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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rryk (sherry)》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老公的姊姊 也就是我的大姑 遠嫁日本十年 已取得日本身份 此處二解 1.取得的是永住權 2.取得是日本國籍 兩者在法律上效果差很大,請先確認。  前者仍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裁量離婚及親權時,得酌量涉外民事適用,後者  抱歉,這件案子都只適用日本民法。  最簡單的方式,看有沒日本護照就知,但請別和我說你拿二本護照,基本上  那不是"應有的"狀況哦。(按日本國籍法,於取得日本國籍後,應放棄舊  有國籍。) : 住在東京千葉縣 之前沒有工作 最近這一兩年才開始打工(在旅館兼差 時薪一千多日幣) : 有一個念小一的女兒(日本籍無台灣籍) : 最近大姑才告訴我們 丈夫外遇不回家已經兩年多了 丈夫一直要跟他離婚 : 但是不給他贍養費也不把女兒監護權給他  *以下為單獨適用日本民法的狀況:  首先,呈清一下,日本沒有什麼叫"贍養費",離婚時雙方可以就婚姻存續期間  所發生的財產變動做清算後有多餘的財產方為"財產分與"。另,無過失的一方  得向造成婚姻破綻原因的有責配偶另行請求"慰謝料"。  二者都有自己的"相場"(價碼),一般的律師事務所大都有自己的"價碼計算  公式",去相談時只要把結婚年數丶對家庭的貢獻度(是否為雙薪丶生子...等) 若是對方外遇,上床幾次丶交往幾年丶是否為慣犯等資料提供,就可以幫你試算  。    不過這僅是律師和網路上能告訴你的"祈望值",實際上,法院判例來說,惡  行滿貫的最多也就二百萬以內。  再者,你想說的贍養費,是指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後,未取得之一方將自己  應負責任的一部份金額,交予有監護權之一方,由其代為行使監督吧,這個錢  不是給女方,是給孩子的哦。  建議最好是夫妻先相談吧,談了真不行破局了再請求訴求離婚,不過日本是強制  調停先行,所以一定會先由調解委員會先做調解,調停中可以先別居,不算遺棄  。 : 大姑怕離婚後就看不到小孩 也怕走法院途徑無法得到監護權 : 所以不敢離開日本 也無法把小孩帶回台灣(怕丈夫告他綁架)  就現行判例來看,法院考慮"孩子的利益"時,有大部份是傾向於將未成年者交  付與母親的狀況。這也就是日本為什麼很多單親媽媽的原因了,不過判給母親後  還有很多社會保險及給付的問題,這點要特別注意。  再者,監護權判給母親是沒錯,但父方一定擁有"探視權",如果長期將孩子帶  離日本,阻絶父方的探視權,可以構成法院另行判定監護權的理由。 : 目前就是大姑繼續住在原本的家(老公婚後買的 在老公名下) 自己賺錢扶養小孩 : 老公偶爾回家一趟 但兩人沒有互動不講話 : 我們台灣娘家這邊是覺得沒有錢沒關係 但是女兒監護權一定要爭取 : 希望拿到監護權後 大姑可以帶小孩回台灣生活  說實在的,我個人很好奇,如果是取得日本國籍回台灣生活?  孩子的部份,如果有在台灣報戶口,在未成年前都尚能保持二國國籍  所以在台灣的受教及其他權利應該不受影響,但女方........呵呵呵 : 但是我們現在遠水救不了近火 而且我們也不會日文 無法幫她爭取較好的離婚條件 : 請問有人對日本法律熟嗎?有沒有人可以幫忙介紹台灣或日本的律師? 關於律師,請先確認女方位在何處,律師也有自己的執業地區的限制的。  再者,國籍也請確認後再去找律師,如果母女都有雙重國籍,那記得去找律  師時帶二人的"雙重護照"去報到。  (雖然,個人是覺得以日本法院的自信度,人丶事丶時丶地丶物又都在日本,他們   單純採用日本法的可能性極大,但.....搞不好律師能有別的方式再幫你扳回來 也說不定~??) : 我們的問題是: : 1.因為一方過失(外遇)訴請離婚是否能夠爭取到監護權和贍養費? 上列回答了,"財產分與"+"慰謝料"(外遇) 如果大姑能證明他在失婚後完全無謀生能力且對於離婚一事完全無責任時,在 請求財產分與時能做"扶養性的加算"或者是"請求酌給一些"扶養費"。不過這 在財產清算時是特例,如果不能協議取得,就請聘請律師去爭取,因為一般 人自己來,很容易被打回票。 外遇是對婚姻的不貞,不表示他是個失格的父親,也不表示他沒有能力照顧孩子 我還聽過有律師說:能外遇包養女子生孩子,表示他很愛孩子而且有經濟能力能 照顧好孩子,故而更能勝任監護權者"的鬼論理。   : 2.女生相對於男方處於經濟弱勢 是否有機會爭取監護權和贍養費?     這點是大家最常見的迷思,經濟弱勢在日本法院審核監護權時的確是負分   但不是絶對的減分,很多經濟弱勢的女性仍然因為"對孩子的愛"和孩子   對母親的依存度而取得了監護權。   再者,我個人比較擔心,文中一直提贍養費的部份,如果是經濟弱勢自己都   沒有自信獨立生活了,為何還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法院判的僅是父方每個月要支付與孩子的"扶養費",不是給女方的。金額   如果不能自訂,就由法院按照離婚時父方的經濟狀況為裁決,如果事後,父   再婚或其他合理之情事,得再申請酌減。   另,有不少法律扶助的狀況是父方事後根本賴帳不付孩子的扶養費了,依法   申請扣押,早脫產了,什麼都沒有。   如果真的沒有信心自立,是否應重新評估監護權取得? : 3.目前已經分居兩年多了 如果再繼續分居下去雙方中的一方是否有權訴請離婚? : 如果走這個途徑的話小孩監護權拿得到嗎?   日本沒有要求"別居先行",頂多就是證明符合日民法770第1項第5款的其他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由申請裁判離婚。 