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tik (optik)
看板Interior
標題Re: [心得]沒有售後服務的裝潢經驗~~~
時間Sat Sep 13 21:52:47 2008
※ 引述《GaAs (ooxx)》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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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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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2.124.105.47
: 推 catholine:公布出來 免得後人受害! 09/13 19:19
: 推 JeffreyHsu:別亂起鬨...隨便公布人家姓名聯絡方式很容易犯罪 09/13 20:48
: → JeffreyHsu:不管是不是事實..但是都是一面之詞..這種事情妳有證據 09/13 20:49
: → JeffreyHsu:的話請直接去告...狀況的分享可以..不過請注意不要觸法 09/13 20:50
: → JeffreyHsu:尤其這又是個公開的園地...到時候人家如果要告他毀謗 09/13 20:50
: → JeffreyHsu:什麼的原po會很麻煩...請小心處理 09/13 20:51
: → JeffreyHsu:至於旁人請不要瞎起鬨...這是個法治的社會 09/13 20:52
這要成立"誹"謗是很難的 除非這些情節都是瞎掰的
希望原po沒被嚇到 只要你說的是事實 完全不需要擔心 :)
(假設該設計師真的告你 也應該由他舉證你所述非事實)
我想原po已經有自認倒楣的打算 只是希望其他人能多留意
也請旁人不要瞎起鬨 動不動就叫人告人
這點小事不值得浪費時間跑法院 直接去告也是不恰當的方式
若原po非常不爽的話 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請他履行義務
最好情況還是該設計師主動聯絡原po
事情才能完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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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42.114
1F:推 JeffreyHsu:不想跟你辯...如果你是法界人士請自己去讀判例... 09/13 22:47
2F:→ JeffreyHsu:這又不是沒發生過.... 09/13 22:47
3F:→ JeffreyHsu:之前事件的判決書只提到三條 09/13 22:48
4F:→ JeffreyHsu:是否成立誹謗罪,是否足使閱讀之人知悉所指摘之對象 09/13 22:48
5F:→ JeffreyHsu:所論述之內容是否為刑法第三百十條所處罰之客體 09/13 22:48
6F:→ JeffreyHsu:是否有延伸犯罪部分 09/13 22:49
7F:→ optik:原來...設計師的法律見解比估價單更嚇人呢 XD 09/13 23:24
8F:→ optik:請參考釋字509 講到誹謗一定會提到這個大法官解釋 09/13 23:25
9F:→ optik:我也真的去查了 刑法310只有一個判例 但不是你引的這個 09/13 23:27
10F:→ optik:判例與判決 在我國是有很大區別的 不可不甚喔 :) 09/13 23:29
11F:→ optik:相信這位大大是好意 但也不希望有人被誤導啦 請見諒 09/13 23:30
12F:推 chiezo:J大那麼熱心 當板主拉~~~~~~~~~~~~~~~~~~~~~~~~~~~~~ 09/13 23:46
13F:→ chiezo:你當一定很適合 那麼了解室內設計 又常上線 當板主最好 09/13 23:47
14F:推 PerWang:先拿錢的沒問題 想把錢拿一些回來的要注意的地方特多 09/14 03:11
15F:→ PerWang:如此一來對哪一方有利其實一眼就看的出 xx師真的這麼好用? 09/14 03:11
16F:推 bmcsojar:告下去不就知道誰說的對(誤)~XD 09/14 03:23
17F:推 bmcsojar:推論一下,如果板主把公佈的那一篇M,而設計師寄出存證信 09/14 03:33
18F:→ bmcsojar:函要求原PO限期刪除,但板主剛好都沒上線,這下怎辦? 09/14 03:34
19F:→ bmcsojar:又原PO要求的地方或許僅按圖施工,但是卻不合乎實際狀況 09/14 03:36
20F:→ bmcsojar:何解?討論規討論,事不甘己看好戲的人一堆,千萬別被牽 09/14 03:39
21F:→ bmcsojar:著鼻子走~ 09/14 03:39
22F:推 bmcsojar:沒有要對本發文作者挑戰,只是希望原po要謹慎處理 09/14 03:44
23F:推 FerrariT:說到售後服務,J兄我提的事情您還沒回應啊 09/15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