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shmiri (妖姬)
看板Interior
標題Re: 如果設計不滿意
時間Thu Mar 30 17:30:40 2006
『第一』
設計師vs屋主,跟男朋友vs女朋友,絕對是完全不同的關係。
女友爽約你不能告她,但是設計師假使沒有信用則不然。
『第二』
公佈公司及公開照片並不會讓你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前提是你是對的。
根據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數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三』
設計師不能達到你的要求,和你們原來的溝通設計不符合,如果有明確的原來設計圖
和後來的設計成品來對照看,就可以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設計師的不完全給付。
設計師就必須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要回復原狀,也或者要賠償屋主
等價的金額,又或者是要讓設計師按照設計圖再做到好,就看你用什麼法條去爭取你
的權益了。因為有幾項法條可以競合,在此不細述法規了。
每個人對潮流的認定不同,品味也見仁見智。如果設計師油嘴滑蛇想規避責任,就凶
狠點,畢竟於情於理你是對的。
※ 引述《trytofixyou (pourquoi)》之銘言:
: 這週末我要去一趟 我決定了 我要公佈照片
: 至於設計公司 我想問一下 如果公佈公司會涉及到什麼法律責任嗎?
: 謝謝~ 他現在做的 跟一開始說根本不一樣阿
: 小孩床釘起來 小孩都還會長大阿
: 釘起來不就以後都不能動了嗎?
: 就讓大家好好的看這個竹北設計師所謂新時代的衝擊吧
: 請大家耐心等待 這個自稱設計師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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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的 故事都是我的 是我的
所謂的 幸福快樂 我學會了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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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1.226
※ 編輯: Kashmiri 來自: 61.229.11.226 (03/30 17:31)
※ 編輯: Kashmiri 來自: 61.229.11.226 (03/30 17:32)
1F:推 acousticlab:所以要看簽約狀況 03/30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