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zack (終極的布拉姆斯第四號)
看板Interior
標題Re: [心得] 室內裝修法律問題
時間Mon Jan 26 17:08:19 2009
從法規面來看
1.建築法77-2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這個部分也包含了五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
所以你們須申請裝修審查許可 這是無庸置疑的
2.高層集合住宅(總高度在15層或50M以上者) 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
每一層都必須設置自動消防滅火設備 而這些設備 在建築物竣工的時候
都必須送交消防相關審查 才能法給使用執照
這些都是在設計之初 就會根據隔間一併考量的
所以拆除的隔間牆 並非只考慮是否有結構承載力就足夠
還要計算防火區劃是否足以負荷
結構部份 也須交由建築師/土木 結構技師計算 並非由設計師說的算
3.另依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中規定之專業設計者須為 "依法登記開業"
之建築師 或具 室內裝修乙級技術士者
誠如你所說 相關法規多如牛毛 法官也不一定曉得 所以規定必須要由以上
這些專業者來做設計 並且將圖說送交審查 以維公眾安全
4.另外 違反規定的罰責為6-30萬元 並非你一相情願的最低限
5.管委會保證金的部分 只是為了確定你們會妥善施工 不會影響到公共環境
及大樓整體外觀 的一個措施或手段 並不能支持你們室內裝修的合法性
回歸實際層面
1.若遭陳情的 是釘槍產生之噪音 這部分是由環保單位以儀器測量為準
顯然你們已經完工 若施工的時候沒有相關人員來取樣
後續問題處理上 噪音部份應該不會是重點
2.接到陳情後 縣府會派員了解狀況 因為有人陳情 登記在案
所以不管現況怎樣(是否仍持續有噪音) 都要有結案的動作
既然你們沒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這個部分會變成重點
3.設計師若沒有專業執照 或者沒有依法申請裝修審查許可 也會挨罰
建議
這方面我以過去遇到與你類似的狀況說明
1.趕快找建築師 或有相關證照的設計師幫你補送件
當然會需要一些規費 但是一定比罰款划算
2.不要承認你有找設計師 因為設計師為專業人員 若知法犯法 會加重罰責
就說你是自行找工班施作
3.補送件的圖說及照片 應盡量避免隔間牆變動的部分
將重點放在你所施作的天花板 及其他相關消防設施設備
4.另外建議 不要著墨在幾年幾年的法規上 因為承辦有可能會要你
提出相關文件 比如說你施工前 或當初購買房屋時候的照片
來證明隔間牆早已拆除的事實
5.像這種牽涉到公共安全的事情 絕對不會是罰款了事
所以雖然補件程序繁瑣 還是要改快處理
不然下場就是 罰款之後再補件
建議如果才完工沒多久 可將施工期限延長 比如再延一個月
在這期限內完成補件動作 然後再申報完工
結語
其實一般的室內裝修(特別是住家裝修) 都沒有請 "專業的室內裝修業者"設計 施工
也大多沒有送審 所以你的上下左右鄰居 就是最有可能提出檢舉的
最好的方法 就是在施工前先去打個招呼 送個小禮物
拿人手短 吃人嘴軟 很少有人東西拿了 還照檢舉的
※ 引述《idiocat (哈)》之銘言:
: 不久前 才歡歡喜喜的裝修好 如今卻收到一紙公文 說有人民陳情我家再裝修
: 政府相關單位要過來看
: 我想這件事緣起是 木工在封板用的釘槍很吵 有住戶抗議
: 但第一我家施工是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 也有交保證金
: 那位住戶說 他習慣睡晚 我們吵到他是我們不對 這我也莫可奈何
: 重點 一 我家有更改原水泥隔間 我家為電梯大樓 我在18層
: 收到公文後翻了一下法規 似乎更改隔間要申請才能動工
: 我不知道設計師有無申請 因為我人不在本地 (台北縣), 很多事情都委托它
: (連管委的保證金都是他代繳) 現在過年也一時找不到他問說有無申請
: 重點 二 我家已全部完工
: 那政府的人來 我有無問題
: 按法 未報備核準 依建築法95-1 要罰六萬
: 而此法依據是第77條 而第77條提到的室內裝修
: 是依據室內裝修法92年6月增修的第19條為依歸
: 所以 現在死無對證 我改隔間的事實無人知曉是民國幾年改的
: 房子是83年動工 85年完工 建築法地95條是84年8月立訂
: 既往不究 我死不認這次我有更改隔間 是否就可規避第95-1的罰則呢
: 我是否可說 買來房子就這樣 盡管目前隔局與政府手上的資料不同
: 但有誰知道這隔局是什麼時後變動的?
: 只要是在民國92年以前更改隔間 恐怕我是要消遙法外的嗎?
: 其實遇到這種事我蠻不爽的
: 我動的牆不是承重牆 我請過四個設計師看過確認安全 才動工
: 當然設計師專不專業我就不知了
: 另外這樣的鄰居也頗讓人氣結 或許他認為他權益受損
: 但反過來我也權益受損 唉~~~~~~
: 問過法界的朋友 他們也不知改隔間要申請 (居然當法官的都不知道)
: 那像我們這樣的市井小民 誰知道要申請
: 是否只有罰六萬一路 還是可以補辦 還是我真的要厚臉皮死不認我有改隔間
: 說是前屋主不知民國幾年改的 打死不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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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jzack 來自: 59.115.128.232 (01/26 17:12)
1F:推 citcal:認真好文 01/27 10:18
2F:推 tantamount:我家裝修時也是先和鄰居打招呼 伸手不打笑臉人 01/30 16:08
3F:推 ligar: 推這篇 很實用~ 02/01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