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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公告] ID:mcintyre 文章:文章#1JdQAUft(推文處) (節錄) 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說明:※推導採法律解釋(反面解釋、限縮解釋之名詞解釋) 參:http://ppt.cc/roEb ※檢舉人提供資訊是否具參考性說明 文章:何謂「既往症」?(http://ppt.cc/5xIA) 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http://ppt.cc/QpsT) 作者於國圖相關文獻:http://ppt.cc/FHan 此學會為可受公評機構,資訊來源具專業人士背書 (背景為核保醫師且有國圖館藏文獻),難謂無參 考性,合先敘明。 ---------------------------------------------- 1.既往症與保險法127條所稱已在疾病之關係(同後述見解A) http://ppt.cc/T1rP 訊息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下節錄) ============ 至於「非書面」之詢問事項雖然不在告知義務範圍內, 惟此不代表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約理賠,例如保險法第127條 規定之「既往症」,縱使非屬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 保險公司仍可不解約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 ---------------------------------------------- 感謝beriaura板友來信指教,未免疏遺,為文補充 既往症與保險法127所稱已在疾病見解,經參閱來信後 做以下三點整理: A.參點二後段:http://ppt.cc/~gFx(同評議中心新聞見解) (肯定A見解)(即保127為規定既往症之法) B.參結論5:http://ppt.cc/2LvT 依財政部93.01.29台財保字第0930002305號函:「… 保險人如擬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主張保險人於訂 立契約時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任,則需舉證被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曾有發病事 實,否則仍應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似以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是否曾發病,以作為能否適用 保險法第127條之要件。若被保險人前曾發病,即推 斷其符合本條「已在是項疾病情況中」而得拒賠,未 考量其反覆發生性及得控制性,似有未妥。 (部分肯定A見解):認應加入疾病可控制性與反覆發生性 探討,不宜貿然以投保「前」曾發病 即推斷符合保127而拒賠 即:投保前發生而不能控制且反覆發生,可主張保127拒賠 可以控制且不會反覆發生,不可主張保127 可得:x.投保前發生所有疾病+(不能控制且反覆發生) = 已在疾病 →既往症(且不可逆) = 已在疾病 y.投保前發生所有疾病-(不能控制且反覆發生) ≠ 已在疾病 →既往症(且可逆) ≠ 已在疾病 z.非投保前(即投保後)發生之所有疾病 = 已在疾病 →非既往症 = 已在疾病 故:x+y → 既往症有可能落在已在疾病(不可逆時同見解A) C.(無出處) 保127(已在疾病):契約「訂立時」(簽訂後生效) 既往症 :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所有疾病 假設 訂立時即生效後(忽略交付保費或過午夜12時問題) 訂立時,已在疾病:只問生效「後」發生疾病,若生效前發生 的疾病,不構成已在疾病(不得以保127拒賠) 生效前,所有疾病:屬既往症 (否定A見解) ------------------ 個人僅依A見解為文,不查之處感謝指正,見解B或C討論處, 未影響本公告之結果(無明確指出可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僅針對是否得以主張保127拒賠之探討),故維持原判決。 本討論,涉及之法律見解甚廣,文章如有疏漏之處,歡迎板 友不吝來函。 除b板友外,尚有不願具名鄉民來函,其見解亦已融入於前述 3點整理(不包括保51與保64之綜合討論),特此感謝。如認 有探討空間,可以「既往症與已在疾病的關係探討」為題 另 作為發文標題繼續探討。 ---------- 2.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推得:可逆 → 不能算是既往症 反面解釋:不可逆 → 算是既往症 各舉二例: 肺炎 → 可逆 → 不能算既往症(?) 感冒 → 可逆 → 不能算既往症(?) 癌症 → 不可逆 → 算既往症(可主張保險法127拒賠) 先天疾病 → 不可逆 → 算既往症(可主張保險法127拒賠) 依此類推~ ============ 先天疾病理賠與否,漸演變http://ppt.cc/Jrqv(為73條規定) 非明文列舉除外不理賠之先天疾病(不可逆)仍須理賠。 或參:http://ppt.cc/v1eL PS: (?)表示:縱然可逆,保險公司就不會主張保127拒賠嗎? 說明「無論可逆與否」非用以判定是否算既往症根據,僅是 保險公司用以主張既往症權利與否之根據 ============ 3.#1FbjDasE(文中無公開連結可查詢) (以下節錄並探討) A.依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契約生效前發生的所有 疾病,並不在承保的範圍」,但本公司對生效前的疾 病「只在二種情形下會主張既往症」 依前段:「依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契約生效前發生 的所有疾病,並不在承保範圍」,可得為既往症之範圍 乃「契約生效前發生的所有疾病」。 即:生效前發生「所有」疾病(既往症),不屬承保範圍 後段「但書」: 僅針對下面兩種情形,保險公司才主張既往症(主張保險法127條) a.契約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疾病。 b.發生時間較前款更早,且屬不可逆轉性質的疾病。 前後文脈可得,其指該公司針對自身之既往症主張權, 作「限縮解釋」於「疾病在不可逆轉性質」之情形時, 才主張既往症,非涉及既往症屬可逆或不可逆疾病之 探討。 亦即:生效前發生的所有疾病,該保險公司有主張既往 症之權利(主張保127),但該保險公司把自己的 主張權,限制在該疾病屬於不可逆時,才會主張 既往症(主張保127)。 所提#1FbjDasE文章,乃是探討該公司對「主張既往症」(主張保127) 之權利主張範圍,未涉及定義或明確指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 或「可逆不算既往症」之探究。貿然以「可逆轉的疾病不 能算是既往症」陳述,除無法排除一般鄉民在語意上誤解之 可能,發文者於該文亦無提出連結來源足堪查證。 然此議題確有其探討價值,值得吾人深思。 ----- (直接End者看此圖說明) ---------------- 既往症:契約生效前所有疾病 設: 1.契約生效前所有疾病(無論可逆與否)= A集合 無論可逆與否即「可逆或不可逆皆包含」 2.A集合內有 a.契約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疾病 b.生時間較前款更早,且屬不可逆轉性質的疾病 c.其他非a或b之疾病 → 既往症(生效前之所有疾病,無論可逆與否) = A a+b+c 圖示: 既往症 = 生效前所有疾病(含可逆或不可逆) = A =(a+b+cb a 早於5年內且不可逆 ← → 生效日前5年內 生效日 ---------------------1------------------------1 (可逆○ 不可逆) (可逆○ 不可逆○) ↖↗ 主張既往症 主張既往症 不主張既往症 註: 認有更進一步公開資訊(符合可受公評之專業機構、 人員文獻或解說),請以「試證:不可逆轉的疾病才 算既往症」為題發文探討,非以此標題討論時,板主 得代為修改標題。謝謝 ----- 結論: 該公司會針對a、b進行主張既往症,c 仍是既往症,但對c不提出主張 註:c定義分析如下: 1.早於生效日前5年所發生的疾病(扣除a) 2.早於生效日前5年但不包括不可逆疾病(扣除b) 綜上為「早於5年且包括可逆的疾病」 (圖中不主張既往症處) ============================== 依據版規:罰則第2條 請提供客觀資訊或建議,切勿給予錯誤的方向或誤導 同時採※以上板規在特別情況下由板主決定增減罰則 懲處結果:水桶25天(原水桶30天依情節減1/6,且非屬發文故保留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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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Insurance/M.1403141598.A.D47.html ※ 編輯: wangseja (49.212.0.54), 06/20/2014 0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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