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00525 (雨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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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景文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時間Sat May 3 23:44:26 2008
景文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學006)
民國91年04月25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1年05月08日校長核定
第 1條
景文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
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其他有關學生
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2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組成全校或各系科學生自治團體,全校或各系學生依法
均為當然會員。
第 3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自治團體,代表該層級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
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 4條
學生自治團體設會長1人,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其餘自治幹部則由會長提名之。
第 5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組織及解散,得另訂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
程規範之,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 6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準用「景文科技大學社團導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 7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系之輔導。
第 8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
款或接受捐助。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應有周詳保管及分配之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
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
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 9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準用「景文科技大學
學生社團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
第10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校設置之公佈欄者,應遵守各公佈欄規定;社
團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11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
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12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13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景文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
第14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
部、學生自治團體委員之組織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15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
法律責任。
第16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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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蓋 三 分 國 , 名 成 八 陣 圖
江 流 石 不 轉 , 遺 恨 失 吞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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