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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effreyHsu:别乱起哄...随便公布人家姓名联络方式很容易犯罪 09/13 20:48 → JeffreyHsu:不管是不是事实..但是都是一面之词..这种事情你有证据 09/13 20:49 → JeffreyHsu:的话请直接去告...状况的分享可以..不过请注意不要触法 09/13 20:50 → JeffreyHsu:尤其这又是个公开的园地...到时候人家如果要告他毁谤 09/13 20:50 → JeffreyHsu:什麽的原po会很麻烦...请小心处理 09/13 20:51 → JeffreyHsu:至於旁人请不要瞎起哄...这是个法治的社会 09/13 20:52 推 jeffle:如果是事实~何来毁谤~ 09/13 23:24 推 JeffreyHsu:事实是谁来判定的...我的重点是所有的事情都有他该走 09/13 23:28 → JeffreyHsu:的正轨...不是来网路上公布姓名电话跟一些文字就好 09/13 23:29 → JeffreyHsu:经验的分享是一回事...牵涉到法律又是另外一回事 09/13 23:30 → JeffreyHsu:我只是提醒大家要注意而已 09/13 23:30 → JeffreyHsu:就算是法官判案也不敢随便说某一方就是百分之百正确 09/13 23:31 → JeffreyHsu:更何况是我们这些旁观者 09/13 23:32 其实J大你搞错了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消费所发生的纠纷,都可以写清楚公布出来 只要不是加油添醋,没有的状况被写成有的状况 否则都不可能会是「毁谤」 更不可能会有公然侮辱等等状况 用这个上面的例子,原PO当然可以把他所经历的状况写出来,说明清楚 因为他是「真实」有做消费,也是当事人之一,他当然可以把他的感觉写出来 就这一点来看,绝对不可能构成所谓的「毁谤」或「公然侮辱」 就像现在大家爱看的「壹周刊」或「苹果日报」,每一期都有一堆消费纠纷 不但公布厂商名称,还连地址电话都公布 那如果真的如同J大所言,这样会构成「毁谤」 那这些当事人早就被告倒了,也不会每一期都一堆人去爆料 所以就事实层面来看,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形。 回到「告毁谤」这件事情上,我之前才去告过他人毁谤 不过,哈哈,这种事情检察官根本就很懒得鸟,因为案子太多了 警察也懒得鸟,被告人也懒得鸟,因为「毁谤」本身就是一件很小很小的刑事案件 大多数都是以不起诉解决的 而且常常都要出庭,如果是收费很高的设计师哪有空这样搞阿 告你的时间就让他损失一堆钱了 原PO想不想公布你可以自己决定,但是放心,公布不会有任何问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38.125
1F:→ bmcsojar:我就是因为消费者在PTT上乱写才上PTT~ 09/14 03:25
2F:→ bmcsojar:虽然对方确实是乱写(店里面的录音与通联纪录有备份) 09/14 03:26
3F:→ bmcsojar:但是根本没时间去告,也没有在PTT上说明,以致同业落井下 09/14 03:27
4F:→ bmcsojar:石,又能怎办,有问题应该可以交付司法,但不见得可以提 09/14 03:29
5F:→ bmcsojar:出在网路上讨论,而媒体记者的权利,我们都具备了吗? 09/14 03:30
6F:→ bmcsojar:之前W大有说存证信函没用,请问何来没用之说? 09/14 03:41
7F:推 chewie:存证信函只是由公正第三者证明你有告知对方 算是日後走法律 09/14 10:05
8F:→ chewie:途径的一个先决 09/14 10:05
9F:推 volcom:我也觉得J错的离谱 我今天去吃饭遇到黑店 写出来就要被告? 09/14 12:07
10F:→ volcom:那Food板 只要讲到黑店的原po应该都可以去告了 科科 09/14 12:07
11F:推 sourthern:请公布~~~~ 09/14 14:38
12F:推 bmcsojar:可以告妨害商誉,没有人告过吗? 09/14 15:06
13F:→ bmcsojar:重点不在交易纠纷,是写出来的部分有多少佐证 09/14 15:08
14F:→ bmcsojar:还有写的字句与事实有无悖离,当然对方要告,也要提出业 09/14 15:09
15F:→ bmcsojar:绩下滑的证据~ 09/14 15:10
16F:→ bmcsojar:既然大家都想看是谁,写出来吧(误),再看看有没有後续 09/14 15:13
17F:→ bmcsojar:业主请写清楚事情经过与贴出照片,最好通联纪录也贴出来 09/14 15:14
18F:→ bmcsojar:设计师可以等2个月再评估损益,提出法律行动前,寄得先寄 09/14 15:15
19F:→ bmcsojar:存证信函,业主也要先跟消基会或消保官谘询,所有纪录务 09/14 15:17
20F:→ bmcsojar:必存档留底~(好期待喔XD) 09/14 15:18
21F:推 white4go1:不知道我查到的那位是不是原PO讲的那位:P 09/14 16:37
22F:推 twohand:可以贴作品网址呀....不是有作品的图吗? 09/14 18:31
23F:→ jan1981:老实说很难认定~该设计师无履行义务~只有道德上问题~ 09/14 22:59
24F:→ jan1981:法院会这麽判~唯一可能是该设计师会被查税而已~ 09/14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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