JYJ与其他公司签约,而SM和JYJ各围绕着《专属合约》提出《假处分申
请》之际,才被社会如此关注。在大法院官网判例检索首页上发布的《假处分申请》决定
,还破格放置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而未删。
我还记得,由於这不是《本案诉讼》,只不过是判决诉讼前,临时性的从现实角度来断定
『能否』进行特定之事的《假处分》而已,因此在过去,很难看到在大法院官网中,出现
这般事例。我认为这反映了社会对此纠纷的关注度。
我想将『专属合约无效』和『收益分配问题』,分开来谈。
◆《专属合约》部分无效
依法来说,我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判断合约是否有效,必将经过以下过程。
无关於『口头合约』还是『书面合约』,也无关於其内容为何,合约当事者之间(在此指
的是JYJ成员们和SM公司)曾经针对合约内容,进行过合议。之後,查看是否存在不合常
理的不公正条项与反社会秩序的条项,再看当事者中是否有一方是位居优越地位而单方制
定合约细节条项。然後,这般内容的合约判为不公正合约,将部分或全部条项判为无效。
SM与练习生时期的JYJ或刚出道的JYJ成员们之间的合约,从合约时效方面来看,确实滥用
了优越的地位。而13年的合约时效,足以让经纪公司收回本钱的时间。因为他们是『惯用
於将众多失败案例的投资,皆从成功案例的收益来填补的号称「经纪公司」』的企业,所
以对这样的做法,也很无奈。
13年时效虽为不公正,但我反而觉得演艺经纪业界将『一般合约条件』与『13年时效』结
合在一起而产生的不公正,才是问题所在。如果在13年期间,无论明星钱赚多寡,经纪公
司都会支付一定金额的话,那麽13年,甚至是20年也不会觉得不公正。如同专业足球选手
一样。不过,向『无从预料其价值下滑或上升』的足球选手,提出13年合约时效的球团,
确实不曾有过。
演艺经纪业界一向以『利用培育出来的明星来赚钱,无论钱赚多寡,公司只会挪出其收入
的一定部分与明星分享(share)』的形态,签定合约。
这样的话,与『成功的可能性较高的艺人』签定拉长时效的长期合约,这就仅仅成了经纪
公司单方绝对有利的情况;而初期签定以『低分享率』制定的合约,且长期持续下去时,
这就成了只对艺人不利的结构。而这样的结构之下,合约期间是很难达成真意的合议。
在这般的体系之下,签定这般的合约内容,而且还长达13年,真的非常不公正。
◆收益分配问题
『收益分配问题』与『专属合约无效』不同,因为这是属於『不能即刻臧否是非』的事项
。物品的价格是由主人来定的,如果不喜欢,不买即可,客人难以为价格说三道四。说的
直白一点的话,想进SM等大型经纪公司的练习生多之又多,在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将SM
的收益分配率,制定成与小规模经纪公司类似的条件的。
因为公司要反映『练习生时期的投资费,直至培育成明星的宣传费或品味维持费、经纪人
等与明星一起共事的团队经营费』等,而且还要计算『填补投资失败的费用』等,所以即
便成了明星,也很难向公司开口提出「我赚的钱,为何要跟大家一起分享?」的问题。
根据现在大型经纪公司『打造明星』的基本构造之形态来讲,与其说是成员从练习生时期
才艺过人而加入为明星组合,不如说是经纪公司具备完善的系统,所以成员们才能成为明
星。
将『收益分配问题』以投资多寡来分配的情况来看,投资较多的经纪公司会抽走更多的收
益部分,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事。只不过,太长时间地,将『已成明星,且其实力足以称之
为艺人(Artist),没有经纪公司也能活动』的明星,不经再协商地,以最初定制的『长
期合约之低收益分配体系』来经营,是相当的不公平的。
『收益分配问题』并不是单纯的『黑与白』的问题,而是为『协商』的问题,因此,希望
这部分能往更精细的方向发展。合约条件能够合理的整顿,这也是在双方经历了一场为自
身利益展开的激烈斗争後,才变为可能。
像是偶像明星的情况,小小年纪就出道,所以经纪公司会连同合约事项都得照顾,而两者
之间签定的合约为前提之下,经纪公司是无法替明星着想的,因此急需明确为明星着想的
个别法律指教者。如同体育业界,比起家人,若是专业代理人(agent)能将此部分发展
的话,那情况会变得更好些。
◆感谢JYJ
对於JYJ在这3年4个月所踏出的每一步,身为律师的我,很想表示一下感谢之意。
『没有将此掩盖而选择斗争』之背後,纵使遭受不当待遇,如果他们没有痛下决心的话,
也很难继续斗争下去。 JYJ决定与『不当』相抗,并按他们的计划明智的进行下去,同时
还实实在在的积累了抗衡之力量。结果,他们没有半途而废的走到了今日。
虽然他们是『大卫』,而且还是名气大的『大卫』,但是对抗『歌利亚』的这份勇气,日
後定会成为『後辈们能够得以持续改善收益分配结构、签定时效为4 -5年的中短期合约及
合约期满後所要论及的续约制度等合约内容,建立双方当事者不再相互对立的合约体系』
的起点。
※原文网址:http://news.nate.com/view/20121130n10447
※新闻图片:http://s1.sinaimg.cn/mw690/50174dc0gcfbdc080298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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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文出处:郑希远律师/ Star News
译者&译文来源:jrw8008(柠)/ http://blog.sina.com.cn/jrw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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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这个新闻可以了解一下就PO上来了~~
不知道这个标题分类对不对
如果有误还请指正
是说这个
"JYJ DANCE NOW!"标题一直让我耳边响起MISSION (幻听? XD)
那就随手放个MISSION LIVE
http://youtu.be/9QMQOtpMUso?hd=1 F:eatangy
好想跟着"喔喔喔~"~~~~~~~ 请赶快再来演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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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8.47.122
1F:推 ytteb:感谢 我也是看到标题就想到MISSION 12/01 16:38
2F:→ cc6002:补 [中字]"JYJ vs SM 法律争议结束" SBS与KBS新闻报导汇整 12/01 17:05
4F:推 cherry1130:JYJ这三年来真的做了很多 也经历了很多 希望未来能更好 12/01 17:58
5F:推 jingl:真是激励人心的分析啊!!!!感谢转载~~ 12/01 18:12
6F:推 Arisue:谢谢转载!祝福JYJ此後迎向更美好的未来! 12/01 19:35
7F:推 lacvert:JYJ会更好! 12/01 20:45
8F:推 SherryTing:现在是JYJ,以後也是JYJ,但有时候我会逃家的~ 12/01 21:43
9F:推 perfumelady:JYJ,真的辛苦了!:) 12/01 22:20
10F:推 miffy7:JYJ辛苦了!!!谢谢转载!! 12/01 23:46
11F:推 mxm:看完这篇很感动..JYJ的努力大家都能感受到!!!!! 12/02 00:07
12F:推 hulamg:律师写得很棒 大推!!!!尤其是专属合约後段!!! 12/02 00:19
13F:推 address0720:谢原PO 分享 12/02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