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00525 (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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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景文科技大学学生自治团体设置及辅导办法
时间Sat May 3 23:44:26 2008
景文科技大学学生自治团体设置及辅导办法(学006)
民国91年04月25日90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校务会议通过
民国91年05月08日校长核定
第 1条
景文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落实学生自治理念,培养学生民主素养,促
进校园意见沟通,并增进服务精神,特依大学法及本校学则,订定本办法,其他有关学生
代表选举办法,另定之。
第 2条
本校学生得依本办法,组成全校或各系科学生自治团体,全校或各系学生依法
均为当然会员。
第 3条
依本办法成立之学生自治团体,代表该层级学生行使学生自治权利,处理学生
在校学习、生活与权益有关事项。
第 4条
学生自治团体设会长1人,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其余自治干部则由会长提名之。
第 5条
学生自治团体之成立、管理、组织及解散,得另订依各学生自治团体之组织章
程规范之,并报请学校核备。
第 6条
学生自治团体指导老师之聘任,准用「景文科技大学社团导师聘任要点」办理。
第 7条
学生自治团体应遵守本校校规及相关法令,并接受学生事务处及所属系之辅导。
第 8条
学生自治团体经学校核可後,得向会员收取会费;经辅导单位同意并得对外募
款或接受捐助。学生自治团体之经费,应有周详保管及分配之规划,妥善运用,定期向成员公布,并接受
辅导单位之监督查核;学生自治团体受辅导单位补助经费之运用及核销,应符合本校会计
规定及相关法令。
第 9条
学生自治团体有关场地器材借用、文宣海报张贴等事项,准用「景文科技大学
学生社团实施要点」及相关规定。
第10条
学生自治团体之出版品张贴於本校设置之公布栏者,应遵守各公布栏规定;社
团出版品之相关法律责任由该自治团体及其行为人自行负责。
第11条
学生个人有举办集会活动之需要者,应向学生自治团体登记,并由学生自治团
体代为向相关单位申请。
第12条
学生自治团体得依本校各项会议规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13条
学生自治团体得准用「景文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评监实施要点」参加评监暨观摩。
第14条
学生自治团体得参加本校举办之各项研习及参访活动,以充实学生自治团体干
部、学生自治团体委员之组织理念、管理能力及议事技能。
第15条
学生自治团体违反校规及相关法令者,其行为人及负责人依校规处理,并应负
法律责任。
第16条
本办法经学生事务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後公布实施
,并报请教育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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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盖 三 分 国 , 名 成 八 阵 图
江 流 石 不 转 , 遗 恨 失 吞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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