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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effreyHsu:別亂起鬨...隨便公布人家姓名聯絡方式很容易犯罪 09/13 20:48 → JeffreyHsu:不管是不是事實..但是都是一面之詞..這種事情妳有證據 09/13 20:49 → JeffreyHsu:的話請直接去告...狀況的分享可以..不過請注意不要觸法 09/13 20:50 → JeffreyHsu:尤其這又是個公開的園地...到時候人家如果要告他毀謗 09/13 20:50 → JeffreyHsu:什麼的原po會很麻煩...請小心處理 09/13 20:51 → JeffreyHsu:至於旁人請不要瞎起鬨...這是個法治的社會 09/13 20:52 推 jeffle:如果是事實~何來毀謗~ 09/13 23:24 推 JeffreyHsu:事實是誰來判定的...我的重點是所有的事情都有他該走 09/13 23:28 → JeffreyHsu:的正軌...不是來網路上公布姓名電話跟一些文字就好 09/13 23:29 → JeffreyHsu:經驗的分享是一回事...牽涉到法律又是另外一回事 09/13 23:30 → JeffreyHsu:我只是提醒大家要注意而已 09/13 23:30 → JeffreyHsu:就算是法官判案也不敢隨便說某一方就是百分之百正確 09/13 23:31 → JeffreyHsu:更何況是我們這些旁觀者 09/13 23:32 其實J大你搞錯了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消費所發生的糾紛,都可以寫清楚公布出來 只要不是加油添醋,沒有的狀況被寫成有的狀況 否則都不可能會是「毀謗」 更不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等等狀況 用這個上面的例子,原PO當然可以把他所經歷的狀況寫出來,說明清楚 因為他是「真實」有做消費,也是當事人之一,他當然可以把他的感覺寫出來 就這一點來看,絕對不可能構成所謂的「毀謗」或「公然侮辱」 就像現在大家愛看的「壹週刊」或「蘋果日報」,每一期都有一堆消費糾紛 不但公布廠商名稱,還連地址電話都公布 那如果真的如同J大所言,這樣會構成「毀謗」 那這些當事人早就被告倒了,也不會每一期都一堆人去爆料 所以就事實層面來看,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情形。 回到「告毀謗」這件事情上,我之前才去告過他人毀謗 不過,哈哈,這種事情檢察官根本就很懶得鳥,因為案子太多了 警察也懶得鳥,被告人也懶得鳥,因為「毀謗」本身就是一件很小很小的刑事案件 大多數都是以不起訴解決的 而且常常都要出庭,如果是收費很高的設計師哪有空這樣搞阿 告你的時間就讓他損失一堆錢了 原PO想不想公布你可以自己決定,但是放心,公布不會有任何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38.125
1F:→ bmcsojar:我就是因為消費者在PTT上亂寫才上PTT~ 09/14 03:25
2F:→ bmcsojar:雖然對方確實是亂寫(店裡面的錄音與通聯紀錄有備份) 09/14 03:26
3F:→ bmcsojar:但是根本沒時間去告,也沒有在PTT上說明,以致同業落井下 09/14 03:27
4F:→ bmcsojar:石,又能怎辦,有問題應該可以交付司法,但不見得可以提 09/14 03:29
5F:→ bmcsojar:出在網路上討論,而媒體記者的權利,我們都具備了嗎? 09/14 03:30
6F:→ bmcsojar:之前W大有說存證信函沒用,請問何來沒用之說? 09/14 03:41
7F:推 chewie:存證信函只是由公正第三者證明你有告知對方 算是日後走法律 09/14 10:05
8F:→ chewie:途徑的一個先決 09/14 10:05
9F:推 volcom:我也覺得J錯的離譜 我今天去吃飯遇到黑店 寫出來就要被告? 09/14 12:07
10F:→ volcom:那Food板 只要講到黑店的原po應該都可以去告了 科科 09/14 12:07
11F:推 sourthern:請公佈~~~~ 09/14 14:38
12F:推 bmcsojar:可以告妨害商譽,沒有人告過嗎? 09/14 15:06
13F:→ bmcsojar:重點不在交易糾紛,是寫出來的部分有多少佐證 09/14 15:08
14F:→ bmcsojar:還有寫的字句與事實有無悖離,當然對方要告,也要提出業 09/14 15:09
15F:→ bmcsojar:績下滑的證據~ 09/14 15:10
16F:→ bmcsojar:既然大家都想看是誰,寫出來吧(誤),再看看有沒有後續 09/14 15:13
17F:→ bmcsojar:業主請寫清楚事情經過與貼出照片,最好通聯紀錄也貼出來 09/14 15:14
18F:→ bmcsojar:設計師可以等2個月再評估損益,提出法律行動前,寄得先寄 09/14 15:15
19F:→ bmcsojar:存證信函,業主也要先跟消基會或消保官諮詢,所有紀錄務 09/14 15:17
20F:→ bmcsojar:必存檔留底~(好期待喔XD) 09/14 15:18
21F:推 white4go1:不知道我查到的那位是不是原PO講的那位:P 09/14 16:37
22F:推 twohand:可以貼作品網址呀....不是有作品的圖嗎? 09/14 18:31
23F:→ jan1981:老實說很難認定~該設計師無履行義務~只有道德上問題~ 09/14 22:59
24F:→ jan1981:法院會這麼判~唯一可能是該設計師會被查稅而已~ 09/1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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