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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公告] ID:mcintyre 文章:文章#1JdQAUft(推文处) (节录) 以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说明:※推导采法律解释(反面解释、限缩解释之名词解释) 参:http://ppt.cc/roEb ※检举人提供资讯是否具参考性说明 文章:何谓「既往症」?(http://ppt.cc/5xIA) 来源:中华民国人寿保险管理学会(http://ppt.cc/QpsT) 作者於国图相关文献:http://ppt.cc/FHan 此学会为可受公评机构,资讯来源具专业人士背书 (背景为核保医师且有国图馆藏文献),难谓无参 考性,合先叙明。 ---------------------------------------------- 1.既往症与保险法127条所称已在疾病之关系(同後述见解A) http://ppt.cc/T1rP 讯息来源: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 (以下节录) ============ 至於「非书面」之询问事项虽然不在告知义务范围内, 惟此不代表保险公司就必须依约理赔,例如保险法第127条 规定之「既往症」,纵使非属保险公司之书面询问事项, 保险公司仍可不解约而拒绝给付保险金。 ============ ---------------------------------------------- 感谢beriaura板友来信指教,未免疏遗,为文补充 既往症与保险法127所称已在疾病见解,经参阅来信後 做以下三点整理: A.参点二後段:http://ppt.cc/~gFx(同评议中心新闻见解) (肯定A见解)(即保127为规定既往症之法) B.参结论5:http://ppt.cc/2LvT 依财政部93.01.29台财保字第0930002305号函:「… 保险人如拟依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主张保险人於订 立契约时已在某先天性疾病情况中,不负给付保险金 之责任,则需举证被保险人於订立契约前曾有发病事 实,否则仍应依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 似以被保险人於投保前是否曾发病,以作为能否适用 保险法第127条之要件。若被保险人前曾发病,即推 断其符合本条「已在是项疾病情况中」而得拒赔,未 考量其反覆发生性及得控制性,似有未妥。 (部分肯定A见解):认应加入疾病可控制性与反覆发生性 探讨,不宜贸然以投保「前」曾发病 即推断符合保127而拒赔 即:投保前发生而不能控制且反覆发生,可主张保127拒赔 可以控制且不会反覆发生,不可主张保127 可得:x.投保前发生所有疾病+(不能控制且反覆发生) = 已在疾病 →既往症(且不可逆) = 已在疾病 y.投保前发生所有疾病-(不能控制且反覆发生) ≠ 已在疾病 →既往症(且可逆) ≠ 已在疾病 z.非投保前(即投保後)发生之所有疾病 = 已在疾病 →非既往症 = 已在疾病 故:x+y → 既往症有可能落在已在疾病(不可逆时同见解A) C.(无出处) 保127(已在疾病):契约「订立时」(签订後生效) 既往症 :契约「生效前」发生之所有疾病 假设 订立时即生效後(忽略交付保费或过午夜12时问题) 订立时,已在疾病:只问生效「後」发生疾病,若生效前发生 的疾病,不构成已在疾病(不得以保127拒赔) 生效前,所有疾病:属既往症 (否定A见解) ------------------ 个人仅依A见解为文,不查之处感谢指正,见解B或C讨论处, 未影响本公告之结果(无明确指出可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仅针对是否得以主张保127拒赔之探讨),故维持原判决。 本讨论,涉及之法律见解甚广,文章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板 友不吝来函。 除b板友外,尚有不愿具名乡民来函,其见解亦已融入於前述 3点整理(不包括保51与保64之综合讨论),特此感谢。如认 有探讨空间,可以「既往症与已在疾病的关系探讨」为题 另 作为发文标题继续探讨。 ---------- 2.