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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 : → beriaura:醫療險本身就不理賠投保前疾病(詳情可看保單條款) 06/15 23:57 : → beriaura:保險公司下除外只是為了避免未來有舉證責任 06/15 23:58 : → beriaura:就算拿掉除外,回歸一般的保障範圍, 06/15 23:58 : → beriaura:屆時仍是可以已疾病定義拒賠的,只是變成保險公司要舉症 06/15 23:58 : → beriaura:這保經業務會覺得這無法接受,尚須注意他的保險觀念有誤 06/15 23:59 : → beriaura:不然該批住根本就完全已診斷證明內容除外,沒有多加東西 06/15 23:59 : → beriaura:根本已經算是正常範圍了 06/15 23:59 : → beriaura:而診斷證明書問題,那還要去扯到醫療/健保制度 06/16 00:00 : → beriaura:這要扯是扯不完的 06/16 00:00 : → beriaura:如果他診斷不這樣寫,常常有些藥就不能開 06/16 00:00 : → beriaura:不開那些藥,小孩的狀況可能就無法及時救治.... 06/16 00:00 : → mcintyre:並不是所有投保以前發生過的疾病,保險公司都可以拒絕理 06/16 00:52 : → mcintyre:賠,而診斷書內容可能連同次要診斷都寫上去,只是業務 06/16 00:53 : → mcintyre:可能在沒有太多經驗下還送出去.... 06/16 00:53 : → beriaura:不太懂上述的邏輯 06/16 00:55 : → beriaura:並不是所有投保以前發生過的疾病->有些可以賠? 06/16 00:56 : → beriaura:根據點是? 06/16 00:56 : 推 dreamliar:個人傾向第一種方案去處理,空窗期誰都無法保證。 06/16 00:57 : → mcintyre:已在疾病跟既往症還是有區別的 06/16 01:00 : → mcintyre:而除外同意書,可要求核保於文件上記載一年後可取消之相 06/16 01:01 : → mcintyre:關文字 06/16 01:01 : → mcintyre:假設要接受的話 06/16 01:02 :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險法127 / 既往症->條款疾病定義 06/16 01:04 : → beriaura:還是無法理解可以理賠的原因是@@? 06/16 01:05 : → beriaura:而ㄧ年後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無經保險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 beriaura:假如有,過一年後,保險公司不同意仍是無法取消 06/16 01:05 :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請mcintyre板友提出「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相關客觀資訊來源(該資訊可受公評且有專業機構或人員解說或背書) 未避免推文方式導致語意不當切割與閱讀者斷句不便,請回文一篇。 按檢舉人提供資訊來源如下: 1.資訊來源:第八屆保險醫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國康醫師 2.網頁:http://ppt.cc/JAvX (以下節錄) 「既往症」的簡單定義就是:過去所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認為「要保書」上要求「投保人」必須告知的「既往症」,應該是包括: 已經「痊癒」的真正「既往症」、以及「投保時仍然存在」的「既有疾病」 三日內無法提出說明,以板規罰則2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107.215.171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編輯: wangseja (121.107.215.171), 06/16/2014 09:32:54
1F:→ yan198277:既有疾病、過往疾病,稱為既往症,這樣解釋不知道對嗎? 06/16 10:32
2F:→ mcintyre:"簡單"定義...且只是個人之意見,有什麼公正的依據? 06/16 11:51
3F:→ mcintyre:光是告知的論點就與判決書之內容差異很大,有其參考性? 06/16 11:52
4F:→ mcintyre:檢舉人提供的就已經不夠客觀了,其次不能推文對我來說沒 06/16 11:54
5F:→ mcintyre:差 06/16 11:54
6F:→ bbkey:被檢舉發文可以用一樣的格式吧?發一篇文反駁那篇檢舉文 06/16 12:25
7F:→ bbkey:不就知道參考性了 06/16 12:26
8F:→ yan198277:被檢舉人既然不服何不發文說明 06/16 14:25
9F:→ mcintyre:#1FbjDasE 之前發過的文 06/16 18:43
10F:→ mcintyre:另何必隨之起舞~~~是否與罰則2違背仍有很大的商榷空間 06/16 18:46
11F:→ tbcscottie3:反正有人不管說錯與否都很囂張囉 ^_^ 06/16 22:08
12F:推 NEWAZEL:請問#1FbjDasE有沒有網址出處... 06/17 10:09
※ 編輯: wangseja (49.212.0.54), 07/03/2014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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