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jjjjs1982 (源紫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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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日本离婚监护权赡养费问题
时间Fri Oct 24 11:07:08 2014
※ 引述《sherryk (sherry)》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 老公的姊姊 也就是我的大姑 远嫁日本十年 已取得日本身份
此处二解
1.取得的是永住权
2.取得是日本国籍
两者在法律上效果差很大,请先确认。
前者仍有中华民国国籍,在裁量离婚及亲权时,得酌量涉外民事适用,後者
抱歉,这件案子都只适用日本民法。
最简单的方式,看有没日本护照就知,但请别和我说你拿二本护照,基本上
那不是"应有的"状况哦。(按日本国籍法,於取得日本国籍後,应放弃旧
有国籍。)
: 住在东京千叶县 之前没有工作 最近这一两年才开始打工(在旅馆兼差 时薪一千多日币)
: 有一个念小一的女儿(日本籍无台湾籍)
: 最近大姑才告诉我们 丈夫外遇不回家已经两年多了 丈夫一直要跟他离婚
: 但是不给他赡养费也不把女儿监护权给他
*以下为单独适用日本民法的状况:
首先,呈清一下,日本没有什麽叫"赡养费",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
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做清算後有多余的财产方为"财产分与"。另,无过失的一方
得向造成婚姻破绽原因的有责配偶另行请求"慰谢料"。
二者都有自己的"相场"(价码),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大都有自己的"价码计算
公式",去相谈时只要把结婚年数丶对家庭的贡献度(是否为双薪丶生子...等)
若是对方外遇,上床几次丶交往几年丶是否为惯犯等资料提供,就可以帮你试算
。
不过这仅是律师和网路上能告诉你的"祈望值",实际上,法院判例来说,恶
行满贯的最多也就二百万以内。
再者,你想说的赡养费,是指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後,未取得之一方将自己
应负责任的一部份金额,交予有监护权之一方,由其代为行使监督吧,这个钱
不是给女方,是给孩子的哦。
建议最好是夫妻先相谈吧,谈了真不行破局了再请求诉求离婚,不过日本是强制
调停先行,所以一定会先由调解委员会先做调解,调停中可以先别居,不算遗弃
。
: 大姑怕离婚後就看不到小孩 也怕走法院途径无法得到监护权
: 所以不敢离开日本 也无法把小孩带回台湾(怕丈夫告他绑架)
就现行判例来看,法院考虑"孩子的利益"时,有大部份是倾向於将未成年者交
付与母亲的状况。这也就是日本为什麽很多单亲妈妈的原因了,不过判给母亲後
还有很多社会保险及给付的问题,这点要特别注意。
再者,监护权判给母亲是没错,但父方一定拥有"探视权",如果长期将孩子带
离日本,阻絶父方的探视权,可以构成法院另行判定监护权的理由。
: 目前就是大姑继续住在原本的家(老公婚後买的 在老公名下) 自己赚钱扶养小孩
: 老公偶尔回家一趟 但两人没有互动不讲话
: 我们台湾娘家这边是觉得没有钱没关系 但是女儿监护权一定要争取
: 希望拿到监护权後 大姑可以带小孩回台湾生活
说实在的,我个人很好奇,如果是取得日本国籍回台湾生活?
孩子的部份,如果有在台湾报户口,在未成年前都尚能保持二国国籍
所以在台湾的受教及其他权利应该不受影响,但女方........呵呵呵
: 但是我们现在远水救不了近火 而且我们也不会日文 无法帮她争取较好的离婚条件
: 请问有人对日本法律熟吗?有没有人可以帮忙介绍台湾或日本的律师?
关於律师,请先确认女方位在何处,律师也有自己的执业地区的限制的。
再者,国籍也请确认後再去找律师,如果母女都有双重国籍,那记得去找律
师时带二人的"双重护照"去报到。
(虽然,个人是觉得以日本法院的自信度,人丶事丶时丶地丶物又都在日本,他们
单纯采用日本法的可能性极大,但.....搞不好律师能有别的方式再帮你扳回来
也说不定~??)
: 我们的问题是:
: 1.因为一方过失(外遇)诉请离婚是否能够争取到监护权和赡养费?
上列回答了,"财产分与"+"慰谢料"(外遇)
如果大姑能证明他在失婚後完全无谋生能力且对於离婚一事完全无责任时,在
请求财产分与时能做"扶养性的加算"或者是"请求酌给一些"扶养费"。不过这
在财产清算时是特例,如果不能协议取得,就请聘请律师去争取,因为一般
人自己来,很容易被打回票。
外遇是对婚姻的不贞,不表示他是个失格的父亲,也不表示他没有能力照顾孩子
我还听过有律师说:能外遇包养女子生孩子,表示他很爱孩子而且有经济能力能
照顾好孩子,故而更能胜任监护权者"的鬼论理。
: 2.女生相对於男方处於经济弱势 是否有机会争取监护权和赡养费?
