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看板Insurance
标题Re: 这种情况要不要撤销契约?
时间Mon Jun 16 09:28:10 2014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
: → beriaura:医疗险本身就不理赔投保前疾病(详情可看保单条款) 06/15 23:57
: → beriaura:保险公司下除外只是为了避免未来有举证责任 06/15 23:58
: → beriaura:就算拿掉除外,回归一般的保障范围, 06/15 23:58
: → beriaura:届时仍是可以已疾病定义拒赔的,只是变成保险公司要举症 06/15 23:58
: → beriaura:这保经业务会觉得这无法接受,尚须注意他的保险观念有误 06/15 23:59
: → beriaura:不然该批住根本就完全已诊断证明内容除外,没有多加东西 06/15 23:59
: → beriaura:根本已经算是正常范围了 06/15 23:59
: → beriaura:而诊断证明书问题,那还要去扯到医疗/健保制度 06/16 00:00
: → beriaura:这要扯是扯不完的 06/16 00:00
: → beriaura:如果他诊断不这样写,常常有些药就不能开 06/16 00:00
: → beriaura:不开那些药,小孩的状况可能就无法及时救治.... 06/16 00:00
: → mcintyre:并不是所有投保以前发生过的疾病,保险公司都可以拒绝理 06/16 00:52
: → mcintyre:赔,而诊断书内容可能连同次要诊断都写上去,只是业务 06/16 00:53
: → mcintyre:可能在没有太多经验下还送出去.... 06/16 00:53
: → beriaura:不太懂上述的逻辑 06/16 00:55
: → beriaura:并不是所有投保以前发生过的疾病->有些可以赔? 06/16 00:56
: → beriaura:根据点是? 06/16 00:56
: 推 dreamliar:个人倾向第一种方案去处理,空窗期谁都无法保证。 06/16 00:57
: → mcintyre:已在疾病跟既往症还是有区别的 06/16 01:00
: → mcintyre:而除外同意书,可要求核保於文件上记载一年後可取消之相 06/16 01:01
: → mcintyre:关文字 06/16 01:01
: → mcintyre:假设要接受的话 06/16 01:02
: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险法127 / 既往症->条款疾病定义 06/16 01:04
: → beriaura:还是无法理解可以理赔的原因是@@? 06/16 01:05
: → beriaura:而ㄧ年後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无经保险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 beriaura:假如有,过一年後,保险公司不同意仍是无法取消 06/16 01:05
: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请mcintyre板友提出「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相关客观资讯来源(该资讯可受公评且有专业机构或人员解说或背书)
未避免推文方式导致语意不当切割与阅读者断句不便,请回文一篇。
按检举人提供资讯来源如下:
1.资讯来源:第八届保险医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国康医师
2.网页:
http://ppt.cc/JAvX
(以下节录)
「既往症」的简单定义就是:过去所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认为「要保书」上要求「投保人」必须告知的「既往症」,应该是包括:
已经「痊癒」的真正「既往症」、以及「投保时仍然存在」的「既有疾病」
三日内无法提出说明,以板规罚则2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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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1.107.215.171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编辑: wangseja (121.107.215.171), 06/16/2014 09:32:54
1F:→ yan198277:既有疾病、过往疾病,称为既往症,这样解释不知道对吗? 06/16 10:32
2F:→ mcintyre:"简单"定义...且只是个人之意见,有什麽公正的依据? 06/16 11:51
3F:→ mcintyre:光是告知的论点就与判决书之内容差异很大,有其参考性? 06/16 11:52
4F:→ mcintyre:检举人提供的就已经不够客观了,其次不能推文对我来说没 06/16 11:54
5F:→ mcintyre:差 06/16 11:54
6F:→ bbkey:被检举发文可以用一样的格式吧?发一篇文反驳那篇检举文 06/16 12:25
7F:→ bbkey:不就知道参考性了 06/16 12:26
8F:→ yan198277:被检举人既然不服何不发文说明 06/16 14:25
10F:→ mcintyre:另何必随之起舞~~~是否与罚则2违背仍有很大的商榷空间 06/16 18:46
11F:→ tbcscottie3:反正有人不管说错与否都很嚣张罗 ^_^ 06/16 22:08
12F:推 NEWAZEL:请问#1FbjDasE有没有网址出处... 06/17 10:09
※ 编辑: wangseja (49.212.0.54), 07/03/2014 15:54:00