不過之前不是說了,男方外遇?如果能證明的話,就是770條第1項第1款的:配   偶有不貞行為,以此為請求才比較可能拿到慰謝料哦,你以第5款,通常法院   是各打一巴掌=二人都有錯為起算的.....到時你要花很大精神答辯外,訴訟理 由與事實不符也是個問題~ : 補充說明:   本文中有提到要帶孩子回台灣一事,由於日本於2013年5月簽署了國際條約 於同年6月制定且於今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国際的な子の奪取の民事上の 側面に関する条約の実施に関する法律",就有規定擅自帶有監護權爭議的孩 子返國的強制返還的要項,因此在帶孩子回台是"小住"還是"長住"都   請多加考慮。 -- 上や 我れ君と相知り 長命 衰えうること無からん欲す 山に陵無く 江の水 竭くるを為し 冬に雷 震震として 夏に雪雨り   天地 合すれば 乃ち敢えて君と絕た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96.213.188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JP_Custom/M.1414120030.A.B39.html ※ 編輯: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2:04:23
1F:推 aquavocal: 推!! 很仔細也很詳盡的說明 好厲害! 10/24 12:43
2F:推 MaggyBear: 回文的是我在日本唸法學的好友,特地上來幫推 10/24 13:18
3F:推 rockjay04: 推 希望原po能順利解決 10/24 14:06
4F:推 akiehls: 本文原PO好強! 10/24 14:21
5F:→ jjjjjjs1982: 剛好原PO問的是自己研究還有常被諮詢到的區塊,所以 10/24 14:29
6F:→ jjjjjjs1982: 就發文回復了,不過回完才發現時間有點久了ORZ. 10/24 14:30
7F:→ jjjjjjs1982: 希望原本問問題的家庭,能順利解決哩. 10/24 14:31
※ 編輯: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4:34:10
8F:推 Boris945: 大推專業 10/24 14:44
9F:推 MaggyBear: 時間隔兩個多月了,順便站內信轉寄給原po比較保險 10/24 14:46
10F:→ MaggyBear: 雖然也有可能已經解決了~~ 10/24 14:47
11F:→ jjjjjjs1982: 誠實回答一下:我最近很少上BBS,連基本使用方式都快忘 10/24 14:49
12F:→ jjjjjjs1982: 光光了,還真的在發文時忘了轉站內信啊~(遮臉)~ 10/24 14:50
13F:推 MaggyBear: 啊~~我剛也不知道怎麼轉寄給站內ID >"< 10/24 14:59
14F:→ jjjjjjs1982: 有熱心的小天使板友請幫轉過去吧~^^ 10/24 15:08
※ 編輯: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5:16:58 ※ 編輯: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5:20:48 ※ 編輯: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5:48:27
15F:推 luismars: 請教一下,在日本「前」婚姻子女切結自願放棄遺產分配是 10/24 23:30
16F:→ luismars: 成立的嗎? 可不可以提示相關案例關鍵字怎麼查詢? 10/24 23:31
你的設問,實際狀況不明,無法幫你做出特定的回答 1.是相續(台叫繼承)開始前還是後? 2.有被相續(繼承)人是否有立遺囑?(合法與否?) 於相續開始前所書寫的自願放棄遺產,不生效力 相續開始後,請於三個月內由繼承放棄者向法院提出申請即可 再者若被相續人有書寫遺囑做分配,我們以合法立遺囑的狀況來看,就算生爭議, 法院會儘量尊重被相續人的意願做分配,此時相爭可能的叫"遺留分"(台叫特留分) 遺留分放棄可於生前為之,但一樣要由前婚子女自行向法院申請。不過要注意的是 他只是放棄主張遺留分,不表示他放棄繼承事由,除非他有法定相續人欠格事由, 才會於相續開始時喪失相續權,由其子女代襲相續之。    關鍵字.....我沒有關鍵字只有六疊塌塌米加二個儲藏櫃的書還有付費法律案號 查詢網。 ※ 編輯: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5/2014 08:06:23
17F:推 luismars: 是朋友的事情,私事不好意思直接問清楚;他老爸還沒亡故 10/25 17:27
18F:→ luismars: ,但是朋友簽了放棄遺產聲明,所以他說自己將來分不到。 10/25 17:28
19F:→ luismars: 謝謝提供相關法律見解,這樣我就有機會「異議あり!」 XD 10/25 17:30
20F:→ luismars: (開玩笑的,討論別人家的事不能太KY的) 10/25 17:32
21F:→ jjjjjjs1982: 人事時地物(遺產)都在日本的話,依法無效。 10/26 02:55
22F:推 piaa: 大推熱心j大 10/2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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