以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推得:可逆 → 不能算是既往症 反面解释:不可逆 → 算是既往症 各举二例: 肺炎 → 可逆 → 不能算既往症(?) 感冒 → 可逆 → 不能算既往症(?) 癌症 → 不可逆 → 算既往症(可主张保险法127拒赔) 先天疾病 → 不可逆 → 算既往症(可主张保险法127拒赔) 依此类推~ ============ 先天疾病理赔与否,渐演变http://ppt.cc/Jrqv(为73条规定) 非明文列举除外不理赔之先天疾病(不可逆)仍须理赔。 或参:http://ppt.cc/v1eL PS: (?)表示:纵然可逆,保险公司就不会主张保127拒赔吗? 说明「无论可逆与否」非用以判定是否算既往症根据,仅是 保险公司用以主张既往症权利与否之根据 ============ 3.#1FbjDasE(文中无公开连结可查询) (以下节录并探讨) A.依医疗险对於疾病的定义,「契约生效前发生的所有 疾病,并不在承保的范围」,但本公司对生效前的疾 病「只在二种情形下会主张既往症」 依前段:「依医疗险对於疾病的定义,契约生效前发生 的所有疾病,并不在承保范围」,可得为既往症之范围 乃「契约生效前发生的所有疾病」。 即:生效前发生「所有」疾病(既往症),不属承保范围 後段「但书」: 仅针对下面两种情形,保险公司才主张既往症(主张保险法127条) a.契约生效日前五年内发生的疾病。 b.发生时间较前款更早,且属不可逆转性质的疾病。 前後文脉可得,其指该公司针对自身之既往症主张权, 作「限缩解释」於「疾病在不可逆转性质」之情形时, 才主张既往症,非涉及既往症属可逆或不可逆疾病之 探讨。 亦即:生效前发生的所有疾病,该保险公司有主张既往 症之权利(主张保127),但该保险公司把自己的 主张权,限制在该疾病属於不可逆时,才会主张 既往症(主张保127)。 所提#1FbjDasE文章,乃是探讨该公司对「主张既往症」(主张保127) 之权利主张范围,未涉及定义或明确指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 或「可逆不算既往症」之探究。贸然以「可逆转的疾病不 能算是既往症」陈述,除无法排除一般乡民在语意上误解之 可能,发文者於该文亦无提出连结来源足堪查证。 然此议题确有其探讨价值,值得吾人深思。 ----- (直接End者看此图说明) ---------------- 既往症:契约生效前所有疾病 设: 1.契约生效前所有疾病(无论可逆与否)= A集合 无论可逆与否即「可逆或不可逆皆包含」 2.A集合内有 a.契约生效日前五年内发生的疾病 b.生时间较前款更早,且属不可逆转性质的疾病 c.其他非a或b之疾病 → 既往症(生效前之所有疾病,无论可逆与否) = A a+b+c 图示: 既往症 = 生效前所有疾病(含可逆或不可逆) = A =(a+b+cb a 早於5年内且不可逆 ← → 生效日前5年内 生效日 ---------------------1------------------------1 (可逆○ 不可逆) (可逆○ 不可逆○) ↖↗ 主张既往症 主张既往症 不主张既往症 注: 认有更进一步公开资讯(符合可受公评之专业机构、 人员文献或解说),请以「试证:不可逆转的疾病才 算既往症」为题发文探讨,非以此标题讨论时,板主 得代为修改标题。谢谢 ----- 结论: 该公司会针对a、b进行主张既往症,c 仍是既往症,但对c不提出主张 注:c定义分析如下: 1.早於生效日前5年所发生的疾病(扣除a) 2.早於生效日前5年但不包括不可逆疾病(扣除b) 综上为「早於5年且包括可逆的疾病」 (图中不主张既往症处) ============================== 依据版规:罚则第2条 请提供客观资讯或建议,切勿给予错误的方向或误导 同时采※以上板规在特别情况下由板主决定增减罚则 惩处结果:水桶25天(原水桶30天依情节减1/6,且非属发文故保留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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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3141598.A.D47.html ※ 编辑: wangseja (49.212.0.54), 06/20/2014 0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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