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tik (optik)
看板Interior
标题Re: [心得]没有售後服务的装潢经验~~~
时间Sat Sep 13 21:52:47 2008
※ 引述《GaAs (ooxx)》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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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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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22.124.105.47
: 推 catholine:公布出来 免得後人受害! 09/13 19:19
: 推 JeffreyHsu:别乱起哄...随便公布人家姓名联络方式很容易犯罪 09/13 20:48
: → JeffreyHsu:不管是不是事实..但是都是一面之词..这种事情你有证据 09/13 20:49
: → JeffreyHsu:的话请直接去告...状况的分享可以..不过请注意不要触法 09/13 20:50
: → JeffreyHsu:尤其这又是个公开的园地...到时候人家如果要告他毁谤 09/13 20:50
: → JeffreyHsu:什麽的原po会很麻烦...请小心处理 09/13 20:51
: → JeffreyHsu:至於旁人请不要瞎起哄...这是个法治的社会 09/13 20:52
这要成立"诽"谤是很难的 除非这些情节都是瞎掰的
希望原po没被吓到 只要你说的是事实 完全不需要担心 :)
(假设该设计师真的告你 也应该由他举证你所述非事实)
我想原po已经有自认倒楣的打算 只是希望其他人能多留意
也请旁人不要瞎起哄 动不动就叫人告人
这点小事不值得浪费时间跑法院 直接去告也是不恰当的方式
若原po非常不爽的话 可以寄存证信函给对方请他履行义务
最好情况还是该设计师主动联络原po
事情才能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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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242.114
1F:推 JeffreyHsu:不想跟你辩...如果你是法界人士请自己去读判例... 09/13 22:47
2F:→ JeffreyHsu:这又不是没发生过.... 09/13 22:47
3F:→ JeffreyHsu:之前事件的判决书只提到三条 09/13 22:48
4F:→ JeffreyHsu:是否成立诽谤罪,是否足使阅读之人知悉所指摘之对象 09/13 22:48
5F:→ JeffreyHsu:所论述之内容是否为刑法第三百十条所处罚之客体 09/13 22:48
6F:→ JeffreyHsu:是否有延伸犯罪部分 09/13 22:49
7F:→ optik:原来...设计师的法律见解比估价单更吓人呢 XD 09/13 23:24
8F:→ optik:请参考释字509 讲到诽谤一定会提到这个大法官解释 09/13 23:25
9F:→ optik:我也真的去查了 刑法310只有一个判例 但不是你引的这个 09/13 23:27
10F:→ optik:判例与判决 在我国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可不甚喔 :) 09/13 23:29
11F:→ optik:相信这位大大是好意 但也不希望有人被误导啦 请见谅 09/13 23:30
12F:推 chiezo:J大那麽热心 当板主拉~~~~~~~~~~~~~~~~~~~~~~~~~~~~~ 09/13 23:46
13F:→ chiezo:你当一定很适合 那麽了解室内设计 又常上线 当板主最好 09/13 23:47
14F:推 PerWang:先拿钱的没问题 想把钱拿一些回来的要注意的地方特多 09/14 03:11
15F:→ PerWang:如此一来对哪一方有利其实一眼就看的出 xx师真的这麽好用? 09/14 03:11
16F:推 bmcsojar:告下去不就知道谁说的对(误)~XD 09/14 03:23
17F:推 bmcsojar:推论一下,如果板主把公布的那一篇M,而设计师寄出存证信 09/14 03:33
18F:→ bmcsojar:函要求原PO限期删除,但板主刚好都没上线,这下怎办? 09/14 03:34
19F:→ bmcsojar:又原PO要求的地方或许仅按图施工,但是却不合乎实际状况 09/14 03:36
20F:→ bmcsojar:何解?讨论规讨论,事不甘己看好戏的人一堆,千万别被牵 09/14 03:39
21F:→ bmcsojar:着鼻子走~ 09/14 03:39
22F:推 bmcsojar:没有要对本发文作者挑战,只是希望原po要谨慎处理 09/14 03:44
23F:推 FerrariT:说到售後服务,J兄我提的事情您还没回应啊 09/15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