这点是大家最常见的迷思,经济弱势在日本法院审核监护权时的确是负分
但不是絶对的减分,很多经济弱势的女性仍然因为"对孩子的爱"和孩子
对母亲的依存度而取得了监护权。
再者,我个人比较担心,文中一直提赡养费的部份,如果是经济弱势自己都
没有自信独立生活了,为何还要争取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判的仅是父方每个月要支付与孩子的"扶养费",不是给女方的。金额
如果不能自订,就由法院按照离婚时父方的经济状况为裁决,如果事後,父
再婚或其他合理之情事,得再申请酌减。
另,有不少法律扶助的状况是父方事後根本赖帐不付孩子的扶养费了,依法
申请扣押,早脱产了,什麽都没有。
如果真的没有信心自立,是否应重新评估监护权取得?
: 3.目前已经分居两年多了 如果再继续分居下去双方中的一方是否有权诉请离婚?
: 如果走这个途径的话小孩监护权拿得到吗?
日本没有要求"别居先行",顶多就是证明符合日民法770第1项第5款的其他
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为由申请裁判离婚。
不过之前不是说了,男方外遇?如果能证明的话,就是770条第1项第1款的:配
偶有不贞行为,以此为请求才比较可能拿到慰谢料哦,你以第5款,通常法院
是各打一巴掌=二人都有错为起算的.....到时你要花很大精神答辩外,诉讼理
由与事实不符也是个问题~
:
补充说明:
本文中有提到要带孩子回台湾一事,由於日本於2013年5月签署了国际条约
於同年6月制定且於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际的な子の夺取の民事上の
侧面に関する条约の実施に関する法律",就有规定擅自带有监护权争议的孩
子返国的强制返还的要项,因此在带孩子回台是"小住"还是"长住"都
请多加考虑。
--
上や
我れ君と相知り 长命 衰えうること无からん欲す
山に陵无く 江の水 竭くるを为し
冬に雷 震震として 夏に雪雨り
天地 合すれば 乃ち敢えて君と绝た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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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96.213.188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JP_Custom/M.1414120030.A.B39.html
※ 编辑: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2:04:23
1F:推 aquavocal: 推!! 很仔细也很详尽的说明 好厉害! 10/24 12:43
2F:推 MaggyBear: 回文的是我在日本念法学的好友,特地上来帮推 10/24 13:18
3F:推 rockjay04: 推 希望原po能顺利解决 10/24 14:06
4F:推 akiehls: 本文原PO好强! 10/24 14:21
5F:→ jjjjjjs1982: 刚好原PO问的是自己研究还有常被谘询到的区块,所以 10/24 14:29
6F:→ jjjjjjs1982: 就发文回复了,不过回完才发现时间有点久了ORZ. 10/24 14:30
7F:→ jjjjjjs1982: 希望原本问问题的家庭,能顺利解决哩. 10/24 14:31
※ 编辑: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4:34:10
8F:推 Boris945: 大推专业 10/24 14:44
9F:推 MaggyBear: 时间隔两个多月了,顺便站内信转寄给原po比较保险 10/24 14:46
10F:→ MaggyBear: 虽然也有可能已经解决了~~ 10/24 14:47
11F:→ jjjjjjs1982: 诚实回答一下:我最近很少上BBS,连基本使用方式都快忘 10/24 14:49
12F:→ jjjjjjs1982: 光光了,还真的在发文时忘了转站内信啊~(遮脸)~ 10/24 14:50
13F:推 MaggyBear: 啊~~我刚也不知道怎麽转寄给站内ID >"< 10/24 14:59
14F:→ jjjjjjs1982: 有热心的小天使板友请帮转过去吧~^^ 10/24 15:08
※ 编辑: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5:16:58
※ 编辑: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5:20:48
※ 编辑: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4/2014 15:48:27
15F:推 luismars: 请教一下,在日本「前」婚姻子女切结自愿放弃遗产分配是 10/24 23:30
16F:→ luismars: 成立的吗? 可不可以提示相关案例关键字怎麽查询? 10/24 23:31
你的设问,实际状况不明,无法帮你做出特定的回答
1.是相续(台叫继承)开始前还是後?
2.有被相续(继承)人是否有立遗嘱?(合法与否?)
於相续开始前所书写的自愿放弃遗产,不生效力
相续开始後,请於三个月内由继承放弃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
再者若被相续人有书写遗嘱做分配,我们以合法立遗嘱的状况来看,就算生争议,
法院会尽量尊重被相续人的意愿做分配,此时相争可能的叫"遗留分"(台叫特留分)
遗留分放弃可於生前为之,但一样要由前婚子女自行向法院申请。不过要注意的是
他只是放弃主张遗留分,不表示他放弃继承事由,除非他有法定相续人欠格事由,
才会於相续开始时丧失相续权,由其子女代袭相续之。
关键字.....我没有关键字只有六叠塌塌米加二个储藏柜的书还有付费法律案号
查询网。
※ 编辑: jjjjjjs1982 (111.96.213.188), 10/25/2014 08:06:23
17F:推 luismars: 是朋友的事情,私事不好意思直接问清楚;他老爸还没亡故 10/25 17:27
18F:→ luismars: ,但是朋友签了放弃遗产声明,所以他说自己将来分不到。 10/25 17:28
19F:→ luismars: 谢谢提供相关法律见解,这样我就有机会「异议あり!」 XD 10/25 17:30
20F:→ luismars: (开玩笑的,讨论别人家的事不能太KY的) 10/25 17:32
21F:→ jjjjjjs1982: 人事时地物(遗产)都在日本的话,依法无效。 10/26 02:55
22F:推 piaa: 大推热心j大 10/27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